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陪审制度的合理性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美国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的出现既有利也有弊。
本文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首先,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最大优点是能够确保公正审判。
陪审团成员是由普通市民组成的,他们与案件有关或受案件影响较少,可以更加客观地审理案件。
这种制度能够避免由一小部分人对案件做出偏见性判断,保证每个被告都能得到公平的审判。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以反映社会多元化,在决策中融入不同背景、意见和经验,防止权力滥用。
其次,美国陪审团制度还能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因为陪审团是普通市民组成的,并且由公众随机选出,这可以使公众更加相信判决结果是公正而准确的。
这也使得整个司法体系更加透明和有说服力。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庄重和正义感,能够让被告和公众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
然而,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
首先,陪审团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为陪审团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和经验,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判决的准确性。
此外,陪审团成员的个人态度和立场也可能影响到庭审的结果。
其次,陪审团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陪审团成员的招募、面试、培训以及审判过程中的费用都需要由政府承担。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给予当事人和法庭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最后,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争议性。
有人认为陪审团制度存在地域性和社会偏见,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陪审团制度对证据的要求比较严格,容易排除一些有效的证据,从而影响判决结果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美国陪审团制度有利有弊。
它能够确保公正审判、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针对陪审团制度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培训、改进招募和选拔程序,以及提高陪审团成员待遇来改善。
同时,还可以加强对陪审团决策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美国的陪审制度是指在美国司法系统中的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它确保了被告的公正审判和证据的合法性。
陪审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来决定被告的有罪或无罪,并发表判决。
下面将在1200字以上对美国的陪审制度进行论述。
首先,美国的陪审制度保障了被告的公正审判。
陪审团由十二名公民组成,他们是由法院从候选人名单中进行随机选择的。
陪审团成员是普通的公民,他们代表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和利益,能够理性思考和公正判断。
陪审团的成员被要求完全中立,不能有偏见或对案件有任何倾向。
这样的设定使得陪审团能够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客观和公正的态度,确保被告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
其次,陪审制度还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
在美国的陪审制度中,法官和律师会在庭审过程中审查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采纳标准,来判断哪些证据可以在庭审中使用。
律师会就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种严格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了庭审中所使用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有助于司法系统作出准确的判断。
此外,美国的陪审制度也有助于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陪审制度使得普通公民成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能够参与到司法决定中。
这种参与增加了公众对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的认可。
公民能够亲身体验和了解司法过程,对司法决策更加了解和信任。
这种参与和信任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同时也增加了被告对司法决策的接受度。
然而,美国的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陪审制度的费用过高,给法院和被告都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由于陪审制度涉及到陪审团成员的选取、他们的费用和酬劳等问题,导致庭审的开销很高。
