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保护自身的人格权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人格权是指个人在道德、社会、经济等方面享有的与生存、发展、尊严等相关的利益与权益。
在民法中,人格权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概念和种类、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人格权保护的原则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人格权概念与种类1. 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个人基于其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所享有的权利。
它涉及个人在自身身体、名誉、隐私等方面受到的保护。
人格权的确立是为了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
2. 人格权的种类人格权可以细分为多个种类,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在民法中得到了具体的界定和保护。
二、人格权的保护方式1. 刑事保护刑法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制裁措施。
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刑法的存在为保护人格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 民事保护民事法律追究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了赔偿和恢复义务。
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这种方式旨在通过经济赔偿来修复侵权给个人造成的损失。
3. 行政保护行政法律追究对于涉及人格权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
政府机关应当保护个人的人格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侵害人格权的行政行为,受害人可以寻求行政法律追究,要求恢复其人格权。
三、人格权保护的原则1. 平等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不论个人的身份、职业、国籍等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
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人格权,没有任何人可以侵犯或剥夺他人的人格权。
2. 尊重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尊重个人的选择和意愿。
个人有权决定如何行使自己的人格权,他人不得干涉或侵犯。
任何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3.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是对个人人格权的限制之一,但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合理且必要地实施。
4. 救济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确保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无论是刑事救济、民事救济还是行政救济,都应当能够让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补偿和恢复。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对于自身人身、人格以及其它非财产利益的自主支配权。
作为个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人格权在民法中得到了广泛的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尊重人格尊严、保护隐私权、维护荣誉权、保护姓名权等。
一、尊重人格尊严尊重人格尊严是对每个人平等、自由、合法地发展和自主决策的尊重。
在民法中,尊重人格尊严的原则贯穿于各个法律关系中。
例如,未经他人同意,不得非法侵入个人居所;不得以歧视性方式对待受害人等。
此外,对于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受害人还可以依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
二、保护隐私权保护隐私权是指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侵入他人个人隐私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民法中通过规范、修订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法律来加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
例如,未经他人同意,不得非法获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安装监听、摄像等监控设备等。
三、维护荣誉权维护荣誉权是保护每个人名誉、声誉的权利。
在面对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时,受害人可以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并可以依法获得经济赔偿。
同时,民法还规定了对于对已故人的名誉的保护,在该情况下亲属可维护已故人的名誉权。
四、保护姓名权保护姓名权是指每个人拥有使用、享受、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
民法保障了公民的姓名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姓名,同时也规定了个人可以根据合法需要申请更名的情形。
总之,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是对个体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在现代社会中,个体的人格权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保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对人格权的保护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补充。
只有更好地保护人格权,才能够确保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浅析如何保护自身的人格权

浅析如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前言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很多新型的人格权纠纷大量出现,传统人格权法律规范遭遇诸多挑战、面临诸多问题。
且随着人格权的商品化趋势,隐私权的公开和商业性利用日趋体现其财产价值,也使得隐私权与财产权的关系纠缠不清,其性质在人格权与财产权两端游移不定。
伴随着这几十年来的发展,人格权法领域中萌生出了许多的新问题。
尤其是在现代信息高速传播,以及高科技传媒技术渐渐普及的情况下,人自身的私权利的保护越来越显脆弱。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界定一般认为人格权的概念萌芽于罗马法时期。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人类对自身存在的关怀与重视,以人格利益为核心的人格权逐渐成为人们关注和保护的对象,它集中体现了民法的精神核心,即对人的关怀与尊重,其营养源泉则深深植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之中,而对人格权的认识也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逐步深化和成熟。
人格权,作为人身权的一部分,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等。
所谓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法定的权利。
人格权具有以下性质和特征: (1)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
