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威海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威海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威海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燃气生产、供应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燃气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工作;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工作;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城市燃气和燃气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及燃气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管理检验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城市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在同一种气源管道燃气规划区域内禁止两种管道燃气交叉运行。

第五条建立管道燃气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含管道液化气,下同),建设单位应将燃气工程站点、供气范围等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规划、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

第六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化管理规定。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外地有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入本市承揽燃气工程,应先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单位应按燃气工程建设专业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

应配套而未配套燃气设施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燃气工程建设所用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燃气工程公共管道(含室内主管道)的施工安装。

第十条燃气管道施工安装应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验合格。

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燃气工程完工后竣工资料应及时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三章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一条城市管道燃气的压力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两段炉煤气须按规定向燃气中加入定量的加臭剂。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设施,必须符合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

第十三条城市燃气管道和燃气容器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定期巡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各类防爆设施及安全装置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确保灵活可靠。

第十四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动火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按设备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特殊情况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论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四章经营与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可以实行多家经营。城市燃气应优先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需要。

第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气源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安全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和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和抢险设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并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经营城市燃气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气充装单位,还须到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

严禁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第二十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守。

第二十一条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确需降压或停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造成停气或降压的,事后应及时通知用户。

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费额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供气。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用户需过户、销户、停用或变更户名,及改变燃气使用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时,应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价格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听证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市场价,充装量应与该瓶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相符,并按规定抽排残液。

燃气用户可以就燃气经营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向物价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上述部门对用户投诉的事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险等制度,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二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设立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及抢险、抢修和报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

燃气供应企业应制定各类事故的抢险预案,抢险队伍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使用规则,对用户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提供咨询服务。

燃气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则。

第二十九条对重要的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

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设计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动用明火、挖沟取土、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堆放物品。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沟取土、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堆放物品的,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现场监督施工。需动用明火作业的,须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三条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燃气器具销售单位在销售地应设立燃气器具维修点,做好产品售后服务。

第三十四条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的安装、改装与维修,应由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用户不得自行安装、改装或维修,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第三十五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燃气设施装修在密闭空间里;

(二)将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兼作卧室、会客室;

(三)在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物品;

(四)同室存放和使用两种火种或气源;

(五)将燃气管线用作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负重支架或在燃气管线、燃气计量表、燃气热水器上拉线挂物,堆放物品;

(六)燃气器具的软管穿墙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实施的其它行为。

用户发现燃气设施泄漏,应立即关闭阀门,打开门窗,撤离房间,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抢修,严禁自行处理。同时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开关电闸和使用电话。

第三十六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二)超量充装液化石油气;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内充装液化石油气;

(四)钢瓶倒罐,自行排放残液以及加热、摔、砸、倒置、曝晒钢瓶;

(五)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拆修瓶阀附件;

(六)安全生产、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运输燃气,必须到公安、海上安全监督、铁路等部门办理有关准运手续,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用户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燃气经营企业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九条燃气事故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事故处理完毕,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发生重大燃气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安全生产、建设、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重大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鼓励燃气用户参加燃气事故保险。

第四十一条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建设、公安消防、技术监督部门以及燃气供应企业报告。

第四十二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六章奖惩

第四十三条对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对保护燃气设施或避免燃气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燃气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燃气专业规划或未经批准建设的;

(二)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经营燃气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

(四)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

(五)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改动、迁移燃气设施的;

(六)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上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户有权要求其改正,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燃气降压或停止供气时,未按规定通知用户的;

(二)擅自建站设点经营燃气的;

(三)违反规定减少燃气供应量的;

(四)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出售燃气用于经营的。

第四十六条对妨碍城市燃气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燃气是指用于生产、生活的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和附属设施。

(三)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0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威海市城市管道煤气管理办法》(威政发[1995]61号)同时废止。

城市燃气运行安全管理的思考(新版)

城市燃气运行安全管理的思考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城市燃气运行安全管理的思考(新版) 城市燃气运行安全是城市燃气运营的关键环节,是城市燃气事业发展的前提。我市人工煤气运行十多年来,历界领导、安全管理人员逐渐摸索出了一套适合我公司安全管理的模式,现将其主要几个方面叙述如下,希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我市的城市燃气运行安全管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管理理念,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公司成立安全科,设置安全员、内勤岗位。所、站(队)、班组分别设置安全员岗位,并且成立以各单位、部门一把手为成员,主管安全

