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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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解读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解读
标准的要求。 GB1576-2008 TSG G5001-2008 TSG G5002-2008
第四章 使用管理
9、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锅炉产品随机出厂资料(含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锅炉辅机、附属设备等质量证明资料; 锅炉安装调试报告、节能改造资料; 锅炉安装、改造和维修能效评价或者能效测试报告; 在用锅炉能效定期测试报告和年度运行能效测试与评价报告; 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记录; 计量、检测仪表校验证书;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报告; 燃料分析报告。
第二章 设计
锅炉仪表配置要求
监测项目
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D,t/h)或者额定热功率(Q,MW)
D≤4或者 Q≤2.8
4<D<20或者 2.8<Q<14
D≥20或者 Q≥14
指示 积算 记录 指示 积算 记录 指示 积算 记录
燃料量(煤、油、燃气等, 注1)

√√






燃气、燃油的温度和压力 √



蒸汽流量






给水流量

√√






热水锅炉循环水量

√√


√√Leabharlann √√热水锅炉补水量






过热蒸汽温度




蒸汽压力




热水温度




第二章 设计
排烟温度


tsg g0002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tsg g0002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tsg g0002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指导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该规程旨在加强锅炉节能技术的应用与推广,提高锅炉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国家节能减排工作。

《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明确锅炉节能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全面评估、可行性研究、技术导向等。

2. 锅炉节能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强调推广应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推动锅炉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3.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明确锅炉节能技术监督和管理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推动监督管理工作的协调运行。

4.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检查和考核。

规定锅炉节能技术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内容和方法,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5. 锅炉节能技术的宣传和培训。

强调锅炉节能技术宣传和培训的重要性,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意识,促进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6.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

明确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证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是锅炉节能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推动锅炉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高锅炉能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一、总则锅炉作为能源转换设备,是工业生产和民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设备之一。

然而,传统的锅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亟待进行节能技术监督和管理。

为此,制定和实施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对于推进能源节约、减少污染排放、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实现锅炉能源消耗下降、能效提高、污染减少的目标。

同时,通过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提升锅炉的整体竞争力,促进锅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原则:科学、公正、公开、有效原则。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应坚持科学的评价和监测方法,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可信。

相关信息和数据应进行公开透明,便于利益相关方了解和监督。

监督管理的策略和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能够有效推动锅炉产业的转型升级。

三、监督管理内容1. 能源消耗监测:对各类锅炉设备进行能源消耗监测,定期评估其能效水平,形成评估报告,提出改进和优化建议。

2. 技术创新和推广:通过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的锅炉技术,改进现有锅炉的能源利用效率和性能。

3. 环境保护和排放控制:建立并落实锅炉排放标准,对各类锅炉的污染排放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确保排放达标。

4. 综合管理和政策支持:建立完善的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并提供政策和经济支持,鼓励企业投资和采用节能技术。

四、监督管理措施1. 建立监测系统:建立全国范围的锅炉能源消耗监测系统,对各类锅炉设备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

2. 制定评估标准:制定和修订锅炉能源消耗评估标准,建立评估指标体系,量化评估锅炉能效水平。

3. 提供技术支持:建立专业的锅炉节能技术研究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推动锅炉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4. 加强监督执法:加大对锅炉节能技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监督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五、监督管理的意义1.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通过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实现锅炉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减少能源浪费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简称新锅规.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简称新锅规.

缝熔敷金属及热影响区夏比V 型缺口室温冲击试验;(3)焊接试件的材料为合金钢时,A 级锅炉锅筒的对接焊缝,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9.8MPa 或者壁温大于450℃的集箱类部件、管道的对接焊缝,A 级锅炉锅筒、集箱类部件上的管接头的角焊缝,在焊接工艺评定时应当进行金相检验4.3.2.3 试验结果评定附加要求(1)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的试验结果应当满足母材规定的抗拉强度R m 或者屈服强度R p0.2;(2)金相检验发现有裂缝、疏松、过烧和超标的异常组织之一者,即为不合格;仅因有超标的异常组织而不合格者,允许检查试件再热处理一次,然后取双倍试样复验(合格后仍须复验力学性能),全部试样复验合格后才为合格4.3.2.3 焊接工艺评定文件(1)施焊单位应当按照产品焊接要求和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编制用于评定的焊接工艺指导书(PWPS),经过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合格,形成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制订焊接工艺规程(WPS)后才能进行焊接;(2)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应当经过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存入技术档案,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焊接工艺评定试样至少应当保存5年4.3.3 焊接作业 4.3.3.1 基本要求(1)受压元件焊接作业应当在不受风、雨、雪等影响的场所进行,采用气体保护焊施焊时应当避免外界气流干扰,当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当有预热措施;(2)焊件装配时不得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才能进行焊接。

