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领土内生产、销售、运输、存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活动,以及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的行为。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以用于非法制造毒品的化学品,包括预制品和原料。
第四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性和用途,划分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和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五条生产、销售、运输、存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有关申请、备案、登记、审批、审验等程序,获得相应的许可证、许可证明等法定证照。
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按照规定的标识进行包装、标志、标识,明示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性质、用途、危险性等信息。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无毒替代品,减少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第二章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责任制、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购买相关责任保险,确保生产、销售、运输、存储易制毒化学品的风险合理转移。
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化学及物理性质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及时。
第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销售经营者的责任第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责任制、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容易被非法分离、提纯、合成或改性,用于非法制造毒品的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麻黄素、乙醚、麻醉药品(含芬太尼、布托芬、替芬太尼等)、前体化学品(包括乙酰亚胺、苯甲酰亚胺、氢氯酸等)、氯化亚砜、硝化甘油、乙酰亚硝胺等。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不泄漏、外泄易制毒化学品,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职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设备的选择与配置、安全生产工作流程、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管理、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和设备,采取必要的物理隔离、化学隔离、防火、防爆等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泄漏、外泄。
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物料的采购、检测、入库和使用流程,确保原辅材料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访客管理制度,对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登记,并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管理制度,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专门的存储、标识、记录和统计,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第二章安全监管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与管辖地区的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报生产状况、异常情况等。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以被用于非法制毒的化学物质,其制造和销售活动极易被非法制毒分子利用,违法分子通过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毒品和违禁药品,给社会安全和稳定带来严重危害。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渠道管理,建立用药记录和药品流转台账,严厉禁止违法利用化学品进行非法制毒活动。
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一定的生产技术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外流,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受到严格限制,购买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照信息,购买数量严格限制。
对于非法制毒分子通过虚假证照信息和伪造身份进行购买和运输的违法行为,应该予以打击和纠正,严惩不贷。
三、易制毒化学品流通环节的管理应当得到重视,各级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严惩违规企业和个人,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四、公安机关应当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的防控工作,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破获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举报和追缉,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五、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农业化学品等的分级管理,将其分门别类地进行监管和管理,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
六、本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和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监管部门、企业和个人应当切实落实好该条例各项规定,着力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非法制毒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总之,本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和防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各级监管部门、企业和个人应当切实落实好各项规定,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的大局。
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落实需要跨部门的协同合作,监管部门、警察机构、法律部门等需要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共同打击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和犯罪行为,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八、教育宣传是预防非法制毒的重要环节,坚持开展广泛宣传,特别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让青少年深入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危害性,坚决抵制非法制毒行为。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术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易制毒化学品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规定分类的可以用于制毒的第三类化学配剂,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易制爆化学品指公司使用或生产销售的符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中的化学品,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用于制造爆炸品的原料或辅料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类别、范围第四条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类别和范围如下:(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车间:硫酸、盐酸、二甲苯化验室:盐酸试剂、甲苯、丙酮、高锰酸钾、硫酸试剂、三氯甲烷。
(二)易制爆化学品。
生产车间:硝酸、硝酸镁。
化验室:高锰酸钾、硝酸、硝酸铋、高氯酸、硝酸银、重铬酸钾、过氧化氢、六次甲基四胺。
第四章各部门职责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对外沟通协调事宜由采购部牵头负责;易制爆化学品对外沟通协调事宜由综合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安环部牵头负责,并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管理职责(一)对外牵头配合公安机关对现场及台账进行检查,对内督办各部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并进行督导检查、考核。
(二)传达落实公安机关对易制毒、易制爆最新政策要求。
(三)检查责任车间台账及《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山东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是否及时、齐全、准确。
(四)接到易制毒、易制爆信息系统不能使用的报告后,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五)接到车间、部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丢失的报告后,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六)负责检查核对进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五证”是否齐全、有效;牵头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车辆在厂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安全科管理职责(一)负责定期检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储存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二)负责监督检查使用、生产、储存单位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一书一签的应知应会情况。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使用和滥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储存和使用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具有易制成或可滥用制毒目的的化学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有机合成原料、有机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预体药品、毒品前体药品等。
第四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性、易制毒性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分为特定易制毒化学品和一般易制毒化学品。
第五条制造、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或取得许可,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对于涉嫌非法生产、流通、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有权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关资产。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打击非法制毒活动。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管理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其危险性和易制毒性分为以下四类:(一)特定易制毒化学品:指危险性和易制毒性较高,被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严格管制。
(二)一般易制毒化学品:指危险性和易制毒性较低,但仍可被滥用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一般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一定程度的管制。
(三)易制毒前体化学品:指易制毒化学品的前体物质,包括预体药品、毒品前体药品等。
易制毒前体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严格管制。
(四)其他易制毒化学品:指无易制毒性但可能被滥用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对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管。
第九条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技术能力。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如下:
1. 许可制度: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需要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2. 专门销售点: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必须在特定的危险化学品销售点进行,不得在非指定场所销售。
