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根据“成都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一、困难职工帮扶的目标和最低生活标准(一)目标:“不让一名职工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是指通过困难职工调查,建立困难职工档案,落实各种帮扶措施,使全公司困难职工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不低于成都市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标准:根据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本公司内困难职工家庭月人均最低生活费不低于480元,并根据成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调整适时进行调整。
二、困难职工的分类和界定标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困难职工可分为:特困职工、重困职工、一般困难职工三类。
(一)特困职工:在职职工因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常年生病吃药,子女上学所需费用并造成家庭长期处于最低生活水平480元以下的界定为特困职工。
(二)重困职工:在职职工家庭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界定为重困职工。
1.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六个月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480元的。
2.由于职工本人,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患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等原因,半年内用于治疗的个人承担的费用超过家庭成员同期总收入的。
3.由于遭受严重灾害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只有职工一人有固定收入,同时供两个及以上子女上正规大、中专院校(其中必须有一个上大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一般困难职工。
一般困难职工分为A、B、C三类。
1.在职职工家庭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界定为一般A类困难职工:(1)在职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480元,低于500元的;(2)在职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略高于480元,遇到各种临时性困难需要通过适当救济方能维持正常生活的;(3)只有职工一人有固定收入,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00元,供一个子女上正规大、中专院校的。
2.在职职工家庭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界定为一般B类困难职工:(1)在职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480元,低于550元的;(2)在职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略高于500元,遇到各种临时性困难需要通过适当救济方能维持正常生活的;(3)职工夫妻双方均有固定收入,同时供两个及以上子女上正规大、中专院校(其中必须有一个上大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4)单亲职工法定抚养子女上正规大、中专院校,造成生活困难的。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有关规定及工作制度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有关规定及工作制度一、引言二、中心的职责和目标1.中心的职责是协助困难职工解决生活及工作中的困难,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2.中心的目标是提供全方位的援助,帮助困难职工改善生活质量,增强自身能力,并尽可能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三、中心的服务范围1.中心的服务对象是经认定的困难职工,包括因残疾、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的生活困难的职工。
2.中心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生活补贴、就业培训、就业推荐等。
四、中心的组织结构1.中心设立领导班子,由中心主任、副主任组成,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中心设立多个部门,包括财务部、就业服务部、生活服务部等,各部门负责相应的工作。
3.中心设立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中心全体职工参加,就中心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和讨论。
五、中心的工作机制1.中心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按照计划和预算进行工作。
2.中心各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定期向中心主任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中心每月召开一次全体职工会议,中心主任向全体职工通报工作进展和重要事项。
2.中心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对中心的经费进行管理和账务核对。
3.中心每年制定财务预算和经费使用计划,严格按照计划进行使用和报销。
七、中心的工作要求和评估1.中心要求员工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效果。
2.中心定期对各部门和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对工作不合格的进行整改和培训。
3.中心每年开展工作总结和规划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和不足,并制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八、中心员工的权益和义务1.中心员工有权享受国家和中心规定的薪酬、福利和假期。
2.中心员工有权参与中心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并享受相应的职业发展机会。
3.中心员工必须遵守中心的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服从领导的管理,并尊重他人的权益。
九、中心的监督和检查1.中心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
2.中心定期接受行政部门对中心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平朔集团公司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办法

平朔集团公司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办法产部、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部、法律事务部、企业管理部、社保中心及各基层工会负责人组成帮扶中心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具体业务设在工会劳动保护部。