4.3.3.2 氩弧焊打底 下列部位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1)立式锅壳锅炉下脚圈与锅壳的连接焊缝; (2)有机热载体锅炉管子、管道的对接焊缝; (3)油田注汽(水、油)锅炉管子的对接焊缝。

(4)A 级高压以上锅炉,锅筒和集箱、管道上管接头的组合焊缝,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管子和管件的对接焊缝,结构允许时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4.3.3.3 受压元件对接(1)锅筒(锅壳)纵、环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当对齐,锅筒(锅壳)环缝两侧的钢板不等厚时,一般应当采用中心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2)名义壁厚不同的两元件或者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厚度差值若超过本规程4.3.4.4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应当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当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3,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以计算在斜面内,参见图4-1;图4-1 不同厚度钢板(元件的对接)4.3.3.4 焊缝边缘偏差锅筒(锅壳)纵、环向焊缝以及封头 (管板)拼接焊缝或者两元件的组装焊缝的装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纵缝或者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且不超过3mm ;当板厚大于100mm 时,不超过6mm ;(2)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 (包括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mm ,且不超过6mm ;当板厚大于100mm 时,不超过(a)纵缝(b)环缝δ—名义边缘偏差;t 1—薄板厚度;t 2—厚板厚度;L —削薄的长度。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一、规程制定的背景
2009年
高耗能特种设备约 268.5台, 锅炉60.9万台 换热压力容器69.8万台 电梯137.8万台 每年递增8%~10%
一、规程制定的背景
工业锅炉总容量(万t/h)
300
250 200
工业锅炉平均容量(t/h)
4.5 4 3.5 3 2.5 2 1.5 1 0.5 0
三、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8月30日颁布 (2010年总局第91号公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计 第三章 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附件A 附件B 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 锅炉仪表配置要求
第二章 设计
审查范围 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等 审查内容 设计能效、结构、辅机、监测计量仪表、 设计资料的完整性 经济运行说明书 审查定位 符合性审查
第二章 设计
质检特函[2010]85号: 1. 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交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应当 符合《锅炉节能规程》的相关要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 构对锅炉设计文件进行鉴定时,应当增加节能审查的内容。 2. 对于《锅炉节能规程》实施之前已经通过鉴定的锅 炉设计文件,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 要求在原锅炉设计文件中增加锅炉节能设计的内容。锅炉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本企业生产情况,提前向原鉴定机构或 备案机构提出增补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申请,以便鉴定 机构及时安排审查工作;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锅炉设计文件的节能审查工作。 质检特函〔2011〕36号 2011年10月01日以后,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 将不得投入生产
√ √ √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解读《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问:《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对锅炉能效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的内容做了哪些规定?答:按照《规程》的规定,在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活动中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监检。

一是在制造监督检验时,要核实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的报告、锅炉产品热效率测试报告(已经进行了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确认锅炉产品能效指标符合锅炉节能技术规范的要求、锅炉产品及辅机产品不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二是在安装监督检验时,确认涉及能效性能的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如给煤装置、炉排、炉拱、清灰装置、燃烧控制系统、监测仪表、测试孔等项目符合设计图样。

发现锅炉本体或系统有不符合相关锅炉节能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当及时通知锅炉安装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对已经进行过锅炉定型能效测试的,也应当进行能效测试。

三是对改造与重大维修的监检,要查看锅炉能效技术档案和改造或最大维修方案,核实改造或维修项目对锅炉及其系统不会造成降低原有的能效指标。

如对锅炉改造或重大维修可能导致锅炉及其系统能效变化时,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或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能效测试或者评价,以了解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问:《规程》对在用锅炉能效测试有哪些要求?答:做好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证锅炉节能运行的必要手段。

锅炉在运行中,因管理、作业人员操作、设备本身、燃料等各种因素的影响,锅炉能效指标可能会发生变化,或者达不到规范、标准的要求,为了避免影响能效指标的因素逐步扩大,应当定期进行能效监测,通过定期能效测试及时地发现这些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对在用工业锅炉进行定期能效测试,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的规定,采用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方法。

