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保护自身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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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对于自身人身、人格以及其它非财产利益的自主支配权。

作为个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人格权在民法中得到了广泛的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尊重人格尊严、保护隐私权、维护荣誉权、保护姓名权等。

一、尊重人格尊严尊重人格尊严是对每个人平等、自由、合法地发展和自主决策的尊重。

在民法中,尊重人格尊严的原则贯穿于各个法律关系中。

例如,未经他人同意,不得非法侵入个人居所;不得以歧视性方式对待受害人等。

此外,对于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受害人还可以依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

二、保护隐私权保护隐私权是指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侵入他人个人隐私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民法中通过规范、修订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法律来加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

例如,未经他人同意,不得非法获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安装监听、摄像等监控设备等。

三、维护荣誉权维护荣誉权是保护每个人名誉、声誉的权利。

在面对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时,受害人可以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并可以依法获得经济赔偿。

同时,民法还规定了对于对已故人的名誉的保护,在该情况下亲属可维护已故人的名誉权。

四、保护姓名权保护姓名权是指每个人拥有使用、享受、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

民法保障了公民的姓名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姓名,同时也规定了个人可以根据合法需要申请更名的情形。

总之,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是对个体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在现代社会中,个体的人格权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保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对人格权的保护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补充。

只有更好地保护人格权,才能够确保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我对人格权的理解和看法

我对人格权的理解和看法

我对人格权的理解和看法
人格权是指个人的自主、尊严和自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我看来,人格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们作为独立个体所应
享有的尊重和保护。

人格权是个人自主的体现。

每个人都有自主权,能够自由地选
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信仰、职业等。

这意味着他人不应干涉个人
的选择和决定,包括强制、欺压或威胁。

只有尊重和保护个人的
自主权,社会才能真正体现人的尊严和平等。

人格权涉及到个人尊严的保护。

个人的尊严是人的基本属性,
不管一个人的背景、地位或社会地位如何,都应该受到平等和公
平的对待。

人格权保障了个人的尊严,意味着人们不应遭受侮辱、歧视、压迫或虐待。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正当地受到尊重和保护,社会才能够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人格权保护了个人的自由。

人的自由是人类追求幸福和自我实
现的基础。

人格权确保了个人的意见表达自由,包括对各种问题
的自由思考、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表
达自己的观点,包括对社会问题的评论和批评。

只有当个人的自
由得到充分保障,社会才能够实现进步和繁荣。

人格权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关乎个人的自主、尊
严和自由。

我们应该致力于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完善,确保每个人
的人格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这样的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公平、
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

民法本位论之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本位论之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本位论之人格权的保护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个人权利的重视和社会法治的不断发展,人格权的保护已经成为民法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基于民法本位论的视角,探讨人格权的概念、内容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进一步探讨人格权保护的方式与途径。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内容人格权是指个体基于其固有的尊严和自由而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最为基本的权利之一。

它们体现了个体独立、自主的人格特性,包括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多个方面。

1. 人身权:指个体对其身体完整与自由的保护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

2. 姓名权:指个体对其姓名合法使用及不受侵害的权利。

3. 肖像权:指个体对其肖像形象的控制权,包括对肖像的公开与披露。

4. 名誉权:指个体对其名誉声誉的维护权利,包括个人声誉的损害与修复。

5. 荣誉权:指个体对其社会地位与尊严的保护权利,包括个人荣誉的获得与保护。

二、人格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益,人格权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与保护机制。

首先,人格权被视为法律保护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可分性。

这意味着,无论个体的人格权利受到何种威胁或侵害,社会都应当提供必要的保护与救济。

此外,人格权不可可分,即个体不得以任何形式放弃或转让自己的人格权。

其次,人格权具有优先性与绝对性。

在法律冲突中,人格权常常被赋予相对优先的地位。

即使在利益权益之间的冲突中,个体的人格利益也应当优于其他利益,社会权益也不能侵犯个体的人格权。

三、人格权保护的方式与途径为了有效保护人格权,社会应当建立健全的保护机制和途径。

1. 立法保护: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手段确立人格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与标准,并倡导人格权的尊严和平等。

