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人格权及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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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般人格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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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般人格权论文浅谈一般人格权论文一、存在的理论支撑、制度前提一般人格权并非所有国家所共存的概念。

在德国,“一般人格权作为一个通过司法判决而完成的超越制定法的法律续造已成为了当今德国私法的确定构成部分”。

在瑞士,一般认为《瑞士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人的人格受到不法侵害,则??”就是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在法国,“一个用以保护自然人值得保护利益的作为‘渊源权’或者框架权利的一般人格权并没有被承认”。

因此,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可以说是一个偶然。

众多学者认为,侵权法所保护的权益就能包括一般人格权的权利内容,诸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就此来看,侵权法的立法似乎囊括了一般人格权所指向的主体和权益。

但我们忽略了一点,即传统侵权责任的成立以损害发生和过错责任为前提,且以损害赔偿为后果。

但人格利益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我们需要做的是通过立法来预防和保护其尽可能的不受到损害,此为其一。

再者,侵权法所规定的人格权有限,对于法条中未列举的权利,用“其他权利”来概括,范围太宽,需要经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才能实现。

在一定程度上有违“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律原则。

另外,有人说,可以把侵权法没有规定的人格利益通过宪法的基本权利来保护。

此构想看似合理,其实,一般人格权只是引用了宪法的一项民法权利,它的本质属性不会因引用而发生改变。

宪法上所保护的人格权并不能适用于社会生活中平等的自然人和法人,其仅仅提供了一种对基本价值维护的可能性,要真正使其在民法内部实现,需要一般人格权。

二、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互动有学者认为,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来说的,具体人格权指具体例举的权利,如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等。

而一般人格权则是法律采用的概括的方式而赋予公民的权利。

该权利具有集合性和概括性。

还有些学者认为,一般人格权只是具体人格权的延伸。

就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之间的关系来说,我国理论界从权利客体、主体范围、利益关系等方面进行区分。

人格权身份权法律规定(3篇)

人格权身份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权与身份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维护个人尊严、自由和尊严的基础。

在我国,人格权与身份权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围绕人格权与身份权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分析其内涵、特点、保护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二、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概念1.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人格相关联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2. 身份权身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身份相关联的权利,包括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

三、人格权与身份权的特点1. 主体特定性人格权与身份权的主体均为公民,具有特定性。

2. 终身性人格权与身份权伴随公民的一生,不受时间限制。

3. 不可转让性人格权与身份权属于公民的固有权利,不得转让。

4. 不可分割性人格权与身份权相互关联,不可分割。

四、人格权与身份权的保护范围1. 人格权保护范围(1)生命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他人不得侵害。

(2)身体权:公民享有身体完整权,他人不得侵害。

(3)健康权:公民享有健康权,他人不得侵害。

(4)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他人不得侵犯。

(5)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他人不得侵犯。

(6)名誉权:公民享有名誉权,他人不得侵犯。

(7)荣誉权:公民享有荣誉权,他人不得侵犯。

(8)隐私权:公民享有隐私权,他人不得侵犯。

2. 身份权保护范围(1)婚姻自主权: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他人不得干涉。

(2)监护权:公民享有监护权,他人不得侵害。

(3)继承权:公民享有继承权,他人不得侵害。

五、人格权与身份权法律责任的承担1. 人格权法律责任(1)侵权行为:他人侵犯公民人格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侵犯公民人格权,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身份权法律责任(1)侵权行为:他人侵犯公民身份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侵犯公民身份权,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六、人格权与身份权法律保护的实践1. 民事诉讼公民在遭受人格权与身份权侵害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浅论人格权制度的完善

浅论人格权制度的完善

浅论人格权制度的完善人格权制度的完善是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人格权是指个体享有生命、健康、自由、尊严等基本权益的一种法律权利。

人格权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立法、执法和审判三个方面对人格权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

首先,完善人格权立法是人格权制度的基础。

在立法上,应当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

首先,要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和支配权。

其次,要完善对人格侵权行为的规制。

针对人身伤害、名誉侵害、隐私泄露等常见的侵权行为,应当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款进行规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法律的力量来保护人格权益。

此外,对于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也应当明确,保证受侵权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和修复。

其次,完善人格权的执法机构和执法手段是人格权制度的保障。

人格权的执法机构应当拥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快速、高效地处理侵权纠纷。

同时,执法人员要接受专门的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素质,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在执法手段上,应当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加强科技手段的应用。

例如,可以利用人脸识别技术、监控摄像头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测和取证工作,提高执法效果。

最后,完善人格权审判制度是人格权制度的重要环节。

人格权案件的审理应当高度重视,确保公正审判。

首先,要加强对审判人员的培养和选拔,提高其法律水平和判断能力。

同时,要加大对人格权审判工作的监督,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其次,要完善人格权案件的审判程序。

