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认定、归责、承担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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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律责任

法理学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三、法律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含义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或者因为法律的特殊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

还钱、偿命对责任人来说都是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分为下面三种:①侵权行为,也就是违法行为。

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知识产权、政治权利或精神权利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全部法律责任中占多数。

②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的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

③法律规定,这是指无过错责任或叫严格责任,即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产品致人损害责任。

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

法律责任的特点:①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但最终依据是法律。

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③法律责任所承担的是否定性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是指导致主体利益减损的不利后果。

【法学基础理论】第八讲+法律责任

【法学基础理论】第八讲+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违法
行政相对人违法
三、守法的理由 案例:苏格拉底之死 请阅读《克力同》中苏格拉底与克力同的对话,并思考:
为什么苏格拉底明知将其判处死刑的法律并非正义之法却
仍然选择服从该法律、从容赴死? 你认同苏格拉底的做法和理由吗?为什么?
你认为公民守法的理由在于什么?
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如果一个国家制定的某部法律是“恶法”或其中的某些条 文是“恶法”,该国公民有没有义务服从这部法律或这些 法律条文?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服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 服从? 请结合罗尔斯对“公民服从一种不正义法律的义务”的探 讨(参见阅读资料)及其“公民不服从”理论(教材11.2)
(一)惩罚的理由 1.报复论
同态复仇论的演化
具体主张: 有恶必报:作恶者必须受罚
罪责自负:只有作恶者才应当受到惩罚
罪当其罚:惩罚轻重同罪责大小相适应 理论基础:意志自由论(现代报复论的基础)
2.功利论 具体主张:
惩罚包含着痛苦,只有能够实现超出这种痛苦的良好效
果,惩罚才是合理的 惩罚的正当性来源于其给社会带来的利益
强调对受损害一方进行赔偿或补偿
着眼于受到损害一方及受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人不在考 虑之列
现代的民事责任制度和理论更强调救济功能
(三)预防功能 使违法行为人的心智、行为恢复正常状态 警醒其他社会成员 在各个时期、各个法律领域,法律责任均发挥着预防功 能
四、惩罚的理由及法律责任的本质 案例:复旦投毒案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硕士研究生黄洋遭同寝 室友林森浩投毒后死亡。2014年2月18日,该案在上海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5月,复旦大学177名本科生、研究生签署《关 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 “死刑” 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 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学生们提出理由主要如下: 生命是珍贵的,世界上已有127个国家废除了死刑。 我们中国经济社会在高速发展,“以渐进方式逐步废除死 刑” 是大势所趋,应该从林森浩这种个案开始。

侵权法责任法教案

侵权法责任法教案

侵权法责任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侵权法责任法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和主要类型。

2、使学生掌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3、培养学生运用侵权法责任法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重难点1、重点(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

(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如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2、难点(1)如何准确判断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的认定标准。

(2)在复杂的案例中,正确适用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三、教学方法1、讲授法:讲解侵权法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定。

2、案例分析法: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帮助学生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

3、小组讨论法: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培养学生的合作和思考能力。

四、教学过程(一)导入通过列举一些常见的侵权行为案例,如交通事故、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伤害等,引发学生对侵权问题的关注和思考,从而引出侵权法责任法的主题。

(二)侵权法责任法的基本概念1、侵权行为的定义: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2、侵权责任的含义: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损害结果:指因加害行为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者精神损害等不利后果。

3、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状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只有在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一、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含义责任——个人与他人及社会联系的方式,是维持权利和社会生存的手段。

法律责任——责任的一种形式。

广义:法律规定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履行的各种义务。

狭义: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本质和特点(一)法律责任的特点1.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和违法行为相联系,意味着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反应和谴责;2.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对违法实行法律制裁的依据;3.法律责任体现了违法者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体现了国家强制性;4.法律责任必须由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授权的机关予以追究(二)法律责任的本质法律责任本质的三种代表性观点:1.道义责任论;2社会责任论;3规范责任论。

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的法律评价,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补偿和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