此外,法律还应当规定对人格权的侵害行为进行追究与惩罚的措施。

2. 司法保护:个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寻求法院的司法保护。

法院有责任依法维护人格权的正当权益,并进行公正的判决与赔偿。

维护人格尊严权的方法

维护人格尊严权的方法

维护人格尊严权的方法
一、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权
1、充分认识自身的尊严权:要充分认识自身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让他人侵犯自己的尊严。

2、拒绝不合理的要求:不论是熟人、陌生人还是老师,只要他们的要求不符合自己的信念或价值观,就要拒绝。

3、以坚定的态度表示自己:无论别人怎么压迫和骚扰,都要坚定自己的立场,不轻易被动。

4、学会做自己的决定:不要被旁人的说辞牵着鼻子走,要学会自己做决定,保护自己的尊严权。

5、勇敢面对:无论质疑还是侮辱,都要勇敢面对,保护自己的尊严权。

二、保护他人的人格尊严权
1、拒绝谩骂:任何时候和任何人谈话都不可以说有损他人尊严的言语,更应该保护他人的尊严权。

2、尊重他人:对他人的呼吁应该及时、热情、真诚地回应,不可以轻视别人。

3、积极行动:当看到有人欺负别人、冒犯他人时,要帮助他人保护自身的尊严权,而不可以把自己眼睛闭上。

4、坚持公平:不论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公平正义,把保护他人的尊严权放在第一位。

5、宽容他人:双方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和思想,所以要尊重对方,
尊重他们的尊严权。

论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的人格权法的原则
1.尊重人格的尊严:人格的尊严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它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自由,这种自由不仅可以保护其无害,也可以帮助他实现其理想的自我实现。

因此,尊重他人的人格是人格权法中最基本的原则,这样就可以确保人们得到应有的尊重,而不会被侮辱或者被嘲笑。

2.保护个人隐私:在任何社会秩序中,个人隐私的保护都是必不可少的。

个人隐私的保护可以防止不文明的干预,也可以保证个人的健康、安全和私密性。

3.允许个人自由行动:人格权法允许个人自由行动,也就是说,个人可以自由行使各种行为,而无需受到任何限制。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确保个人可以有正当的机会去充分实现其个人理想,而无需受到任何外部介入的干预。

4.尊重他人的宗教信仰和文化:基于对人格尊严的尊重,人格权法也要求尊重他人在宗教信仰和文化方面的差异和多样性。

通过尊重他人的宗教信仰和文化差异,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和谐和进步。

5.保护个人财产权:在人格权法中,也有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当个人的财产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并要求有关部门给予正当的补偿和保护。

这样,就可以保证个人对自身财产的权利,并有助于社会的公平公正。

什么是人格权如何维护

什么是人格权如何维护

什么是人格权如何维护什么是人格权如何维护人格权,也被称为个人权利或个人自由权,指的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涉及到个人尊严、隐私、名誉、身体、声誉等方面。

维护人格权是保护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什么是人格权,以及如何维护这些权利。

一、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以人的人格尊严和完整为基础的一种权利。

它是每个人天生具有的,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的限制。

人格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尊严权尊严权是个体自尊、自立、自我价值的核心,也是人格权的核心之一。

它保障了每个人受到公正对待、不受歧视,并且在社会交往中获得平等的尊重。

1.2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体对自己个人生活、家庭、住所、私人信件、通信等事物的控制权和保护权。

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私人信息何时以何种方式被他人了解。

1.3 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体对于个人声誉和名字的保护权。

他人不得无故侵犯他人的名誉,不得进行诽谤、造谣、侮辱等行为,保护个体的良好社会形象和信誉。

1.4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个体对其自身身体和健康的保护权。

这包括人的自由、生命、健康、肢体、肌体等方面的权利,确保人体不受非法侵害和伤害。

二、如何维护人格权为了保护和维护人格权,个人和社会都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维护人格权的途径:2.1 法律保护法律是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国家都设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人格权,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惩罚和补偿。

