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办法
广州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广州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教育强市、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满足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对高层次人才的迫切需求,开辟引进优秀人才的绿色通道,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及短缺专业人才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25号)及其实施细则,围绕广州市建设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要求,全面落实广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包括公办小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和相关的教研、电教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小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领域具有丰富教学、教研或管理经验的广州市外高级教育人才。
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坚持以德才兼备、能力突出、业绩出色、业内认可为标准。
第二章引进对象和条件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违法违纪行为;(二)具备高级职称、良好的思想品德、突出的工作业绩、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三)拟纳入编制管理的非广州户籍人员应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规定的人口准入条件,对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第五条如果引进的人才不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或者人才本人选择不入编,可以柔性引进,人事关系不转入用人单位。
柔性引进的人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的对象分为两类:杰出人才和骨干人才。
杰出人才的范围包括:(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国家“特支计划”教学名师;(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校长、教师;(三)副省级城市以上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高层次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等称号获得者;(四)国家级名校长、名教师,省级“特支计划”教学名师,省级特级教师;(五)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成果主持人;(六)在学科、教学、教研等专业领域内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在全国或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的国内外优秀人才。
广州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办法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市人才集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A证)》(以下简称A证)或《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B证)》(以下简称B证)并按相关规定处于管理期内的广州市杰出专家(以下简称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以下简称优秀专家)和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以下简称青年后备人才)。
第三条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置为辅,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或已购买上述住房,但购房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的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高层次人才住房机制的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认定;市财政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住房资金的管理。
市监察、发展改革、科技、国土房管、建设、审计、规划等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高层次人才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货币补贴的方式和标准第六条货币补贴的方式主要有购房补贴、购房贴息、租房补贴。
需由市财政负担的货币补贴资金,统一在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所规定的货币补贴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住房价格水平变化等情况在必要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货币补贴标准届时另行发布。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享受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一)杰出专家中的两院院士200平方米,其他杰出专家150平方米;(二)优秀专家100平方米;(三)青年后备人才85平方米。
第八条购房补贴符合下列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时,由专项扶持资金给予购房补贴:(一)持A证的杰出专家;(二)持A证且工作关系在市、区(县级市)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事业单位并在编的优秀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方案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方案广州市一直致力于发展高层次人才,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
为了更好地激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来到广州市,以提升城市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水平,广州市特制定了高层次人才认定方案,为有实力和潜力的人才提供机会展示和发展自己的平台。
一、认定范围及条件1. 知名学术科研团队负责人:具备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点项目的能力,负责组织和领导科研团队在相关专业领域取得重大创新成果。
2. 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国内外重要学术影响力,以及具备成为国家"千人计划"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等条件。
3. 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在相关领域内取得杰出科技成果,且为企业的核心技术骨干,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
4. 创新创业人才:创办或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优异表现的创新创业人才。
5. 其他高层次人才: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或超过相关评定标准的高层次人才。
二、认定程序1. 申报阶段:个人或单位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认定申请,递交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并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2. 材料审查: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专家评审:根据申请人的学术、科研和创新能力,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对申请人的水平和成就进行综合评定。
4. 审批公示: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批,并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5. 颁发证书:认定通过的高层次人才将获得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认定证书,并纳入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库。
三、认定待遇1. 支持项目:认定通过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广州市相关政策的支持和优惠,包括人才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险等方面的特殊待遇。
2. 科研经费:广州市将为认定的学科带头人、知名学术科研团队负责人等提供一定的科研经费支持,用于科研项目的开展和团队的运作。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方案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广州市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为了吸引和留住一流的高层次人才,广州市政府制定了一套科学合理的高层次人才认定方案。
该方案旨在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帮助他们在广州市实现个人和职业发展。
