又见“诽谤孔子”案件
史记_孔子世家(原文,注释,翻译)

孔子世家【说明】孔子是我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和伟大的教育家,儒家学派的创始人。
《孔子世家》详细地记述了他的生平活动及各方面的成就,是研究孔子生平思想的一篇重要文章。
孔子一生都有着极高的政治热情,即使在他遭到打击、排斥、嘲讽、甚至围困的时候也仍然不减。
为了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他不辞劳苦,用了一生的大部分时间,带领弟子周游列国,奔走游说。
虽然到处碰壁,但仍执着追求。
文章用了相当篇幅,真实地记述了孔子一生的政治活动,写得生动具体、形象逼真。
孔子是我国教育史上私人授徒讲学的第一人。
在他之前,学在官府,孔子兴办私学,广收门徒,把教育对象扩大到了平民,把文化知识传播到民间,这在我国教育史上,实在是个创举,为古代的教育做出了巨大贡献。
文中对孔子的办学思想、教学内容和方法,以及他循循善诱,诲人不倦的作风,都有全面地描写,突出地表现了这位伟大教育家的风范。
文章也写了孔子渊博的知识和高度的修养,以及他在整理和传播古代文化典籍方面的功绩。
他整理和编纂过《诗》、《易》、《礼》、《乐》、《春秋》等古代文化典籍,并且将作为教学内容的重点,从而对这些古文献的传播和保存作出了杰出贡献。
孔子一生的事迹很多,头绪也很纷乱,但司马迁在这篇洋洋近万言的文章中却记述得线索清楚,有条不紊,而且重点突出,在记述故事的同时,注意人物性格特征的描写,从而较全面地展现出了孔子的形象和精神风貌。
司马迁写历史人物,暗含爱憎褒贬的的感情,有较为鲜明的倾向性。
他对孔子的向往和景仰,也在文中处处流露了出来,加之引用了大量孔子的原话,用孔子自己的语言来表现其人,不仅使孔子形象具有真实感,而且也使人觉得亲切感人。
【正文】【原文】孔子生鲁昌平乡陬邑。
先宋人也(1),曰孔防叔。
防叔生伯夏,伯夏生叔梁纥。
纥与颜氏女野合而生孔子(2),祷于尼丘得孔子(3)。
鲁襄公二十二年而孔子生(4)。
生而首上圩顶(5),故因名曰丘云。
字仲尼(6),姓孔氏。
【注释】(1)先:祖先。
(2)颜氏女:据《礼记·檀弓》说,名征在。
南怀瑾先生与张中行先生之辩清

南怀瑾先生与张中行先生之辩清《论语别裁》别裁了什么?〈一〉薛健中国矿业大学艺术学院教授小时候,当我幼学启蒙时正值大陆文革,四书五经是被列为“大毒草”批判的,禁书当然不允许看,也见不到。
我知道孔子这个人是从父亲嘴里听到的,他只读了三年私塾,文化程度勉强能读报,再加上特殊的政治环境,使得他不能引导孩子读经史,只能讲些断续的故事:古代有个了不起的人,叫孔子,有学生三千……到了上世纪70年代末,文革结束,我正值高二。
“封、资、修”的书籍不断解禁,孔孟的形象不断还原。
第一次接触《论语》,是从别人嘴里听到的一句“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
而且讲这个“说”字当快乐的“悦”字解。
当时感觉很困惑,天天做作业,不是复习就是预习,哪来的愉悦?后来才知道,这是《论语》第一篇《学而》里的第一句。
但含义拿不准,就翻阅各种教科书和几种《论语》章疏,但不看还好,看后让我更加困惑:“学习知识并按一定的时间去温习它,不也是很高兴的吗?”或者“学习了而时常温习,不也高兴吗!”能看到的注解大都如此,大同小异。
按照这种注解我又有了新的困惑:其一,学习新知识必须按时去复习,这种道理小学生都懂得的,今天上新课学了新内容,课后不温习肯定不行;而且大小考试前,都得进行反复的复习。
一个民族至圣讲这种小孩子都懂的道理,我就觉得不合常理:假如是这样,那人人都是圣贤,因为这种道理人人都懂嘛。
所以,这种注解我就觉得不能让人信服;其二,从人性的角度,学习本身已经是苦差事了,还要不断温习、复习,一个孩子整天搞在这里头,他能不抗议、忍气吞声地去做就不错了,你还硬说这是“很高兴的事!”一代圣贤能讲这样违反人性的话吗?这个困惑直到读了南怀瑾的《论语别裁》,才得以释解。
我将此书视为瑰宝,爱不释手,以为天下人都会和我一样地喜欢这本书。
因此,有一天当我看到张中行先生撰写的《让人哭笑不得的南怀瑾》(以下简称《南怀瑾》)一文时,极为诧异和震惊。
其一初识张中行和南怀瑾的书我与张中行和南怀瑾两老先生,都有因缘。
民事案例分析:村口张贴大字报诋毁他人侵犯名誉案

村民在村口张贴大字报发布不实信息诋毁他人,构成名誉侵权。
最近,法院对这起名誉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判决,判令何某、李某、刘某向原告郭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在相应村口张贴检讨书,为郭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案情分析]
何某、李某、刘某因与郭某存在矛盾,于2014年7月7日将《告全矿职工书——剥开郭某的画皮,看看此人的真相》的书面材料,张贴在临武县金山一村、二村、三村的墙上,供原泡金山矿职工住户观看。
他们还到临武县武源乡、楚江镇的一些地方对原泡金山矿的职工散发传单。
短短几天,此事在临武县城弄得满城风雨,人人皆知。
很多原泡金山矿职工纷纷打电话给郭某询问此事。
有时郭某走在路上,背后总有人对其指指点点,弄得他吃不香,睡不好。
郭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李某、刘某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
