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中大学生人格权的保护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的学生权利保障

法权利是高校在制定其 内部 学生管理制度 过程 中的主线 。
1 管理制度 与权 利保 障之 间的关 系
高校学生管 理 制度 , 由高等 学校 作 为 主体 , 据 国 是 依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规 章 以 及 经 过 教 育 行 政 机 关 审 核
是法律权利 而 不是 应有 权利 。在我 国高校 是公 益事 业机
构, 设置高校 的 目的是 实现公 民法 定 的受 教育权 。在校学 生实际享受的权利既不能 低于法 律规 定的标 准 , 也不 能超 出法律规定的范 围。再次 , 校管理 的轴心 保障 是学生实 高
关于权利 , 著名 法 学家 张文 显认 为 , 利 是包 括 多种 权 要素 、 具有 丰富 内容 的概 念 , 我们 可 以从 任何 一个 要 素或 者层面去理解权利 , 以把权 利解 释为规 定或者 隐 含于法 可 律规范 中 、 实现 于法律 关 系 中的 , 主体 以相对 自由地作 为 或者不作 为 的方式 获得 利 益 的一 种 手段 _ 。大学 生 的权 2 J 利, 是取得高等学 校 学籍 的学 生 的权 利 , 是法 定 的实 在权
益 。学校在 日常教 育教学 活动 中要树立 以人为奉 的理 念 , 自觉尊重并维护学生的人格权和其他人身权益 。 ”
显而易见 , 高校 内部 学 生管理 的对 象是 在校 大学 生 ,
然而近年来 , 大学生权利诉求 的不断增 强给 旧的高校学 生
构, 负责内部管理制度 的管理 。法制 工作机构应设 立学生
20 年 2月 08
F b.2 o e 08
Vo . 2 No. 12 2
学生权益保护与维权办法

学生权益保护与维权办法学生权益是一项重要的议题,而保护和维权是确保学生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手段。
对于学生而言,他们需要了解学生权益的具体内容,掌握相应的维权方法,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下面将从学生权益的内涵、常见的侵权现象以及保护与维权的方法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学生权益的内涵学生权益是指学生在校园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民主参与权、公平竞争权等。
这些权益的保护不仅是为了学生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发展的公平和秩序。
二、常见的侵权现象常见的侵权现象包括:1.学生暴力欺凌:学生之间的欺凌行为会导致受害学生的身心受到伤害。
2.教育资源不均衡:一些学校存在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问题,导致学生受到不公平对待。
3.不当处罚:教师或学校对学生的处罚不当,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4.违法行为:一些学校或教育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损害学生的权益。
三、学生权益保护与维权的方法1.知识普及教育:学校应加强学生权益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对权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2.建立学生组织:学生可以通过建立学生组织,共同维护自身的权益。
通过组织学生代表,与学校或教育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提出合理要求。
3.向学校投诉:当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学校提出投诉,要求学校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媒体曝光:学生可以通过媒体曝光侵权行为,引起社会关注,推动问题的解决。
5.法律维权:在一些严重的侵权行为中,学生可以寻求法律救助,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学生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学生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学生权益的保护不仅仅关乎学习成绩,更是关乎学生的身心健康。
只有保障学生权益,才能让学生在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中成长。
2.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在权益受到保护的情况下,能够更加专注于学习与发展,充分发挥潜力。
3.培养公民意识:学生通过学习维权方法,将培养他们的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为未来社会做出贡献。
简析我国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简析我国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相对独立的教育法制体系已初步形成,但还不完善。
现今大学生与高校的法律官司日益增加,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一方面让教育工作者感到中国法治的强化使教育工作正面临着新挑战;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的提高。
要实现教育法治,法律对大学生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