对于人格权案件,应当采取简便、迅速的审判程序,确保当事人在合理时间内获得法律救济。

另外,要建立健全人格权判决执行机制,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护人格权益的实际效果。

综上所述,人格权制度的完善是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

民事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民事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民事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关于身体、名誉、财产、荣誉等方面的利益,是现代法律体系中对个人权益的重要保护。

在民事法律体系中,人格权保护是一项重要内容,旨在保障个人的尊严、安全和自由,为个人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首先,人格权保护在民事法中强调了个人的自主权。

自主权是指个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自己行为的自由选择和决定权。

在民事法中,个人的自主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他人的自主权。

例如,在劳动关系中,雇主不得违法限制员工的个人权利,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

同时,个人也享有私人生活的自主权,他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私人领域。

其次,人格权保护强调了个人的尊严权。

尊严是个体一种基本的、起码的、固若金汤的社会地位。

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尊严权要求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任何人不得侮辱他人的尊严。

在民事法中,尊严权得到了全面的保护。

当他人的言行侮辱他人尊严时,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尊严权保护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平等和谐。

此外,人格权保护还包括对个人荣誉权的保护。

个人的荣誉是个人在社会中的名誉和声望,是社会尊重个体的体现。

在民事法中,个人的荣誉受到法律严格保护。

如果他人通过虚假陷害、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荣誉权,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

这种保护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名誉和声誉,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最后,人格权保护还关注个人的隐私权。

个人的隐私是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对自己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法律权利。

在民事法中,隐私权被视为个人的人格权之一,法律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电话窃听、私人信函的非法拆封等行为都是对隐私权的侵害。

如果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民事法中的人格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和维护个人的尊严、安全和自由。

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关系到个人的尊严、自由和人格独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格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公民的人格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人格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公民在法律上所享有的,与个人身份、尊严、名誉、荣誉、隐私等相关的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不可转让性、不可分割性等特点。

三、人格权保护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中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我国广告领域的基本法,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

”四、人格权保护的具体规定1.生命权、健康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民有权依法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他人不得侵害。

2.姓名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我对人格权的理解和看法

我对人格权的理解和看法

我对人格权的理解和看法
人格权是指个人的自主、尊严和自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我看来,人格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们作为独立个体所应
享有的尊重和保护。

人格权是个人自主的体现。

每个人都有自主权,能够自由地选
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信仰、职业等。

这意味着他人不应干涉个人
的选择和决定,包括强制、欺压或威胁。

只有尊重和保护个人的
自主权,社会才能真正体现人的尊严和平等。

人格权涉及到个人尊严的保护。

个人的尊严是人的基本属性,
不管一个人的背景、地位或社会地位如何,都应该受到平等和公
平的对待。

人格权保障了个人的尊严,意味着人们不应遭受侮辱、歧视、压迫或虐待。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正当地受到尊重和保护,社会才能够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人格权保护了个人的自由。

人的自由是人类追求幸福和自我实
现的基础。

人格权确保了个人的意见表达自由,包括对各种问题
的自由思考、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表
达自己的观点,包括对社会问题的评论和批评。

只有当个人的自
由得到充分保障,社会才能够实现进步和繁荣。

人格权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关乎个人的自主、尊
严和自由。

我们应该致力于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完善,确保每个人
的人格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这样的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公平、
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

人格权利保护

人格权利保护

人格权利保护人格权利是指个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益,包括自由、尊严、隐私、名誉等多个方面。

保护人格权利的目的是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社会中得到平等和尊重的对待,避免不必要的侵害和伤害。

一、人格权利的含义和重要性人格权利是指个人作为人的基本属性所拥有的自由、尊严、隐私、名誉等权益。

这些权益是人类社会的文化和道德观念的产物,也是法律法规所承认和保护的对象。

保护人格权利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人格权利是人类尊严和人权的基石。

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受到尊重和保护。

无论种族、性别、信仰或其他任何身份特征,都不应成为剥夺人格权利的理由。

其次,人格权利是个人自由发展的保障。

在拥有人格权利的基础上,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发展方向,享受自由探索和表达的权利。

再次,人格权利的保护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当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平等、尊重地生活时,社会将更加和谐,人们之间的互信和团结将得到增强。

最后,人格权利的保障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

法律对于保护人格权利的规定和限制,使每个人都能在法律框架下享有平等和自由的权利,减少权力滥用和侵害的可能性。

二、人格权利的保护方式为了保护个人的人格权利,社会和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法规:1. 宪法保障: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利应受到保护,为个人提供了法律的支持和底线。

2.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对于保护人格权利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例如《婚姻法》、《刑法》、《侵权责任法》等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违反人格权利的行为进行了惩罚和制裁。

3. 司法途径:当人格权利受到侵害时,个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起诉、申请仲裁等方式,维护人格权利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4. 公众监督和媒体曝光:公众观念的提升和广泛关注的力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维护人格权利的作用。