[判决结果]
厦门律师张律师获悉,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
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何某、李某、刘某以张贴、散发大字报的形式,在郭某
的居住地及生活圈内传播不实信息,其行为毁损了郭某的名誉,给他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遂判令何某、李某、刘某向郭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在临武县金山一村、二村、三村入口的墙上各张贴检讨书3份,张贴5天,为郭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孔僖的自辩

孔僖的自辩作者:宋志坚来源:《唯实》2016年第10期我写孔僖,并非因为他是孔子的第19代孙,而是因为他对于“邻房生”梁郁告他“诽谤先帝,刺讥当世”的自辩,辩得通情达理,辩得从容不迫,辩得义正词严。
即使今人读去,也会为他的思辨与气节所折服并自愧不如。
其实,所谓“诽谤先帝,刺讥当世”之言论,并非出于某个正儿八经的场合,诸如什么講坛或媒体之类,而是他与他的朋友崔骃之间私下闲谈时的议论,论的“先帝”,乃是西汉武帝,所谓“始为天子,崇信圣道,五六年间,号胜文、景;及后恣己,忘其前善”云云,无非是说汉武善始而不善终,于是就被人密告了。
说的“当世”,即为东汉章帝。
所谓“刺讥当世”,则是密告之人自己的想象与发挥,此公的政治嗅觉很灵,政治敏感性也很强,认定这便是借古讽今,就像当年“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孔僖与崔姻的“诽谤先帝”与“刺讥当世”之间,似乎也就有了必然的联系。
此类密告还真有效,一告就灵,一告就准,立马就有人接招。
“事下有司,诣吏受讯”,用今天的话说,叫作立案审查。
孔僖之“自讼”即我所说的自辩,就在这个大祸即将临头之时,可见他之从容。
孔僖首先辩的是“诽谤先帝”。
他为“诽谤”二字正名,“凡言诽谤者,谓实无此事而虚加诬之也”。
因此,据实而言之者,不可称之为“诽谤”。
说汉武“及后恣己,忘其前善”,并非过甚其词。
穷奢极欲也好,穷兵黩武也罢,执政56年,看似轰轰烈烈,其实乏善可陈,连他自己在临终之前,也下诏“深陈既往之悔”。
所以,孔僖说汉武“政之美恶,显在汉史,坦如日月,是为直说书传实事,非虚谤也”。
在他看来,当皇帝的,为善为恶,天下莫不知晓,谁也掩盖不了。
仅是据实而论,何言“诽谤先帝”?孔僖接着辩的是“刺讥当世”。
他肯定章帝“即位以来,政教未过而德泽有加”。
如果将“刺讥”视为“作案”,那么,“作案”的动机先就不能成立。
当然,这只是孔僖的一种假设,即使真的“刺讥”,他也并不认为可以视同“作案”。
假使“所非”即“刺讥”的属实,“则固应悛改”;假如“所非”即所“刺讥”的有所“不当”,包括真借评说汉武来“刺讥当世”,也无非要“当世”以汉武为鉴,善始善终,此中包含着多少忧心与期待,无疑“亦宜含容”,又何罪之有?这与我们今天说的“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庶几一致。
中国法制史经典案例分析

中国法制史经典案例分析[夏桀囚商汤]夏朝末期,夏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商族的首领汤等诸侯有背反夏朝之心,因此,夏桀将汤囚禁在夏台(今河南禹县),后来因证据不足不得不将汤释放。
[案例分析]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进化为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司法机关尚未建立,但已经存在监狱。
夏朝的监狱称为圜土。
因为夏桀将汤囚禁在夏台,夏台也是夏朝监狱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台"这个地方设有监狱,所以"均台"也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醢九侯]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
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脯鄂侯]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
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囚周文王案]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
周文王(西伯昌)对九侯案、腭侯案的处理结果不满,崇侯虎知道后向纣王进谗言诬陷说:"西伯基善累德,诸侯皆向之,将不利于帝。
"因此,商纣王将文王囚禁在羑里(今河南汤阴县)。
后来周文王之臣闳夭等人寻求美女、奇物、宝马进献给纣王,纣王赦免文王,将他释放。
[案例分析] 商朝的司法机关,史籍无明确记载。
但根据史记和甲骨文记载,商朝已经有了监狱,叫做"圜土"。
因商纣王将文王囚禁在羑里,商朝的监狱又叫做"羑里"。