一、大学生应享有的权利1.大学生作为公民,应享有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包括平等权、受教育权、财产权、人格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其中人格权又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由权等。
2.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依法享有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女大学生享有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一一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保障大学生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还应当根据女大学生的生理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4.未成年的大学生应享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所有权利,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的保护。
5.大学生也应享有教师应尽义务的权利,在我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中规定:(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高校管理中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行恶劣 ,道德败坏”为由将这名学生和其男友开除 学 籍 .这对 恋 人 认 为 学校 侵 犯 了 他们 的隐 私 权 .将
学 校 告上 法 庭 。1 外 ,公 开张 贴 学 生 的学 业 成绩 , [此 2
公 开 申请 资助 学 生 的个 人 信 息 .在心 理 咨 询 中不 注
私 事 、个 人 信 息 和个 人 生 活领 域 内的事 情 不 为他 人 所 知悉 或者 不 愿 为他 人 所 知 晓 .禁 止他 人 干 涉 的一
律意识 和 主体 意识 .维护 隐私权 保 护的合 法 权益 。
关键 词 :隐私 :隐私权 保 护 ;高校 管理 ;大学 生
近 年 来 .高 校 因在 管理 过 程 中侵 犯 大 学 生 隐私
权 而被 诉诸 法 律 的案 例 时常 见 诸报 端 1 9 9 9年 .湖 南 某 高校 6名 男 女学 生 因先 后两 次 在 女 生宿 舍 同床
括私人信息 、私人空问和私人事务 私人信息包括 姓名 、性别 、班级 、学业成绩 、健康状况 、父母职
业 、家 庭 收入 、家 庭 成员 等 。私人 空 间 主要 是 指 大
学生 的私 人 领域 。包 括 书包 、宿 舍 中属 于 自己 的柜
隐私权》一文中首次提出隐私权 ( e i top v. t g r a h rh t i v )这个概念 两位学者指出 ,紧张而又复杂的社
关的个人私事 。3 ()内容指的是在校大学生对于其个
人 隐私享 有 隐瞒权 、维护权 和支 配权 。4 ()具 有让 渡 性 ,受知情 权 的限制 。隐私权属 于绝对权 .一般情 况 下 .大学生 的隐私 受到法律 的完全保 护 .任 何人不 得
以各种方式进行侵犯 。但是 ,根据 《 高等教育法》之 规定 .高校为了完成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
试论在校大学生权益的保护与完善

垂
文0 谭 见君 杨哲媛 ( 湖南科技职 院)
i 论在 校大学生权 的 式 盖 保护与 完善
摘要: 本文从 国家、社 会、校 园以及 大 变 传 统 的 高校 管 理 工作 中的 管理 与 被管 理 政 诉讼法》 行政 复议法》等 相关法律 。对 、 教 育 管 理 中的 程序 问 题做 出明 确规 定 ,从 而 保 证 管理 和 处 分的 程 序 公正 。 校规 是 根 据 教育法 及 《 等教育法》 的规定 ,由 高 学 校 自己制 定 的 、学 生 必须 遵 守 的 内部规 则。 “ 校规 虽不 具有 法的 全部 属性 ,不属 于 法 的 范 畴 ,也 不是 人 民法院 审 理案 件 的依 党的 十 六 届 四中 全会 明确提 出 了构建 学生 收 取 学 费 ,这 在 客观 上 就 使学 校 与学 据 和 参 照 ,但 作 为 内部 管理 规 范 和 自治规 社会 主 义和 谐社 会的 战 略任 务 ,而 和谐 校 生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带 有 某 种 契 约 的特 性 。 则在 合 法 的前 提 下 ,可 被 认为 是 对法 律规 园的 构建 是 构 建社 会 主 义和 谐 社会 的 重要 随 着 受 教 育 权 利 作 为 人 权 观 念 的 不 断 深 范的 一 种补 充 或 完善 ,并 对 内部 成 员具 有 组 成 部分 。然 而近 年 来 ,高 校 在管 理 中 忽 入 ,教 育 不仅 仅 是 国家 的 一项 事 业 ,特 别 约束 力。 视 大 学生 权 益 的现 象 时 有发 生 ,大 学 生 状 是 高 等 教 育是 介 于 政府 和 市 场之 问 的第 三 ( 三) 依法 行使 高校 学 生管理 权 ,服 务 告学 校侵 权 的 案 例逐 年 上升 。大 学 生合 法 部 门 ,属 于社 会性 公益 、公共事 业 。因此 , 于学 生 。 高等 学 校依 法 治校 ,组 织实 施 教 权益 保护 是 建 设 和谐 校 园 的重 要 条件 ,如 管理 者 应 该 改 变过 去把 学 生 管理 工 作 看成 育教 学 活 动 ,对 受 教 育 者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 果大 学生 的 合 法 权益 得 不到 保 护 , 侵权 行 “ 理学 生 ”的错 误认 识 ,培养 “ 学生 为 实施 奖 励或 者 处 分 ,对 受 教育 者 颁发 相 应 管 以 为得 不 到纠 正 ,和谐 校 园就 可 能成 为一 句 本 ” 的 服务 意识 。 的学 业 证 书 ,同 时也 要 维护 学 生 的合 法权 空话 。如何 依 法 冶校 ,保护 大 学 生 的合 法 2、注重 发挥学 生主体能 动性 ,变被 动 益 。