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外籍专家(教师)聘请及管理办法

外籍专家(教师)聘请及管理办法

XXXX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制度(试行)为加强我院外籍教师的相关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学校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请效益,同时使外事人员的工作规范化。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外籍教师的聘请和管理是学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学科建设,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服务。

第二条外籍教师的聘请与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外事工作,学院实行由组织人事处领导下的归口管理.第三条组织人事处作为外籍教师聘请及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部门主管的领导下,统筹制定聘请计划,办理聘请手续,评估聘请效益等。

二、聘请工作第四条聘请外籍教师工作要遵守以我为主,按需聘请,加强管理,为我所用的原则。

第五条外籍教师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和第二语言教学经验。

所聘人员应对我国友好、愿与我合作,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

三、教学管理第六条外籍教师所在系部应及时以适当方式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的教育政策、教育制度、学校的培养目标、课程计划以及教学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第七条系部应适时听取外籍教师对工作安排、教学内容的意见,解决他们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八条对外籍教师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要进行精心安排,其教学工作量一般每周不少于16学时;增加或减少时,应以合同方式确定。

第九条教务处要建立听课和评估制度,对外籍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质量等进行定期检查。

同时认真听取外籍教师的意见,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以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系部要向外籍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用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及教学设备。

第十一条提倡中、外教师共同备课,观摩教学,交流教学经验;外籍教师可参加院、系、教研室组织的业务学习、学术会议、专题讨论等教学、科研活动;鼓励外籍教师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宗教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既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又禁止其在教育教学中传教或进行宣传宗教的活动。

厦门理工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厦门理工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3、维护外教的合法权益,确保外教在校期间享有国内员工的同等权利。
4、协调、考核各聘用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外教的聘用管理,确保我校外教聘用的效益。
第五条外教的教学、科研、生活管理及福利发放由教务处、聘用单位、科技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工会等各职能部门配合完成。
第三章聘用
第六条聘用条件
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专业类外教需具有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和相关工作经验;语言类外教须具有学士以上学历,优先考虑具有国外教育工作或相关语言培训工作经验者。
第七条聘用程序
1、每年10月份之前由各聘任单位将该年度外教需求计划和本单位用人计划一同向人事处上报,由国合处负责到各单位进行调研确认,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报送主管教学、人事和外事的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国合处会同人事处负责对外发布信息、物色人选。外教年度需求计划,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1)聘请外教的岗位数量、岗位职责、业务水平要求(含资质、知识经验结构等要求);
第三条外教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多方招聘,择优录用,依法聘请,强化管理,用其所长,讲求实效。
第二章管理职能部门
第四条外教管理工作归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下称国合处)统一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全面统筹外教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外教招聘,组织外教的应聘考核和合同签订,办理外教来华手续,核定发放外教工资。
2、负责对外教进行外事纪律教育,严格要求外教遵守中国法律、依法执教。
3、由国合处通过资料审核、工作经历调查、电话口试或视频面试等形式,初选出符合应聘条件的遴选对象。
4、由国合处组织所在教学单位、人事处、教务处相关人员及在职外教代表共同对符合应聘条件的遴选对象进行面谈、电话口试、视频面试、试讲,出具综合测评意见,并提出拟聘人选、工作任务和薪酬待遇的具体建议。

学校外籍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外籍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外籍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外籍人员的管理,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学校外籍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聘用的外籍人员及在校园内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学校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学校的宗教信仰、学术自由和教育理念,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第四条学校外籍人员应当遵守中国的治安管理制度,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学校外籍人员应当尊重中国的民族习俗风俗,不得有侮辱中国传统文化的言行举止。

第六条学校外籍人员应当保护学校的财产和环境,不得进行损坏或破坏学校的公共设施和场所。

第七条学校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学校的管理要求,不得擅自进入学生宿舍区、教学楼等受限区域。

第八条学校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学校的学术规范,不得有抄袭、篡改、捏造数据等行为。

第九条学校外籍人员在校园内从事工作和活动时应当佩戴有效的工作证件,出示有效的证件和身份证明。

第十条学校外籍人员在校园内发现有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上报给学校相关部门,协助学校查处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十一条学校对外籍人员的招聘应当依法程序进行,严格按照学校的招聘政策和流程进行。

第十二条学校对外籍人员的录用应当考察其个人的学历、资格、工作经验等情况,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学校外籍人员的工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足额支付其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

第十四条学校外籍人员应当接受学校的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为外籍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并对其工作场所和生活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居留与签证第十六条学校外籍人员应当依法申办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不得以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外籍人员须依法申请签发居留证件,定期向公安机关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学校外籍人员因个人原因需要离开中国境内时,应当提前向学校报备,确保其相关手续和安全。