据说因为有些土牢是在地下挖窑穴,上面盖上棚,并开有牖,类似今天的天窗,所以用"牖里"来代称监狱。
[直躬父窃羊案]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国。
据《论语》、《吕氏春秋》记载,楚国有个叫直躬的人,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告发。
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直躬请求代父受刑。
他说:"父窃洋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不诛者乎?"楚王听后,下令免去直躬父死刑。
法律讲堂真实案例诽谤(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诽谤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
乙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关于甲某的不实言论,导致甲某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要求乙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案件经过1. 原告甲某陈述:乙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多条关于其的不实言论,如“甲某偷窃邻居财物”、“甲某与人通奸”等,导致其在朋友圈、邻居间口碑尽失,对其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
2. 被告乙某辩称:乙某与甲某系邻居,两人关系一直不好。
乙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言论仅是表达对甲某的不满,并非有意诽谤。
乙某承认部分言论不实,但认为自己并无恶意。
3. 法院审理过程中,甲某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乙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言论确实存在,且对甲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乙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不实言论,已经对原告甲某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侵犯了甲某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乙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乙某停止侵害甲某的名誉权,在社交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甲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诽谤的定义与构成要件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诽谤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特定的人;(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名誉损害。
2. 本案中,乙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关于甲某的不实言论,符合诽谤的构成要件。
3. 名誉权的保护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的体现。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本案中,甲某的名誉权受到侵犯,法院依法判决乙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了甲某的名誉权。
关于国家法律诽谤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伟,男,35岁,某市某公司职员。
李明,男,38岁,某市某公司总经理。
两人系多年好友,平时关系融洽。
2018年3月,张伟发现公司内部出现关于其个人名誉的负面言论,经过调查,发现这些言论均出自李明。
张伟认为李明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捏造事实,损害其名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案件经过1. 张伟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公司内部聊天记录,显示李明在聊天中散布关于张伟的负面言论;(2)公司内部邮件,显示李明在邮件中转发关于张伟的负面言论;(3)同事证言,证实李明在公司内部散布关于张伟的负面言论。