大 学 生享 有 公 民应 享有 的 《 宪法 》 赋 权益 ,构建 和 谐 校 园 ,成 为 了高 校 一个 亟 管 理 为 自我 管 理 予公 民的法定权利 ,如生命权 、人格权 、财 待解 决 的 问题 。 而作 为 受 教育 者 大 学 在 高 校管 理 工 作 中要 注 意调 动 学生 参 产权 等 ;作 为受 教 育者 ,大学 生 又享 有 特 生 ,他 们 的 权 益 又 该 如 何保 护 呢 ? 与 管理 的 积极 性 ,改 变学 生 在学 校 管 理 工 殊 的 法 定权 利 。 如 《 育 法 规 定 了受 教 教 保 护 在 校 大 学 生 权 益 的 重 要性 作 中从 属 和 被动 的 地位 ,不 单纯 的 把 学生 育者 的基 本权 利 : 大学 是 一 个浓 缩 的社 会 ,在 这样 一 个 看 作是 教 育 管理 的 客 体 ,以 利 于 消除 大 学 1 、参 加教 育 教 学计 划 安排 的 各 种 活 特殊 的 小社 会 、 大 世界 的 环境 中 ,我们 却 生 对于 被 管 理 的逆 反 心理 ,实 现大 学 生 的 动 ,使 用教 育教学设施 、设备 、图书资料 ; 忽略 了大学 生 这 一特 殊 的群 体 。 保 护这 一 自我管 理 。 以 往 ,高 校一 般 实行 在 学 生 工 2、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获得 奖学金 、贷 群 体 的 权 益 既 有 其 必 要 性 , 也 有 其 重 要 作 处直 接 领导 下的 、以辅 导 员为 中心 的绝 学金 、 助 学金 ; 性。 对 的管 理 方式 ,使 学 生处 于 从 属和 被 动 的 3 、在 学业 成 绩 和 品行 上获 得 公 正评 首 先 ,就 保 护的 范 围而 言 ,大 学生 作 地 位 。在 这 种 模式 中 ,高校 管 理 工作 常 出 价 ,完 成 规 定的 学业 后 获 得相 应 的学 业 证 为一 个 特殊 的 社 会群 体 ,其随 着 我 国 “ 科 现 管理 不 到 位 和管 理 滞后 的 现 象 ,甚 至 在 书 、 学 位 证 书 ; 教兴 国” 战略 的 逐步 深 入 ,势 必 会 不断 增 管 理 中 形 成 比 较 严 重 的 对 立 情 绪 。 因此 , 4 、对 学校 给 予 的处 分 不 服 向有 关 部 长和 扩 大 。 因此 ,作 为 一 种社 会 群体 的 权 学 生 管 理 中应 实 行 以 学 生 工 作 处 指 导 下 门提 出 申诉 ,对 学校 、教 师侵 犯其 人身权 、 益 保 障 问题 ,是 一 个 国家 不 可 忽 略 的 问 的 ,以 辅 导 员 、班 主 任 为调 节 的 ,以 学 生 财产 权 等 合法 权 益提 出 申诉 或 者 依法 提起 题 ,应该 及时 进 行 立 法 。 自治 为 中心 的 相对 的 学 生管 理 模式 。 在 这 诉 讼 ; 其次 ,从 我 国教 育 制 度现 状来 看 , 国 种 管理 模 式 中 ,学 生 的 主体 意 识和 责 任 感 5、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家教 育 委 员会 通 过的 普 通高 等 学 校管 理 都 会 明 显 增 强 。 ‘ 高 校 一 方 面 有 权 依 法 对 学 生 进 行 管 规定》 中,大多规 定的是对学 生的学 习、生 3、树立 人权观 念 ,提 高对大 学生权 利 理 , 另一 方面 有 义 务尊 重 和保 护 学生 的 权 活 、 工 作 的要 求 以 及 学 生 应 担 负 的 义 务 , 保 护 的 意 识 利 ,尤 其 是受 教 育权 的 保 护 。学 生管 理 必 基 本 上 未 涉 及 大学 生 所 享 有 的权 利 。《 中 人 权 的 基 本 特性 是 自主性 和平 等性 。 须有 利 于 学 生的 全 面 发展 ,必须 具 有教 育 华 人 民共 和 国教 育法 中虽然 做 出 了受 教 高 校 作 为承 传 历 史 ,创 造未 来 ,使人 类 历 性 ,为此必须做到 有管有放 、有宽有 严 ,必 育者 学生 区 别于 其 他 公 民所 应 享有 的 史文化 生 生 不 息的 圣 地 ,理 应 成 为尊 重 和 须体 现 民 主 、平 等 的精 神 ,重 在 培 养 与疏 具 体 权 力 的规 定 ,但 这 些 权 利 并 不 完 善 , 保 障学 生 人 权 的典 范 。 树立 人 权观 念 ,强 导 。高 校 可 以通 过 多种 方 式 ,培 养 管理 者 存在 许 多 空 白和 遗漏 之 处 。大 学 生 作 为 中 化 高校 学 生 权 利保 护 意识 ,是 做 好高 校 学 的法 律 意 识 及法 治理 念 ,从而 自觉 用法 律 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的一 郝分 ,依 照 《 法 宪 生 管 理 工 作 ,保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的 前 提 。 法规 来 规 范 自己的 言行 ,在 管理 工 作 中公 和 民法 通 的规 定 ,享有 一 般 公 民共 “ 学 生 作 为 公 民 ,理 应 享 有 宪 法 和 法 律 正地 对 待 每 一个 学 生 ,尊 重学 生 权 利 ,为 4 大 同享有 的 权利 ;另 一 方面 ,作为 一 个特 殊 赋 予 公 民的 基 本权 利 ,包括 受 教 育权 、平 学 生 的全 面发 展 创 造 最 佳 条件 。 群 体 ,在 大学 校 园 内 ,也 应享 有 一 些特 有 等权 、人格尊 严 、通信 自由和通信 秘密 、婚 ( 注 意保护学 生 申诉或 上诉的权 利。 四) 的权利 。3 只有尽早 明确大学生应 享有的 姻 自 由等 。 高 校 管 理 首 先 要 保 障 学 生 作 《 【 1 ” 教育法 第 4 条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 2 “ 权 利 ,才 是真 正 保 证义 务 实现 的 基 础 ,毕 为 公 民 的基 本 权 利 ,具 体 包 括 :实体 性 权 服 向有 关部 门提 出 申诉 ,对学校 、教师侵犯 竟 有 权利 才能 保 证 义 务 。 利 和救 济性 权利 。实 体性 权利 有 :学 籍权 、 其人 身权 、财产 权等合法 权益 ,提 出 申诉或 再次 ,从 社会 、 国家的需 要 角度来 看 , 获 得 良好 教 育 权 、 民主 管理 权 、 教育 教 学 者依 法 提 起诉 讼 。 