当我们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和申诉。

2.2 加强教育教育是维护人格权的基础。

通过加强教育,提升公众对人格权的意识,增强人们对自己和他人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

学校和家庭都应该注重人格权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尊重他人的意识。

2.3 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维护人格权的重要途径之一。

公众可以通过舆论监督、媒体监督等途径,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曝光和谴责,促使侵权者受到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

2.4 建立维权机构建立专门的维权机构,为受到人格权侵犯的个体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帮助他们实现合法权益的保护。

人格权的保护方法(一)

人格权的保护方法(一)

人格权的保护方法(一)人格权的保护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每个人天生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它是指个人的自由、尊严、荣誉和名誉等方面的权益。

为什么需要保护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维护个人尊严和自由的需要。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交网络的普及,人格权面临越来越多的威胁,例如个人隐私被侵犯、声誉受损、诽谤等。

因此,保护人格权显得尤为重要。

保护人格权的方法1. 法律保护•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护人格权的范围和界限。

•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提高公众对人格权的认知程度,增强社会舆论对人格权侵害行为的谴责。

2.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注意个人隐私保护,不随意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

•定期检查和更新账号密码,避免个人信息被盗取或滥用。

•对于个人信息被泄露或滥用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寻求帮助和维权。

3. 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安装并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确保个人计算机和移动设备的网络安全。

•注意识别和避免点击来路不明的链接、附件,以免遭受网络钓鱼或病毒攻击。

•对于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及时更换账号、密码,以及采取其他措施进行修复和保护。

4. 积极维护个人声誉•在公开场合,注意言行举止,避免做出损害自己声誉的事情。

•学会有效沟通和处理与他人的矛盾,避免产生激烈的争斗和冲突。

•对于个人名誉受损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责、恢复自己的声誉。

5. 增强个人素养和资讯意识•加强个人教育和培养,提高人格素养和自我修养,增强对人格权的重视。

•多关注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资讯和法律法规,及时了解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保护人格权是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通过法律保护、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增强网络安全意识、积极维护个人声誉、增强个人素养和资讯意识等方法,我们可以有效地保护人格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 建立健康的社交关系•增强社交关系的稳定性和亲密性,减少受到他人对人格权的侵害的可能性。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随着第五次修订的通过,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中,人格权保护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介绍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并探讨其实施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一、人格权的定义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有关身体、姓名、声音、肖像等各种非财产利益的权利。

人格权的确立对个人的尊严、自由、荣誉等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在民法典中,将人格权定义如下:“自然人依法享有生命、身体健康、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

”此外,人格权也被视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因为侵害人格权会导致精神损失等经济损失。

二、人格权的保护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1. 构成人格权的各项权利,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 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包括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侵犯他人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3. 个人或者组织因侵犯他人人格权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精神抚慰金等赔偿责任。

三、人格权的实施人格权的保护需要具体实施,以下是几种实施方式:1. 私隐权的保护。

在社交媒体等互联网平台的使用过程中,个人需要保密个人信息,谨防个人信息泄露。

2. 名誉权、荣誉权的保护。

在传播信息时,应当注意言辞,避免对他人名誉、荣誉造成侵害。

3. 肖像权的保护。

在发布个人照片时,应当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肖像时,应当获得当事人的授权。

四、人格权保护的现状与未来人格权的保护在我国法制领域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企业大数据的滥用、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的欠缺、网络暴力等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担忧。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人格权保护将得到更加充分的落实。

总的来说,人格权的保护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

民法典确立了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为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地维护自身的人格权,同时也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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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前言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很多新型的人格权纠纷大量出现,传统人格权法律规范遭遇诸多挑战、面临诸多问题。

且随着人格权的商品化趋势,隐私权的公开和商业性利用日趋体现其财产价值,也使得隐私权与财产权的关系纠缠不清,其性质在人格权与财产权两端游移不定。

伴随着这几十年来的发展,人格权法领域中萌生出了许多的新问题。

尤其是在现代信息高速传播,以及高科技传媒技术渐渐普及的情况下,人自身的私权利的保护越来越显脆弱。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界定一般认为人格权的概念萌芽于罗马法时期。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人类对自身存在的关怀与重视,以人格利益为核心的人格权逐渐成为人们关注和保护的对象,它集中体现了民法的精神核心,即对人的关怀与尊重,其营养源泉则深深植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之中,而对人格权的认识也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逐步深化和成熟。