2. 李明对张伟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抗辩:(1)李明承认在聊天和邮件中转发过关于张伟的言论,但声称这些言论是真实存在的,并非捏造;(2)李明认为,即使言论存在,但并未对张伟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院审理1.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张伟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李明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2. 关于李明抗辩的言论真实性,法院认为,虽然李明声称言论真实,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李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言论的真实性,故法院不予采信。
3. 关于李明抗辩的言论未对张伟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法院认为,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对他人名誉的侵害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李明的言论可能未对张伟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但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1. 李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某市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张伟名誉的影响;2. 李明赔偿张伟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五千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国家法律诽谤案件。
法律分析诽谤行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谣言、诽谤行为层出不穷,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以某市一起“网络谣言”事件为例,从法律角度对诽谤行为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打击诽谤行为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心生怨恨。
李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散布虚假信息,声称王某涉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该信息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起大量网民关注。
不久,王某因涉嫌贪污、受贿被有关部门调查,后证实其清白。
王某遂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件焦点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2.李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律分析1.李某的行为构成诽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侮辱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明知自己散布的信息虚假,却故意在微信朋友圈散布,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诽谤。
2.李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王某可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中,李某散布虚假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
如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李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可被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
五、结论本案中,李某因个人恩怨散布虚假信息,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其行为构成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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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诽谤孔子”案件近代中国史以来,关于圣人孔子,发生了两起“诽谤案”。