普 通高 等学 校 学 生管 ” 随 着现 代 经济 的 飞速 发 展 ,社会 对 人才 的 活 动 参与 权 、获得 公正 评价 权 、 获得 学 历 理规定 第 6 条规定 : 处理结论要同本人 4 “ 需 要标 准 发生 了深刻 变 化 。现 代 竞 争激 烈 学 位证 书权 、获得 奖 学 金权 、组 织社 团 权 见面 ,允 许 本人 申辩 、 申诉和 保 留 不 同意 的 社 会所 需要 的 是 自立 、 自信 、 自强 的新 等 。救济性权 利 :有 申诉权 、诉讼权等 。依 见 。对 本人的 申诉 ,学校 有责任进行 复查。 ” 代大 学 生 ,为 自己争 取 应有 的 权 利 、待 法保 障大学生 作为 “ 学生” 的基本权利 ,是 法律 赋予 了大学 生 的 权利 ,学校 应 设 立 申 遇和 机会 则正是 自立 、 自信 、 自强的体 现 。 高 等 学 校 义 不 容 辞 的 义 务 。 诉委 员会 ,由教师 、学生 、纪检工作 人员等 而 对大 学生 在 校 权益 的 保 护
浅谈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浅谈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我国的大学生从年龄上看,多属于成年人,虽然他们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由于在大学阶段处于受教育、保护和被的地位,因此,在教育机关与大学生、高等学校与大学生,教师与大学生诸种法律关系中,他们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了解大学生有哪些法定权利,尊重和保障他们的法定权利,是教育行政机关和高等学校依法治教的重要方面,也是转变教育观念,推进教育法制化、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本文旨在通过对大学生的法定权利及其法律保护问题的探讨,以期对新形势下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有些许推动作用。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教育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大学生的权利日益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但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偏颇,特别是长期受到“左”的思想影响,我们常是强调学生对学校的义务而讳言学生的权利,加上一些高等学校片面认为“生源就是财源”,把学生当作招财进宝的对象,一些高校教师和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致使侵犯大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大学生权利的侵犯主要出现在大学生财产权、人格权、获得公正评价权以及受教育权等方面。
侵犯大学生财产权的主要形式有:一是乱收费。
《教育法》第78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但是,一些高校为了筹措办学经费和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全然不顾国家的禁令和学生的权益,想方设法巧立名目收费,使原本就为学杂费过高而发愁的学子背负更加沉重的包袱。
如一年一度的备受考生和家长们关注的定向生招生工作,一些高校利用考生求学心切的,大肆收取报名费、捐资助学费竞达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又如-一些高校为毕业生推荐就业要收取接待费、介绍费等。
据笔者,有的高校乱立收费名目达10余项,每生追加交费少那么几百元,多那么几千上万元。
二是高校的一些教师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把自编、自著的教材、著作,通过教材管理部门强行发给学生,笔者曾对某校某系98级的学生进行调查,发现每生多发非教学用书23本,经费达285元。
浅谈大学生的权利保护

浅谈大学生的权利保护201010410439 会计1004班郑飞燕摘要:依法治校是21世纪高等学校重要的办学理念,依法保护学生的夸法权利是依法治校的直接体现之一,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则是依法治校的核心所在。
本文分析了大学生权利受侵犯的表现厦原因,阐述了大学生权利保护与依法治校的互动关系。
在此基础上,对坚持依法治校、保护大学生合法权利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大学生权利保护近年来,在高等教育实行成本补偿政策后,大学生的权利问题日益受到关注,高校在办学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学生状告学校侵权的法律纠纷和案件。
从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到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本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到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案,再到黄渊虎诉武汝大学学籍与户籍管理案,这些典型行政诉讼案件的出现表明“高校无诉”时代的结束,高等学校内部管理行为开始进入司法审查的视野。
坚持依法治校,完善高校管理,保护大学生合法权利,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成为高校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大学生权利受侵犯的表现及原因大学生权利泛指学生在学校生活中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既包括学生这一特殊身份应享有的权利,也包括学生作为普通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既包括实体性权利,也包括程序性权利。