二、认定标准1. 申请者应具备中国公民身份,年满18周岁。
2. 申请者应具备硕士以上学历,或者具备相应的职称,同时在相应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或工作经验。
对于海外高层次人才,他们应具备海外知名大学的硕士以上学历,或者在国际著名企业或科研机构具有一定研究或工作经验。
3. 申请者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或专业技能,并能够在自己的领域内取得明显的成果或对广州市的发展有重要贡献。
4. 申请者应通过评审机构的专家评审,获得高层次人才认定资格。
三、认定流程1. 申请阶段:申请者需要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
材料经初审合格后,进入评审阶段。
2. 评审阶段:评审机构将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专业技能和贡献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将根据一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综合评定申请者是否符合高层次人才认定的要求。
3. 认定结果:评审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最终确定申请者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资格。
认定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并在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网站公示。
四、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获得资格后,将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人才住房补贴:提供低租金或购房补贴,帮助高层次人才解决居住问题。
2. 子女教育优惠:提供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高质量学校的优惠政策。
3. 公共服务便利: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包括医疗、交通等方面的便利。
4. 创业支持: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创业支持和资金扶持,帮助他们实现创业梦想和经济独立。
5. 科研项目支持: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科研项目支持和科研经费,帮助他们开展前沿科研工作。
广州海珠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海珠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的对海珠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申请人才公寓租住、发放货币补贴,及社会力量投资市场房源投资补助的申请发放等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筹集管理、社会力量投资市场房源的投资补助审核及发放工作。
人才认定部门负责人才货币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发放。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财政、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城市更新、国土规划、招商、公安、消防、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四条人才公寓可以通过购买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等方式筹集。
鼓励用人单位、专业运营机构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筹集。
第五条人才公寓应控制在建筑面积为40~90平方米内,多种户型,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交通相对便利;(二)公共配套相对完善;(三)房屋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四)房屋安全、简单装修、通水通电、通风采光良好、有独立厨厕;(五)消防安全。
第六条通过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筹集作为人才公寓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原则上根据房屋产权资料(详见附件1)进行现场查勘,并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实施机构协商纳入作为我区人才公寓的相关事宜。
完成现场查勘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向人才认定部门公布人才公寓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地址、楼龄、建筑面积、户型、区域、公共配套等情况,并附房屋的外观图、室内图。
第三章分配管理第七条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承租人才公寓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详见附件2)。
第八条承租政府存量房源的,用人单位和申请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实施机构商议租赁合同内容,并签订租赁合同。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实施意见精神,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体系,优化我市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建设人才高地,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的广州市杰出专家(以下简称“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以下简称“优秀专家”)和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以下简称“青年后备人才”)。
二、保障内容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分为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新创业服务等五类。
(一)住房保障。
持有A证、在本市未享受过购买政策性住房待遇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本方案享受住房补贴或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等待遇。
持有B证、属于我市急需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参照以下标准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1.住房补贴。
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住房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
具体标准为:(1)杰出专家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1000万元,其他杰出专家500万元;(2)优秀专家200万元;(3)青年后备人才100万元。
2.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
不选择住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免租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免租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
认定后在穗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我市户籍的杰出专家,可无偿获赠所租住房;认定后在穗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我市户籍的优秀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可继续免租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10年。
具体标准如下:(1)杰出专家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约200平方米,其他杰出专家约150平方米;(2)优秀专家约100平方米;(3)青年后备人才约85平方米。
3.其他事项。
(1)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解决住房问题;(2)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未满3年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改领住房补贴;(3)高层次人才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年度起,按新层次对应的标准调整住房补贴,并从补贴总额中扣除之前已领取的补贴金额;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的可调整至新面积标准的公寓;(4)已享受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等市级项目相关人才经费资助、且额度超过本方案住房补贴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保障待遇;额度未超过的,可按本方案住房补贴标准补足差额;(5)高层次人才享受的公寓面积以实际可以提供的房源面积为准,每个家庭只能免租入住一套公寓。
2021年广州各区人才住房补贴条件

2021年广州各区人才住房补贴条件近年来,各大城市都掀起了一场“抢人才”大战,各项福利政策、补贴不断推出。
为了在这场大战中拔得头筹,广州各区也都纷纷推出重磅政策!想了解更多相关的补贴申请书可以点击“申请书模板”查看进行参考。
2021年广州各区人才住房补贴条件01、黄埔区住房补贴要求① 只针对新落户黄埔,且首次入户广州的外地人才。
②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③ 博士研究生未满 40 周岁,硕士研究生未满35周岁。