人格权,作为人身权的一部分,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等。

所谓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法定的权利。

人格权具有以下性质和特征: (1)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

即指人格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

也就是说,一但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就应当依法享有人格权。

在主体存在期间,始终与主体不可分离。

(2)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所谓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个别人格利益。

前者主要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后者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隐私、肖像等个别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并不仅限于人的身体和生命的利益,还包括个人的姓名、肖像、隐私、名誉等涉及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完整的利益。

实现人格利益不仅要维持个人的生命的存续,保持个人身心的健康,而且也要注重个人的尊严和价值,促进个人的人格的健全和发展。

(3)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人格权不同于能力、人格,但又与作为主体的资格及能力的人格有着密切的联系。

人格权存在的目的,就是要维护作为法律上的人(自然人、法人)所必须具有的权利,保障主体的依法独立。

一方面,主体不享有人格权,就不可能实现人格的独立与自由,甚至根本不可能作为主体存在。

另一方面,人格权的享有和实现对培养独立人格意识以塑造各个人的健全人格是十分重要的。

独立的人格意识是发挥个人的创造性和内在活动,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必须具备的观念和意识。

(4)人格权是法定权利。

人格权始终与主体相伴随,主体一旦出生或产生就应该享有人格权,而不需要通过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去实际取得,但人格权并不是“天赋人权”,也不是自然权利,而是由法律确认的权利。

人格权的法定性表现在:一方面,人格利益尽管是客观存在的,但如果法律不予以确认和保护,则人格利益不能够成为主体所实际享有的权利,即使在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以后,也不能够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另一方面,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在不同社会中是不相同的人。

人不是抽象的人,而是社会的人、具体的人,保护人格利益的需要以及保护的范围,在不同的社会中是不相同的。

还应看到,即使是法律确认的人格权,也要受法律的限制,法律常常从维护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出发,对人格权的权能及行使方式等作出适当的限制。

由此表明,人格权不是绝对的权利,而是要受到法律限制的权利。

二、人格权保护的现状完整的人格权法律保护体系,是指包括人格权宪法保护、民法保护、刑法保护和行政法保护等在内的多位一体的法律保护体系。

以此来衡量,我国人格权在民法保护方面,既有其进步的方面,也有其明显的局限性。

(1)人格权保护取得的成绩。

作为人权内容之一的人格权的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中心,联合国通过的有关人权的宣言和一些公约,受到许多国家的拥护和尊重。

我国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长时期实践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对人格权的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对人格权进行了充分而完备的法律保护。

宪法人格权规定的意义在于:第一,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不仅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同时也存在于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即存在于公民法人与国家机关之间发生的权力关系。

第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母法,它又成为其他立法的依据,宪法关于人格权规定的原则、精神,指导着其他法律的实际制定,并具体体现于这些法律规范之中。

第三,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属于基本权利,它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属于核心地位,构成了其他权利的基础,它对国家、社会、公民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的最重要的权利,它反映了国家的民主化程度及人权状况,体现了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以创新的精神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节(第四节)规定了“人身权”,民法保护人格权以损害赔偿方法做为最基本措施,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而言,将其做为人格权法律保护的一种必然的最佳选择。

我国民法通则对精神损害赔偿有名确定的规定,并且规定对侵害某些人格权的受害人进行金钱方面的赔偿,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这种立法例应该说是制定法模式中的一个创举。

”而且我国特别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例如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充分证明了我国保护人格权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和扩大。

再加上刑法民法行政法三位一体的保护措施,可以说我国对人格权保护的制度是切实而充分的。

(2)人格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人格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备,但是公民的法律素养低下,对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意识薄弱,以至公民对自身的合法的人格权遭到侵害后不仅不知道怎么保护,甚至不知道自己的人格权遭到侵害或者正在侵犯别人的人格权。

