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隋唐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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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地方行政制度

隋唐地方行政制度

隋唐地方行政制度隋唐地方行政制度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阶段之一,相较于以前的封建制度,隋唐地方行政制度的出现为中国历史的进程带来了重要的改变。

下面将详细介绍隋唐地方行政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运作方式。

隋朝是中国历史上隋唐时期的起点,也是中国历史上行政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在隋朝,地方行政机构主要包括州、县和乡三级政府。

州是地方行政的最大单位,一般由宰相亲自委派州牧来负责行政和军事工作。

县是地方行政的中间单位,一般由县令来负责行政和司法工作。

乡是地方行政的最小单位,一般由乡长来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隋朝的地方行政制度相对较为完善,机构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在隋朝,州的设置是很重要的,它是连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桥梁。

州牧有权处理地方的行政和军事事务,有权征召士兵,负责辖区的安全和治安。

县令是地方行政的核心人物,他们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县的各项事务,包括土地管理、税收征收、教育和司法等方面。

乡长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包括土地纠纷的调解、赋税的征收和交归上级政府等。

在隋朝的地方行政制度中,官员职位是有严格的等级制度的。

州牧、县令和乡长都是有严格的官职等级的,他们的升迁和任免都需要中央政府的批准。

这一制度保证了地方政府的廉洁和高效,避免了腐败和滥权的现象。

相对于隋朝,唐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有所改变。

唐朝的地方行政机构设置基本与隋朝相同,也以州、县和乡为单位,但在唐朝的地方行政制度中,官员的任免和升迁更加严格,有更多的把关机制。

唐朝的政府部门设有监察机构和御史台,用来监督地方行政机构的工作和官员的廉洁。

此外,唐朝的地方行政制度还有一个重要特点是地方自治。

唐朝建立了地方自治的制度,使地方政府在许多事务上具有较大自主权。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税收政策,管理土地资源,组织教育和军事等。

这一制度使地方政府更加灵活和高效,也更加符合地方人民的需求和利益。

总的来说,隋唐地方行政制度的出现为中国历史的进程带来了重要的改变。

它通过设立合理的机构、确立官职等级制度和加强监督机制等方式,保障了地方政府的廉洁和高效。

隋朝政治制度

隋朝政治制度

隋朝政治制度隋朝政治制度,是指唐朝开国皇帝杨坚(隋文帝)建立的隋朝的政治体制和管理机构。

隋朝政治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中央政府隋朝的中央政府由朝廷和官署组成,朝廷设有丞相、尚书等重要职位。

丞相在隋朝是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管理国家大事。

尚书负责行政文书的起草和管理,官职名号也相对较高。

中央政府的机构设置相对较为完善,辖下有吏部、礼部、户部等部门,负责事务的调度和处理。

二、地方行政隋朝的地方行政体制相对灵活,采用了分县州制,以州为单位进行统治。

每个州设有州官,负责行政、司法和税收等事务。

州官由朝廷派遣,任期为三年。

地方行政机构由县、乡、村等级制度组织,以实现从中央政府到基层行政单位的统一和管理。

三、军事制度隋朝的军事制度得到了巩固和发展。

朝廷设立了武官职位,如太尉、大都督等,并且增加了武官职位的权力和地位。

同时,隋朝采取了募兵制度,由朝廷直接招募士兵,建立府兵制度和军队编制,保证了国家的军事力量。

四、法律制度隋朝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以《隋律》为代表的法律把国家法规进行了统一和制定。

隋律主要由朝廷官员、学者和法律专家共同制定,明确了刑事罪犯的种类和惩罚措施。

同时,隋朝还注重司法制度的建设,设立了刑部、大理寺等机构,负责刑事审判和司法管理。

五、科举制度隋朝继续沿袭了前代科举制度,选拔人才。

隋文帝时期开始设立乡试和会试,选拔优秀的人才,参加进一步的考试,经过严格的选拔,合格的人才才能进入最高层次的考试,获得最高的官职。

这种科举制度的相对公正使隋朝的政府能够选拔到一大批的人才。

隋朝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唐朝的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

隋朝的政治制度具有一定的威严性和行政效率,使得国家在短时间内达到了繁荣和强盛。

尽管隋朝政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弊端和不完善之处,但其主要特点和发展方向对后世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隋朝地方行政制度