④ 申请人在人才引进批复文件签发后,在引进企业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且申请住房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引进企业,社会保险无补缴、代缴情况。
⑤ 在黄埔区有合法住所。
补贴金额:黄埔本科2w、研究生3w、博士5w02、南沙区住房补贴要求① 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学历。
② 具有南沙区户籍且入户后连续缴纳社保满3个月。
③ 本科未满35周岁、硕士未满40周岁、博士未满45周岁。
④ 未享受过南沙区安家补贴、购房优惠等相关政策,未(租)住过南沙区人才公寓。
⑤ 在南沙区范围内有合法住所(购房或租房)。
补贴金额:南沙本科2w、研究生4w、博士6w补贴标准① 黄埔区人才“美玉10条”广州黄埔区、开发区在招揽人才方面向来都是大手笔,对引进的诺贝尔奖获得者或院士,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安家费,对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安家费以及每月最高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住房补贴,连发三年!同时,新引进入户且在黄埔区企业工作满1年的本科应届生一次性发放2万元,硕士研究生补贴3万元,博士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补贴5万元!② 南沙区一千万元安家费、各类人才补贴据政策,诺贝尔奖获得者、国际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等高端领军人才最高可获1000万元安家补贴或可10年免租入住面积最高达2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在南沙区工作满10年后,可无偿获赠。
2023年度黄埔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管理和骨干人才住房补贴申请流程

2023年度黄埔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管理和骨干人才住房补贴申请流程摘要:1.2023 年度黄埔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管理和骨干人才住房补贴申请时间2.补贴标准和人数3.申请流程4.注意事项正文:2023 年度黄埔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管理和骨干人才住房补贴申请已启动。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申请流程,我们特此整理了以下内容。
一、申请时间2023 年度黄埔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管理和骨干人才住房补贴申请时间截至2024 年8 月12 日24 时。
请务必在此期间提交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
二、补贴标准和人数本次补贴标准为6000元/人(税前),共计划遴选1000名优秀高技能人才、250名优秀中高级管理人员和250名优秀技术骨干。
每个单位最多可推荐10名中高级管理人员和10名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无推荐人限制。
三、申请流程1.申请人需填写《黄埔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管理和骨干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2.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有效,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
3.单位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至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
5.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将在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6.公示期结束后,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补贴。
四、注意事项1.申请人需确保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2.各单位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确保推荐人员符合条件,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推荐资格。
3.申请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大家顺利申请2023 年度黄埔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管理和骨干人才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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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市人才集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A证)》(以下简称A证)或《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B证)》(以下简称B证)并按相关规定处于管理期内的广州市杰出专家(以下简称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以下简称优秀专家)和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以下简称青年后备人才)。
第三条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置为辅,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或已购买上述住房,但购房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的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高层次人才住房机制的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认定;市财政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住房资金的管理。
市监察、发展改革、科技、国土房管、建设、审计、规划等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高层次人才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货币补贴的方式和标准第六条货币补贴的方式主要有购房补贴、购房贴息、租房补贴。
需由市财政负担的货币补贴资金,统一在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所规定的货币补贴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住房价格水平变化等情况在必要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货币补贴标准届时另行发布。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享受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一)杰出专家中的两院院士200平方米,其他杰出专家150平方米;(二)优秀专家100平方米;(三)青年后备人才85平方米。
第八条购房补贴符合下列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时,由专项扶持资金给予购房补贴:(一)持A证的杰出专家;(二)持A证且工作关系在市、区(县级市)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事业单位并在编的优秀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
每平方米购房补贴标准按本人购买商品住宅时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下同)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的80%计算。
计算公式:本人应计发的购房补贴总额=购买商品住宅时上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80%×本人享受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
购房补贴总额的20%可在购房后凭预告登记证明书或房产证一次性领取,剩余购房补贴在120个月内等额计发,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
实际购房金额(以购房买卖合同所载金额为准)低于本人应计发的购房补贴总额的,购房补贴按实际购房金额计发;超过本人应计发的购房补贴总额的,超出部分的购房金额由购房者自负。
持A证且工作关系在本市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优秀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所在单位可参照上述办法及相应标准发放购房补贴。
第九条购房贴息持A证且工作关系在本市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优秀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时,不论其是否办理按揭贷款,均由专项扶持资金给予购房贴息。
购房贴息在60个月内等额计算,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
计算公式:本人应计发的购房贴息总额=购买商品住宅时上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80%×本人享受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0.26%×60。
第十条租房补贴持A证的杰出专家、优秀专家以及工作关系在市、区(县级市)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事业单位并在编的青年后备人才,在本市未购买商品住宅也未租住人才公寓,自行解决住房的,由专项扶持资金给予租房补贴。
租房补贴按月计算,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其管理期。