3. 资质要求: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如企业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 记录和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都需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5. 监督检查: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规运营。
6. 限制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被严格限制,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且必须为合法合规的用途。
7. 安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要求进行储存,并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8. 禁止转移转让: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转移、转让给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9. 停产整治:对于不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相关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停产整治等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可能因不同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
因此,请根据所在地的具体法规和规定来进行了解和遵守。
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完美版)

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 Purpose:为了加强公司对易制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此类化学品造成的事故及危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做好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和废弃等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Scope:适用于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对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危化品处理及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过程。
3.名词定义 Terms Definition:【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指其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用于制造爆炸品的原料或辅料的危险化学品。
种类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
此类化学品必须执行“五双”管理制度。
【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种类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4. 权责 Accrual:企管中心环安部制订《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必要及时的修订。
负责全厂使用的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MSDS审核、及使用部门的安全评估。
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危害交流及应急防护知识培训。
采购中心负责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危险化学品采购人员必须经过危险化学品业务知识培训合格并取得政府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要求供应商必须将MSDS随采购的化学品一同(或在送货前)送至(传真)企管中心环安部文控负责对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供应商应审核其资质,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确保其资质内审批的经营范围和时效是合法的,并留存其复印件至企管中心环安部。
负责对于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需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并将备案证明交由具备“危险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货运企业承运(条款可列入《环安协议》或各次采购合同中),禁止供货商通过快递的方式送货。
在运输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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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对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贮存、使用、废弃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对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劳动部化学工业部 1996年12月20日颁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1.8《标准化工作导则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规定》
GB/T15496《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GB/T15498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3690《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4定义
20x x年x月x日发布20x x年x月x日实施
4.1 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4.2 易制毒化学品
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5正文
5.1 职责
5.1.1xxxx部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计划审核及组织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5.1.2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建立台帐和报告制度,并根据物资类别制定本部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5.2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计划与采购
5.2.1 采购部在采购危险化学品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须具有经营许可证,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严禁采购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5.2.2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应挂贴完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5.2.3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5.2.4 易制毒化学品(见附录A)的采购由xxxx部按法律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网上登记并应遵守下列要求:
5.2.4.1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5.2.4.2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提交下列证件:
a)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b)购买单位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5.2.4.3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
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5.2.4.4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一个月。
5.2.4.5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一个月。
对备案后一年内无违规行为的单位,可以发给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有效期六个月。
5.2.4.6 采购部应按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向合法的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单位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并保证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质量指标应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5.3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入库
5.3.1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回货时要求各使用或存储部门安全管理员到现场监督回货情况,并将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xxxx部备案。
5.3.2 购进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包装不得有破损、渗漏,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一致,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5.4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储存
5.4.1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严格的保管制度,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由专人管理。
5.4.2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处置场所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4.3 根据剧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5.5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发放
5.5.1 各部门领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前必须经生产部审核备案,储存部门方可发货,并及时做好发放记录。
5.5.2 搬运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穿戴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或拖拉。
5.6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
5.6.1 各部门应根据需求领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场所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保持最低数量,暂时不用和使用后剩余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必须妥善存放,归
橱上锁。
5.6.2 任何人不准私自保存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更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
5.6.3 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用;发现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公司和主管领导报告。
5.7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置
5.7.1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空包装,应当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公司xxxx部认可后方可进行。
5.7.2 对工厂无条件处置或当地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规定严禁自行处置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交由公安机关或环保部门废弃物处理机构进行处置,并做好交接手续。
6附则
本规定由公司xxxx部负责起草、解释和修订。
自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之日起生效。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A.1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A.1.1第一类
A.1.1.1 1-苯基-2-丙酮
A.1.1.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A.1.1.3胡椒醛
A.1.1.4黄樟素
A.1.1.5黄樟油
A.1.1.6异黄樟素
A.1.1.7N-乙酰邻氨基苯酸
A.1.1.8邻氨基苯甲酸
A.1.1.9麦角酸*
A.1.1.10麦角胺*
A.1.1.11麦角新碱*
A.1.1.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A.1.2第二类
A.1.2.1苯乙酸
A.1.2.2醋酸酐
A.1.2.3三氯甲烷
A.1.2.4乙醚
A.1.2.5哌啶
A.1.3第三类
A.1.3.1甲苯
A.1.3.2丙酮
A.1.3.3甲基乙基酮
A.1.3.4高锰酸钾
A.1.3.5硫酸
A.1.3.6盐酸
A.2说明:
A.2.1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A.2.2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