所谓简单测试方法就是在锅炉运行工况下,采用反平衡法进行测试。

测量项目按照《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10180-2003)要求进行。

TSG-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1号修改单

TSG-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1号修改单

TSG-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1号修改单D— 2 —— 3 —— 4 —计热效率,目标值按照表A-2中AI烟煤热效率目标值执行。

A1.3室燃(煤粉)锅炉产品室燃(煤粉)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要求见表A-3。

表A-3 室燃(煤粉)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燃料品种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 net.v.ar(kJ/kg)锅炉热效率(%)目标值限定值煤按燃料实际化验值92 88 注A-5:以水煤浆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应当达到锅炉设计热效率,目标值按照表A-3中热效率目标值执行。

A2燃液体燃料、燃天然气工业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指标燃液体燃料、燃天然气工业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要求见表A-4。

表A-4 燃液体燃料、燃天然气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燃料品种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 net.v.ar(kJ/kg)锅炉热效率(%)目标值限定值液体燃料轻油按燃料实际化验值96 90 重油天然气98 92— 5 —注A-6:以轻油、重油以外的液体燃料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应当达到锅炉设计热效率,目标值按照表A-4中液体燃料热效率目标值执行。

注A-7:以天然气以外的气体燃料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应当达到锅炉设计热效率,目标值按照表A-4中天然气热效率目标值执行。

A3燃生物质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指标燃生物质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要求见表A-5。

表A-5 燃生物质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燃料品种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 net.v.ar(kJ/kg)锅炉额定蒸发量(D,t/h)或者额定热功率(Q,MW)D≤10或者Q≤7 D>10或者Q>7锅炉热效率(%)目标值限定值目标值限定值生物质按燃料实际化验值88 80 91 86 注A-8:以低位发热量Q net.v.ar<8374kJ/kg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应当达到锅炉设计热效率,目标值按照表A-5中热效率目标值执行。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第二十五 条
锅炉 的煤闸板 ,风 结 果不符台能效 要求时 .虚当采取 下
( 锅炉燃料 入场检 验分析 与管 三) 理 制度 .并且按照设 计要求正 确选用
( 计量 仪表校准 与管理制度 t 四)
机轴承 .循环水 泵轴承的冷却 水和水 述措 施:
力除渣冲灰用水应当尽可能循环使用 使其符 台能效要 求.井且 由同一・ 测试
第一条
达到工业锅 炉热效率 指标 ( 见附 空 气系数等 与锅炉经济运 行有关的 主
促进锅 炉t 垒性 与经济性 的统一 .根 件 A)规定 目标值的 各类工业 锅炉产 要 参数指标及其 设计依据 。 直 锅炉 安装使用说 明书中应当包括 据 《 种设备安 盒监察条 侧》 商耗 品, 町以作 为评价工 业锅炉节 能产晶 特 、《
( 制造 单位对该产品进 行改进, 燃 料。 一J
第三章

制造 、 安装 改造与维
锅炉制造单 位应当
机构重新 测试确认 ,否则不 得继续制
( ) 炉及 其 系统维 护保 养 制 五 锅
度・
造该型号 的锅炉 产品・
第二十六条
( 测试 机构将该 产品不 符台能 二)
( ) 六 锅炉水 ( )质 处理管理 制 介
计量仪 表、水处理 系统、控 制系统等 术规 范及其 相应标准 的要求。锅 炉设
( F 以 简称锅炉 及其 系统 ) 。
( 额 定功率小 于 0 M W 的热 =) 7 燃用其他 燃料的锅炉 ,电加热锅 进行 核查 ,对于不符台节 能相 关露 求 承锅炉 ,不高于 i 0 8℃ 炉和余 热锅炉的节 能监督管理 参照本 的设 计文件 .不得通过 箍定。 各类 工业锅炉设 计热效率 值应当 ( ) 定蒸发量大 于或 者等于1/ 三 额 t 规程执行 。 第三条 本规 程规定 了锅 炉及其 满足 附件 ^中限 定值要求 电站 锅炉 h的蒸汽锅炉 和额 定功率夫干 或者等 ( 额定功 率小 于 或者等 于 I 四) . 锅炉设计应 当包括 热力 4 MW I 有机搏 载体锅炉 。  ̄ g 不高 F进 u . MW的热水 锅炉 , 不高于 1 0 7 系统节能 方面的基 本要求 对 于适用 热效率 值应 当满足相应标 准规定 或用 于0 7 范嘲内 的锅 炉 . 其设 计 、 造 安 装. 户技 术要求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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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问:《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对锅炉能效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的内容做了哪些规定?答:按照《规程》的规定,在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活动中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监检。

