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

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不良资产就像个小麻烦,不过别怕,咱有不少办法来处置它呢。
一、直接追偿。
这就好比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如果债务人还有能力还钱,那咱就直接找他要。
可以和债务人好好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
比如说:“亲,你之前借的钱也该还啦,咱们都得讲信用不是?”要是债务人是企业,就去和他们的负责人谈,看看能不能制定个还款计划,分期把钱还上。
有时候,可能债务人就是一时周转不开,这种情况下,给他们点时间,大家都好过。
二、债务重组。
这个有点像给债务换个新模样。
比如说,降低利率或者延长还款期限。
对于债务人来说,压力就小了很多。
就像你本来每个月要还高额利息,现在利息降了,是不是感觉轻松点啦?对于债权人呢,虽然做出了点让步,但总比债务人直接破产,一分钱都拿不到强。
这就像是两个人互相让一步,海阔天空。
债权人可以和债务人重新签个协议,把新的还款条件都写清楚,大家按照新规则来办事。
三、打包出售。
这就像是把一堆不太好的东西打包卖出去。
把不良资产整合起来,卖给那些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公司。
这些公司就像“接盘侠”,他们有自己的办法来处理这些资产。
也许他们能从这些看似没价值的东西里发现宝贝呢。
对于债权人来说,虽然可能卖不了很高的价钱,但能快速回笼资金,也算是一种解脱。
就好比你有一堆旧东西,自己处理很麻烦,干脆卖给收旧货的,虽然钱不多,但省事儿。
四、核销。
这是一种比较无奈的办法。
当确实没办法收回债务的时候,就只能核销了。
不过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核销的,得按照规定的程序来。
就像你丢了东西,实在找不回来,只能认倒霉。
但在核销之前,还是要尽力去追讨一下的,毕竟每一分钱都来之不易。
五、资产证券化。
这个听起来有点高大上,其实就是把不良资产变成证券卖出去。
把不良资产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打包成证券,卖给投资者。
这样就把风险分散了。
就像把一个大麻烦分成很多小份,让大家一起分担。
不过这也需要有专业的机构来操作,还得有投资者愿意买才行。
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汇总解析和经典案例

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汇总解析和经典案例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通过一系列措施,将不良资产转化为现金或者其他有价物品的过程。
不良资产的产生是由于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偿还债务,这将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及时有效地处置不良资产对于银行和金融机构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来说,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转让方式:银行将不良资产转让给专门从事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投资机构,以获得现金回收。
转让方式可以是批量转让,也可以是单一项目转让。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银行减少不良资产的负债,并且将风险分散到其他机构。
2.处置资产包方式:银行将多个不良资产打包成为一个资产包,然后将其出售给投资者。
这样的资产包通常会附带有不同风险等级的债券,投资者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率来购买。
通过打包处置,银行可以提高不良资产的市场价格,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购买。
3.委托管理方式:银行可以将不良资产委托给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处置。
资产管理公司会根据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和债务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回收和处置。
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减少银行的不良资产余额,并节约银行的人力和物力。
4.再融资方式:银行可以通过再融资方式将不良资产转换为可再融资的资产,例如通过发行债券等。
这样可以帮助银行筹集更多的资金来支持自身的运营和发展,同时减少不良资产的风险暴露。
下面是一个经典案例,展示了一个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出现了一笔不良贷款,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
银行决定将这笔不良贷款进行处置。
首先,银行与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洽谈,决定将不良贷款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双方协商,资产管理公司同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这笔不良贷款。
然后,银行将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并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转让协议。
协议中包括转让的价格、付款方式和转让的条件等。
接下来,银行将不良贷款的相关信息提交给相关批准机构,以确保转让过程的合法合规。
不良资产处置七种方式

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一般有七种:1、诉讼追偿。
司法诉讼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也是经济活动中追索债务最常用的手段。
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丧失完全的还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一定的偿债来源,但一些企业无视信用,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务。
通过起诉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开国有机构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烦琐的报批手续。
2、资产重组。
资产的重组包括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置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
其实质是对债务企业做出债务重新安排,有的在还款期限上延长,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应收利息上做出折让,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适当折让。
对债务人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是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
3、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指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将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
4、多样化出售。
(1)、公开拍卖。
公开拍卖又称公开竞买,是一种通过特殊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和交易活动。
不良资产采用公开拍卖处置方式,具有较高的市场透明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能体现市场化原则,是当前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押资产中使用较多的方式。
该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标的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械设备、车辆和材料物资等。
(2)、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在通过市场公开询价,经多渠道寻找买家,在无法找到两个以上竞买人,特别是在只有一个买主地情况下,通过双方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不良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转让地方式。
它主要适用于:标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合适地买主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地情况。
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7大方式

