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损失账务处理
存货毁损报废的会计账务处理

存货报废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解答:发现存货毁损或报废,是指存货盘存时依然存在,但是已经损坏或报废等,不再具有存货原有的功能和价值,比如食品或药品等保质期限的,已经超过商品上标注的保质期限。
1.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企业对于盘存发现存货毁损或报废的,应在“存货盘存报告单"单独列示数量、账面金额等,作如下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工页税额转出)说明: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则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2、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对于盘存发现存货毁损或报废的,分别情况进行处理:(1)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责任人赔偿款原材料等(残料估价)管理费用(赔偿不足部分)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属于有财产保险的非正常损失,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赔偿不足部分)其他应收款一一^保险赔款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3、存货毁损或报废的增值税处理正确区分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否则就不需要转出。
4、存货毁损或报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存货盘点发现的毁损或报废损失,应按照25号公告办理。
(1)及时在会计上进行资产损失确认处理根据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只有企业"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才能在当年度申报税前扣除。
因此,存货盘亏的,应及时通过企业内控程序做出审批决定,以便及时在会计上做出"损失处理、(2)税前扣除损失金额的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存货作报废处理账务处理

存货作报废处理账务处理(2011-12-06 19:30:39)转载▼标签:杂谈存货作报废处理,账务如何处理1月底进行仓库盘点的时候,很多货物都是存货,已经没办法销售出去了,公司决定报废处理,请问下记账要怎么记?报废要报批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先找税务师事务所出个损失鉴定报告。
根据鉴定报告确认的损失金额借:营业外支出贷:存货相关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一、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1、增值税方面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2、所得税方面对于因“管理不善”记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果具备第13号令中规定认定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某内资企业系一般纳税人,2006年不包括以下经济业务的情况下的会计利万元,应交增值税金已足额上交,其它会计资料反映情况如下:200润为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5万元;因仓库保管员王某放松责任心,导致仓库原材料被盗,经盘查,材料账面价值为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4650元);意外火灾造成库存产品全部烧毁,该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金额40万元。
已知全年总计耗用存货金额500万元,全年生产成本金额800万元;12月份盘亏一批8月份购入的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盘亏金额为9万元,查明属于定额内自然损耗;以上材料进项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和纳税调整。
小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盘亏账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盘亏账务处理一、存货盘亏的成本及影响1. 存货盘亏的成本包括:盘亏损失、处理费用、破损和损坏的存货等。
2. 存货盘亏会对企业的成本、利润和税务申报产生影响,因此需要正确处理盘亏账务。
二、存货盘亏的确认与计量1. 确认存货盘亏的情况需进行实地盘点,确认实际存货数量和账面数量的差异。
2. 盘亏数量确定后,需进行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三、存货盘亏的会计处理方法1. 对于一般小企业来说,存货盘亏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损益直接处理法:直接将盘亏损失计入损益,影响当期利润。
(2)计提跌价准备法:将盘亏损失计提为跌价准备,影响当期利润和存货净值。
(3)计提坏账准备法:将盘亏损失计提为坏账准备,主要适用于易腐烂、易变质的存货。
(4)调整存货成本法:调整存货账面成本,将盘亏损失计入存货成本中。
2. 针对不同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存货盘亏会计处理方法,但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存货盘亏的税务处理1. 存货盘亏会对企业的所得税申报产生影响,需合理处理税务问题。
2. 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相关规定,企业在处理存货盘亏时,需按照税务法规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3. 对于存货盘亏可能导致的减少利润、影响所得税计提等问题,企业应交流专业税务师提供相关建议,保证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五、存货盘亏预防与控制1. 企业应加强存货管理,建立科学的存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存货盘亏问题。
2.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对存货管理的重视程度,减少盘亏的发生。
3. 对易腐烂、易变质的存货,企业应加强保管和管理,定期检查存货的质量和数量,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六、结语存货盘亏作为企业日常经营中常见的问题,对企业的成本、利润和税务申报产生重大影响。
企业应加强存货管理,建立科学的存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合理处理存货盘亏的会计和税务问题,预防和控制存货盘亏的发生,保障企业的经营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存货盘亏时,是否需要考虑存货跌价准备及账务处理