一是在制造监督检验时,要核实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的报告、锅炉产品热效率测试报告(已经进行了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确认锅炉产品能效指标符合锅炉节能技术规范的要求、锅炉产品及辅机产品不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二是在安装监督检验时,确认涉及能效性能的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如给煤装置、炉排、炉拱、清灰装置、燃烧控制系统、监测仪表、测试孔等项目符合设计图样。

发现锅炉本体或系统有不符合相关锅炉节能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当及时通知锅炉安装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对已经进行过锅炉定型能效测试的,也应当进行能效测试。

三是对改造与重大维修的监检,要查看锅炉能效技术档案和改造或最大维修方案,核实改造或维修项目对锅炉及其系统不会造成降低原有的能效指标。

如对锅炉改造或重大维修可能导致锅炉及其系统能效变化时,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或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能效测试或者评价,以了解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问:《规程》对在用锅炉能效测试有哪些要求?答:做好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证锅炉节能运行的必要手段。

锅炉在运行中,因管理、作业人员操作、设备本身、燃料等各种因素的影响,锅炉能效指标可能会发生变化,或者达不到规范、标准的要求,为了避免影响能效指标的因素逐步扩大,应当定期进行能效监测,通过定期能效测试及时地发现这些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对在用工业锅炉进行定期能效测试,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的规定,采用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方法。

所谓简单测试方法就是在锅炉运行工况下,采用反平衡法进行测试。

测量项目按照《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GB/T10180-2003)要求进行。

当能效结果低于《规程》附件A中限定值的90%,或者用户要求对锅炉进行节能诊断的,应当采用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详细测试方法进行测试,以准确评价其能效状况。

对锅炉不符合能效指标的,或长期在低效率下运行的,使用单位应当分析原因,进行必要的诊断,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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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中国质量新闻网2010-10-18 15:23:01编者按近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发布了《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行。

该规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环节的节能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规范锅炉节能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现将该规程的部分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学习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节能工作,促进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

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节能监督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对于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均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四条鼓励生产单位研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锅炉及其系统能源转换利用效率,以满足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

达到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见附件A)规定目标值的各类工业锅炉产品,可以作为评价工业锅炉节能产品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设计第五条锅炉及其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节能相关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通过鉴定。

各类工业锅炉设计热效率值应当满足附件A中限定值要求;电站锅炉热效率值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用户技术要求。

第六条锅炉设计应当包括热力计算、烟风阻力计算、水动力计算等内容,以明确锅炉及其系统的经济性。

第七条锅炉设计说明书应当包括锅炉安全稳定运行的工况范围、设计燃料要求、燃料消耗量、设计热效率、锅炉金属消耗量、配套的辅机参数,以及排烟温度、给水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与锅炉经济运行有关的主要参数指标及其设计依据。

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包括系统设计概况、安装指导要求和经济运行操作说明等内容。

第八条锅炉排烟温度设计应当综合考虑锅炉的安全性和经济性,符合以下要求:(一)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不高于230℃;(二)额定功率小于0.7MW的热水锅炉,不高于180℃;(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不高于170℃;(四)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进口介质温度50℃;(五)额定功率大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170℃。

第九条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流化床锅炉和采用膜式壁的锅炉,不大于1.4;(二)除前项之外的其他层燃锅炉,不大于1.65;(三)正压燃油(气)锅炉,不大于1.15;(四)负压燃油(气)锅炉,不大于1.25。

第十条锅炉燃烧设备、炉膛结构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计合理,与设计燃料品种相适应,保证安全、稳定、高效燃烧;(二)锅炉配风装置结构可靠、操作方便,风压、风量能够保证燃料充分燃烧且配风调节灵活有效;(三)层燃锅炉燃烧设备宜采用漏料少、漏风量小、料层厚度分布均匀的结构,并选择合理的通风截面比,其炉拱能够有效组织炉内烟气流动和热辐射,以满足新料层的引燃和强化燃烧的需要,保证燃料稳定着火和燃尽。

