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卫生规范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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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餐饮业卫生规范

(完整版)餐饮业卫生规范

餐饮业卫生规范一、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餐饮业选址及环境、加工经营场所、餐饮具与工具设备、卫生管理、原辅料、加工操作等方面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1.2.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二、术语和定义2.1. 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的经营服务行业,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2.2.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业,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2.3.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2.4.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当场制作或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2.5.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不含菜肴品种)的提供者。

2.6.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其他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2.7.食堂指开办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2.8.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9.原料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和材料。

2.10.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2.11.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2.12. 凉菜(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指对经过烹制成熟、腌渍入味或仅经清洗切配等处理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2.13. 生食海产品指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的鱼类、贝壳类、头足类等水产品。

2.14. 裱花蛋糕指以粮、糖、油、蛋为主要原料经焙烤加工而成的糕点胚,在其表面裱以奶油等制成的食品。

2.15. 现榨饮料指以新鲜水果、蔬菜及谷类、豆类等五谷杂粮为原料,通过压榨等方法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非预包装果蔬汁、五谷杂粮等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等调配而成的饮料。

(完整版)餐饮业卫生规范

(完整版)餐饮业卫生规范

餐饮业卫生规范一、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餐饮业选址及环境、加工经营场所、餐饮具与工具设备、卫生管理、原辅料、加工操作等方面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1.2. 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二、术语和定义2.1. 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的经营服务行业,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2.2. 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业,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2.3. 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2.4. 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当场制作或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2.5. 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不含菜肴品种)的提供者。

2.6. 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其他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2.7. 食堂指开办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2.8.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9. 原料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和材料。

2.10.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2.11. 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2.12. 凉菜(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指对经过烹制成熟、腌渍入味或仅经清洗切配等处理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2.13. 生食海产品指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的鱼类、贝壳类、头足类等水产品。

2.14. 裱花蛋糕指以粮、糖、油、蛋为主要原料经焙烤加工而成的糕点胚,在其表面裱以奶油等制成的食品。

2.15. 现榨饮料指以新鲜水果、蔬菜及谷类、豆类等五谷杂粮为原料,通过压榨等方法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非预包装果蔬汁、五谷杂粮等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等调配而成的饮料。

餐饮业卫生规范(最新稿)

餐饮业卫生规范(最新稿)
附件5
推荐的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计划
项目
频率
使用物品
方法
地面
每天完工或有需要时
扫帚、拖把、刷子、清洁剂及消毒剂
1.用扫帚扫地
2.用拖把以清洁剂、消毒剂拖地
3.用刷子刷去余下污物
4.用水彻底冲净
5.用干拖把拖干地面
排水沟
每周一次或有需要时
铲子、刷子、清洁剂及消毒剂
1.用铲子铲去沟内大部分污物
2.用水冲洗排水沟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水冲净
5.用消毒剂消毒
6.风干
排烟设施
表面每周一次或有需要时
抹布、刷子及清洁剂
1.用清洁剂清洗
2.用刷子、抹布去除油污
3.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4.风干废弃物暂存容器每天完工或需要时刷子、清洁剂及消毒剂
1.清除食物残渣及污物
2.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水冲净
5.用消毒剂消毒
6.风干
3.用刷子刷去沟内余下污物
4.用清洁剂、消毒剂洗净排水沟
墙壁、天花板(包括照明设施)及门窗
每月一次或有需要时
抹布、刷子及清洁剂
1.用干布除去干的污物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5.风干
冷库
每周一次或有需要时
抹布、刷子及清洁剂
1.清除食物残渣及污物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5.用清洁的抹布抹干/风干
工作台及洗涤盆
每次使用后
抹布、清洁剂及消毒剂
1.清除食物残渣及污物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餐饮业及集体用餐配餐单位卫生规范