两起案件,时隔80年,惊人地相似。
这不能不令我们惊讶、感叹!孔子,又是孔子,因为翻天覆地的世变,在“圣人”或“罪魁”之间,注定要成为“最有争议的历史人物”。
关于他,人们到底所争何事?一最近,胡玫女士导演的影片《孔子》在全国火爆上映。
剧中以45秒的时间,再现了孔子往见卫灵公夫人南子的的故事。
早在正式公映之前,孔氏后人代表孔健(祥林)先生就发表了声讨檄文:《“子见南子”感情戏是对孔子大不敬——致胡玫和〈孔子〉剧组的正式声明》。
[1]“《孔子》剧组:近日贵方向社会公布的影片《孔子》预告片中,有明显不符合史实和有损于圣人孔子形像的情节。
孔子是中华民族的圣人,儒家学说的创始人,是我们共同的精神财富。
作为孔家后人,作为中国人,有义务维护圣人孔子的形像。
为此,我谨代表孔家后人,向贵方提出如下正式声明:一、孔子作为中华民族的圣人地位,是历史公认的。
他的事迹和形像,是千百年来历史记载和流传下来的,不容篡改和歪曲。
贵方拍摄《孔子》电影,应当尊重历史,尊重史实,维护孔子圣人的形像,不应只顾及商业利益而做出有损于孔子“万世师表”形像的行为。
二、针对预告片(45秒)中的内容,我们对影片提出如下三点改动要求:1.删除“给个话儿”等明显不符合历史背景和孔子本人形像的话语。
尽量采用史书和《论语》中所记载的孔子原话。
2.删减孔子与南子的暧昧对白等明显缺乏史实依据并严重有损于孔子圣人形像的内容。
3.削减片中“孔子”过多的武戏和战争戏,重点突出孔子的仁爱精神与圣人风范。
三、贵方应当对我们提出的改动要求立即做出积极处理,并立即停止其它一切有损于孔子形像的举动。
否则,我们将在必要的时候不排除诉诸法律手段,以维护孔子“至圣先师”、“万世师表”的圣人形像。
声明人:孔子第七十五代直系孙滕阳户掌门人孔健(祥林)2009年12月9日这一指控,与80年前的“诽孔案”如出一辙!1929年6月8日,位于曲阜的山东省立第二师范学校的学生们排演了林语堂先生创作的话剧《子见南子》。
剧本以《论语》、《史记》等书所载孔子会见卫灵公夫人南子及陪南子乘车出游的故事为线索,“突出礼教与艺术的冲突”。
这一文艺表述,引起了曲阜孔氏族人的公愤。
孔氏60户族人孔传堉等上书国民政府教育部,控告二师校长宋还吾“侮辱宗祖孔子”——“学生抹作孔子,丑末脚色;女教员装成南子,冶艳出神。
而南子所唱歌词,则《诗经》丘风《桑中》篇也。
丑态百出,亵渎备至。
虽旧剧之中《大锯缸》、《小寡妇上坟》亦不是过。
”因此,他们要求教育部“查明严办,昭示大众”。
接到控告,教育部立即派专员前往曲阜查办。
专员很快调查完毕,认定“并无侮辱情事”;于是教育部决定对宋还吾“免议”。
但孔氏族人仍不罢休,最后迫使山东省教育厅将宋调离曲阜。
二80年,近一个世纪了,为了艺术地阐释“万世师表”孔子,竟然引起了惊人相似的两起“诽谤”的指控!我们先把这两起案件的事实做一个简单比较,然后再细加阐说。
这两起案件,有以下惊人的相同或相似之处:第一、两者都是以孔氏后人的名义提出控告,亦即由祟拜祖先、爱惜祖先形象的后裔们提出;而不是由任何其他“无关人员”或“不干己”人员提出。
第二、两者都是指控文学作品涉嫌诽谤孔子。
前者是话剧,后者是电影,都是最通俗的有大众影响的文学形式。
至于一个世纪里其他许多对孔子的形象更有损害嫌疑的其他文学作品、人物评传、批判文章等等,则未见受到控告。
第三、两者都是因表现“子见南子”的绯闻情节而惹抗议。
一个多世纪以来,对孔子的圣人形象有损害的文学或传媒表述,多得不可胜数;为何独独就因表现“子见南子”这个生活作风情节惹出了轩然大波?第四、两者的控告都声明旨在维护孔圣人完美无瑕的“万世师表”光辉形象;都认为损害这一形象的文学作品伤害了大众的感情。
第五、两个控告都是在司法程序之外提出,并不是直接向司法机关提出。
前者是向教育部提出,后者是诉诸网络舆论。
他们都没有聘请律师并找到法律上的诉讼依据或理由。
第六、两案的最后结果都是不了了之:没有正式惩办任何人,让任何人承担“法律责任”;被控告方最后都没有以修改剧本或电影的方式做出让步。
将这两案做了这样一个比较后,我们会从中发现很多有趣的东西,也不仅仅是有趣,更发人深省呢。
三孔子作为中华文化的宗师,中华“儒教”的教主,中华民族的“圣人”,近百年间,由于中西交通,由于社会和政治剧变,由于传统思想和价值崩溃,受到没完没了的无情的嘲弄、侮辱、批判、丑化。
他早已形象或声誉扫地了,再也没有像古时士大夫阶层一样的任何群体以“翼教”、“护教”、“卫道”的姿态为之聚集而抗议了;只剩下孔氏本家族后裔中的一些人出来以微弱的私人声音护卫孔子的声誉和形象了。
这就是百年来“革命”的威力!自戊戌变法以来,中国发生了3000年未有的巨变——政治革命了,文化革命了,思想革命了,社会革命了。
革到今天,孔子想保留耶稣在西方世界、默罕默德在伊斯兰世界、释迦牟尼在佛教世界的地位,已经彻底不可能了!在世界公认的四大文化圣人中,在自己的故乡被彻底“凡俗化”甚至被丑化的,只有孔子一人!在今日伊斯兰国家,默罕默德仍是绝对的“至圣”;他的《古兰经》表达的教导,仍旧被视为“法上之法”。
不用说在各国国内不容许有任何人亵读诽谤“至圣”,就是外国作家小说里主角名字(加布里尔)与伊斯兰教传说中奉上帝命将《古兰经》带给穆罕默德天使的名字相同,也被视为“渎神”,引起了全球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的震怒、抗议、游行。