办公室主任:公司工会主席(兼)副主任:公司工会副主席(兼)成员:由公司工会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三章帮扶中心的职责第四条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工会关于开展送温暖活动的文件精神,全心全意地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指导方针,依法维护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千方百计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
第五条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要经常深入困难职工家中对困难职工的基本情况、致困原因等进行调查摸底,详细记录。
第六条为困难职工提供服务,做好对困难职工的来访接待、政策咨询、解疑释惑工作,把困难职工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帮扶中心领导组,以便得以处理和解决。
第七条对公司各单位的困难帮扶工作实行宏观指导。
第八条做好对困难职工大病补助金、特殊救济金和子女金秋助学金的救助工作。
第九条加强帮扶资金的管理,正确、合理地使用帮扶资金。
第四章帮扶的范围第十条公司在册的合同制员工(系工会会员)且在公司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成立时已捐款,但现已退休的职工除外。
对新参加工作的平朔集团公司在册在岗的合同制员工(系工会会员),每年在年初由各单位工会组织一次捐款,标准与往年一样。
凡参加捐款的员工,若家庭遇到困难,与公司其他员工享受同等帮扶待遇。
第五章帮扶原则第十一条帮扶工作原则1.遵章办事,分类帮扶原则;2.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3.区别对待,特困特助的原则;4.资金救助与精神关怀相统一的原则;5.有难人帮我,无难我助人的原则。
第六章帮扶中心的资金来源及管理第十二条帮扶资金来源。
公司现有的帮扶资金、利息及其他收入;新参加工作员工的捐款。
-5-以后根据资金使用情况适当采取公司行政拨款或组织职工捐款的方式对帮扶基金进行补充。
第十三条帮扶资金管理。
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工会帮扶中心工作制度

工会帮扶中心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帮扶困难职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会帮扶中心是工会组织为职工提供帮扶服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关心职工生活,为困难职工提供帮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第三条工会帮扶中心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合力,共同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
第四条工会帮扶中心工作应注重实效,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满足困难职工多元化、多样化的需求。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工会帮扶中心设在各级工会组织内,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主任由同级工会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由同级工会指定。
第六条工会帮扶中心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和协调联络。
办公室设在本级工会组织内,办公地点、办公设施由本级工会提供。
第七条工会帮扶中心设立专家顾问组,由具有一定经验的工会干部、职工代表、专业人士和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组成。
专家顾问组负责对帮扶中心的重大工作进行咨询、评估和指导。
三、工作内容第八条工会帮扶中心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开展困难职工家庭状况调查,了解困难职工的生活状况和需求,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二)针对困难职工的不同需求,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援助等服务。
(三)开展职工权益保护工作,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服务。
(四)开展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工作,帮助困难职工提高就业能力和生活质量。
(五)开展职工文化活动,丰富困难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六)开展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为困难职工提供多元化、多样化的服务。
四、工作流程第九条工会帮扶中心工作流程分为:申报、审核、公示、实施、反馈、总结六个环节。
(一)申报:困难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帮扶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所在单位工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送给上级工会帮扶中心。
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制度资料汇编

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制度资料汇编一、基本概述二、制度建设1.中心组织结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设置主任、处长、科员等职位,由市总工会下属单位根据需求设立,并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和帮扶事务的执行。
2.帮扶对象认定中心设立困难认定小组,根据政策规定和困难职工的实际情况,审核并确定困难职工的帮扶对象。
认定标准要公开透明,并及时调整和完善。
3.经济援助制度中心建立困难职工经济援助制度,根据困难职工的实际需求和政府相关政策,提供一次性经济援助、困难补贴、住房救助等不同形式的帮助。
4.心理支持制度5.职业培训制度中心与相关机构合作,组织职业培训活动,为困难职工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6.就业创业支持制度中心与劳动资源市场和创业服务机构合作,为困难职工提供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
通过开展就业和创业推介会、提供创业项目评估和培训等方式,帮助困难职工实现自主创业。
7.困难职工帮扶基金制度中心设立困难职工帮扶基金,通过工会会费、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支持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
三、运行机制1.中心的日常运行由中心主任负责,处长负责具体的帮扶事务协调与管理,科员负责协助处理帮扶相关的事务。
2.中心与工会、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困难职工帮扶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3.中心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每位困难职工的跟踪和帮扶情况记录,确保帮扶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帮扶效果评估1.中心定期对帮扶工作进行评估,了解帮扶对象的生活状况和改善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2.对于帮扶效果显著的困难职工,中心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宣传,鼓舞其他困难职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3.中心与相关第三方机构合作,委托专业机构对帮扶工作进行评估,提供独立的评估报告,为帮扶工作的改进提供建议。