第十一条根据不同燃料特性和锅炉结构,合理布置受热面,选取合理、经济的烟气流速,减小烟气侧的阻力。

第十二条锅炉结构应当方便受热面清理,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0t/h和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燃煤锅炉,对流受热面易积灰时,应当设置清灰装置。

第十三条锅炉炉墙、烟风道、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应当具有良好的密封和保温性能。

当周围环境温度为25℃时,距门(孔)300mm以外的炉体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炉顶不超过70℃,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

第十四条合理设置检修门(孔),便于受热面清灰、清垢、保养和维修。

锅炉门(孔)、窥视孔、出渣口应当采用密封结构,保证锅炉漏风系数在设计要求之内。

第十五条锅炉计量、检测、控制仪表的配置应当满足《锅炉仪表配置要求》(见附件B)的要求。

锅炉本体以及尾部相连接烟风道应当预留能效测试、控制计量孔(点),用于检测、记录锅炉运行状况。

第十六条锅炉房系统设计时,应当在保证安全性能的前提下,充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水、电、自用热以及其他消耗,促进热能回收和梯级利用。

锅炉房设备布置时应当尽量减少管道、烟风道的长度及其弯头数量,以减少流动阻力。

第十七条应当根据用户热负荷需求及其变化特点合理选择锅炉炉型、数量和容量,使锅炉在最佳能效工况下运行。

第十八条当用户热负荷波动较大且频繁时,应当采取均衡负荷的措施,实现有效调节。

多台锅炉的系统宜配置集中控制装置,保证锅炉运行平衡,处于经济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锅炉介质参数的选取应满足使用要求,不应使锅炉的额定出口压力和温度与使用的压力、温度相差过大。

第二十条锅炉辅机配置应当与锅炉匹配,满足锅炉及其系统高效运行的要求。

水泵配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热水锅炉循环水泵,根据系统安全、设计阻力和循环流量进行选择,热水锅炉房循环水泵数量不得少于2台;(二)热水锅炉系统补水泵的选择能适应系统补水的需要,补水量一般不宜大于系统循环水量的1%;(三)蒸汽锅炉给水泵宜采用变速装置;采用变速装置时,应单元制运行。

锅炉风机参数的选取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出力、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烟风系统的阻力计算,并且根据空气含氧量、烟气的温度和密度以及当地的气压进行修正。

第二十一条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当合理利用,宜根据锅炉房连续排污总量设置连续排污扩容器和排污水换热器。

对总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t/h的蒸汽锅炉房,应当设置排污扩容器或者排污水换热器,以便回收排污水的热量,减少排污损失。

第二十二条锅炉及其系统应当杜绝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冷凝水、二次蒸汽和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并且采取措施尽可能提高可回收冷凝水的回收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宜采用半冷凝或者全冷凝尾部热交换装置,回收烟气中的热量。

第二十四条锅炉设计文件中应提出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水质要求。

第二十五条锅炉的煤闸板、风机轴承、循环水泵轴承的冷却水和水力除渣冲灰用水应当尽可能循环使用。

第三章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第二十六条锅炉制造单位应当保证锅炉产品能效达到规定指标要求,不得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锅炉产品。

第二十七条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能效测试工作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以下简称测试机构)进行。

工业锅炉产品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中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方法进行热效率测试(以下简称定型测试)。

定型测试热效率结果应当不低于附件A 规定的限定值,对于附件A未涵盖的锅炉,定型测试热效率结果应当不低于设计值的要求。

电站锅炉产品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能效测试,测试结果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者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锅炉定型测试可以在制造厂或者使用现场进行。

批量制造生产的工业锅炉(指同一型号、生产多台的情况),定型测试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及时将测试报告提交监督检验机构。

在定型测试完成并且测试结果达到能效要求之前,制造数量不应当超过3台,否则监督检验机构不得向该型号锅炉继续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批量制造的工业锅炉通过定型测试后,只要不发生影响锅炉能效的变更,不需要重新进行定型测试。

非批量生产的工业锅炉,应当逐台进行定型测试。

工业锅炉定型测试应当在安装完成6个月内进行;电站锅炉能效测试一般在安装完成后调试试运行期间进行。

第二十九条工业锅炉定型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要求时,应当采取下述措施:(一)制造单位对该产品进行改进,使其符合能效要求,并且由同一测试机构重新测试确认,否则不得继续制造该型号的锅炉产品;(二)测试机构将该产品不符合能效要求的情况书面告知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机构不得向该型号锅炉继续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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