隋朝地方行政制度

隋朝地方行政制度
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地方行政制度也具有独特的特点。

以下是隋朝地方行政制度的主要方面:
一、州县制
隋朝在州县制的基础上实行了州县两级行政制度。

州是高级地方行政区,长官为刺史,副长官为别驾。

县是低级地方行政区,长官为县令,副长官为县丞。

二、都督府
都督府是隋朝中央政府派遣到地方的高级管理机构,具有监察地方行政、镇压人民反抗、组织征讨和安抚边疆等职能。

都督府长官为都督,副长官为长史。

三、乡官制
隋朝实行乡官制度,以乡为地方行政区划单位,每乡设置乡正一人,负责管理本乡事务。

此外,还设有里正、村正等基层官员,负责征税、管理户口等事务。

四、里正制
里正是隋朝基层官员的一种,负责管理本里的事务。

里正的职责包括征税、管理户口、维持治安等。

此外,里正还需负责催促农民及时耕种、收获,以及向上级报告本里的治安情况等。

五、军镇制
为了加强边疆地区的防御和管理,隋朝实行了军镇制度。

军镇是设在边疆地区的军事重地,由将军统辖。

军镇的长官为镇将,副长官
为镇副。

军镇的兵力根据需要而异,有的军镇多达数万人。

总的来说,隋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是在前代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和创新的结果,对于加强中央集权、促进地方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隋唐对地方管理制度

隋唐对地方管理制度

隋唐对地方管理制度一、隋唐时期的地方管理制度概述1. 隋唐地方管理制度的演变隋唐时期的地方管理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有较为重要的地位,是中国封建国家形成初期地方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阶段。

隋唐地方管理制度的演变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隋代初期,隋文帝杨坚实行县制,推行三省制,设立刺史、州、县等地方行政机构,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地方管理制度。

唐代则在隋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和控制,明确了地方行政区划的等级关系。

2. 隋唐地方管理制度的基本特点隋唐地方管理制度的基本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县是隋唐地方行政制度的基本单位,地方行政管理上以县为主,县令是地方政权的直接代表;其次,隋初唐初随着国家制度的建立,逐渐形成三省立制,设置刺史、州、县等地方行政机构;最后,地方行政机构中,刺史是地方行政首脑,直接向中央政府负责,负责对下级官员进行检查和监督。

3. 隋唐地方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隋唐地方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较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地方政权的行使主要是由县令和刺史进行,县令负责县级行政管理工作,刺史则是中央政府对地方的代表;其次,中央政府通过设立地方行政机构来加强对地方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地方行政机构的执行效率;最后,地方行政机构之间的协作与配合也是隋唐地方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方行政机构之间密切合作,形成上下一级之间的管理网。

二、隋唐地方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 地方行政区划隋唐地方管理制度中,地方行政区划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在隋唐时期,地方行政区划主要分为刺史、州、县三级。

刺史是地方行政机构的领导者,直接向中央政府负责;州是刺史的下级单位,对县级地方行政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县是地方政府的基层单位,县令为地方政权的直接代表,负责县级行政管理工作。

2. 地方行政机构设置隋唐地方管理制度中,地方行政机构设置比较完善,主要包括刺史府、州府、县衙等地方行政机构。

刺史府是地方行政的领导者,主要负责对州、县的管理和监督;州府是刺史的下级单位,负责对县级地方行政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县衙是县级地方政权的代表,县令是地方政权的最高负责人。

第四章隋唐的行政管理

第四章隋唐的行政管理

第四章隋唐的⾏政管理第四章隋唐的⾏政管理⼀、六部⼆⼗四司隋唐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六部,分掌⼈事、财经、⽂教礼仪、军事、司法监察和建设等事务,是执掌政令的重要中央职能部门。

在尚书省内部,按规定由左仆射分管吏、户、礼三部,右仆射分管兵、刑、⼯三部。

但实际事务由左、右丞处理。

尚书六部为⾏政职能部门,六部长官尚书地位崇⾼,特别是吏、兵尚书常兼宰相,在尚书中为重职。

六部每部之下各辖四司,共⼆⼗四司。

司以郎中为主官,员外郎为副长官。

各司之间分⼯清楚,职责分明。

⼆、九寺、五监九寺五监与尚书六部在职级上基本处于平⾏地位(六部尚书为正三品,寺监长官为从三品),与六部⽆法定⾪属关系,但职权与六部重叠之处甚多,现按六部职权将九寺五监分列如下:和户部职掌相关的有太府寺(主管钱币收⽀和保管)和司农寺(主管粮各收⽀和保管)。