学校关于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学校关于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国际化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校任教的外籍教师。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外籍教师的合法权益;2. 公平公正:对待外籍教师一视同仁,保障其合法权益;3. 尊重差异: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学术观点;4. 激励发展:为外籍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

第二章外籍教师的聘用第四条学校聘请外籍教师,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五条聘请外籍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两年以上相关教学、专业管理工作经验;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3. 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4. 对华友好,愿意与我校合作。

第六条学校应与外籍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外籍教师的管理第七条外籍教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外籍教师应按时参加教学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九条外籍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与国内教师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学校应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保障其宗教活动自由。

第十一条学校应关心外籍教师的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帮助。

第四章外籍教师的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外籍教师的考核与评价体系,定期对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社会活动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内容包括:1. 教学水平:教学效果、教学质量、教学方法等;2. 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学术水平等;3. 社会活动: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与国内教师的交流与合作等。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外籍教师续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我校将更好地管理外籍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doc

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doc

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外籍教师管理工作,引进国外先进教育科技成果和管理经验,根据《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籍教师的基本条件(一)对华友好,愿与我院合作,符合我院需要;(二)外籍教师须有学士以上学位,有两年以上相关教学经验;(三)身体健康,能担任协议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第三条聘请外籍教师的程序(一)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教学需要,于每年月底和月底前向学院教务处提出本单位下一学期的外籍教师需求申请。

教务处在综合后以书面形式在每年的月和月向学院提出确定。

学院外事办公室在接到学院确定的外籍教师聘请计划后即着手相关的工作。

(二)学院外事办公室须将拟聘材料备齐,上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批,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省外国专家局同意聘请后,到市外事办公室办理《来华邀请通知书》发给外籍教师,外籍教师凭通知书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办理来华签证。

(三)外籍教师应于新学期开始一周前抵达我院,由外事办公室派专人迎接并安排住宿。

(四)外籍教师抵达我院后,教务处应会同外教所在系(部)及时做好教学工作安排。

外籍教师需向外事办公室交一寸半身免冠照片张以存档及办理有关证件,并由外事办公室组织其进行常规体检和办理有关居留等手续。

第二章外籍教师教学管理第四条教务处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业务工作。

外籍教师所在的系(部)负责外籍教师教学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教务处的职责是:(一)根据教学单位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确定聘请人选,提出聘请外籍教师的书面报告。

(二)审定外籍教师讲学计划和教学使用的教材(包括参考影视及其它资料);审核各聘用单位上报的外籍教师工作计划,协助其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设施及专题讲座经验交流会或学术报告会等。

第六条外籍教师所在的系(部)的职责是:(一)根据学科和课程建设的需要,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任务;审核并协助外籍教师制订授课或科研计划选定教材和教学辅助材料,鼓励外籍教师采用先进的教学科研方法和手段。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外籍教师(专家)聘任与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校外籍教师(专家)(以下简称外教)的聘任和管理,加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充分发挥外教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升我校办学层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外教聘请(一)聘请原则聘请外教应贯彻按需择优选聘,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二)聘请程序1。

申请。

需聘用外教来我校进行长期教学的部门(下称聘用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的实际需要,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对外发展与国际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聘请外教的人数及其理由;外教的教学任务(教学科目、教学时数、教学对象等);外教的教学目标及其业务管理(教学要求、合作教师配备等)。

需聘请外教来我校进行短期交流、讲座等学术活动的部门, 应提前三个月向对外发展与国际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

核准。

对外发展与国际交流中心根据聘用部门的申请,结合学校年度发展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招聘。

3.招聘。

我校坚持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方针。

聘用部门可以充分利用本部门的人力资源和学术交流渠道,独立自主地选聘所需专业的外教;对外发展与国际交流中心应利用一切对外交流渠道,对聘用部门聘请外教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

4.签订合同。

任教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外教必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内容由聘用部门草拟,对外发展与国际交流中心审核,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与外教签订.外教合同期满,如工作表现良好、聘用部门需要留用的,可以续聘.(三)外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各项规定,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对华友好,愿意合作,业务水平较高,所从事专业符合教学科研实际需要。

2.语言类外教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历,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或持有语言教师资格证书,发音清楚,口齿流利,且教授的语言应是其母语或其国家的官方语言。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优先考虑。

专业类外教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3.年龄55岁以下,在教研、科研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放宽到59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外籍老师管理制度