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7大方式资产管理公司是专业化的金融机构,主要职责是帮助客户对资产进行管理和配置,包括处置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是指虽然有一定价值,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进行有效利用的资产,比如过期坏账、闲置物品等。
在处理不良资产问题上,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以下是其中的七种方式。
首先,资产直接出售。
这是最直接、最简单的方式,将不良资产直接出售给愿意购买的买家。
可以通过拍卖、在线交易平台等渠道进行出售,以期将不良资产变现。
其次,资产重组或剥离。
当一个资产组合中有不良资产存在时,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考虑对资产组合进行重组或者剥离。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不良资产与良好资产分开,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原有资产组合的价值。
第三,资产置换。
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考虑与其他资产所有者进行置换交易。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资产的影响,同时获得对公司更有益的资产。
第四,资产租赁。
对于某些闲置不良资产,可以考虑将其进行租赁。
通过租赁交易,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不良资产,同时获得持续的租金收益。
第五,资产抵押。
对于一些有价值但难以变现的不良资产,可以考虑将其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获得相应的借款资金,同时保留不良资产的所有权。
第六,资产处置和清算。
对于一些不良资产,可以考虑进行处置和清算,以最大程度地实现资产的价值。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清除不良资产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同时获得相应的资金回收。
第七,资产改造和再利用。
对于一些具有一定价值但难以变现的不良资产,可以考虑对其进行改造和再利用,以提高其价值。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不良资产的价值。
总之,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处置不良资产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通过以上七种方式,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资产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同时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利用和价值最大化。
在实际工作中,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处理,以实现公司和客户的共赢。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有几种

银⾏不良资产处置的⽅式有⼏种银⾏是我国最重要的⾦融机构,银⾏承担着维护⾦融稳定,落实央⾏相关政策,为社会提供融资服务等的功能,银⾏要经营期间会产⽣很多的不良资产,那么银⾏不良资产处置的⽅式有⼏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银⾏不良资产处置有七种⽅式:⼀、直接催收这是银⾏针对逾期贷款的普遍做法,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在诉讼时效内进⾏催收;2、注意催收的⽅式;3、催收主体的问题;4、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协议处置根据《民法典》第410条的规定:“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可以与抵押⼈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利益的,其他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与抵押⼈未就抵押权实现⽅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借新还旧借款⼈因临时周转困难⽆法偿还银⾏贷款,有的银⾏通过借新还旧、⽆还本续贷、债务重组等⽅式盘活不良资产。
但这种⽅式应重点注意两个问题:1、保证⼈。
根据《民法典》第695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未经保证⼈书⾯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和债务⼈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期限,未经保证⼈书⾯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2、担保物。
借新还旧合同为新合同,因此原对主合同的担保物要重新签订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也要重新办理,保证债权担保的延续性和有效性。
四、实现担保物权根据《民法典》第410条规定:“抵押权⼈与抵押⼈未就抵押权实现⽅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437条规定:“质权⼈不⾏使的,出质⼈可以请求⼈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因此,如果银⾏⽆法与抵(质)押⼈达成书⾯处置协议,可以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抵(质)押物实现担保物权。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汇总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汇总
一、通过追偿手段处置不良资产
1.诉讼追偿: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用于清偿不良资产。
二、通过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1.直接转让: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以折价方式直接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或企业,以期获得一定程度的资金回收。
2.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打包成资产支持证券,并发行给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利率和还本方式进行偿还。
3.对外招标:商业银行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不良资产转让给有意购买的企业或机构。
三、通过自办和联办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1.自行开发: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自行开发不良资产所在地的房地产、工业园区等项目,将不良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并通过出租、销售等方式获得经济效益。
2.与其他企业联办:商业银行可以与其他企业合作,联办项目,通过合作共赢的方式将不良资产转化为新增经济效益。
四、通过破产清算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1.强制清算:商业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倒闭企业进行清算,以便清偿不良资产。
2.自愿清算:商业银行可以与倒闭企业协商一致进行自愿清算,以便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的价值。
五、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
商业银行可以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置不良资产,由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收购、转让、租赁、出售等方式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以获得更好的效益。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式。
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对于保障商业银行的资金安全和经营利润至关重要,也对维护金融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类不良资产处置手段

