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兵役制度
中国古代兵役制度。

中国古代兵役制度。
篇一:中国古代兵役制度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的部落战争,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朝代,兵役制度有着不同的发展和变化。
在古代中国,兵役制度主要是以征兵和徭役为主要方式,以确保国家安全和维护统治者的权威。
在战国时期和秦汉时期,兵役制度逐渐形成并规范化。
根据战国时期的兵役制度,每个国家都会根据人口和资源情况来确定士兵的征召数量。
在秦朝的统一下,创立了九年一次的徭役制度,即每九年轮流征召一批士兵入伍,以确保军队的实力和保持社会稳定。
这种制度在秦朝后继续沿用,并在汉朝进一步完善。
随着时间的推移,兵役制度逐渐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在东汉时期,兵役制度开始与土地制度相结合。
根据土地所有权和户籍,士兵们被征召为农民兵,他们既可以务农,又可以在军队中服役。
这种制度在中唐时期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以军户制度为基础的征兵制度。
军户制度要求每个农民家庭派出一名壮丁服役,以保证军队的稳定和实力。
到了宋朝,兵役制度达到了巅峰,以徭役制度为主要形式,士兵们被征召入伍并服役。
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宋朝实行了轮流征召制度,即每年征召一定数量的士兵,并在征召期结束后将其释放回农田。
这种制度保证了军队的人数和实力,同时也兼顾了农业生产的需要。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兵役制度在不同的时期和朝代有着不同的形式和内容,但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的安全和统治者的权威。
兵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民造成了负担,但也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军队的实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兵役制度也在不断演变和调整,逐渐向着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篇二:中国古代兵役制度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变革。
古代中国的兵役制度在不同的朝代和时期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义务兵役和征兵制度。
义务兵役是指在古代社会中,每个家庭都要派出一定数量的成年男子参军服役。
这种制度主要存在于农业社会,以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军队的实力。
在这种制度下,家庭通常会根据其财富和地位来决定派出多少人参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修订)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6.30•【文号】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69号•【施行日期】1999.06.30•【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7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
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
第三条士兵必须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手中武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士兵的服役管理第五条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第六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
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二)能胜任本职工作;(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
古代中国的军事制度与兵器发展

古代中国的军事制度与兵器发展古代中国的军事制度与兵器发展是中国古代历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几千年的历史中,中国经历了不同朝代的更迭,军事制度与兵器也随之不断变革和发展。
本文将以古代中国的军事制度和兵器为主线,探讨其演变与影响。
一、军事制度的演变1.封建时期的兵役制度在封建时期,中国的兵役制度主要是农兵兵役制。
农民被征召入伍,成为军队中的士兵,除了保卫家园,还需要完成军队下达的农田耕作任务。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国家的边防安全,但也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2.统一秦朝的徭役制度在统一秦朝时期,秦始皇采取了徭役制度,实行统一的徭役和兵役制度。
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文字、车轮,改革土地制度,进一步为统一兵役制度奠定了基础。
徭役制度的实施大大增强了秦朝的军事力量,为秦朝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3.分封时期的诸侯兵制在分封时期,诸侯国分封制度形成并建立了各自的兵制。
一些大国甚至规模宏大、装备精良的军队。
其中以楚国的军队最为强大,发展了各种兵种,如骑兵、步兵等,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指挥体系。
这种军事制度的发展对后来的军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4.隋唐时期的军制变革隋唐时期,军事制度发生了重大的转变。
唐朝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度,并设立了官军。
随着兵制的改革,士兵的选拔更加注重实际能力,使军队更加精锐。
唐朝的军事制度变革,为后来的宋朝、元朝等朝代的军事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兵器的发展与应用1.古代兵器的初级阶段古代兵器的初级阶段主要采用了石器和木器作为武器,如石斧、石锥和木弓等。
这些原始兵器虽然简单,但在当时的战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冶铜器时代的兵器革新随着冶铜技术的发展,古代中国的兵器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铜制兵器出现,如铜剑、铜矛等,其硬度和锋利度相对于石器和木器都有了显著提高。
这些兵器的出现,使军队的战斗力得到了显著提升。
3.战国时期的兵器竞赛战国时期,各个列国之间的兵器竞赛达到了顶峰。
各种先进的兵器如戟、弩、马车等相继出现,且技术日趋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1.08.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五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兵役登记第三章平时征集第四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五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六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七章战时兵员动员第八章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第九章退役军人的安置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四条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中国兵役制度

中国兵役制度中国兵役制度是中国的一套军事法规,也是一种基本军事体制。