(三)法律责任的作用1.保护(惩戒)作用:惩戒违法者和保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2.教育作用:对违法者和社会上的一般大众。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种类一、法律责任种类的含义1.法律责任的种类指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2.按承担责任的主体分: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国家责任3.按责任承担的内容分: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4.按责任的承担程度分: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5.按责任实现形式分:惩罚性责任、补偿性责任6.按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连带责任最常见是根据法律责任的性质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二、法律责任的种类(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或特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特点:1.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一种财产责任2.民事责任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追究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和有关的仲裁机构(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下列哪些情况会导致法律责任?( ) A.保安员曲某收5元自行车停车费,不给收据 B.姜某向报社写信揭露某记录片造假,报社 没有刊登 C.冯某经公共汽车售票员提醒后仍不给抱小 孩的乘客让座,小孩被拥挤受伤 D.塑胶五金厂要求工人一天至少工作15小时, 加班费为每小时1.5 元


答案:AD
(三)职务责任/个人责任 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 (四)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根据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四、归责与免责
(一)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追究什么责 任,追究多大的责任,由谁追究,如 何追究,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既要 按照有关实体法规定,也要按照相关 程序法规定。
2、因果联系原则 在认定法律责任之前,必须确定行为 与损害结果、主观要素与外部行为的 因果联系以及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或 偶然、直接或间接。
考研试题解析
下列有关法律责任竞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 A、法律责任竞合一般是由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 B、在发生法律责任竞合时,不得同时追究责任人的 法律责任 C、法律责任竞合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 D、法律责任竞合与法律规范竞合有关


答案:ACD
司考试题解析
法律格言说:“紧急时无法律。”关于这句格言 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在紧急状态下是不存在法律的 B.人们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可以不受法 律处罚 C.有法律,就不会有紧急状态 D.任何时候,法律都以紧急状态作为产生和发展的 根本条件 答案:B
雇佣合同:受雇人在为他人服务之际,

可允许一般轻过失,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 意义务即可。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雇佣 人损害的,除构成违约责任外,还构成侵 权责任。 此外,一些劳务性合同、服务性合同以及 仓储保管合同甚或是居间合同,都会出现 同一违法行为具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 双重要件而产生责任竞合的现象。

《法理学》课程教学大纲

《法理学》课程教学大纲

《法理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法理学英文名称:Jurisprudence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学时:3学时/周学分: 3适用对象: 法学本科考核方式:考试先修课程:宪法学二、课程简介中文简介法理学则属于理论法学中的牵头性学科。

属于思想性、思维性学科,它相对区别于法学中的直接以具体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

法理学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 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英文简介Jurisprudence is the leading discipline in theoretical jurisprudence. i t belongs to the subject of thought and thinking, and it is relative to the department law which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pecific legal system. Specific issues of jurisprudence is not the answer to the legal practice, such as how case hearing, how to carry out the program, citing, what kind of legal sanctions and so on, for which, it is concerned with the problem of legal principle,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a description of the problem, it is the theoretical and thinking of.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本课程属于理论课程,但是也与实践有关。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对因违法、违约或法律规定⽽引起的法律责任,进⾏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为⼈的法律责任进⾏判断和确认注: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必然导致责任的产⽣。

不同的法律责任具有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

责任的成⽴与否,取决于⾏为⼈的⾏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相应的责任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1)法⽆明⽂规定不为罪 2)不得溯及既往。

2、因果联系原则:1)⾏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 2)主观意志与⾏为之间的关系。

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1)责任的性质与违法⾏为的性质相当 2)责任轻重与违法⾏为情节相当 3)责任轻重与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负原则:禁⽌株连。