我们着重分析目前在高校管理纠纷中备受关注的几种大学生权利。
1受教育权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宪法性权利,是基本人权之一。
保护学生不因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行为而使其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是学校的法定义务,也是对学校管理最起码的要求。
不容回避的是,现实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侵犯大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
如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对考试作弊学生加重处分等级,甚至取消学生的学籍;对品行有缺点的学生随意停课甚至开除,直接剥夺了学生全部的或部分的受教育权;还停课甚至开除,直接剥夺了学生全部的或部分的受教育权;还有的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致使学生无法正常行使甚至失去受教育的权利。
大学生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当今社会,大学生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所付出的努力和奋斗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发展,更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繁荣。
然而,大学生作为一个相对脆弱的群体,在面临各种权益问题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大学生应当学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阐述大学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认清权益的重要性大学生应当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是每个大学生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正确认识自己的权益,能够让大学生更加坚定地去维护这些权益,不被侵犯。
二、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是保护每个人权益的最有力工具。
大学生应当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法规。
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大学生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利用学生组织大学生组织是大学生维护权益的重要力量。
大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和利用各种学生组织,通过学生会、社团等渠道,发声维权。
同时,也可以通过学生组织团结起来,形成合力,争取更多的权益。
四、积极参与校园管理和决策大学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组织,大学生应当积极参与校园管理和决策。
通过担任学生干部、参与学生议事会等形式,积极参与学校管理。
这不仅能够增强大学生的自我管理和领导能力,更能够直接参与影响自己权益的决策,保证自己权益的实现和维护。
五、合理利用媒体和网络媒体和网络是大学生维权的重要工具。
在面对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大学生可以通过媒体和网络发声维权,将问题曝光,引起社会的关注。
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可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资源,提高维权的效果和能力。
六、加强互助合作大学生应当加强同学之间的互助合作,形成合力。
通过互相帮助和支持,可以共同面对各种权益问题,提高权益维护的能力和效果。
同时,也可以通过组织成立维权团体等方式,加强维权力量。
在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大学生还应当注意合理维权,不盲目激进。
遵循法律和秩序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方式和渠道,通过合理维权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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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中大学生人格权的保护
摘要:人格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是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大学生作为具有双重身份的“社会人”和“学校人”,其人格权不论在与学校的何种法律关系中都受到法律保护,高校学生管理中应予以重视和保护。