这部分费用需要由被告或者庭审双方承担,给弱势群体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
其次,陪审制度的程序过长,导致了案件的延误和庭审周期的延长。
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总的来说,美国的陪审制度在保障被告公正审判、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特有的制度,是美国民主政治在司法方面的体现。
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由法律专业人士定罪的制度,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旨在赋予普通公民决定司法公正的权力,避免政府公权力一家独大。
然而,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件中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中截然不同的判决,又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种看似合理的审判制度背后的利与弊。
1.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与其政治意义美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但它具有鲜明的美国民主性质。
不同于英国的陪审制中只从贵族阶层挑选陪审员的规定。
1在美国,只要是有选举权的,无犯罪前科的公民,就可以参选陪审员。
陪审制在美国司法体制中的地位非比寻常,一是因为其本身被写入宪法修正案,不得轻易改动;二是美国人普遍认为陪审制可以有效避免法官独断专横,政府滥用公权力。
例如在政府与公民发生纠纷的案件中,陪审团大多倾向于保护公民。
陪审团是表达公民意识,帮助公民对抗公权力的重要途径。
法国历史社会学家托克维尔认为,美国陪审团制度不仅是一种司法制度,更是一种具有民主特性的政治制度。
他说:“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民情是一个民族唯一坚强耐久的意见。
”通过陪审团制度,美国司法可以把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官意识和代表民情的陪审团意见结合起来。
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
2美国司法审判中实行抗辩式制度,在审判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平等,法官和陪审团实际处于中立地位。
为防止法官利用公权力独裁,因而设立陪审团,分割部分判决权;同样,为了限制检察官和警察的权力,可以组成23人的大陪审团。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陪审员独立进行判决。
在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中,为防止社会舆论影响陪审团判决,可以选择隔离陪审团。
在判决过程中,陪审团通过表决,意见统一后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法官决定具体量刑。
32.从贺梅案看被告人获取陪审团审理的权利美国宪法规定,所有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有权利要求案件发生地之州及区的陪审团迅1 书名: 《西方法律史》作者: 何勤华贺卫方主编第:97页2 书名: 《流年物语:西方近现代文明的哲思》作者: 胡伟希著第:60页3 书名: 《检察官境外培训成果文丛(第一卷)》作者: 王少峰主编第:38页速开庭审理。
关于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一点看法

关于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一点看法看过这部以陪审团为主角,探讨美国陪审员制度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之作<<十二怒汉>>,透过演员精细的表演和精彩的台词,我看到人性的高贵、责任、正直,以及脆弱、阴暗和自私;同时也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原本已经有十一名陪审员裁定疑犯有罪,只有一位觉得事态可疑,坚持已见提出异议,并且凭耐心与毅力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推翻原意。
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中间经历了七次表决,表决方式有写纸条、举手、口头表示,其结果分别是:11比1;10比2;8比4;6比6;3比9;4比8;1比11,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
被告终于被宣判无罪。
这一过程形象地说明了陪审团制度的特点:即不是证明嫌疑人无罪,而是证明该案子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定罪,这也是西方法律制度“宁可放走一万,不可错杀一个”的例子。
我认为,作为英美法系中最具特色的制度,陪审团制度在对抗专制统治,维护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遏制司法腐败和贪赃枉法,提高公民素质和普及法治精神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陪审团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它的精髓就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陪审团监督审判,坚持让普通民众与专业法官平起平坐,分享权力,等于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之手。
它使普通民众凭借随机抽签,而不是财富、声望或者选票,就可以直接参与日常性公众事务管理,真正体验当家作主“大权在握”的滋味,是民主政治的体现和总结。