即指人格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
也就是说,一但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就应当依法享有人格权。
在主体存在期间,始终与主体不可分离。
(2)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所谓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个别人格利益。
前者主要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后者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隐私、肖像等个别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并不仅限于人的身体和生命的利益,还包括个人的姓名、肖像、隐私、名誉等涉及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完整的利益。
实现人格利益不仅要维持个人的生命的存续,保持个人身心的健康,而且也要注重个人的尊严和价值,促进个人的人格的健全和发展。
(3)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什么是人格权如何维护

什么是人格权如何维护什么是人格权如何维护人格权,也被称为个人权利或个人自由权,指的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涉及到个人尊严、隐私、名誉、身体、声誉等方面。
维护人格权是保护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什么是人格权,以及如何维护这些权利。
一、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以人的人格尊严和完整为基础的一种权利。
它是每个人天生具有的,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的限制。
人格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尊严权尊严权是个体自尊、自立、自我价值的核心,也是人格权的核心之一。
它保障了每个人受到公正对待、不受歧视,并且在社会交往中获得平等的尊重。
1.2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体对自己个人生活、家庭、住所、私人信件、通信等事物的控制权和保护权。
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私人信息何时以何种方式被他人了解。
1.3 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体对于个人声誉和名字的保护权。
他人不得无故侵犯他人的名誉,不得进行诽谤、造谣、侮辱等行为,保护个体的良好社会形象和信誉。
1.4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个体对其自身身体和健康的保护权。
这包括人的自由、生命、健康、肢体、肌体等方面的权利,确保人体不受非法侵害和伤害。
二、如何维护人格权为了保护和维护人格权,个人和社会都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维护人格权的途径:2.1 法律保护法律是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国家都设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人格权,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惩罚和补偿。
当我们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和申诉。
2.2 加强教育教育是维护人格权的基础。
通过加强教育,提升公众对人格权的意识,增强人们对自己和他人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
学校和家庭都应该注重人格权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尊重他人的意识。
2.3 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维护人格权的重要途径之一。
公众可以通过舆论监督、媒体监督等途径,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曝光和谴责,促使侵权者受到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
2.4 建立维权机构建立专门的维权机构,为受到人格权侵犯的个体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帮助他们实现合法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与其人身尊严、自由、荣誉、健康等密切相关的一系列权益。
为了维护和保护个人的人格权,民法典在其中设置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原则。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探讨人格权的保护原则。
一、尊重与保障人的自由人格权的核心在于保护个人的自由。
而自由不仅仅包括个人的行动自由和意志自由,还包括个人思想、信仰、言论等方面的自由。
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中,尊重与保障人的自由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个人享有自由表达的权利,可以自由选择和行使自己的思想、信仰和言论,同时也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自由。
二、保护个人尊严和名誉个人尊严是每个人的核心权益,也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中,保护个人尊严和名誉是一个基本原则。
根据该原则,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不能通过相关行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诽谤、污辱等。
同时,民法典规定了相关的侵权责任和赔偿规定,以保护个人的尊严和名誉不受侵犯。
三、保护个人隐私权个人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到个人的隐私领域,包括个人的住所、通讯、通信、身体等方面。
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中,保护个人隐私权是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该原则,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隐私领域,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
同时,个人有权对侵犯自己隐私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和保护。
四、保护个人形象权个人形象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涉及到个人形象和肖像的使用和保护。
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中,保护个人形象权是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该原则,任何人未经个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的形象和肖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声音等。
同时,个人有权对侵犯自己形象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和保护。
五、保护个人健康权个人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权利。
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中,保护个人健康权是一个基本原则。
我对人格权的理解和看法

我对人格权的理解和看法
人格权是指个人的自主、尊严和自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在
我看来,人格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们作为独立个体所应
享有的尊重和保护。