副经理为副主任,经理为主任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策。公司定期(每周五)召开公司安全例会,研究、布置当前和今后的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基层单位的安全工作。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纵向到底,横向道边”,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以制度规范职工的行为,切实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三、确定重点把握一般,审时度势搞好安全工作。安全工作每一时期都有其各自的重点,抓住了重点才能干好这一时期的安全工作。在中压管线改造之前,由于中压管线事故频发,用户安全意识淡薄,我们把巡线工作和入户安检工作做为当时的安全工作重点。在中压管线改造过程中,由于在运行的管线上作业,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事故,我们又把中压改造过程中的安全作为重点。中压管线改造完成后,由于中压自然断裂事故不再发生,而低压自然断裂事故有增多趋势且城市道路改造开始大规模展开,施工破坏事故开始增多,所以,我们这一时期把安全工作重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威政发[2006]44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29 【实施日期】2006.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 (威政发[2006]4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推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重点,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限 (一)工作重点。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心和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建设,全面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及监督保障措施;二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

科技手段,全面提高电子政务水平;三要切实加强公用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扩大政务公开范围。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各级各部门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镇一级要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政策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县一级要重点公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等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情况。公用事业单位要重点公开本单位的工作内容、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等情况。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限。各级各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威海市人民政府

商标和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商标管理和广告宣传管理工作,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商标,包括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及境外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包括尚未注册的商标。本办法商标管理相关规定适用于某瓷砖总部各部门、各生产基地及各销售子公司,某洁具及某家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之广告,是指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印刷品等媒介推销我司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本办法广告管理相关规定仅适用于总部广告,包括总部发布的广告,及总部设计但由经销商或销售子公司发布的广告。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管理部门包括:法务部、市场推广部门、总裁办及品管部。 第五条法务部是商标的主管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负责商标日常管理及广告审核工作,具体包括: (一)商标的注册、续展、转让、变更等工作; (二)商标的授权审核以及维权; (三)广告的审核以及维权; (四)申报与商标有关的荣誉; (五)负责处理与商标广告有关的法律咨询; 第六条市场推广部门(指承担市场推广责任的部门)负责商标的图案设计、规范使用及广告的设计、发布等。具体包括: (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设计商标图案或广告;

(二)制定公司的《视觉识别应用手册》(简称“VI”)等,负责商标使用的规范化工作; (三)负责广告的策划以及发布工作; (四)存档、保管商标和广告设计、使用及发布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包括电子文档); 第七条总裁办负责保管除某洁具外的所有商标资料原件(包括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等),某洁具的商标资料原件由某洁具总经办负责保管。 第八条品管部负责管理产品(包括OEM产品)上的商标标识,确保相关产品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包装箱、使用说明书等载体)上的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一致。 第三章商标管理 第一节商标的注册申请 第九条因经营需要发展新品牌的,或为防止他人在非本司注册商品注册商标造成混淆,需扩大现有商标注册范围的,需求部门可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第十条商标注册申请的具体流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1): (一)需求部门填写《商标立项审批表》(见附件2)时,申请内容中需写明拟注册的商标名称和设计要求及拟注册的产品; (二)需求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市场推广部门按需求部门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设计商标图案,可设计多个商标图案供需求部门选择; (三)法务部负责审核商标图案的合法性及注册可能性; (四)部门负责人的上一级领导负责审核,逐级提交至分管副总裁审批; 特殊情况,需抢注商标的,可由董事会直接指令法务部申请注册。

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暂行

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特指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包括管道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市属天然气门站以外的燃气设施及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燃气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燃气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城建监察大队负责全市燃气管理的监察工作。 各镇、经济板块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城管、交通、环保、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镇(经济板块)有关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体市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共同做好燃气安全方面的义务宣传教育。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苏州市燃气发展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苏州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布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第七条城乡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燃气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审查部门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 政府投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审查。 非政府投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按以下规定执行。由省核准项目以及城市燃气气源厂、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苏州市核准项目以及液化气储罐场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初步设计由苏州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其他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由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第十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应在委托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正式版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719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威政发[2006]40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09 【实施日期】2006.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06]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九日 威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对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监督、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或当地普遍发行的报刊、政府网站、杂志、广播、电视等权威性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规范性文件在政府公报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