每月租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高层住宅平均月租金确定。
计算公式:本人管理期内每月计发的租房补贴=上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高层住宅平均月租金×本人享受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
实际每月租房金额(以《房地产租赁合同》所载金额为准)低于本人每月应计发租房补贴的,租房补贴按实际租房金额计发;超过本人应计发的租房补贴的,超出部分的租房金额由租房者自负。
持A证且工作关系在本市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青年后备人才,所在单位可参照上述办法及相应标准发放租房补贴。
持B证的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非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员),由专项扶持资金给予住房补贴,按其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月)计算,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每月住房补贴标准按上述办法的租房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本市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货币补贴方案需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支付的货币补贴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依法列入成本核算,实施情况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对已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但购房面积小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且持A证的高层次人才,可按差额面积给予发放差额购房补贴或差额购房贴息。
差额购房补贴、差额购房贴息分别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计算方法计算。
差额购房补贴或差额购房贴息在60个月内等额计发,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
第三章人才公寓的配置和管理第十三条持A证且尚未在本市购买住宅、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货币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第十四条人才公寓根据便于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的原则就近安排,其租金标准管理期内执行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管理期满应及时腾退住房,不腾退的按房屋所在地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
第十五条承租人才公寓应当签订《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其管理期。
第十六条高层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应当遵守人才公寓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以需定供原则,安排一定房源作为人才公寓,供高层次人才租住使用。
房源包括政府的直管公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购、改建的住房及其他住房。
第十八条已承租人才公寓的高层次人才,租住期内在本市购买了商品住宅或按本办法领取了货币补贴的,应在购买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后或领取了货币补贴后退回租住的人才公寓。
第十九条政府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政府人才公寓的收购、日常管理、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和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由市财政核拨。
第二十条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章申请审核程序和管理第二十一条高层次人才申请解决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在市国土房管部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下载《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向所在单位提交,并附下列材料:1.《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3.经监证的购房合同、预告登记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或购房贴息时需提交);4.经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租赁合同》(申请领取租房补贴时需提交,持B证者无需提交);5.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初审:所在单位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三)复核和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市国土房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四)公布。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签署审批意见。
审批结果在市国土房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布;(五)拨付货币补贴或安排入住人才公寓。
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发放货币补贴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报送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给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向需由财政负担货币补贴资金的高层次人才发放货币补贴,或安排申请人入住人才公寓。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权证的产权人或预告登记证明书的预购人、《房地产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为高层次人才本人(或本人及配偶)。
第二十三条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解决其住房问题。
第二十四条已按本办法享受了购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夫妻双方均不再按照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规定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第二十五条享受了租房补贴或购房贴息后,符合条件申领财政购房补贴的,发放购房补贴时须从总额中扣除之前已领取的租房补贴或购房贴息金额。
第二十六条高层次人才管理期内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次月起,按新的层次对应的标准调整货币补贴。
第二十七条高层次人才管理期满,累计发放货币补贴未达到应发放货币补贴总额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余额可按原标准和办法继续发放,直至发放完毕。
发放余额期间,高层次人才调离本市的,余额同时停发。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级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管理期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管理期内被取消资格的,货币补贴同时停发;在本市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按双方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高层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后,管理期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管理期内被取消资格的,租住的人才公寓应在3个月内腾退,不腾退的按房屋所在地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
第三十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记录高层次人才领取货币补贴的月数、金额以及租住人才公寓等情况。
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共享。
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纳入高层次人才人事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货币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骗取的货币补贴或实物住房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给予责任人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提及但存在其他政府部门规定的取消或追回高层次人才所享受的物质待遇情形的,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998年度至2009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附件1998年度至2009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单位:元/平方米)注:凡1998年以前(含1998年)购买的住宅,在适用本办法时统一按1998年交易登记均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