人格权是个人自主的体现。
每个人都有自主权,能够自由地选
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信仰、职业等。
这意味着他人不应干涉个人
的选择和决定,包括强制、欺压或威胁。
只有尊重和保护个人的
自主权,社会才能真正体现人的尊严和平等。
人格权涉及到个人尊严的保护。
个人的尊严是人的基本属性,
不管一个人的背景、地位或社会地位如何,都应该受到平等和公
平的对待。
人格权保障了个人的尊严,意味着人们不应遭受侮辱、歧视、压迫或虐待。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正当地受到尊重和保护,社会才能够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人格权保护了个人的自由。
人的自由是人类追求幸福和自我实
现的基础。
人格权确保了个人的意见表达自由,包括对各种问题
的自由思考、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表
达自己的观点,包括对社会问题的评论和批评。
只有当个人的自
由得到充分保障,社会才能够实现进步和繁荣。
人格权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关乎个人的自主、尊
严和自由。
我们应该致力于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完善,确保每个人
的人格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这样的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公平、
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
最新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

最新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在最新通过的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和原则。
人格权保护是指保护个人对自身人身、名誉、隐私、自由和尊严等方面的权利,旨在确保每个个体在社会中能够自由、平等地发展和生活。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定义、保护范围、侵权行为以及救济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人格权的定义人格权是指个体对自身人身、名誉、隐私、自由和尊严等方面的权利。
最新民法典中对人格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定:人格权包括个体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是为了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使其在社会中能够充分发展和实现个人价值。
二、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最新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确保个体的人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尊重。
人格权保护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命权:个体享有生存和生活的权利,国家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每个人的生命安全。
2. 健康权:个体享有健康的权利,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任何人或组织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权。
3. 姓名权:个体享有自己的姓名,任何人或组织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4. 肖像权:个体享有自己的肖像权,任何人或组织不得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肖像。
5. 名誉权和荣誉权:个体享有自己的名誉和荣誉,任何人或组织不得诽谤、侮辱他人的名誉和荣誉。
6. 隐私权:个体享有自己的隐私,包括个人秘密、个人信息等,任何人或组织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三、人格权的侵权行为最新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便准确判断何为人格权的侵犯。
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犯生命权:包括故意杀人、过失杀人等侵犯个体生存权的行为。
2. 侵犯健康权:包括故意伤害、过失伤害等侵犯个体身体健康的行为。
3. 侵犯姓名权:包括冒用他人姓名、诽谤他人名誉等侵犯个体姓名权的行为。
4. 侵犯肖像权:包括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篡改他人肖像等侵犯个体肖像权的行为。
5. 侵犯名誉权和荣誉权:包括诽谤、侮辱他人名誉和荣誉等侵犯个体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行为。
解析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解析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保护个人尊严、自由、身体健康等方面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在中国民法中,人格权保护被视为一项重要内容,具有法律保障和规范。
本文将对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进行解析,并探讨其相关内容。
一、人格权的内涵与价值人格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价值体现,其内涵包括个人尊严、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声音权等方面。
人格权是个体对自身形象、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个体享受自由和尊严的基础。
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是个体权益的保障,也是社会秩序的维护,对全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中国民法中对人格权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编第一章第二节详细规定了人格权的基本概念和保护范围。
此外,中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五章专门对人格权的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肖像权的保护等。
三、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重要。
个人信息是个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
中国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个人有权知悉、决定、使用、修改、删除个人信息,禁止未经个人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四、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权是个人权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人的肖像是个人形象的具体表现,享有独立的法律保护。
中国民法对肖像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未经个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此外,对违反肖像权的损害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名誉权的保护名誉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也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民法对名誉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禁止捏造或者故意传播、扩散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