小说《撒旦的诗篇》的英籍印度裔作者拉什迪因此直到今日还在伊朗宗教领袖霍梅尼的“追杀令”威胁中,一晃20年了。
拉什迪的书中并没有直接涉及“至圣”默罕默德,更不用说描述“至圣”曾经有“子见南子”之类情节了。
在欧美,如果有文学作品虚构或渲染“至圣”耶稣有类似“子见南子”的情节,在印度或整个南亚地区,如果有文学描述“至圣”释迦牟尼有类似“子见南子”的情节,虽不至于有宗教领袖发出“全球追杀令”那样严重的后果,但是引起原教旨主义者们的剧烈抗议是可以想见的。
因此,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没有多少作家敢于“造次”——犯“众恶”虽然能炒作名声,但引起众人怒骂或抵制作品总不是好事。
儒教早已不成其为教,或者从来就没有成为过宗教。
这真是“至圣”孔子的疏忽,谁叫你“不语怪力乱神”呢!如果当年孔子真的刻意把他的学说和学派建设成为宗教,那么孔子就真的成了儒教的始祖教主,真的成了神而不是人,那么对“子见南子”之类的文学作品的抗议行动,就无需等到孔氏后裔出面了——庞大的信徒队伍足以“护卫圣教”,捍卫“至圣”的尊严!宗教本来就是信徒们的精神家园,必须有一个人神兼备的教主,那就是所有信徒的精神祖先。
祖先不洁或不名誉,必使后裔蒙羞;诽谤精神祖先必然伤害无数信徒或精神子孙的情感。
可惜,中华民族已经没有这种可能了。
孔子早早就成了凡人,民族不再需要神化或尊崇任何一个“光辉形象”;“儒教”早已没有任何意义上的“教徒”或“信徒”队伍,孔子形象的丑化或败坏几乎已经不能危害任何人了——除了部分自认是孔子的后裔并引为自豪的人们以外!于是,当文学作品涉嫌“诽谤”孔子时,再没有任何人像古代或近代初期的士大夫们那样以“信徒”的身份发出愤怒了;只剩下血缘子孙后裔们基于本家族的祖先崇拜情感发出微弱抗言了。
一般说来,丑化我的遥远祖先,就像骂我的爷爷父亲是盗贼淫棍一样,就是对我的人格贬低!于是,依照中国的精神逻辑,维护祖先的名誉,比什么都更加天经地义、理直气壮。
我们设想一下,假如不是孔氏后人,而是姓张王李赵的什么人发出这样的抗议,很多人也许就会觉得奇怪—“丢脸是他们孔家的事,与你何干”?中国发展至此,发展至没有任何全民族性的宗教信仰,没有任何承载“民族整体精神人格”的圣贤崇拜,没有任何民族性的神圣或神灵敬畏,这在世界各大民族中几乎是唯一的特例。
不过这也不能怪小民百姓,这是国民党、共产党两个执政党在过去80多年先后潜移默化的结果。
国民党执政时代纵容“砸烂孔家店”,纵容“子见南子”的文学渲染,共产党执政时代发动全民“批孔”运动,甚至对联合国树立孔子塑像也大加谴责。
于是乎,天长日久,我们变成了精神上“无祖无圣”的民族了!精神上“无祖无圣”的民族,就是文化或心灵意义上的世界孤儿!有人说,我们民族没有法律信仰,可能就与没有宗教信仰或精神敬畏有关。
心灵深处已经没有任何“神圣”存留的民族,哪里还会信仰什么法律?!至于为什么都是文学作品(特别是表演)惹出了“诽谤”指控,这又与孔氏后人的特别恐惧或担忧有关,与我们民族大众靠“演义”、“戏说”传承历史的特殊传统有关。
既然社会大众是靠《封神榜》了解商周史,靠《荆轲刺秦》、《楚汉相争》、《萧何月下追韩信》了解秦汉史,靠《三国演义》了解三国史,靠《说唐全传》、《薛仁贵征东》了解隋唐史,靠《杨家将》、《包公案》、《说岳全传》了解宋史,孔氏后人当然有理由担忧今后的大众仅仅凭话剧《子见南子》或电影《孔子》了解孔子——那的确是一种民族灾难!至于其他可能对孔子有“歪曲”、“诽谤”嫌疑的著作,由于只是少数精英分子的自娱自乐,不会有多大的影响,孔氏后人也就不必特别担忧了。
四“子见南子”的情节,是孔子一生经历中的一个小小的细节,它可能真实,也可能是虚构。
被孔氏后人特别指控的两个剧本中,对孔子的其他描述或表演没有惹来多少抗议,恰恰因为表现了这一“生活作风”情节而获咎。
这是特别耐人寻味的。
作为中华民族的圣人,他是否一定是绝对聪明睿智,是否一定绝对大仁大爱,是否一定以“圣道”充实我们的灵魂,这似乎都不是最要紧的。
最要紧的是,他必须是一个道德完人。
作为一个道德完人,必须没有任何瑕疵,特别是不能有“生活作风”的瑕疵。
按照我们民族的观念,“万恶淫为首”,只要“生活作风”有问题,就“一丑遮百俊”,即使在睿智、仁爱、圣道三方面都超乎人类、近乎神类,仍然没有人尊崇你。
不但不尊崇你为圣贤,甚至会贬低你为“小人”。
两个对孔子的“诽谤案”就是在这样的民族文化背景下出现的。
孔子一生见过很多女人,都没有什么争议,唯独见卫灵公的夫人南子惹发了争议。
在孔子偷偷会见南子回来的当时,弟子子路就“不悦”。
孔子也觉得像做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一样,对天发誓说:“我如果与她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天打雷劈!”为什么见了南子就有争议?原来是因为南子是出了名的淫/荡女人。
一个男人单独到深宫里去会晤一个女人,就已经有“不清白”的嫌疑了;一个有“圣贤”名望的人去单独会见一个名声不好的女人,就更是一个大大的污点了。
孔子之所以受到子路的怀疑,孔子之所以要对天发誓来撇清自己,都是因为自己有着“淫”的嫌疑。
在中华文化传统里,要败坏一个男人的名声,只靠历数他愚蠢、残暴、昏聩、不廉等等罪状,还不一定能达到目标。
但是,一旦列举凿凿证据指斥这个男人奸淫妇女,就足以使人万劫不复、遗臭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