它是保障老百姓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繁荣的重要基石。
中国兵役制度始自商周时期,当时设立了职业军队,出谋划策,抗击外敌侵略。
古代兵役制度最主要的是地方的军队,它们在地方的运营下,形成了一个层级的军队组织。
随着中国历史的发展,中国兵役制度也发生了变化,不同朝代的军事体制都留下了记载。
进入现代,1912年,清朝末期,辛亥革命成功发动,开创了新中国。
此后,中国兵役制度也进行了大部分的改革,经过一系列漫长且复杂的历史,中国军队仍然存在着它新的兵役制度。
比如,1955年,中国政府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从此有了新的兵役制度:中国的兵役责任分为义务兵役责任和义务兵役责任。
义务兵役,是指具有身体条件、受过至少八年书院刑训的男性公民,19岁以上可以立即参加义务兵役。
义务兵役的时长一般为两年,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减至一年。
经过培训和训练,义务兵役服役者将成为一名出色的士兵,他们将担任国家安全、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守护者。
相比之下,义务兵役制度则不限定参与者的年龄和身体条件,所有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均可以参与,参与者只需要参加必要的培训或完成岗位任务,就可以完成义务兵役责任。
而且,义务兵役服役时间也比义务兵役短,只要完成短时间的培训或服役,就可以放弃义务兵役期限。
在中国,义务兵役与义务兵役服役结合起来,形成了当今的中国兵役制度。
这一系统采用社会劳动力计划和全民参与的方式管理,国家采用规章制度对军队招聘、选拔、服役以及退役进行管理,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护老百姓的安全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中国兵役制度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有不少研究者探讨兵役制度的优化,比如招募更多的青年参军、改革兵役福利以及扩大青年参军的范围,以保障国家的安全。
中国兵役制度是中国早期的军事法规和基本军事体制,经过漫长的历史变迁和重要改革,保障老百姓的安全和维护国家安全,仍然是中国保护国家安全和繁荣的重要基石。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3年修订)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3.04.27•【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会令第113号•【施行日期】1993.04.27•【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6月30日实施日期:1999年6月30日)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
第三条士兵必须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手中武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士兵的服役管理第五条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第六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算起;调往服现役期限不同的军种,服现役期限随之改变。
第七条义务兵超期服现役,由团以上机关批准。
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必须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专业技术熟练。
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不得超过士兵编制总数的15%。
第八条志愿兵从义务兵中选取。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8.09.23•【文号】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4号•【施行日期】1988.09.23•【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3年4月27日实施日期:1993年4月27日)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4号1988年9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化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
第三条士兵必须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手中武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士兵的服役管理第五条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第六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算起;调往服现役期限不同的军种,服现役期限随之改变。
第七条义务兵超期服现役,由团以上机关批准。
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必须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专业技术熟练。
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不得超过士兵编制总数的15%。
第八条志愿兵从义务兵中选取。
义务兵选取为志愿兵,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二)能胜任本职工作;(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
第九条志愿兵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我国历代兵役制度简介

我国历代兵役制度简介兵役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军事制度之一,它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发展变化。
从古到今,任何国家都制定有兵役法律,通过法律确定一定的兵员征集方式,以适应战争的需要,我国各时期有不同的兵役制定。
(一)夏、商、周、秦、汉主要实行民军制。
兵役寓于田制之中,也就是把兵役和田制结合起来,凡有权利受田的成年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
平时耕牧为民,战时出征为兵。
这一制定直到西周时才比较完善。
西周规定每家出一人为“正卒”,随时准备出征参战。
其余为“羡卒”,服后备兵役。
出征时“以七家相更替,七征而役方一遍。
”春秋后期,又出现了考选勇士从军的办法。
战国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各诸侯国进行激烈的兼并战,竞相扩充常备军,开始实行征兵。
秦汉时期主要实行征兵制度。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规定17岁至60岁的男子都必须服兵役两年。
守卫京城的为“正卒”,守卫边防的为“戍卒”。
西汉初年,规定20岁的男子都要向官府登记,从23岁起服役两年。
在本郡服役一年,学习骑马、射箭称为“正卒”,在京师或屯田服役一年称为“卫士”或“戍卒”。
汉武帝时开始招募善骑射的壮丁从军。
(二)隋唐时期主要实行府兵制。
这一制度始于西魏。
隋唐时逐步完善。
唐代的府兵制同样是建立在田制基础上。
男子20至60岁都有权受田,同样也有服兵役的义务。
兵府由设立在当地的军府管理,平时散居务农,农闲时进行训练,战时奉命出征,战争结束后“兵散于府,将归于朝”。
当时兵的地位较高,可免除赋役,征战有功者得勋级,死亡者家属可受抚恤。
(三)宋代宋代盛行募兵制。
北宋时朝廷直接管辖的禁军从全国各地招募,守卫各州的厢兵在本州范围内招募,守卫边境地区的番兵从当地少数民族中招募,保卫乡土的乡兵由各地按户籍抽调的壮丁组成。
此外还强迫罪徒当兵,士兵社会地位低下。
(四)元、明、清时代主要实行世袭兵役制。