五、宣传推广1.中心利用媒体、网络、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设立和帮扶政策,增加公众对困难职工问题的关注度。
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为职工办好事实事长效机制,推动建家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在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公司工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行政协同配合。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困难职工,是指在职职工本人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病、残疾或遭受重大灾害,家庭生活困难且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成立困难职工帮扶领导小组,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副组长由工会副主席担任,其他工会委员为成员。
下设办公室,由工会副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分工会主席和工会办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困难职工的情况调查、档案建立、信访接待、政策咨询、生活救助、法律援助等。
第四章帮扶标准第五条困难补助标准1.建档困难职工,一般安排在元旦、春节期间集中进行慰问,一次性发给300—500元困难补助。
2.特殊困难职工,经困难职工帮扶领导小组研究,一次性补助1000—3000元。
第六条其他援助1.接待困难职工来信来访,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维护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
2.建立对口联系困难职工制度,公司领导和工会干部(工会委员、女工委员、经审委员)与困难职工建立对口联系,在节假日等时期,上门对困难职工进行慰问。
第五章帮扶资金第七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主要来源以下方面:1.公司行政专项拨款2.公司工会困难职工慰问金3.爱心互助会援助资金4.职工爱心捐款5.其他来源第六章帮扶程序第八条困难职工帮扶,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困难帮扶的职工依照困难职工标准,如实填写统一制作的困难职工申请表,交到困难职工帮扶办公室。
2.困难职工帮扶办公室负责对申请帮扶的困难职工进行走访和调查,核实其基本情况,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和要求。
3.困难职工帮扶领导小组开会研究,对困难职工申请表进行审定、确认。
4.对符合要求的,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列入帮扶对象,给予相应帮扶。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a84b320f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06.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9.07施行日期2006.09.07文号财建[2006]468号主题类别专项资金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为规范中央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制订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OO六年九月七日附件: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向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更好地实施向困难职工“送温暖工程”,中央财政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第二条帮扶资金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
困难职工群体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帮扶资金用于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困难帮扶中心开展的各种帮扶活动。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临时性生活帮扶;就医、子女教育、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扶等。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没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b3e50109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d1.png)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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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真心实意帮助困难职工排忧解难,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推动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困难职工提供解困绿色通道;
(二)坚持“救急济难”的原则,确保不使一名困难职工因生活困难而发生意外;
(三)坚持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内外推动的原则,公司党政工团合力推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职或离退休困难职工和因各种特殊情况需要帮扶的公司职工。
第四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为职工服务”为宗旨,对困难职工进行就业帮助、生活救济、法律帮扶等援助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委员会
主任:党委书记
副主任:总会计师、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成员:总经办主任、人资部部长、组织部部长、工会副
主席、发展计划部部长、职工医院院长、团委副书记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主任:组织部部长
成员:工会副主席、人资部部长、发展计划部部长
第六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对困难职工的信访接待工作,接待职工来访要满腔热情,对待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要认真听取和解答;
(二)负责对困难职工进行就业帮助、生活救济、法律帮扶等日常援助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职工困难;
(三)负责根据求助职工的请求,建立帮扶职工的档案,分类处理求助职工提出的不同意见和请求,及时了解求助职工的状况;
(四)负责对职工超越规定范围或不符有关规定的请求,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章就业帮助
第七条公司成立就业帮扶领导组,负责对困难职工提供就业帮助。