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为加强天津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制定远期规划和近期计划。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燃气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下达的城市燃气气源计划指标,编制年度城市燃气供气计划和用气发展计划,经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下达的气源计划和国家的供气压力与质量标准,进行安全生产,保障供气。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燃气的压力、质量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监测,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参加。

第七条城市燃气用户(含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应当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在城市的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或

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新版) 近年来,因城市燃气管道管理不善造成燃气泄漏出现次生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城市燃气从业者需要对燃气的安全生产有清醒的认识,及时制定、调整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减少安全生产隐患。 一、燃气管道泄漏原因 埋地管道属隐蔽工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管道老化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均可造成管输气体外漏情况。发生埋地管道外泄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个类型。 1、管道腐蚀泄漏 20世纪80年代至2000年属于管网主体工程大规模建设期,埋地管道主要采用钢管并进行管道外防腐,但埋地钢质燃气管道缺乏检测保养。经多年运行,其安全可靠性无法确定,髓年限的增加,

管道腐蚀穿孔的情况也随之增加,导致燃气泄漏。 2、管道受第三方破坏 许多城市燃气管网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局部管道相对位置发生变化,如道路拓宽等原因使燃气管道置于车行道下面,极易造成管道受压损坏,发生燃气泄漏;管道周边施工屡有发生,施工单位不遵守燃气安全规定,违章作业经常会造成管道损坏。 3、燃气施工过程操作不当 施工过程与规范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如补偿器安装过程法兰螺栓受力不均匀,焊接过程中为加快焊口冷却采取冲水冷却方式等人为因素造成施工质量问题。 某燃气企业1990年度至2008年度发生的燃气管网事故统计分析表明,管道腐蚀泄漏因素占56%,第三方破坏因素占24%,操作不当因素占20%。因此,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应该建立相应的燃气安全事故防范体系。 二、建立腐蚀泄漏巡检体系 1、建立管道防腐层运行记录

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条幅、充气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管、园林、城建、公安、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布标准 第六条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区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绘制、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第九条户外广告的安装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离十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 (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三)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部门有关规定; (四)广告的安装应牢固安全,破损、陈旧、脱色的应及时维修翻新,到期的应及时拆除; (五)根据美化市容的需要必须配置广告霓虹灯的,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安装。 第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路牌广告、条幅广告、大型灯箱广告和墙壁绘制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经营者名称及发布日期。 第三章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证明,取得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 第十二条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

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101-57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

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现状及防范措施

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现状 及防范措施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现状及防范措施摘要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的燃气管道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建成以来,已运行近二十年这二十年间管道不断腐蚀老化,地面交通道路也不断增长,管线周围的人口越来越密集,因此燃气管道的安全问题逐渐成为与公共安全有着密切关系的重要问题因此本文就针对燃气管道安全问题的现状、产生的原因及防范对策做出分析。 关键词:燃气管道,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城镇燃气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城镇燃气是按一定工艺生产、制取、净化,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可燃气体,是城镇现代化的一种标志,它在保护环境、减轻污染、方便生活、促进和繁荣经济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由于城镇燃气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点,一旦供气用燃气管道设施发生泄漏,极易发生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全社会对燃气安全缺乏足够的认识,燃气事故不断上升,仅北京每年发生燃气事故2000到3000起,我国城镇燃气的安全现状令人担忧,现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简论如下:

第2章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现状及主要问题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城市燃气事业得到了飞速发展。城市燃气的消费量、城市用气人口及燃气普及率均有很大的增长,特别是近几年天然气大量进入城市利用领域,推动了城市燃气发展的历史性飞跃。2004年我国城市燃气年供气量已达980亿米以(人工煤气计),其中天然气供气量已经打破城市燃气(人工煤气、LPE、天然气)三足鼎立的局面,达到42%的供气比例用气人口2.78亿,燃气普及率达到81.5%。在全国660个设市城市中,已有600多个城市建有城市燃气设施,绝大部分城市居民都已使用燃气。同时存在的问题也是越来越突出。 2.1城市燃气管网老化、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 燃气用钢管设计寿命为15年到20年,多数城市燃气中压燃气管网及早期投入运营的低压管网运行近20年左右时间,已接近或达到寿命终点,多数管网处于事故多发期。近几年,管网系统腐蚀穿孔事故频发,且呈上升趋势,某城市的中压管网一年泄漏事故多达32次,2007年到2008年10月底石家庄市发生近200起事故,城市燃气管网老化,已成为燃气输配的重要安全隐患。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 急处置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急救 【发文字号】威政办字[2013]47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2 【实施日期】2013.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知 (威政办字〔2013〕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信息报告有关规定 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前提。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报告网络和运行机制,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工作不缺位、不断档、不疏漏。 (一)明确信息报告主体。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其中,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负责报告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市直部门、单位负责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及发生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或上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二)明确信息报告范围。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信息都要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也要按规定程序报告。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市外办、台办等部门办理。凡是涉及民生、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公安、信访等部门及事件涉及的单位,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的同时,要通过适当形式报告同级政府。 (三)明确信息报告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先简要报告再详细报告;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和市直部门、单位要分别按照属地管理和系统管理原则,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一般级别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原则上按系统管理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对事件处置的新进展、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与市政府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如需向省主管部门报告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先报市政府,以保持情况的一