和礼部职掌相关的有宗正寺(主管皇族事务)、太常寺(主管祭祀礼仪)、光禄寺(主管膳⾷供设)、鸿胪寺(主管外交事务)和国⼦监(主管⽂教事务)。

和兵部职掌相关的有卫尉寺(主管军器储备)、太仆寺(主管马政)和军器监(主管军器制作)。

和刑部职掌相关的有⼤理寺(主管司法审判)。

和⼯部职掌相关的有少府监(主管⼿⼯业事务)、将作监(主管建筑⼯程事务)和都⽔监(主管⽔利事务)。

三、道隋朝统⼀后,地⽅⾏政管理层级由州、郡、县三级裁减为州(郡)县⼆级。

但由中央直接管理190多个郡也是相当困难的,仍然需要⼀种中介组织,以⾏使调节中央和地⽅关系的职能,⽽这种中介组织既要能够控制州郡,同时⼜不能威胁和削弱中央集权,因此有了"道"的设置。

唐初武德年间设⽴⾏台,作为道之机关,实为中央尚书省的派出机构,具有总领本道都督(总管)、刺史的军政⼤权,明显具有地⽅监察区划的性质,但旋设旋废。

贞观⼗年,唐太宗依⼭川形势分全国为⼗道,道从此成为⽐较稳定的监察区,到唐⽞宗开元年间⼜析为⼗五道。

唐中后期出现藩镇割据局⾯,节度使专制⼀⽅,其辖区亦称道,但这种道与前述主要作为监察区的道有明显的不同。

第四章 隋唐的行政管理

第四章 隋唐的行政管理

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
“内制”: 唐中期,皇帝以翰林学士分宰相权,由翰林学士撰拟的诏书为“内制”。 内制诏书无须规范程序,而是经过皇帝的认可后,直接由禁中下发执行,甚至连印玺也不盖,但同样具 有法律效力。
唐朝决策文书有:册书、制书、敕三种 册书:立皇后、太子、封诸王所用,竹简 制书:颁布重大行政命令,黄麻纸 敕:对具体行政事务的指令性文件,黄麻纸
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
三、行政监督 隋唐时期,行政监督有了新的发展,表现是: 1、监察机构的逐渐健全和监察职责的日益分明。 隋朝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谒者台和司隶台。 御史台负责监察中央官员;谒者台官员奉行巡行县;司隶台则监察京畿郡县。 唐朝将隋朝三台职掌合而为一设御史台。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台院是御史台办公机构,设侍御史六 人,掌纠弹百官,其地位十分显赫。 殿院设中侍御史九人,掌朝仪纠察朝会时百官的仪态行止,维护朝仪秩序和尊严; 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人,其职掌为分察和分巡两项。
中国行政史
隋唐的行政管理
壹 贰 叁 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 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
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
行政官员的管理

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
皇权和相权的斗争
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
一、三省制的定型与调整 (一)三省分权的共同决策体制 隋文帝对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内容: 1、确定了三公不再兼任政府职务的原则; 三公均不参加政府机构的活动,只作为奖赏有功之臣的最高荣誉职衔,而且尽量不以公官授人。 (二)二省执要、尚书奉行体制 三省本应是三个平行系统,相互制衡又相互合作。 但隋朝,尚书省为政本之地,行政运转的轴心,权力过大,不利于皇帝加强中央集权。 唐太宗对隋制进行调整: 1、压抑尚书省地位,使之彻底沦为执行机构: 首先将宰相议事之所从尚书都省搬出,致使尚书省地位骤降。 其次是剥夺尚书仆射的决策参与权,规定尚书仆射如不加“同三品”、“同平章事”便不能充当宰相, 使尚书省长官更丧失宰相的资格,尚书省完全成为奉行机构。 三是尚书省内部进行权力调整,以架空尚书省长官的行政权。 2、提高中书、门下两省的地位: 首先是将宰相议事之所迁往门下省,并改称政事堂,后又迁往中书省,此举提高中书、门下的地位; 其次是扩大了中书、门下两省的职权,中书舍人对口处理尚书六部来文,并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兼 草拟诏旨的“知制诰”有权封还尚书仆射的进呈文件,并有权参加宰相会议。