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赔偿,中国民法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六、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个人生活领域得以尊重和保护的基础。
中国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规定了侵害隐私权可能造成的民事责任。
未经个人同意,不得窃取、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并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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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前言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很多新型的人格权纠纷大量出现,传统人格权法律规范遭遇诸多挑战、面临诸多问题。
且随着人格权的商品化趋势,隐私权的公开和商业性利用日趋体现其财产价值,也使得隐私权与财产权的关系纠缠不清,其性质在人格权与财产权两端游移不定。
伴随着这几十年来的发展,人格权法领域中萌生出了许多的新问题。
尤其是在现代信息高速传播,以及高科技传媒技术渐渐普及的情况下,人自身的私权利的保护越来越显脆弱。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界定一般认为人格权的概念萌芽于罗马法时期。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人类对自身存在的关怀与重视,以人格利益为核心的人格权逐渐成为人们关注和保护的对象,它集中体现了民法的精神核心,即对人的关怀与尊重,其营养源泉则深深植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之中,而对人格权的认识也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逐步深化和成熟。
人格权,作为人身权的一部分,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等。
所谓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法定的权利。
人格权具有以下性质和特征: (1)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
即指人格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
也就是说,一但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就应当依法享有人格权。
在主体存在期间,始终与主体不可分离。
(2)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所谓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个别人格利益。
前者主要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后者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隐私、肖像等个别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并不仅限于人的身体和生命的利益,还包括个人的姓名、肖像、隐私、名誉等涉及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完整的利益。
实现人格利益不仅要维持个人的生命的存续,保持个人身心的健康,而且也要注重个人的尊严和价值,促进个人的人格的健全和发展。
(3)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人格权不同于能力、人格,但又与作为主体的资格及能力的人格有着密切的联系。
人格权存在的目的,就是要维护作为法律上的人(自然人、法人)所必须具有的权利,保障主体的依法独立。
一方面,主体不享有人格权,就不可能实现人格的独立与自由,甚至根本不可能作为主体存在。
另一方面,人格权的享有和实现对培养独立人格意识以塑造各个人的健全人格是十分重要的。
独立的人格意识是发挥个人的创造性和内在活动,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必须具备的观念和意识。
(4)人格权是法定权利。
人格权始终与主体相伴随,主体一旦出生或产生就应该享有人格权,而不需要通过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去实际取得,但人格权并不是“天赋人权”,也不是自然权利,而是由法律确认的权利。
人格权的法定性表现在:一方面,人格利益尽管是客观存在的,但如果法律不予以确认和保护,则人格利益不能够成为主体所实际享有的权利,即使在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以后,也不能够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另一方面,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在不同社会中是不相同的人。
人不是抽象的人,而是社会的人、具体的人,保护人格利益的需要以及保护的范围,在不同的社会中是不相同的。
还应看到,即使是法律确认的人格权,也要受法律的限制,法律常常从维护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出发,对人格权的权能及行使方式等作出适当的限制。
由此表明,人格权不是绝对的权利,而是要受到法律限制的权利。
二、人格权保护的现状完整的人格权法律保护体系,是指包括人格权宪法保护、民法保护、刑法保护和行政法保护等在内的多位一体的法律保护体系。
以此来衡量,我国人格权在民法保护方面,既有其进步的方面,也有其明显的局限性。
(1)人格权保护取得的成绩。
作为人权内容之一的人格权的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中心,联合国通过的有关人权的宣言和一些公约,受到许多国家的拥护和尊重。
我国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长时期实践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对人格权的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对人格权进行了充分而完备的法律保护。
宪法人格权规定的意义在于:第一,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不仅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同时也存在于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即存在于公民法人与国家机关之间发生的权力关系。
第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母法,它又成为其他立法的依据,宪法关于人格权规定的原则、精神,指导着其他法律的实际制定,并具体体现于这些法律规范之中。
第三,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属于基本权利,它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属于核心地位,构成了其他权利的基础,它对国家、社会、公民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的最重要的权利,它反映了国家的民主化程度及人权状况,体现了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以创新的精神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节(第四节)规定了“人身权”,民法保护人格权以损害赔偿方法做为最基本措施,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而言,将其做为人格权法律保护的一种必然的最佳选择。
我国民法通则对精神损害赔偿有名确定的规定,并且规定对侵害某些人格权的受害人进行金钱方面的赔偿,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这种立法例应该说是制定法模式中的一个创举。
”而且我国特别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例如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充分证明了我国保护人格权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和扩大。