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办法所称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橱窗、布幅、绘画和实物造型设施等形式设置、张贴、书写、喷绘、悬挂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他设于楼体的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属于商业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德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设置制作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设置技术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先规划后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七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应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九条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图片和平面配置图、立面图、剖面图; (四)制作说明; (五)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六)其他证件材料。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城镇燃气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用气与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设区的市(含行政公署,下同)、县(含县级市和区,下同)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以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宣传普及〕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和环保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县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技术论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备

《城市燃气安全技术》综合复习资料资料讲解

《城市燃气安全技术》综合复习资料

《城市燃气安全技术》综合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民用__D___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为国家强制性标准。 A.爆破 B.爆炸危险品 C.危险品 D.爆破器材 2.氧化剂是能和可燃物发生氧化反应并引起_B__的物质。 A.爆炸 B.燃烧 C.放热 D.发光 3.扑灭可燃固体、可燃液体、可燃气体以及带电设备的初起火灾时,一般用的灭火器为_C _。 A.二氧化碳灭火器 B.泡沫灭火器 C.干粉灭火器 D.卤代烷灭火器 4.事故具有因果性、偶然性和_A _。 A潜伏性 B突发性 C快速性D.破坏性 5. 明火属于__B____。 A.机械火源 B.化学火源 C.热火源 D.电火源 6. 燃烧进行时可燃物为固相,称为固相燃烧,其主要特点:_B_。 A.固体燃烧 B.没有火焰 C压力升高 D.火焰传播速度快 7. 在迅速泄压排放的场合和不允许介质有任何泄漏的场合应使用__B___. A.安全阀 B.防爆片 C.防爆球阀 D.防爆帽 8. 城市燃气系统可划分为燃气生产、__A___、最终用户三部分,每一环节都可能发生事故。 A.储配站和输配管道 B.门站 C.加气站 D.调压控制中心 9. __A ___妨碍氧的补给,造成人体缺氧,引发内脏出血、水肿及坏死。 A. CO B.CO2 C.SO2 D.H2S 10. 雷电大致可分为:片状、线状、__A__ A. 球状 B.面状 C.环状 D.点状 11.泄漏点的查找方法中,__A__法常用于庭院绿化带下管网 A.钻孔查找 B. 利用地下管线井室查找 C.听漏查找 D.利用防腐层探测仪查找 12. __B__多为单质,其燃烧产物的组成较为简单,主要是它的氧化物。 A.有机可燃物 B.无机可燃物 C.固体可燃物 D.液体可燃物 13.以下不会引发火灾事故的是__B__。 A.冲击摩擦 B.电磁辐射 C.静电火花 D.高温表面 14. 常见的自然排烟形式有_A__。 A.排烟囱和排烟井 B.防烟分隔 C.非火源区的烟气稀释 D.加压控制 15. 火场逃生中,哪项是不正确的方法__C__。 A.用毛巾、手帕捂鼻护嘴 B.利用疏散通道逃生 C.跟着人流跑,哪儿人多往哪方向逃生 D.寻找避难场所 16. 储罐区的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环状管网,给水干管不应少于__B__条。 A. 3 B.2 C.4 D.1 17. 按照可燃物形态,火灾可以分为_D_。 A.森林火灾、建筑火灾、工业火灾、城市火灾 B.地下火灾、地表火灾 C.油类火灾、非油类火灾 D.固体火灾、液体火灾、气体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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