存货盘亏时,是否需要考虑存货跌价准备?在固定资产盘亏中,借:待处理财产损益、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但是在存货盘亏时,书上的借方只有待处理财产损益,意思是不用考虑存货跌价准备吗?但是存货结转成本的时候又要结转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此条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存货盘亏需要扣除计提跌价准备金额,但是将其列入“存货毁损”的处理后面,有着比照处理的意涵。
实务中,存货盘亏的原因有多种,部分原因甚至可以归类为“存货毁损”,比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毁损,经过盘存也会发现是盘亏的,大风刮走了,洪水冲走了,客观现实中也是存在的。
因此,对于存货毁损与存货盘亏,有时候是无法截然分开的。
另外,存货盘亏也有可能是计量收发差错等造成的。
比如,企业购进一批商品用于对外销售,按重量销售,最后盘存发现盘亏。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综上所述,对于存货盘亏时,应按照账面价值结转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即应该是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对于盘亏的后续处理,再经过审批后,根据原因分别处理:1.属于计量收发差错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盘亏,应先扣除保险赔款和过失责任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盘亏,应先扣除保险赔款和过失责任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说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丢失、被盗、霉烂变质而盘亏的,其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
记账实操存货盘亏的账务处理

记账实操-存货盘亏的账务处理
一、存货盘亏的账务处理
存货盘亏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一)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二)批准处理后:
借:管理费用(收发计量差错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营业外支出(自然灾害等)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三)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做进项税转出。
二、存货盘亏解释
存货盘亏是盘点后存货的账面结存数大于实际结存数的情况。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正常损失外,因自然灾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货物的损毁,主要包括外购货物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的短少,即税法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
三、存货盘亏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应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故纳税人存货盘亏需分析具体原因,凡属于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对应的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
存货账实不符的会计账务处理

存货账实不符的会计账务处理对于在盘存过程中发现的存货盘盈、盘亏或毁损、报废、贬值等账实不符的,应在盘存后及时做出相应的财务处理。
第一步,是要先查找原因,分清造成盘盈、盈亏、毁损、报废等的原因。
比如存货的盘盈,可能是供应商的送货,但是库房和财务上都还没有来得及办理入库手续,此时就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入库手续;也有可能是供应商随货赠送的样品等,不但需要办理入库手续,还需要在会计核算中确认一项收入。
第二步,对于发现的盈亏、毁损、报废、贬值等,需要按照企业内部分级授权制度上报审批。
什么意思?盘亏的金额小,可能是分管副总和财务总监签字即可处理,如果金额大可能就需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甚至是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才能处理。
比如〃獐子岛〃的扇贝去哪儿了?几个亿的存货损失要作为盘亏计入当期损益,岂止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就能决定吗?第三步,及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步,及时按照税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留档备查。
(一)存货盘盈的财税处理1、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企业对于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盘盈的存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做如下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管理费用如果是采购时,供应商随货赠送的样品、赠品等,平时没有办理入库手续等原因造成的:借: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营业外收入3、存货盘盈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存货盘盈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涉及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存货盘盈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税所得。
会计处理直接冲减管理费用或计入营业外收入,都直接计入了当期的应税所得,不存在税会差异,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二)存货盘亏的财税处理1、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①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②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存货盘亏:借: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2、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①属于定额内合理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报经批准后:借:管理费用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②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责任人赔款)管理费用(责任赔款不足部分)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③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保险赔款不足部分)其他应收款一保险赔款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3、存货盘亏的增值税处理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讲,无论是外购存货还是自制存货,其进项税额在抵扣了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存货损失的情况,就涉及到该损失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的判断。
存货损失账务处理

存货损失账务处理The final revision was on November 23, 2020存货损失进项税转出: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很重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
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
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
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
记账实操-存货损失的会计账务处理