餐饮业及集体用餐配餐单位卫生规范
十八、内部质量控制与审查
18.1质量控制
建立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对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制作、储存、配送等环节进行严格把控,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18.2审查与改进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十九、外部监督与合作
19.1监督检查
主动接受政府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外部监督,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餐饮业及集体用餐配餐单位卫生规范
一、环境卫生
1.1建筑与设施
餐饮业及集体用餐配餐单位的建筑与设施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确保用餐环境整洁、卫生、安全。建筑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排水系统,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1.2清洁与消毒
餐饮业及集体用餐配餐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对餐具、容器、操作台、厨房设备等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确保食品安全。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餐饮业及集体用餐配餐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十一、食材溯源与记录管理
11.1食材溯源
餐饮业及集体用餐配餐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食材溯源体系,记录食材的来源、批次、供应商等信息,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11.2记录管理
各类食品加工、制作、销售等环节的记录应详细、准确、完整,记录应保存一定期限,以备查验。
2.3食品保质期管理
食品的保质期管理应严格执行,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及时处理,严禁使用过期食品。
三、食品加工与制作
3.1加工制作场所
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应保持干净、整洁,操作台、设备、工具等应符合卫生要求。生食和熟食加工制作场所应分开设置,防止交叉污染。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全文)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全文)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全文)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业中的食品卫生管理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提升餐饮业的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餐饮业指餐馆、酒店、快餐店、食品摊点等提供食品和饮料供消费者就餐或购买的场所。

第三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卫生管理。

第二章食品卫生许可管理第四条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并提供以下材料:经营场所的证明、经营者的身.分.挣明、餐饮业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等。

第五条食品卫生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实地检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在餐饮业经营场所显眼位置进行公示,未获得许可证的餐饮业经营者不得经营。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七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所销售的食品安全,不得销售过期食品、变质食品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第八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的原料来源合法,食品的采购、储存、加工、制作、销售等环节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进行检测,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第十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接受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第五章处罚与附则第十二条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餐饮业经营者,将受到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相关责任方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附件:1. 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申请表格2. 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餐饮业:包括餐馆、酒店、快餐店、食品摊点等食品服务场所。

2. 营业执照:依法取得的从事餐饮业经营所需的证照。

3. 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过食品卫生许可管理部门审批后颁发的证明餐饮业经营者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条件的证件。

餐厅卫生规范及管理制度

餐厅卫生规范及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餐厅食品安全,保障顾客身体健康,提高餐厅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餐厅所有员工,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二、卫生规范1. 餐厅环境(1)餐厅内外环境整洁,无积水、垃圾、杂物。

(2)餐厅地面、墙壁、天花板等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3)餐厅内设有垃圾桶,分类放置,保持垃圾分类投放。

2. 食品原料(1)采购食品原料时,严格检查供应商资质,确保原料新鲜、卫生。

(2)食品原料应分类存放,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3)食品原料在运输、储存过程中,注意防潮、防虫、防鼠。

3. 食品加工(1)厨房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保持个人卫生。

(2)厨房设备、工具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3)食品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卫生。

4. 餐具、用具(1)餐具、用具必须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2)餐具、用具分类存放,生熟分开。

(3)顾客使用过的餐具、用具及时清洗、消毒,确保卫生。

三、管理制度1. 餐厅卫生责任制(1)餐厅负责人对本餐厅的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2)厨房、服务员等岗位员工按职责分工,落实卫生工作。

2. 卫生检查制度(1)餐厅设立卫生检查小组,定期对餐厅卫生进行自查。

(2)卫生检查小组对卫生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餐厅卫生。

3. 培训制度(1)对新入职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卫生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4. 消毒制度(1)餐厅内设消毒设施,定期对餐厅、厨房进行消毒。