再加上刑法民法行政法三位一体的保护措施,可以说我国对人格权保护的制度是切实而充分的。
(2)人格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人格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备,但是公民的法律素养低下,对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意识薄弱,以至公民对自身的合法的人格权遭到侵害后不仅不知道怎么保护,甚至不知道自己的人格权遭到侵害或者正在侵犯别人的人格权。
比如有些法律素养低下的农民的名誉权,隐私权遭受到侵害,却不知道可以用法律的的武器保护自己。
有些人为了追讨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侮辱、诽谤、暴力的方式侵犯他人人格,也被视做天经地义。
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在不断完善,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如没有严格的监督制度,社会的迅猛发展出现的一些新事物让人格权保护的立法有所滞后。
如法人的的人格权是否应该保护,知情权这些应该被纳入保护范围的人格权利还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等。
作为国家的司法工作人员,有些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太差,无视公民的人格权,明知故犯如:干警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不遵守法律的规定,对犯罪人员进行殴打、侮辱、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等。
人格权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存在的基本价值就是实现和维护人格的独立、平等和尊严。
当代社会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大众传媒的发达,人格关系越来越复杂,对人格权的侵犯无论是从手段的高明程度还是造成结果的严重性上看,都是前所未有的。
为了使受害人的人格权在遭受侵害时能够获得实在的、充分的法律救济,从而确保人们生活的自由、平等和尊严,民法明确规定一般人格权并深入对它进行探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般人格权的相关法制处于起步阶段,在我国对它的法律保护还有很多缺陷,建立和完善一般人格权制度需要在立法、司法和守法等多个环节全方位的努力,以期对民事主体的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更完备。
通过对人格权的概述及对人格权保护现状的回顾,我们就能更好的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格权的保护。
三、如何完善公民人格权的保护(一)提高公民对一般人格权的认识主体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后,大都需要主体自身的发起才能对主体受到侵犯的人格权进行救济。
也就是说,要保护好人格权,从受到侵害的主体方来说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要知道哪些是受到国家保护的人格权,二是要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后怎么去救济自己受到侵害的权益。
然而很多主体的法律素养低下,这两个需要具备的条件成了很多主体保护救济自己人格权时的重大障碍。
而要克服这两个障碍就必须要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民众对自身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可以通过下面两个步骤:(1)定期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基础知识。
通过举行讲座,趣味活动,有奖竞猜等活动,定期开展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养。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实现和谐社会的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民众认识受到国家保护的人格权主体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后,大都需要主体自身的发起才能对主体受到侵犯的人格权进行救济。
一是要知道哪些是受到国家保护的人格权,二是要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后怎么去救济自己受到侵害的权益。
(二)注重法律知识的完善,提高公民对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意识(1)宪法规定的人格权的分析人格权除受民法的保护之外,同样也受宪法和其他各部门法的保护,但就其本质而言,人格权立足于法律上的人格,与权利人个人人身密不可分,是作为一个平等、自由的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有着共同的属性和逻辑起点,应属于私权范畴。
在对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基础知识的同时,要特别提高民众对自身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由于人格权和公民自身的人格利益相关,事关公民最切身的利益,所以可以通过具体案例的剖析使广大人民意识到人格权对自身的重大意义和“好处”,这种方法特别对那些文化知识不高的人民来说有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当前我国的基础法律知识不够普及,法律保护意识普遍薄弱,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民众对自身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是当前完善人格保护的首要的重中之重。
否则,再好的立法,也成了一纸空文,再素质高的司法工作人员,也无用武之地。
(2)我国《民法通则》对人格权的规定《民法通则》对人格权的规定:“民事权利”中规定了“人身权”,其中列举了五种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
这些权利不单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名称权、名誉权等就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样享有的权利。
(三)对人格权的侵犯的保护侵犯人格权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违法行为。
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必须要有具体的侵害行为,且该行为是非法的。
第二,损害事实。
这里的损害事实必须是客观的,不论是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
第三,因果关系。
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和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遭受损害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这种损害事实是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所导致的结果。
第四,过错。
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必须要求侵害人的主观过错,这种过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民法通则》第120 条对侵害人格权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五种民事责任。
显然,在今后的民事立法中还必须完善侵害一般人格权的精神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一般人格权进行保护的最重要的方式。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大部分内容是有关人格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