外籍老师管理制度

外籍老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籍教师管理,保障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水平,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校招聘的外籍教师。

第三条外籍教师:指本校聘请的具有外籍国籍的教师。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依法管理,文明教学,互信互助,共同发展。

第五条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外籍教师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校长是外籍教师工作的领导者,负责全校外籍教师工作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对外籍教师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外籍教师的选拔与聘用第七条学校委托由关系部门组织外籍教师的招聘工作,聘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二)具备本学科专业知识和较好的教学技能;(三)体格健康,工作稳定,品德良好;(四)有至少两年教学工作经验,有合法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外籍教师的聘用程序:(一)申请:应聘者向学校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书、教学计划等相关材料;(二)资格审查: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三)面试:通过资格审查者,经学校面试,由相关部门组织;(四)录用:通过面试者,学校提出录用意见,上报学校领导审批;(五)签订合同:经学校领导批准,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新聘外籍教师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对教师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录用。

第十条外籍教师工作签证、居留手续办理:学校应为外籍教师提供全方位服务,协助外籍教师处理工作签证、居留手续等事宜。

第三章外籍教师的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外籍教师档案管理制度,对外籍教师的个人信息、聘用合同、考核结果等相关材料进行妥善管理。

(一)外籍教师的个人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包括姓名、国籍、联系方式、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二)外籍教师聘用合同:学校应当与外籍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并存档;(三)外籍教师考核结果:学校应当对外籍教师进行定期考核,并记录在案。

高校外籍教师管理办法(精选5篇)

高校外籍教师管理办法(精选5篇)

高校外籍老师管理方法(精选5篇)高校外籍老师管理方法范文第1篇【关键词】外籍老师教学监控教学质量随着高等教育全球化和市场化的打发展,高等教育模式日新月异,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下的高校之间生存与发展的竞争也更加激烈。

因此,如何利用外籍老师这一特色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质量成为浩繁中外合作办学高校的生命线。

而构建外籍老师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应对教学质量问题的一项紧要举措,是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实现自我超启程展的紧要手段,对于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可连续发展具有紧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要成立特地的外籍老师教学质量监控组织外籍老师教学质量监控重要实行校级宏观教学质量监管和使用部门日常教学管理两级监控模式,成立特地的外籍老师教学质量监控组织机构。

该组织机构要包含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两个构成部分。

领导机构重要对外籍老师教学质量监控进行整体的把控,对工作机构内容各小组进行分工监督。

工作机构针对各专项工作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对实在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对于组织内部要建立工作制度,确立工作规范,强化外籍老师教学质量管理职能,成立特地的督导组,对整个教学质量工作进行监督和信息反馈,确保信息畅通。

二、外籍老师教学质量监控内容要系统全面外籍老师教学质量监控内容体现了学校对教学质量的要求和标准,重要包含教学管理、教学过程和教学对象等几个方面的内容,教学过程的监控内容,重要反映了外籍老师教学工作的主观能动性,是中外合作办学外籍老师教学质量形成的主导方面,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所在。

而对教学对象的监控内容,则重要为了体现学生的主观学习和客观环境的影响,也是形成外籍老师教学质量的主体因素,对这一主体的监控,则是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整体教学质量的紧要保证。

另外,除了对教学过程和教学对象监控之外,由于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下的外籍老师开设课程在考试方面的自主性强,因此,还要加强对课程考核环节的监控。

实在内容应包含外籍老师课程考核方式,试卷命题与制作,课程考查方案、题库建设,考试管理制度的执行,阅卷与成绩评定以及成绩录入和试卷归档管理等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大学城市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聘用外籍教师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及相关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原则
聘请外教的工作,要本着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努力为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提供支持与服务,营造国际化办学氛围。

二、聘用资格要求
聘请校任教的外教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无未了结的法律纠纷或案件。

三、聘用程序
(一)申报需求
有聘请需求的部门应根据教学需求,提出学年外教聘请计划(人数、业务水平要求、教学课程描述),于每年4月20日前报送学院外事办。

外事办汇总申报材料,由学校审定通过后,做出全年外教聘请计划,向外发布招聘信息。

(二)资料审查
聘用外教实行“两审”制度,即由外事办对拟聘用的外教进行资料审核、工作经历调查、电话口试等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传给用人部门,用人部门根据外教资料进行复审,出具专业意见,书面上报外事办;外事办进行综合审查,符合条件的拟聘用人员将按照有关外教聘用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外教到任后,双方应及时签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办事。

