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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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5篇)

困难职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5篇)

困难职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5篇)第一篇:困难职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困难职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困难职工救助资金本着切实为特困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的指导思想,坚持解难济困的原则,经常性地救助因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难以为继的特困职工。

为保证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根据有关财务制度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的募集。

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拨款、社会捐助、工会经费和个人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帮扶中心常年接受社会、个人捐助,补充救助资金。

二、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⒈帮扶中心在县总财务设救助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用于中心接收捐赠资金和中心有关救助款项的支出,不得用于与救助无关的任何其他项目,接受财政、审计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

⒉定期公布资金筹集情况,通报救助使用情况。

⒊救助程序。

首先由特困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基层工会核实,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由基层工会上报帮扶中心。

帮扶中心进行审核,并由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集中研究,由帮扶中心实施救助。

三、组织机构。

帮扶中心成立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审查批准救助报告,研究有关救助资金的重大问题。

特困职工救助办法一、救助的对象及标准。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所救助的对象是新邵县建立工会企业的特困职工,且本人与单位(企业)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加入工会半年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救助:①家庭收入达不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未进入“低保”的职工;②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绝症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③遭遇意外灾害,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职工;④因生活困难造成无力支付考入大学的子女学费的困难职工;⑤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难以维继的职工。

二、救助程序及要求1、登记受理:职工因各种原因需要帮扶时,须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携带《户口本》,到所在单位(企业)工会填写《特困救助登记表》,根据申请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登记表,经基层单位工会签字、盖章;申请困难补助的职工须提供社会低保证明、伤残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子女入学证明(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申请法律援助的职工须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中央国家机关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解决职工群众的现实困难,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补助范围:凡会员关系隶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的在职职工;夫妻双方均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的,只一方享受补助。

第二条补助项目包括生活困难补助、残疾子女补助、央务助学补助、重大疾病补助、失独家庭补助等5个项目。

第三条补助条件(一)生活困难补助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职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当年累计在2万元—10万;3.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

(二)残疾子女补助1.有残疾人证;2.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导致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

(三)央务助学补助1.因职工本人及配偶收入较低,家庭负担较重,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重病或长期患病,当年自付医药费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3.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

(四)重大疾病补助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有恶性肿瘤、血液病、慢性肾衰竭、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搭桥、人体重要器官组织(心脏、肺脏、肝脏、肾脏、骨髓)移植等。

(五)失独家庭补助1.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2.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

第四条补助标准(一)生活困难补助。

每年给予3000—8000元。

(二)残疾子女补助。

有残疾证的,每年补助2000元;符合残疾子女补助条件第二种情况的,每年补助1000元。

(三)央务助学补助。

高中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大学生一次性补助3000—6000元。

困难职工救助办法

困难职工救助办法

困难职工救助办法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困难职工的长效帮扶机制,及时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体现拾遗补缺的工作特点,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本办法所称救助指:对职工(会员)实施的,在资金、物质上的帮扶。

救助对象: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含特困职工和困难农民工),或虽暂时未录入帮扶系统,但因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确实生活难以为继急需救助的职工(会员)。

二、救助内容、方式和救助标准。

救助分为节日批量救助、日常救助和临时救助。

批量救助指:由市总工会或服务中心对已录入全总帮扶管理系统的一定数量的困难职工,统一组织实施的一定规模的救助活动。

日常救助指:面向已录入全总帮扶管理系统的个别困难职工,个别实施的救助活动。

临时救助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困难尚未或不适合纳入全总帮扶管理系统的职工实施的个别救助活动。

救助方式分为资金救助和物质救助。

以上救助活动,按求助者的不同需求分为以下几类:1、生活救助。

批量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可根据当时的资金情况和物价水平确定,一般为每人每次200元至500元。

日常和临时救助,按照资金情况和职工困难程度确定,一般为100元至1000元。

2、助学救助。

对已录入帮扶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其子女当年考入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的,可享受“金秋助学”救助。