公众监督和媒体曝光,可以让侵害人格权利的行为受到舆论谴责和社会压力。

5. 教育和宣传: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加强人们对人格权利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对自己和他人人格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人格权是指人们享有自身个性、尊严和自由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格权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成为当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的意义、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意义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人格权的保护能够保障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尊严和自由的权利,而法律的保护能够确保这些权利不受侵犯。

其次,人格权的保护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和谐。

如果个人的人格权受到侵犯,将导致社会的不公和纷争。

而通过法律对人格权进行保护,可以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

最后,人格权的保护也有助于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

只有当个人的人格权得到保障,才能够充分发挥个体的能力,实现自己的梦想和追求。

二、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目前,各国都有相关法律保护人格权,但其保护程度和力度存在差异。

在一些发达国家,人格权的保护较为完善,法律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给予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然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人格权的保护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保护的力度不够,对人格权的侵犯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导致人格权的保护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个人权益保护意识不强,很多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权。

三、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尽管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的人格权保护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在一些国家,法律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还停留在表面,没有对侵权行为给予明确的制裁措施。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人格权的边界和保护措施。

其次,个人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十分重要。

只有当公众对自身人格权的价值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应通过教育和宣传等方式来提高公众对人格权的认知。

此外,还应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犯人格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人格权得到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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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浅论人格权及其保护 第1页 浅论人格权及其保护 目录 一、 人格权概述……………………………………………………2 1、目前法学界对人格权概念的几种不同表述……………………2 2、人格权的完整定义及其应有含义………………………………3 二、人格权的保护措施与方法及其现状…………………………5 1、保护措施与方法…………………………………………………5 2、人格权保护的现状………………………………………………7 三、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格权保的几点看法……………………8 1、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民众对自身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意识……8 2、扩大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进一步完善人格权保护的立法……8 3、加强思想政治修养,提高司法人员素质………………………10 参考文献……………………………………………………………11

附录;论文提纲………………………………………………………12 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浅论人格权及其保护

第2页 浅论人格权及其保护 内容摘要:人格权作为人类对自身关怀的人文思潮的产物,深深植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之中,对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社会和司法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我国的现阶段,完善人格权的保护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依法治国,实现民主政治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本文拟通过明确人格权的含义即人格权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专属于主体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了解民法、刑法、行政法对人格权三位一体的法律保护措施与方法;了解我国现今在人格权保护领域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而探索如何进一步从广大民众,法律制度,司法人员等三个方面去完善人格权的保护。 关键词: 人格权; 人格; 保护

一、 人格权概述 一般认为人格权的概念萌芽于罗马法时期。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人类对自身存在的关怀与重视,以人格利益为核心的人格权逐渐成为人们关注和保护的对象,它集中体现了民法的精神核心,即对人的关怀与尊重,其营养源泉则深深植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之中,而对人格权的认识也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逐步深化和成熟。

1、目前法学界对人格权概念的几种不同表述 (1)从人格权客体角度给人格权下定义。 此种观点从权利客体角度来认识人格权,社会的进步与文明的发展要求人类对关系自身存在和发展的人格利益加以重视。主体身体的完整和健康,精神活动的完整和自由等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而上升为权利即人格权。 (2)从专属性角度给人格权定义。 此种观点认为,人格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人格权和财产权不一样,它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浅论人格权及其保护 第3页 与主体人格联系在一起,不能与主体相分离。如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名誉权等是专属于主体且不能与主体相分离的权利即人格权。

(3)从人格权与人格的关系角度给人格权下定义。 此种观点从权利与其产生的基源的关系来认识人格权。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必需具备如生命、健康、自由、名誉等人格要素,也只有具备了这些要素主体才能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因此,为了使主体具备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而必须具备如生命、健康、自由、名誉等权力即人格权。 上述三种观点或从主体,或从客体,或从产生的根源等各自不同的角度揭示了人格权的定义,都有其合理性,但是都不能完整的表达人格权的应有含义。