(2)餐具、用具、设备定期进行消毒,确保卫生。

四、奖惩措施1. 对认真执行卫生规范及管理制度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卫生规范及管理制度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餐厅负责人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应急预案的演练: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应急预案的更新与 完善:根据实际情 况及时更新应急预 案,确保其有效性
事故报告与处理流程
内容1:事故报告
内容2:处理流程
内容3:处理原则
内容4:处理要求
事故原因调查与分析
调查事故现场:了 解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涉及人员等
收集证据:包括食 品样本、现场照片、 监控录像等
加工操作规范制 度:规定食品加 工的操作流程、 加工方式等,确 保食品加工过程 符合卫生标准
加工场所卫生制 度:对加工场所 的卫生条件、环 境等进行规定, 确保食品加工环 境整洁卫生
加工人员健康管 理制度:对加工 人员的健康状况、 卫生习惯等进行 管理,确保食品 加工人员符合卫 生要求
配送车辆要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设备表面光滑, 无裂缝和锐角
设备内部定期清 洗和消毒
设备使用后及时 清洗和消毒
食品加工人员卫生
健康要求:食品加工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卫生习惯:食品加工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等。
培训要求:食品加工人员应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了解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和操作 规范。
感谢您的耐心观看
汇报人:博
监督方式:定期检查、随机 抽查、专项整治等
监督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
监督内容:食品原料采购、加 工制作、配送运输等全过程
检查内容与标准
食品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
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食品储存、运输的卫生要求
食品检验与留样的要求
问题整改与反馈
针对食品安全问 题的整改措施

餐饮服务卫生通用规范全文

餐饮服务卫生通用规范全文

餐饮服务卫生通用规范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与健康,餐饮服务业应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餐饮服务业应遵循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并根据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卫生标准。

第三条:餐饮服务业应设立卫生管理岗位,并负责整个餐饮服务环境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业应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各个环节的卫生要求得到落实。

第二章:场所卫生第五条:餐饮服务场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场所干净整洁,无明显污染和异味;2.场所通风良好,保持空气新鲜;3.场所内设有洗手间,并保持洁净;4.场所内的设备、器具和用具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

第六条:餐饮服务场所应进行日常清洁和消毒工作,并保持清洁记录。

第七条:餐饮服务场所应妥善处理垃圾,采取密闭或规范垃圾分类处理措施,确保无臭味和蚊蝇滋生。

第八条:餐饮服务场所应定期进行室内通风,确保空气流通。

第九条:餐饮服务场所应保证用水源具备卫生标准,并防止水源污染。

第十条:餐饮服务场所应设立明确的过期食材处理制度,并按要求定期清理冰箱和储物间。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储存第十一条:餐饮服务业应合理选择食品供应商,选择经过资质认证且具备健康证明的供应商。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业应建立进货规范,明确原材料的种类和来源。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业应设立食品储存区,并按照食品种类进行储存分类,避免不同食品相互污染。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业应设立食品储存记录,包括进货日期、数量、过期日期等信息,确保食品的有效管理。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业应定期对食品进行检查和抽样检测,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食品加工与制作第十六条:餐饮服务业应建立食品加工与制作流程,并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业应保证食品原材料的新鲜,杜绝使用过期或变质的原料。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业应加强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管理,包括人员卫生和操作台、设备的清洁和消毒等。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业应设立食品加工记录,包括加工日期、加工数量等信息,以便追溯食品的来源和加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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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卫生规范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餐饮业卫生规范一、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选址及环境、加工经营场所、餐饮具与工具设备、卫生管理、原辅料、加工操作等方面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1.2.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二、术语和定义2.1.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的经营服务行业,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2.2.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2.3.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2.4.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当场制作或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2.5.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不含菜肴品种)的提供者。

2.6.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其他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2.7.食堂指开办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2.8.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9.原料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和材料。

2.10.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2.11.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2.12.(包括、冷荤、熟食、卤味等)指对经过烹制成熟、入味或仅经清洗切配等处理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2.13.生食海产品指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的鱼类、贝壳类、头足类等水产品。

2.14.裱花蛋糕指以粮、糖、油、蛋为主要原料经加工而成的糕点胚,在其表面裱以奶油等制成的食品。

2.15.现榨饮料指以新鲜水果、蔬菜及、豆类等五谷杂粮为原料,通过压榨等方法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非预包装、五谷杂粮等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等调配而成的饮料。

2.16.自助餐指集中加工制作后放置于就餐场所,供就餐者自行选择食用的餐饮食品。

2.17.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和就餐场所。

2.18.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饮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2.19.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场所,包括专间、备餐场所。

2.20.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包括凉菜间、裱花间等。

2.21.备餐场所指成品的整理、分装、分发、暂时放置的专用场所。

2.22.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包括烹饪场所、餐饮具保洁场所。

2.23.烹饪场所指对经过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煮、烤、烘、蒸及其他热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2.24.餐饮具保洁场所指对经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存放并保持清洁的场所。