早在三国、两晋时代就实行这种兵役制度,把士兵之家列为军户,父死子继,兄终弟继,世代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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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
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
它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
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
兵役制度的种类很多,就其性质而言,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
兵制。
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
有强制性。
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慕兵制。
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
惩戒机关为地、市、州以上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市、州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设
立律师惩戒委员会,具体负责惩戒工作。
惩戒委员会由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
关的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27年建立以来实行的兵役制度,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孙科为何平白无故迁怒胡汉民呢?原来,孙科和代行大元帅职权的胡汉民早因意见不一,产生矛盾,以致颇受委屈的胡汉民曾向孙中山提出辞呈。
当时,孙中山正在前线督战,他深知儿子年少气盛,容易得罪人,立即写信力劝他以大局为重,同舟共济。
认真钻研新课程教学目标和要求,认真备好每节课,明确重点、难点,在传授知识的
基础上,进行思想教育和能力培养。
从建军之日起到建国初期的1955年,一直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
自愿参军的人员,
长期地在军队服务。
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这一时期,除个别
单位保留了极少数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外,全军基本实行清一色的义务兵役制。
兵役法规定
的义务兵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
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
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
从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决定指出,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并对现行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适当延长。
从1978年起,义务
兵服现役的时间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
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
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服预备役;民兵组织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
本组织形式。
新的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
兵役法修正案对《兵役法》11个条款进
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个条款。
新兵役法删掉了原兵役法中的“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新修订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
律改为2年。
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2020-202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调整了兵员征集主体,由农村和城镇待业青年调整
为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深化了士官制度改革,修改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兵役法的制定和修改
1952年开始了拟制兵役法的准备工作。
1953年3月23日,毛泽东主席正式签署了中
央军事委员会命令,决定成立兵役法委员会,由聂荣臻任主任,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
后勤部、海军、空军、公安军以及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领导为委员,领导兵役法的起草工作。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于1954年12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草案》。
195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兵役法》。
从此,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五十多种。
其中明法、
明算、明字等科,不为人重视。
俊士等科不经常举行,秀才一科,在唐初要求很高,后来
渐废。
所以,明经、进士两科便成为唐代常科的主要科目。
唐高宗以后进士科尤为时人所重。
唐朝许多宰相大多是进士出身。
常科的考生有两个来源,一个是生徒,一个是乡贡。
由京师及州县学馆出身,而送往尚书省受试者叫生徒;不由学馆而先经州县考试,及第后
再送尚书省应试者叫乡贡。
由乡贡入京应试者通称举人。
州县考试称为解试,尚书省的考
试通称省试,或礼部试。
礼部试都在春季举行,故又称春闱,闱也就是考场的意思。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
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
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服预备役;民兵组织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
本组织形式。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
兵役法修正案对《兵役法》11个条款进
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个条款。
新兵役法删掉了原兵役法中的“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②分封制的作用:西周通过分封制,加强了周天子对地方的统治,扩大了统治区域,
到西周后期,王权衰弱,分封制遭到破坏。
2020-202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调整了兵员征集主体,由农村和城镇待业青年调整
为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深化了士官制度改革,修改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这个“衔接训练大队(营级单位)”除了接受由“新训营”送来的新兵之外,由野战
医院出院的伤兵及休完假的士兵也都被送到这里衔接待命。
这个“衔接训练大队”编制和
最前线的战?部队拥有完全相同的编制,由三个步兵连和一个兵器连构成,在这里新兵老
兵混合编组接受训练,好处是可以让新兵在此先适应野战部队的实际状况,同时在实际下
部队时已经能有认识的老兵,这对新兵的心理有很大的帮助,也可以增加部队的向心力。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