同时由外事办负责办理外教的工作证。

四、外教工作量
(一)外教工作量
1.每学期基本工作量按照学院相关件要求执行,包括理论授课、学术科研、学生答疑、指导学生竞赛、指导学生社团等活动,超出部分课酬按照学院《xx大学城市学院教师工作量核算与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办法进行核算。

2.其他项目协议下聘请的外教,按相关协议规定执行。

(二)外教待遇根据外国专家局关于外教工资和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外教报酬标准。

1.根据国家外专局规定,学校为聘请的外教购买包括大病保险和保险在内的专项医疗保险。

2.外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缴纳方式为按相关规定由学校代扣。

五、外教管理
外教管理工作归口外事办统一负责,使用部门直接管理。

外教到校后,外事办先进行岗前培训,按需分配到教学部门。

使用部门负责外教教学业务的日常管理,应把外教管理纳入本部门员工管理制度下,应有专人负责联系外教。

(一)业务管理
1.用人部门应配备一位政治、业务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教的联络教师,协助外教开展教学工作。

2.根据本部门教学情况,教学部门应制定出具体的教学计划,明确外教在聘期内应达到的要求。

3.用人部门应向外教提供所教授的教材名称、主要参考书目,以及对教材允许变动的范围要求;要求外教按时提交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讲稿/PPT以及教学日历等相关材料。

4.用人部门应充分发挥外教在教学科研、中青年教师培养、学生竞赛、社团活动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外教与本单位教师合作研究、代表我校参加研讨会、以我校名义发表论等。

5.外教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教学,认真备课,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外教发生教学事故,参照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6.用人部门应对外教的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定期组织听课评课和学生综合测评,全面了解外教授课与学生学习情况,并书面上报外事办,考核每月一次,综合评估每学期一次。

对于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外教,学校将予以表彰奖励;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用人部门应及时向外教提出改正意见,对坚持不改者,学校可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7.教学部门应做好外教相关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和利用工作。

8.外教本人应在每学期结束时向外事办提交学期教学工作报告。

(二)请假制度
1.外教应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制度。

开学前必须到外事办报到。

无故不报到者,学校将按旷工处理。

学期尚未结束,不得擅自提前离校。

违者学校将按旷工处理。

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离校者,需要向外事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

2.外教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需出示医院证明)。

请假必须报外事办审批,事后必须到外事办进行销假并补上所缺课程,否则学校有权根据缺课的时间扣发相应的工资。

3.根据医生的诊断证明,外教在一个合同期内累计请病假不满30天,工资按100%发给,超过30天后,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三)综合管理
1.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外国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
规定》(外专发[2011]118号)的规定,学校与外教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口头协议均视无效。

2.用人部门应尊重外教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外教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对违犯上述规定者,应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外教在应聘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作涉及我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技秘密、特殊的生物资,以及违反规定的调查。

4.用人部门应主动关心外教的业余生活,适当安排好周末和节假日的体活动和参观、郊游等,加强对他们的人关怀。

5.外事办每学期不定期组织外教座谈会,了解他们的需求,掌握他们的动态。

6.用人部门联络教师应经常保持与外教的联系,电话、电子邮件或见面均可,掌握其思想动向和工作情况,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7.外事办应对外教使用部门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对使用管理不善的部门,报请学校暂停或停止其外教使用资格。

用人部门要对一些影响大、涉及面广的事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管理整改意见,书面报送外事办。

8.学校提供的住房仅提供给外教本人使用,未经学校同
意,外教不得擅自让他人在住房内过夜。

如有违反,将处以每次200元的罚款,从工资中扣除。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外教如果有亲戚访住宿,应及时通知校方,并到当地派出所登记。

如有违反,学校将通知当地派出所,由派出所进行处理。

9.外教应按照住宿要求,爱护宿舍内一切物品,保持清洁卫生,安全使用室内生活设施,不饲养任何动物,不擅自改装、安装线路、电器等,配合外事办及保卫部门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宿舍内设施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需照价赔偿。

10.外教工作合同期满且不再续签合同需要离校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离校手续:
(1)请相关用人部门出具完成所有教学工作的证明(包括课程教学、考试、阅卷、成绩登录等);
(2)归还从相关教学及管理部门借用的物品以及书籍等;
(3)由外事办、后勤处对所住住房进行例行的检查;
(4)归还住房钥匙以及学校为其办理的相关证件(如工作证等)。

11.学校保卫处负责外教宿舍的安全保障工作,应将外教住地作为安全防范重点,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外教的人身财产安全。

12.学校后勤处应做好外教宿舍的水、电、气等的服务
工作,定期对外教宿舍设施、线路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xx大学城市学院外事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