2.25.一般操作区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饮具的场所,包括粗加工场所、切配场所、餐饮具清洗消毒场所和食品库房等。

2.26.粗加工场所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部分等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2.27.切配场所指把经过粗加工的食品进行清洗、切割、称量、拼配等加工处理成为半成品的操作场所。

2.28.餐饮具清洗消毒场所指对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的操作场所。

2.29.食品库房指专门用于贮藏、存放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场所。

2.30.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更衣场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卫生间、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2.31.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2.32.中心温度指块状食品或有容器存放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

2.33.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

2.34.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

2.35.清洗指利用清水清除原料夹带的杂质和餐饮具、设备和设施等表面污物的操作过程。

2.36.消毒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破坏或除去病原微生物的操作过程。

2.37.指通过食品、食品加工者、、工具、容器、设备、设施把生物的、化学的污染物转移到食品的过程。

2.38.从业人员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供餐服务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三、选址及环境3.1. 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3.2. 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四、加工经营场所4.1.布局与功能间4.1.1.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能防止生熟食品在存放、操作中发生。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应分开设置;无法分设时,应在不同的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将运送的成品加以无污染覆盖。

4.1.2.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的可不设置)、烹饪(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可不设置)、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置原料和(或)半成品存放、及备餐(饮品店可不设置)的场所。

制作现榨饮料、或加工生食海产品的,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进行配制、裱花操作的,应分别设置相应专间。

集中备餐的食堂和应设有备餐间;无备餐间的快餐店和食堂,符合4.2.3.3的要求。

4.1.3.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

4.1.4. 粗加工场所内应分别设置肉类、水产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和操作台,水池数量或容量、操作台数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各类水池和不同场所(功能间)、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4.1.5. 烹饪场所加工食品如使用,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食品;使用煤油炉灶的,煤油储存容器应放在烹饪场所外,避免煤油或燃烧不完全物质污染食品。

4.1.6. 应设专用于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拖把等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的餐馆、食堂宜设置独立存放隔间。

4.1.7. 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4.2.内部建筑结构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4.2.1.屋顶与天花板4.2.1.1.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的设计应易于清扫,能防止害虫隐匿、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或建筑材料的脱落等情形发生。

4.2.1.2.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不易积垢、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在3cm以上);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减少滴落。

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

4.2.1.3. 烹饪场所天花板离地面宜在2.5m以上,小于2.5m的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有效排出蒸汽、油烟、烟雾等。

4.2.2.地面与排水4.2.2.1.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和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4.2.2.2. 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易潮湿的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小于1.5%)及良好的。

排水沟应有坡度、保持通畅、便于清洗,沟内不应设置其它管路,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不小于3cm),并设有可拆卸的盖板。

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

4.2.2.3. 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

4.2.2.4. 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4.2.3.墙壁与门窗4.2.3.1. 食品处理区墙壁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平滑的浅色材料构筑。

其墙角及柱角(墙壁与墙壁间、墙壁及柱与地面间、墙壁及柱与天花板间)宜有一定的弧度(曲率半径在3cm以上),以防止积垢和便于清洗。

4.2.3.2. 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易潮湿的场所,应有1.5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各类专间的墙裙应铺设到墙顶。

4.2.3.3.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和各类专间的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4.2.3.4. 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或设置,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

室内窗台下斜45度以上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4.2.3.5. 以自助餐形式供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或无备餐专间的快餐店和食堂,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

4.3.卫生设施4.3.1.供水设施供水应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

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统的可见部分应以不同颜色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4.3.2.洗手消毒设施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其位置应设在方便从业人员的区域;就餐场所应设有数量足够的供就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

洗手消毒水池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

洗手设施的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

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材料,结构应易于清洗。

水龙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4.3.3.通风排烟4.3.3.1. 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

空气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防止食品、餐饮具、加工设备设施受到污染。

4.3.3.2. 烹饪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

产生油烟的设备上方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4.3.3.3. 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应加设机械排风排气装置外,还宜分隔成小间,防止并做好的引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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