2、人格权的完整定义及其应有含义 综上所述,人格权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专属于主体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主体所必备的权利。 (1)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 人格权始终与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是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主体从其诞生或成立时就平等地享有人格。不论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种族,信仰,社会地位存在多大差别;不论法人的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等方面存在什么区别,一旦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就应当依法享有人格权而不需要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去实际取得。人格权专属于主体,主体不得转让、抛弃,也不能由继承人继承,始终随着主体的存在而存在,直到主体消灭(如自然人死亡,法人解散终止。)为止。 (2)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所谓人格,是指主体之能作为独立主体存在必须具备的条件,如自然人的身体、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 [1]以这些人格为基础而形成的人格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形成诸多具体的人格权,如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所以保护人格利益不仅要维持主体自身的存续和健康,如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就对主体身体的完整和健康给予了保护;而且也要注重主体的尊严和价值,促进主体的自由和发展,如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就对主体的尊严和价值,自由和发展等给予了切实的保障。 另外,一般认为,公民的人格利益大都体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而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已经不具有自然人的思维活动和心理状态,不像自然人那样具有精神活动,所以法人的人格利益体现为财产利益。(连很多赞同法人具备人格的学者,也持这样的观点。)笔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认为法人的人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浅论人格权及其保护 第4页 格利益也包含了精神上的利益。诚然,“法人不具自然人的思维活动和心理状态。”,但是却具有一种来自其成员个人又高于个人具体思维活动而形成的精神上的共同利益。很浅显的例子,比如一些不以盈利为目的法人,它们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其成员有一种精神上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那这种认同感和归属感理应在理性昌明的现代社会受到尊重与保护,而成为法人的人格利益。 (3)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主体要想成为法律上的人就必须具有生命、健康、姓名、名誉、隐私、肖像等权利,或者说人格权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主体成为法律上的人,就是为了保障主体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且这种保障的程度和范围要达到能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须具备的要求。独立而健全的人格是主体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有了独立的人格主体更能发挥自身的创造性活力为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所以作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人格权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就显得更加重要。人格权是主体独立人格存在的前提和条件。例如,个人的生命权益被人侵犯,那么,连主体自身都不存在,那么主体怎么还能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上的人呢﹖随着社会的发展,笔者相信人格权的内涵也会随着文明的进步不断深入和发展。人格权的法律意识和观点必将更进一步促进健全主体的人格,培养他们作为法律上的人的独立人格。 (4)人格权是法定的权利。 正如法律是适应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一样,人格权也是随着时代潮流的需要而产生的,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根本没有人格权的存在。所以人格权,不是上天的旨意或者是天赋的人权,而是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由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法律予以确认和保护的权利才能成为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例如,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尽管是客观而且很早就存在的,但如果法律不予以确认和保护,则这种人格利益不能够成为主体所实际享有的权利,即使在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以后,也不能够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这说明人格权是相对的权利。又例如,即使是法律确认的人格权,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常常从维护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出发,对人格权的权能及行使方式等作出适当的限制,这也表明,人格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权利。从上面这两个例子所看见的相对性和受限制性其实就是人格权的法定性的体现。 上面对人格权的定义及其应有含义的揭示,我们对人格权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那么再通过对与人格权相关且常见的人身权,姓名权、名誉权等权力的异同的比较,我们对人格权会有一个更加清晰而深刻的认识。人格权与人身权,姓名权、名誉权最主要的共同点在于两点:第一,都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主体人身的存在为其权力存在最本源的基础。如配偶权,姓名权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浅论人格权及其保护 第5页 都需要主体自身的存在作为其产生的基础,且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第二,都以精神利益为内容。如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体现出的都是精神上的利益,精神利益可说是所有非财产性权力的最本质的东西。人格权与人身权,姓名权、名誉权等权力的区别:人身权是人格权的上位概念,人身权因其客体的不同而分为身份权和人格权,身份权以身份利益为客体,而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姓名权、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下位概念,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包含了以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具体人格权,姓名权,名誉权的人格利益是姓名和名誉等具体而特定的利益,而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是对具体人格利益的概括和抽象,所以人格权是产生和决定名誉权、姓名权等具体人格权的基础。

二、 人格权的保护措施与方法及其现状 1、保护措施与方法 “为确保人格权不受任何不法侵害,民法、刑法、行政法构成了三位一体的法律保护系统。” [2]民法通过让侵害人格权的违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刑法通过让侵害人格权的犯罪分子承担以刑罚及附带民事赔偿为内容的刑事责任,行政法上通过让侵害人格权的行政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处罚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来对主体的人格权给与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 (1)民法的保护措施与方法。 民法通过确认人格权,以平等、博爱的情怀和补偿、非暴力的方法,对人格权给以切实的保护。例如《民法通则》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这些民法保护方法,都是非财产性的保护方法,通过这些方法,使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除此之外还有用财产赔偿损失的方法。 停止侵害。所谓停止侵害,是指侵权的行为尚在进行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依法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其侵害行为。如乙不停地四处散布流言毁谤甲的名声,则甲的名誉权受到乙的侵犯,如果甲起诉的时候,乙的侵权行为尚在进行,则甲可以要求法院令乙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所谓排除妨碍是指侵权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人格权利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如乙非法使甲的儿子脱离甲的监护,则甲的监护权受到侵害,法院可以责令乙排除甲行使监护权的障碍即让甲的儿子回到甲的身边以让甲行使自己的监护权。 赔礼道歉。所谓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向受害人承认其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诚恳认错并表示歉意。如甲很不注意很轻微地侵犯了乙的隐私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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