本文通过分析大学生人格权在宪法、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教育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性和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通过增强大学生人格权保护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观念和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来促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关键词:大学生;人格权;法律地位;高校学生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46-0015-02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教育改革不断深化,在高校的实际管理过程中,相较于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依法治校仍然存在巨大不足,高校侵犯学生人格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再加上近几年来,公民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频繁发生,引发社会对于高校在管理学生过程中的法制化思考。
一、大学生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我国在校大学生绝大多数年满18周岁。
在民事法律中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刑事法律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作为“社会人”,大学生在享有宪法、法律所规定公民权利的同时,也接受学校教育,作为“学校人”享有受教育者的具体权利并接受高校的监督管理。
1.宪法中的大学生法律地位。
从根本上说,大学生首先是作为公民而独立存在的。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平等的人权,因此,作为公民,大学生的人格权不可侵犯。
《宪法》第38条规定,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人格权的范围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个人隐私权与个人意见权。
2.行政法律关系下的大学生法律地位。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在调整行政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国家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都规定高校有权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
因此,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学生与高校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高校是行政主体而学生是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说大学生必须服从和接受高校的管理。
3.民事法律关系下的大学生法律地位。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形成的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规定学校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高校作为事业型法人,依法享有自主办学的权利;学生也有自主报考和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由于高等教育的制度变迁,在校大学生作为消费者缴纳学费、住宿费、购买教材等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4.教育法律关系下的大学生法律地位。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法规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管理者与大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有义务保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标准,走教育与社会相结合的实践道路,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各类人才。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高校对学生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与学生存在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
高校有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的义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都应该建立在尊重平等的基础上。
综上所述,尽管大学生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下不尽相同,学生有服从高校管理的义务,然而其人格权始终受法律保护,在任何条件下学生都依法享有人格权不受非法侵害的权
利。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特殊性就在于受教育者依法享有与管理者、教育者平等的人格权。
在我国由来已久的观念中认为学校管理者的地位高于学生,管理者具有的绝对权威决定了其地位和尊严不容受到学生的质疑和挑战。
二、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违法侵权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高校管理中普遍存在着忽视学生身心健康、漠视学生权利的现象。
以高校学生管理中侵犯大学生人格权中的隐私权为例,若公民的隐私权被非法侵犯,公民有权依法追究侵犯人的法律责任。