法学导论法律责任

法学导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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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责任的实现 1. 自觉履行 2.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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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一)无责 “无责“或”不负责任”:指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 上违法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 件,因而不承担法责任。
例如:从轻、减轻或免除:聋哑人、盲人 不负刑事责任:<14,或者14-16过失;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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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思考 1. 如何理解法律责任的概念? 2. 法律责任的功能有哪些? 3. 法律责任的主要种类有哪些? 4. 归责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5. 法律制裁的主要种类有哪些? 6. 免责的主要事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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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果关系原则 (1)联系是客观的,不是主观臆想的。 (2)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行为人心理活动与外 在行为之间。 (3)“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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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任相当原则 ✓ 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A. 法律责任的类型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B. 轻罪轻罚、重罪重罚 C. 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例如:“罪责均衡、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3. 不可抗力免责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例如:自然灾害、意外事件 ✓ 可部分或全部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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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自首、立功免责 自动投案或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
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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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补救免责 在国家机关追责之前采取补救措施,免除其部
分或全部责任。
6. 协议免责 协商一致,“私了”∈仅适用私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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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责任公正原则 (1)有责必究原则。 (2)责任平等原则,不能因违法者的性别、民族 等身份上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3)责任自负原则。“勿枉勿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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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惩罚,又称制裁 1. 刑事制裁: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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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界定
一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优点在于,从法律的价值标准的角度,揭示了法律责任总是与法律所不希望发生或明确反对的行为相联系的;不足在于,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并不一定就是法律责任;
二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优点在于,从利害关系的角度,揭示了法律责任与行为的关系,即行为人如果不遵循法律的指引去追求自身利益,那么,他的预期利益和现实利益就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甚至为此而付出代价。

三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即第二性义务,由于为法律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引起的新的特定义务。

优点在于,揭示了责任与义务的关系,明确了两者的区别。

定义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注:在法律责任系统中,由违反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居于主导地位,而不以违法或违约为前提的其他法律责任则居于从属地位。

法律责任的本质
道义责任论,是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

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进行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定,违法者应对自己处于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

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社会责任论,是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的。

他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

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

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

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在社会化,这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规范责任论,法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的规范。

它对符合规范的行为持肯定的态度,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持否定的态度。

否定的态度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这种责任就是法律规范和更根本的价值准则评价的结果。

因此,行为的规范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
首先,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其次,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后,法律责任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法律责任的构成
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一般构成
责任主体
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其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类,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

损害结果
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
丧失所得利益及与其可得利益。

具有侵害性、确定性。

主观过错
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易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
民事法律责任,公民或法人因侵权、违约或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行政法律责任,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刑事法律责任,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违宪责任,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由国家特设或授权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在法律领域,认定违法责任并把它归结于违法者的,只能是具有归责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而且认定和归责的过程表现为一系列法律程序。

法律责任的归结即归责,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基本要求,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

本原则的特点为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即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法律责任,而且这种规定必须合理;
本原则否定和摒弃责任擅断、非法责罚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
本原则否定和摒弃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强调“法不溯及既往”。

因果联系原则
具体包括,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引起了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导致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是否是由行为人内心主观意志支配外部客观行为的结果。

因果关系表现为存在的客观性、因果的顺序性、作用的单向性、内容的决定性。

责任与处罚的相当原则
基本含义,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

具体包括,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责任自负原则
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没有法律依据而追究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者虽有血缘等关系而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的责任,防止株连或变相株连。

责任自负原则并非绝对,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社会利益保护的需要,会产生责任转移承担问题。

法律责任的承担
法律责任的承担与法律责任的实现
主动的法律责任承担由责任主体自动实现;被动的法律责任承担只能由法定的国家机关等有权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实现。

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
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

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民事制裁,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通常是由侵权或违约引起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国家的强制下进行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等;行政制裁,指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以其所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前者指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所实施的惩罚措施,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后者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措施。

刑事制裁,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事实的强制措施,通常称刑罚制裁;
违宪制裁,指依照宪法的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主要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补偿,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由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

包括,防止性的补偿、回复性的补偿、补救性的补偿等。

民事补偿,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承担的停止、弥补、赔偿等责任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为民事补偿;
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前者是国家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相对人受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主要为因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因违法行政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后者指国家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当事人受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包括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

强制,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

包括对人身、财产的强制。

强制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主要为直接强制,也有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

无责任或不负责任,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故没有法律责任。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
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不诉免责,即“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自首、立功免责
补救免责,就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规则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
自主免责,是对自主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自主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青石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采取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人道主义免责,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即义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的,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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