组长:总会计师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成员:人资部部长、总经办主任、离退处处长、实业公司经理
第八条帮助程序
(一)家庭生活困难、有就业愿望的职工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本人可填写生活困难家庭就业申请表,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
(二)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对要求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转送有关职能部门承办;
(三)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为困难职工家属发布就业信息,对困难职工中有就业愿望的人员提供帮助。
第九条企业的临时用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张贴招聘启示,进行公开考试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困难职工的直系亲属。
第十条同社会有关部门联系,组织劳务输出,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条件优先选派困难职工家庭人员外出务工。
第四章困难帮扶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困难职工帮扶领导组,负责对困难职工提供困难帮扶。
组长:工会主席
副组长:总会计师、党委副书记
成员:工会副主席、组织部部长、财审部部长、实业公司经理、职工医院院长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困难职工可向帮扶中心申请帮助:
(一)因家庭遭遇意外灾害导致生活难以为继的;
(二)家庭无固定收入而生活极其困难的;
(三)患大病家庭无力承担的;
(四)生活极度困难造成子女辍学的。
第十三条帮扶程序
(一)困难职工填写困难帮扶申请表,载明困难原因、困难状况、家庭人口,转送有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提请困难帮扶领导组研究确定;
(二)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建立贫特困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三)公司特困职工由公司领导和其结对子进行帮扶;贫困职工由所在单位中级经营管理者结对子帮扶;
(四)定期对贫特困职工帮扶情况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困难职工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申请帮扶资金。
第十五条对符合“低保”条件而未保者,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其办理“低保”手续。
第五章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法律援助领导组,负责对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组长:党委副书记
成员:发展计划部部长、人资部部长、总经办主任、工会副主席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领导组职责
(一)接受职工的法律咨询,宣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政策;
(二)协调劳动关系,依照《劳动争议条例》化解职工矛盾;
(三)参与对困难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的调查和处理,并为其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四)监督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援助程序
(一)本人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和理由;
(二)十五日内法律援助领导组讨论,提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意见;
(三)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根据受援助人员具体情况,由办公室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六章信访接待
第十九条公司成立信访接待领导组,负责接待困难职工的来信来访
组长:党委书记
成员:组织部部长、人资部部长、纪监处处长、工会副主席、离退处处长
第二十条信访程序
根据公司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信访接待工作要把热情服务与坚持原则相结合,把倾听意见要求与宣传政策法规相结合,把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疏导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访联系、通报、督办制度,对报送、转办的信访事项要协调督促、跟踪办理,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
第二十三条对信访办理情况进行登记、归档管理,对职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定期综合分析,上报党委。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职工的检举、控告保守秘密。
第七章帮扶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帮扶资金的筹集
(一)困难职工救济的行政专项拨款;
(二)工会经费中的部分资金;
(三)职工的各种捐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帮扶资金的管理
(一)帮扶资金为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外借、
转贷和挪作它用;
(二)帮扶资金由工会财务代管,要建立专项账目,专人负责,对不符合财务手续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三)费用支出的审批
500元以下由相关组长签字;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由相关领导组集体研究,组长签字;
1000元以上由帮扶中心领导委员会研究,组长签字。
第八章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联系外出劳务输出、代写诉状、代理劳动争议、印制法律法规宣传材料、购置相关法律法规书籍、职工救济和其它必要的支出;
(二)用于印制财务报表、各种申请书、代理业务或其它有报销凭证,可按规定额度由相关领导签字报销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八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审批程序:
(一)由困难职工填写困难帮扶申请表,由单位审核后报帮扶中心办公室;
(二)经帮扶中心办公室审查、汇总,报困难帮扶领导组研究;
(三)根据困难状况确定困难帮扶额度。
第二十九条遭受天灾人祸职工帮扶资金审批程序:
(一)由受灾人填写困难帮扶申请表,由单位审核后报帮扶中心办公室;
(二)家庭损失在万元以下的,最高帮扶不得超过1000元;家庭损失在万元以上的,最高帮扶不得超过3000元;
(三)经困难帮扶领导组研究,报帮扶中心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因患大病职工帮扶资金审批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困难申请并填写困难救济申请表;
(二)个人支付除医保报销外低于5000元,不给予困难帮扶;个人支付除医保报销外在5000元以上帮扶10%,但最高帮扶不超过3000元;
(三)由困难帮扶领导组研究,报帮扶中心委员会审批后生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