2002年,西南某大学一女生在校医务室进行检查时被诊断为宫外孕,校方知情后对二人进行了全校通报批评并同处以勒令退学的处分,二人以学校做法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
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我国教育管理者十分注重自己的教育主体地位,认为其作为教师的尊严和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法治观念不能与时俱进,对学生的各方面加以限制和管理。
再加上高校自主办学的权力不断扩大,以学校和教育管理者为本位开展和实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学生的权利被侵害,甚至抹杀,这就势必会导致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处于人治而非法治状态。
3.高校学生权利救济途径不畅。
当前我国高校在处分学生时存在着独断专行、调查取证不充分、漠视学生申诉请求等问题。
如果学生对于学校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学校行为致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学生有权申请学校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都赋予了学生依法申诉的权利。
我国大学生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申诉三种方式,然而由于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救济途径只停留在空有法律规定而无具体细则以及实施程序的窘境。
造成这种现象一是由于教育立法严重滞后,内容空洞淡薄,相关程序性环节薄弱,具体操作性不强;二是由于许多高校鲜有救济途径或者受制度限制没有明文规定,校内各部门互相推诿责任,导致学生在遭受
教育违法行为侵害人格权时申诉无门,以致造成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或身体伤害,最后只能无奈选择与学校对簿公堂。
三、大学生人格权保护的高校学生管理建议
1.增强大学生人格权保护意识。
提高维权意识是大学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高校实施学生管理工作的基础。
大学生应该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明确法律赋予自己的分别作为公民和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隐私权、名誉权、受教育权等,逐步提高维权意识,善于用法,敢于用法,不给违法侵权行为以可趁之机。
2.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学生管理观念。
减少侵犯大学生人格权现象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鼓励教育管理者加强道德修养,提高人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打破教师至上的陈旧观念,重视学生主体地位。
作为教育工作者,一定要以德为重,在处理学生违规事件时坚持以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利益为原则,实施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管理手段,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给予学生更多的关心和爱护,不放弃不伤害任何一个学生,避免因管理失误或硬性管理而侵犯学生人格权。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我国当前缺乏统一的教育法律保障制度,许多领域存在法律空白,大学生的人格权很难从根本上得到有效的保护。
因此,应把《宪法》中公民的人格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内容与大学生人格权的特殊性相结合,尽快出台保障大学生人格权专项法律,规范大学生人格权保护的相关程序,注重法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高校立法工作,细化高校管理权的职责范围,明确高校的奖惩权限,具体规定相关管理工作的条件和程序才能使高校学生管理有法可依。
在立法原则上应该更加注重以受教育者权利保障为中心,使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结构更加合理。
4.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
高校应以现行规章制度为基础,依法修订或补充学生管理法治化
的相关内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高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吸收一些教育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社会知名学者、教育家、律师等组成校内申诉机构,受理申诉的范围应扩展到学生的人身、健康、隐私、财产侵害等方面,规范申诉程序,确保高校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参考文献:
[1]张建栋.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3.
[2]刘亚秀.高校侵权和维权的法律探究[J].法制博览,2013,(3).
[3]管彦杰,陈阳.高校学生的人格权保护[J].东岳论丛,2002,(5).
[4]徐海捷.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几点思考[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2).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