隋唐的中央行政制度

隋唐的中央行政制度

隋唐的中央行政制度一、制度背景隋唐时期,我国封建社会进入了繁荣阶段,中央行政制度也逐渐完善。

为了更好地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明确各级官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国家行政管理有序进行;2. 优化行政流程,提高政府工作效率;3. 规范官员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制度内容1. 官员设置(1)皇帝为最高统治者,下设三公九卿制度;(2)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分别负责军事、民政、工部;(3)九卿: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度支、都官、太仆。

2. 职责分工(1)三公职责:a. 太尉:掌管军事,监督军队,协调地方军事事务;b. 司徒:负责民政,管理户籍、土地、税收等事务;c. 司空:负责工部,管理工程、财政、货币等事务。

(2)九卿职责:a. 吏部:负责官员选拔、考核、晋升、降职等事务;b. 户部:负责户籍、土地、税收、财政等事务;c. 礼部:负责礼仪、教育、宗教等事务;d. 兵部:负责军事编制、调动、后勤等事务;e. 刑部:负责刑法、刑罚、狱政等事务;f. 工部:负责工程、财政、货币等事务;g. 度支:负责国家预算、财政收支、统计等事务;h. 都官:负责宫廷事务、地方官员选拔等事务;i. 太仆:负责皇室马政、车马等事务。

3. 行政流程(1)奏折上报:各级官员遇到重大事务,需以奏折形式上报皇帝;(2)批阅处理:皇帝对奏折进行批阅,提出意见或指令;(3)执行落实:相关部门按照皇帝的批示执行,并及时汇报;(4)考核评估:每年对各级官员进行考核,以评估其政绩。

4. 重点事项约定(1)官员选拔:实行科举制度,选拔有才德的人才;(2)官员晋升:根据政绩、品德、能力等因素进行晋升;(3)官员降职:对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官员进行降职或罢免;(4)官员待遇:按照职务高低、任职时间等因素确定官员待遇。

四、制度应用1. 各级官员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国家行政管理有序进行;2. 对违反本制度的官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3.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机构和官员,如有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解释。

隋唐的行政管理31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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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的行政管理
1、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2、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 身就是 讲道理 ……法 律,也 ----即 明示道 理。— —爱·科 克
3、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 克 4、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 定颓败 。—— 塞内加 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 面前人 人是平 等的。 ——波 洛克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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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隋唐的行政管理
一、六部二十四司
隋唐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人事、财经、文教礼仪、军事、司法监察和建设等事务,是执掌政令的重要中央职能部门。

在尚书省内部,按规定由左仆射分管吏、户、礼三部,右仆射分管兵、刑、工三部。

但实际事务由左、右丞处理。

尚书六部为行政职能部门,六部长官尚书地位崇高,特别是吏、兵尚书常兼宰相,在尚书中为重职。

六部每部之下各辖四司,共二十四司。

司以郎中为主官,员外郎为副长官。

各司之间分工清楚,职责分明。

二、九寺、五监
九寺五监与尚书六部在职级上基本处于平行地位(六部尚书为正三品,寺监长官为从三品),与六部无法定隶属关系,但职权与六部重叠之处甚多,现按六部职权将九寺五监分列如下:和户部职掌相关的有太府寺(主管钱币收支和保管)和司农寺(主管粮各收支和保管)。

和礼部职掌相关的有宗正寺(主管皇族事务)、太常寺(主管祭祀礼仪)、光禄寺(主管膳食供设)、鸿胪寺(主管外交事务)和国子监(主管文教事务)。

和兵部职掌相关的有卫尉寺(主管军器储备)、太仆寺(主管马政)和军器监(主管军器制作)。

和刑部职掌相关的有大理寺(主管司法审判)。

和工部职掌相关的有少府监(主管手工业事务)、将作监(主管建筑工程事务)和都水监(主管水利事务)。

三、道
隋朝统一后,地方行政管理层级由州、郡、县三级裁减为州(郡)县二级。

但由中央直接管理190多个郡也是相当困难的,仍然需要一种中介组织,以行使调节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职能,而这种中介组织既要能够控制州郡,同时又不能威胁和削弱中央集权,因此有了"道"的设置。