比如有些法律素养低下的农民的名誉权,隐私权遭受到侵害,却不知道可以用法律的的武器保护自己。

有些人为了追讨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侮辱、诽谤、暴力的方式侵犯他人人格,也被视做天经地义。

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在不断完善,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如没有严格的监督制度,社会的迅猛发展出现的一些新事物让人格权保护的立法有所滞后。

如法人的的人格权是否应该保护,知情权这些应该被纳入保护范围的人格权利还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等。

作为国家的司法工作人员,有些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太差,无视公民的人格权,明知故犯如:干警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不遵守法律的规定,对犯罪人员进行殴打、侮辱、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等。

人格权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存在的基本价值就是实现和维护人格的独立、平等和尊严。

当代社会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大众传媒的发达,人格关系越来越复杂,对人格权的侵犯无论是从手段的高明程度还是造成结果的严重性上看,都是前所未有的。

为了使受害人的人格权在遭受侵害时能够获得实在的、充分的法律救济,从而确保人们生活的自由、平等和尊严,民法明确规定一般人格权并深入对它进行探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般人格权的相关法制处于起步阶段,在我国对它的法律保护还有很多缺陷,建立和完善一般人格权制度需要在立法、司法和守法等多个环节全方位的努力,以期对民事主体的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更完备。

通过对人格权的概述及对人格权保护现状的回顾,我们就能更好的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格权的保护。

三、如何完善公民人格权的保护(一)提高公民对一般人格权的认识主体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后,大都需要主体自身的发起才能对主体受到侵犯的人格权进行救济。

也就是说,要保护好人格权,从受到侵害的主体方来说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要知道哪些是受到国家保护的人格权,二是要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后怎么去救济自己受到侵害的权益。

然而很多主体的法律素养低下,这两个需要具备的条件成了很多主体保护救济自己人格权时的重大障碍。

而要克服这两个障碍就必须要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民众对自身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可以通过下面两个步骤:(1)定期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基础知识。

通过举行讲座,趣味活动,有奖竞猜等活动,定期开展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养。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实现和谐社会的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民众认识受到国家保护的人格权主体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后,大都需要主体自身的发起才能对主体受到侵犯的人格权进行救济。

一是要知道哪些是受到国家保护的人格权,二是要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后怎么去救济自己受到侵害的权益。

(二)注重法律知识的完善,提高公民对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意识(1)宪法规定的人格权的分析人格权除受民法的保护之外,同样也受宪法和其他各部门法的保护,但就其本质而言,人格权立足于法律上的人格,与权利人个人人身密不可分,是作为一个平等、自由的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有着共同的属性和逻辑起点,应属于私权范畴。

在对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基础知识的同时,要特别提高民众对自身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由于人格权和公民自身的人格利益相关,事关公民最切身的利益,所以可以通过具体案例的剖析使广大人民意识到人格权对自身的重大意义和“好处”,这种方法特别对那些文化知识不高的人民来说有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当前我国的基础法律知识不够普及,法律保护意识普遍薄弱,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民众对自身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是当前完善人格保护的首要的重中之重。

否则,再好的立法,也成了一纸空文,再素质高的司法工作人员,也无用武之地。

(2)我国《民法通则》对人格权的规定《民法通则》对人格权的规定:“民事权利”中规定了“人身权”,其中列举了五种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

这些权利不单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名称权、名誉权等就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样享有的权利。

(三)对人格权的侵犯的保护侵犯人格权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违法行为。

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必须要有具体的侵害行为,且该行为是非法的。

第二,损害事实。

这里的损害事实必须是客观的,不论是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

第三,因果关系。

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和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遭受损害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这种损害事实是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所导致的结果。

第四,过错。

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必须要求侵害人的主观过错,这种过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民法通则》第120 条对侵害人格权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五种民事责任。

显然,在今后的民事立法中还必须完善侵害一般人格权的精神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一般人格权进行保护的最重要的方式。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大部分内容是有关人格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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