债权类不良资产处置手段
1. 催收:通过电话、信函、上门拜访等方式,对债务人进行催收,要求其尽快还款。
2. 诉讼:对于长期拖欠的债务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欠款。
3. 债务重组:与债务人协商,通过调整债务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以帮助债务人缓解还款压力,同时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4. 债权转让:将不良债权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以获得资金回笼。
转让价格可能会根据债权的质量和市场情况进行折扣。
5. 债务追偿:委托专业的追债公司或律师事务所,对债务人进行追偿。
6. 破产清算:对于已经资不抵债的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其破产清算,通过清算程序追回部分欠款。
7. 资产抵债:如果债务人拥有可抵债的资产,如房产、车辆、设备等,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将这些资产用于抵债。
8. 核销: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可以将其核销,作为坏账处理。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置手段,有时也需要结合多种手段进行综合处置。
在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合法合规,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不良资产操作方法

不良资产操作方法
不良资产操作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委外销售:将不良资产委托给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销售,以获取更高的回收价值。
委外销售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协商销售等方式进行。
2. 委托管理:将不良资产委托给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处置,以保证不良资产的最大化利益和最小化损失。
委托管理可以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吸引有实力的企业来进行合作。
3. 直接处置:直接将不良资产进行出售或转让,以快速回收资金。
直接处置可以通过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4. 资产重组:将不良资产与其他有价值的资产进行整合或交换,以实现优化资产配置和增加资产价值。
资产重组可以通过合并、收购、转换等方式进行。
5. 处分与租赁:将不良资产出租给有需求的个人或企业,以获取租金收入或其他利益。
处分与租赁可以通过出租、租赁等方式进行。
6. 再融资:通过发行债券、增发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以弥补不良资产带来的损失和缺口。
再融资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增发股票等方式进行。
7. 外包服务:将不良资产的处置、管理等业务外包给专业机构进行,以降低成本和风险。
外包服务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和管理等业务。
总之,不良资产操作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能够最大化回收价值和最小化风险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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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一)1、诉讼追偿诉讼追偿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也是经济活动中追索债务最常用的手段。
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丧失完全的还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一定的偿债来源,但一些债务人无视信用,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务。
通过起诉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免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层层报批手续。
【4】但在诉讼追偿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现实的和法律的问题。
以下通过两个不同的案例,谈一谈本人对不良资产诉讼追偿的认识。
案例一:A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系1995年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
B公司系合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下简称中方股东)。
中方股东分别于1995、1996、1997年以自己的名义向C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了三笔贷款,共计1200万元。
当时,中方股东未向银行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笔贷款的期限届满后,中方股东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
此期间,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断向中方股东发出催收通知。
1999年10月,中方股东委派的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在未征得董事会和外方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以合资企业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1、合资企业以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已有建筑物)在1500万元的范围内为中方股东的借款提供担保;2、担保范围为银行自1995年10月1日至1999年10月期间向中方股东发放的贷款本息。
2001年3月,银行将上述三笔不良贷款本息债权全部转让给了D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于2003年8月向中方股东和合资企业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中方股东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判令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资企业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在该案庭审之前,原、被告三方达成协议,由合资企业代替中方股东偿还资产管理公司900万元债务,资产管理公司对其余债务予以免除。
中方股东将其持有的合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折抵给外方股东,以补偿外方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
协议达成后,资产管理公司撤诉。
一、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法律问题分析(一)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
本案例中,合资企业的董事长擅自以合资企业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高管人员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亦明确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上述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
案例中的抵押不符合最高额抵押的法律特征,属于一般抵押。
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一样,都是以一定地财产作为标的,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承担对债权的担保。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具有自己的特性:第一,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所作的担保。
一般抵押中,必须是先有债权然后才能设定抵押权,即抵押权的设定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
而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时发生在将来的,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其所担保的债权不仅尚未发生而且其具体数额也无从确定。
第二,最高额抵押具有不特定性。
一般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都是特定的:不仅债权的类型是特定的,而且债权的额数也是特定的。