唐初武德年间设立行台,作为道之机关,实为中央尚书省的派出机构,具有总领本道都督(总管)、刺史的军政大权,明显具有地方监察区划的性质,但旋设旋废。

贞观十年,唐太宗依山川形势分全国为十道,道从此成为比较稳定的监察区,到唐玄宗开元年间又析为十五道。

唐中后期出现藩镇割据局面,节度使专制一方,其辖区亦称道,但这种道与前述主要作为监察区的道有明显的不同。

这种道是由军事机关演变为地方行政机关的,和唐初为沟通中央和地方关系而设置的道在性质上绝无相同之处。

四、行政监督
隋唐时期,行政监督有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察机构的逐渐健全和监察职责的日益分明。

隋代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谒者台和司隶台。

唐代将隋代三台职掌合而为一设御史台,中间一一度改称宪台、肃政台,但最终定名御史台。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

台院是御史台办公机构,设侍御史六人,掌纠弹百官,其地位十分显赫。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九人,掌朝仪纠察,即纠察朝会时百官仪态行止,维护朝仪秩序和尊严,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人,其职掌为分察相分巡两项。

2·对监察官员任用的特殊程序。

3.分道巡察和分察尚书制度的确立。

监察御史对六部、诸寺等中央政府职能部门执行政务情况实施监督,称分察。

监察御史奉旨按道巡按州县,对各地州县事务实施监督,称分巡。

4·参与司法审判。

5·多种地方监察形式的并存。

察院监察御史分巡州县是中央对地方实施行政监察的主要手段。

五、科举制度
隋朝废除了门阀政治下的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正式确立科举制度。

所谓科举,其本意是分科举拔人才,但和两汉时期的察举制已有本质区别。

察举制中也有考试程序。

但仅是整个选官过程中的辅助环节,而科举制则注重考核,通过采用严肃的考试手段来选取治国之士。

唐代科举包括两大类。

即常科和制科。

常科每年分科举行一次,科目有50余种,主要是明经、进士两科。

明经科以考核儒家经典为主。

进士科则以测试考生文才为主。

制科是出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科目多临时设置,平民子弟和官吏均可应试。

制科不定期举行。

录取人数也十分有限,在科举制度中不占重要地位。

唐代常科考生来源有两个,一是生徒,二是乡贡。

科举考试一般经过两道考试程序。

先是州考,合格者称举人,举人有资格参加礼部主持的省试。

六、官员的考课
唐代由吏部主管考课政令。

吏部下设考功司具体负责考核事务,其正、副长官郎中和员外郎分别管理京官考核和外官考核。

唐代官员考核的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

四善是考核官员品德方面的主要标准,其具体要求是“德义有闻”、“清盛明著”、“公平可称。

和“格勤匪懈”。

”“二十七最”则是将官员职责分为二十七类,各类分别定出标准,主要考核官员的才干和政绩。

基本问题
1.隋唐对前代地方行政体制的调整
隋唐时期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对前代制度进行了调整:
(1)对地方行政层级进行调整。

隋唐之初将原地方管理中的州郡县三级体制变革为州(郡)县二级体制,随后又在州(郡)之上设置作为监察区的道,以加强中央对全国的行政管理。

(2)削弱地方政府的行政自主权,废除了地方官自辟属吏制度,将官吏的任免权一律收归中央。

这一举措强化了中央集权,地方自主权则大为缩小。

2.唐代决策会议的组织形式。

唐代各种丰富多彩的会议形式,大体有以下几种组织方式:(1)大臣廷议。

这类会议参加者较多,形式灵活,可以分为皇帝主持的朝会和尚书省集议两种方式。

(2)宰相以及高级文臣武将参与决策的会议。

这类决策会议的参加者较前者少。

一般在朝会结束后,宰相留下来与皇帝就朝会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3.科举制在选官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隋朝废除了门阀政治下的九品中正制选官制度,正式确立科举制度。

科举制在选官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创立实行有着深刻的意义。

(1)科举制注重考试。

通过严肃的比较客观的考试手段来选取治国之士,较好地避免了选拔者个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和选官过程中的营私舞弊。

(2)科举制度下,士人可不必经举荐而直接报名参加考试,由国家择优录用,这就纠正了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制度下世家大族垄断仕途的状况,既有利于网罗封建统治所需要的人材,同时也适应了中央集权制度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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