其中,考入首年为:本科3000元、专科2000元;大学在读的根据资金情况确定。

3、大病救助。

已录入管理软件的困难职工,因大病、生活困难等原因来中心求助的(须提供最新的证明材料),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3000元的资金救助(原则上每年仅限一次),或给予一定金额生活物资。

三、救助程序1、批量救助:由市总保障部谋划并制定活动方案,服务中心实施,一般由基层工会组织办理,不需要本人申请,但必须健全本人签字、经手人、工会领导签字等手续。

2、日常救助:由职工提交申请书,职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全总帮扶系统、基层工会和入户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救助意见,报服务中心或市总工会领导审批后给予救助。

困难职工补助制度

困难职工补助制度

困难职工补助制度
是一种社会保障措施,旨在帮助经济困难、生活困难的职工缓解经济压力,改善生活状况。

具体制度如下:
1. 资格确认:困难职工需要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经济困难的情况,如收入证明、家庭负担等。

2. 补助标准:根据困难职工的实际情况,补助标准可以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成本等因素进行调整。

3. 补助范围:困难职工补助可以包括经济补助、医疗补助、教育补助等内容。

4. 补助发放:补助款项可以由企业、政府或者相关社会组织进行发放,发放形式可以是直接给付现金,也可以是提供基本生活用品、食品等。

5. 监督机制:为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并定期对已经获得补助的困难职工进行复查。

困难职工补助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困难职工的生活水平,增强他们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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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职工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职工困难补助实施办法为充分体现公司对职工的关怀和爱护,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规定。

(一)补助对象凡生活确有困难的本院正式职工(会员)、退休工人都可享受困难补助。

(二)补助方法困难职工补助,根据不同情况可分为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

(三)补助标准1.定期补助:目前暂按总工会有关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低于下列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助。

本院职工最低生活费每月定为300元。

2.临时补助:(1)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可根据抚养家庭人口多少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无供养的补助300元。

抚养一人的补助400元。

抚养二人的补助500元。

抚养三人的补助600元。

参加人寿保险的不补助。

(2)职工家里发生火灾或自然灾害,可根据不同情况一次性补助500元—1000元。

但有保险公司赔偿的补助。

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3)职工因病住院开刀治疗,可补助营养费100元。

(4)职工患严重疾病确实在家休息,六个月以上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可补助300元—1000元。

(5)职工家属(指无工作的)患重病住院治疗,自己负担药费较多,家庭生活水平又属偏低范围,可适当给予补助。

(6)享受定期补助或生活水平属偏低的职工子女上学,学费额较大的,可适当考虑补助。

(四)补助手续和批准权限1.对公司困难职工要做到“四清”:即家庭人口清,经济来源清,生活水平清,职工抚养人口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公司提出申请补助报告。

2.公司要全面掌握职工困难情况,接到员工的申请报告后,要深入基层调查核实,并定期组织讨论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半年研究讨论一次。

3.职工困难补助经公司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困难职工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经总经理签字后领取困难补助费。

(五)凡违反下列条件之一者不予补助1.凡违反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殡葬改革规定者。

2.违反计划生育造成生活困难。

3.受法律、治安处分者。

4.工作不认真,完不成工作任务者。

5.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罚款处分而造成生活困难者。

6.因购买房屋而造成生活困难者。

职工苦难补助实施方案

职工苦难补助实施方案

职工苦难补助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制定了职工苦难补助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企业职工因疾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符合条件的职工均可申请补助。

二、补助标准。

1. 疾病补助,职工罹患重大疾病,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材料,经公司审核后,可获得一次性补助1000元。

2. 意外事故补助,职工遭遇意外事故,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公司审核后,可获得一次性补助2000元。

3. 自然灾害补助,职工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影响,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灾害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公司审核后,可获得一次性补助3000元。

三、申请流程。

1. 职工需在遭遇困难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 经审核通过的职工,将在10个工作日内收到相应的补助款项。