记账实操-存货损失的会计账务处理企业经常会遇到存货盘亏、报废、损毁或是变质的商品,那么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已抵扣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呢?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准备备查的资料又有哪些呢?本文将对存货损失账务处理及税务申报进行详细介绍。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盘点表;(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一、与企业存货损失相关的会计处理1、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发现并查明存货发生盘亏或毁损时,应先将存货价值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报经批准之后再根据不同具体的原因,计入相关损溢科目:①盘亏时,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账务处理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库存商品/周转材料等②企业查明原因:存货盘亏或毁损是由计量差错或管理不善引起的一般损失,经批准批后此部分金额计入“管理费用”;相关责任人员或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计入“其他应收款”;因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因素造成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账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非常损失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其他应收款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因管理不善)③直接出售报废的存货残料取得收入时,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等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其他业务成本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报废存货残料的价值)④存货盘亏及报废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账务处理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与企业存货损失相关的所得税处理1、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自2017年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扣除的企业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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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损失进项税转出: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很重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
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
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
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
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二,对有保质期的货物,假如没有保质期约束,其货物仍可继续使用,就不存在自行需要处理掉的问题。
超过保质期存货不仅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而且这类存货往往都是关系人身安全,如食品、药品等,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做出严格的保持期限。
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存货损失,其进项税额的处理也不属于管理不善。
对此,国家尚无统一的税收政策,但安徽省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做出这样的解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三,存货由于未到保质期而发生损失,通常情况下是与采购计划盲目、货物采购质量、验收人、生产过程等多因素相关,这些现象不能排与除管理责任有关,极有可能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损失。
如能提供证明与管理不善无关的证据,被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不做非正常损失处理。
存货损失怎样进行财税处理?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一、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1、增值税方面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2、所得税方面对于因“管理不善”记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果具备第13号令中规定认定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某内资企业系一般纳税人,2006年不包括以下经济业务的情况下的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应交增值税金已足额上交,其它会计资料反映情况如下: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5万元;因仓库保管员王某放松责任心,导致仓库原材料被盗,经盘查,材料账面价值为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4650元);意外火灾造成库存产品全部烧毁,该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金额40万元。
已知全年总计耗用存货金额500万元,全年生产成本金额800万元;12月份盘亏一批8月份购入的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盘亏金额为9万元,查明属于定额内自然损耗;以上材料进项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材料,该企业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存货跌价准备只影响计税所得额,即调赠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并不影响会计利润额,故不必作调账分录;2.被盗材料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7%+4650÷(1-7%)×7%=8059.50元,借: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 贷:原材料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59.50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由王某赔偿2万元,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借:管理费用38059.50 其他应收款———王某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3.被毁产成品的进项税转出额=(产成品的损失金额×全年耗用存货金额÷全年生产成本金额)×适用税率=(40×500÷800)×17%=4.25万元,借:待处理财产损溢442500 贷:产成品4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2500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借:营业外支出442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442500 4.盘亏入账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05300 贷:原材料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300 根据第13号令,定额内合理损耗,属正常损失,不必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直接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借:管理费用———定额损耗1053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05300 根据上述业务,该企业应交增值税=8059.50+42500+15300=65859.50元,应税所得额=2000000+150000-38059.50-442500-105300=1564140.50元,应交所得税=1564140.50×33%=516166.37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上非正常损失当年未报税务机关批准,则不允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抵扣;对于正常损耗,虽少了审批这一程序,但也要在证据确凿后才在当年扣除。
财产损失在审批前后的会计处理每年1月15日前,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及相关资料,申请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
因为财产损失的申报与批准需要间隔一定的时间,且财产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利润总额和按照税收法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也不一定相等。
所以在税务机关审批前,可以先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将财产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再作纳税调整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财产损失审批前的会计处理某公司库存的再生PS版,因市场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形成该部分商品滞销。
该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于2006年6月30日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该商品进行计价。
账面成本280000元、预计可变现净值224000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6000元。
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56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56000 2006年12月9日,该部分商品保质期限已到,无法销售,只能作废铝变卖处理。
该批PS版折合5000平方米,每平方米重量0.8公斤,根据近期废铝的市场价格每公斤10元估算,则该批废品价值为40000元。
应转出进项税额:(280000-40000)×17%=40800(元),报废PS版形成实际损失:280000-40000+40800=280800(元),管理费用再次入账金额:280800-56000=224800(元)。
该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经董事会同意后,对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该部分商品作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224800 原材料40000 存货跌价准备56000 贷:库存商品2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800 对坏账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作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360000 贷:应收账款360000 年度终了,该公司扣除上述两项财产损失后的利润总额为1000000元,并作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应缴所得税330000元,在扣除预交的260000元所得税后作会计处理为:借:所得税7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70000 该公司还分别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和5%计提了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二)财产损失审批后的会计处理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接到某公司提供的有关财产损失的申报材料后,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指派3名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了实地核查。
2007年2月1日的批复意见认为,该公司申报的再生PS版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应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同意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而申报的坏账损失由于缺乏能够证明坏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不同意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的情况下,该公司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360000=1360000(元),应缴所得税:1360000×33%=448800(元),应补缴所得税:448800-330000=118800(元),会计处理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18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88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未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18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18800 按15%的比例计算调整盈余公积金:借:盈余公积1782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7820 此外,如果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