但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将来发生的债权却是不特定的,即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和债权数额均是不确定的,而且在担保设立之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
第三,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对于一般抵押而言,因设定抵押时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因此不存在最高数额的限定。
最高额抵押则不同,由于在抵押设定时所担保的债权不确定,抵押人的担保风险也就具有不可预测性。
最高限额的设定实际上为抵押人设置了风险的限制,使抵押人免受风险。
最高限额即意味着抵押权人仅能在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银行与合资企业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之前,本案所涉全部贷款债权已经发生、特定,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并且已经成为不良贷款,因此,本案中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不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实为一般抵押合同。
二、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资产管理公司在该案庭审之前,与两被告三方达成协议,由合资企业代替中方股东偿还资产管理公司900万元债务,资产管理公司对其余债务予以免除。
中方股东将其持有的合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折抵给外方股东,以补偿外方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
协议达成后,资产管理公司撤诉。
如果资产管理公司不撤诉,法院可能作出怎样的判决?笔者认为法院很可能判决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
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后,合资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依据民法理论及上述法律规定,合资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可能出现以下两种结果:1、抵押合同的签署,属于银行违法、恶意向合资企业转嫁损失,银行并非基于对抵押合同的信赖而发放贷款,无论是银行还是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合资企业均无信赖利益上的损失。
因此,合资企业不应承担责任。
2、抵押合同无效,合资企业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鉴于银行、中方股东和合资企业均有过错,且银行和中方股东的过错相比更大,故合资企业承担的责任,应低于资产管理公司对中方股东进行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综合对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效力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原告资产管理公司应是基于上述可能出现的第二种结果,在原、被告三方协议中作出了很大让步,选择了撤诉。
案例二:1992年3月15日,中国**银行**支行(原债权行)与刘某(债务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20年。
后因债务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2004年4月6日,原债权行以债务人为被告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4年6月2日(诉讼中),原债权行将该债权及其他债权,整体打包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并向债务人发出公告。
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债权后,向**区人民法院申请主体资格变更,2004年7月8日,**区人民法院在未对诉讼主体变更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判决由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资产管理公司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人员以**资产管理公司不是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人为由,拒绝受理**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
后**资产管理公司只能协调原债权行,由原债权行就该判决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例的焦点问题是——即使**资产管理公司在诉讼中未申请诉讼主体变更,在判决生效后,是否可以直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人的观点,**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原因如下:一、据了解,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判决确认的权利人将其债权合法转让,受让债权的债权人(新债权人)申请执行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该项的“继承人”和“权利承受人”分别指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
这里我们单说法人,本人认为权力承受人是指当企业法人发生分立、合并、兼并等情形时,其分立、合并、兼并后存续的法人为权利承受人,即可变更该权利承受人为申请执行人。
但是,该规定仍没有涉及新债权人的执行申请问题。
结合上文,我们对新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作如下分析——如果只能由判决确定的债权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那么,原债权人在转让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后,主体资格消灭,新债权人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这种情况的出现就意味着该债权没有适格的申请主体而无法申请执行。
此时,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合法债权又如何实现?分析结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这就违背了我国民商事立法的本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利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上述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官于金融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资产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该通知明确规定了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处置不良资产时执行申请问题。
而执行立案人员以生效判决未变更诉讼主体,资产管理公司不是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权人,执行申请时诉讼程序已终结,不涉及诉讼阶段,执行程序亦未开始,拒绝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本人认为,这种说法是显然不正确的。
“已经涉及诉讼”并不是单指正处在诉讼阶段,而是指涉及过诉讼或正处在诉讼阶段。
“裁定变更执行主体”并不是只能对执行程序中的主体变更,还应包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
理解法律条文,应从法律条文的整体文义和设立法律条文的最终目的全面把握。
不能孤立、片面的解释条文的含义,更不能不适当的解释、应用条文来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未对某种情况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下达的通知是具有可行性和现实的指导意义的,应当予以执行。
综上所述,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前,转让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只要债权转让双方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债权受让方可依生效判决及债权转让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打包处置不良资产打包处置是指将两个以上的债权项目,按照一定的分类整体进行资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