四、管理与监督。

1.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职工苦难补助管理制度,明确补助标准、申请流程、审核程序等内容,保证补助工作的公平、公正。

2. 公司将定期对已发放的补助款项进行跟踪调查,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公司将加强对职工苦难补助工作的宣传,提高职工的知晓率和申请意识,让更多的职工受益于此。

五、结语。

职工苦难补助实施方案的出台,旨在帮助那些在困难时刻需要帮助的职工,让他们感受到企业的温暖和关怀。

希望广大职工能够珍惜这份温情,同时也希望企业能够真正做到将这项制度落实到位,让每一位需要帮助的职工都能得到应有的关爱和帮助。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9.07施行日期2006.09.07文号财建[2006]468号主题类别专项资金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为规范中央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制订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OO六年九月七日附件: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向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更好地实施向困难职工“送温暖工程”,中央财政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第二条帮扶资金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

困难职工群体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帮扶资金用于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困难帮扶中心开展的各种帮扶活动。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临时性生活帮扶;就医、子女教育、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扶等。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没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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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解决职工群众的现实困难,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补助范围:凡会员关系隶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的在职职工;夫妻双方均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的,只一方享受补助。

第二条补助项目
包括生活困难补助、残疾子女补助、央务助学补助、重大疾病补助、失独家庭补助等5个项目。

第三条补助条件
(一)生活困难补助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职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当年累计在2万元—10万;
3.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

(二)残疾子女补助
1.有残疾人证;
2.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导致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

(三)央务助学补助
1.因职工本人及配偶收入较低,家庭负担较重,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重病或长期患病,当年自付医药费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3.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

(四)重大疾病补助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有恶性肿瘤、血液病、慢性肾衰竭、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搭桥、人体重要器官组织(心脏、肺脏、肝脏、肾脏、骨髓)移植等。

(五)失独家庭补助
1.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
2.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

第四条补助标准
(一)生活困难补助。

每年给予3000—8000元。

(二)残疾子女补助。

有残疾证的,每年补助2000元;符合残疾子女补助条件第二种情况的,每年补助1000元。

(三)央务助学补助。

高中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大学生一次性补助3000—6000元。

(四)重大疾病补助。

按其自费医疗费用数额确定补助标准。

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标准为1—2万元;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标准为2—3万元;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视情而定,最多不超过5万元。

对于职工家属患病的,补助标准减半。

(五)失独家庭补助。

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给予1万元补助。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职工,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

(二)由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职工残疾子女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央
务助学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职工重大疾病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失独家庭补助申请表》。

(三)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研究通过,工会负责人和党组织领导分别签字,并加盖印章后,报所在部门直属机关工会。

(四)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条件认真审核,由直属机关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印章后,报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五)根据补助项目,提供相应的医院诊断书、自费药原始单据或报销分割单、北京市低保证、残疾人证、双方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入学通知书、学生证等。

第六条审批程序
(一)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把审核后的所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职工残疾子女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央务助学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职工重大疾病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失独家庭补助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报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

(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所报申请表进行严格审核,提出拟补助对象初步建议名单及补助金额,经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主席办公会议批准。

(三)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把相应补助金拨给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由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把补助金连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的慰问信发到困难职工。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视情况派人参加补助金的发送活动。

第七条发放时间
补助金发放方式分为定期补助和不定期补助。

定期补助分为三个时间段:困难职工补助,当年11月30日前申报,元旦、春节期间发放;残疾子女补助,当年5月10日之前申报,“六一”儿童节前发放;央务助学补助,当年8月15日前申报,9月底前发放。

重大疾病和失独家庭补助,采取随时申报、随时讨论审批、随时发放的方式。

第八条监督检查
(一)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将对补助情况在中央国家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

(二)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要严格按条件审核、把关,发现有虚报作假现象,取消对本部门所有困难补助,并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要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坚持统一领导、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原则,全面掌握情况,推进困难职工补助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关于对特困职工新入大学子女实行学费补助的办法(试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送温暖基金(职工困难帮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央务阳光助学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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