陪审团审判所提倡的民主参与性,也是美国诉讼制度最具诱惑力之处,体现了美国法治的草根性和民主性,是英美民主理念在所谓“缺乏民主”的司法领域中的具体化。
第二、陪审团制度是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制度保障。
法官依法办案是天职。
但是,如果说司法部门及其官员与其他政府行政部门一样在人事上、财政上相互依赖、相互依存,就很难谈得上依法办案。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摘要】陪审团制度发源于英国发扬于美国,本文对美国陪审团制度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对我国引入陪审团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美国;陪审团近代陪审制度发源于英国发扬在美国。
很多人接触到美国的陪审制度是通过好莱坞电影或风靡的美剧,但是即便只是在银幕上惊鸿一瞥,美国陪审制度也让许多人心向往之,每每谈论到法治建设,大家总免不了对陪审制度津津乐道。
诚然影视的拍摄是有一定戏剧效果的,但我们不妨考证一下美国陪审制度。
在美国,陪审制度是一项诉讼上的基本法律制度。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7条就规定凡争议价值超过20美元的案件均有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除此之外,陪审团所认定的事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法院都不能重新调查。
美国大多数法院的陪审团成员都是从选民或有驾照登记的公民中随机选取的,除某些州有少量特殊规定外,只要达到年龄要求且无犯罪或被刑事起诉记录的美国公民都可成为陪审团的候选人。
法院经过随机抽取选择出陪审员的后备队伍,这些人在成为正式的陪审员之前还要经过法官和双方律师“所言属实”的筛选,也就是通过全方位的询问将可能对案件存在偏见的人员排除。
职业、年龄、是否预先知悉案件、是否具有良好的品格、以前参与陪审的经历等都可能成为排除陪审员的原因。
律师甚至可以提出“不附条件回避”,即不需要任何理由代表律师凭直觉即可排除一定数量的陪审员,一般以三人为限。
经过层层筛选最终确定六人至十二人组成案件的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判。
从上述介绍我们不难看出,美国陪审制度的应用起点非常低,其组织程序也颇为复杂。
在实施的过程中必然会消耗大量的司法成本。
因此有人认为,通过陪审团审判案件负担过于沉重,它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的成本。
而且陪审团成员都是法律外行,他们缺乏理解案件和适用法律的知识和能力。
因此,美国的司法制度对民事陪审团的情有独钟仅仅是一个盲目崇拜。
也有很多人反对以上看法,他们认为陪审制度是积极有益的。
陪审团制度不仅是一种司法制度更是一种政治制度。
我眼中的美国陪审团制度

我眼中的美国陪审团制度十二个普普通通的人,他们以前素不相识,以后可能也没有什么打交道的机会。
为了一桩杀人案件,他们坐在了一起。
就是这十二个人,被这个司法制度挑选了出来,组成了一个名叫“陪审团”的神圣组织,要开始决定另外一个人的命运,决定他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活着还是死亡。
他们本来不懂法律,似乎也没必要懂得法律,因为他们不过是在法律强加的义务之下而被迫来到法庭的。
他们来自不同的家庭和生活背景,从事不同的职业,有自身更关心的利益,有不同的人生经验,有自己的偏好和性格。
在经过六天冗长枯燥的听审之后,法官终于对陪审团发布裁决指示了。
被告是一名年仅18岁的男子,被控在午夜杀害了自己的父亲。
法庭上提供的证据也极具说服力:居住在对面的妇女透过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看到被告举刀杀人;楼下的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声音,并发现被告跑下楼梯;刺进父亲胸膛的刀子和被告曾经购买的弹簧刀一模一样。
而被告声称从午夜11点到凌晨3点之间在看电影的证词极不可信,因为他连刚看过的电影名字也说不出来。
对于这个铁证如山的案件,裁决有罪应该是板上钉钉。
根据法律,他们只要一致表决通过有罪,就可以完成使命。
驱使他们尽快作出裁决的更重要的理由是:这些陪审员实在已受够这拖沓的审判了;他们被锁在这间闷热的小屋里,汗流浃背,焦躁不安;有人还惦记着自己的生意或下午的球赛。
总之,这些更重要的理由归结到一点就是,这时的他们还没有真正进入“陪审员”的角色,所谓以公正法律的名义、所谓根据证据,不过是他们只想例行公事,然后赶快回家的托辞。
首先,我认为影片的主题说的是美国的陪审团这个“神圣组织”在司法判决中的作用。
美国的陪审团不受任何人操控,独立于政府、司法系统和任何政治势力之外,由这样12个不分皮肤,职业和文化程度随机抽取组成的陪审团最后裁决案件,这似乎给了我们一种困惑——相信法制还是人制。
其次,当所有的证据都指向青年有罪,目击证人的证词更是给予了美国陪审团毋庸置疑的坚决,但是只要陪审员们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时,即使只有一位陪审员提出异议,案件都不能了结。
课堂笔记: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与启示

课堂笔记: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与启示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与启示摘要: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制度中一个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组成部分,它以普通公民作为案件争议事实的裁判者的身份参与到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为特征,体现了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即不将决定公民的生命或自由的权力全部交给一个法官或一组法官行使,因此被誉为“自由权利的堡垒”。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并不是在美国诞生,但却在美国获得了最充分的发展。
纵观美国陪审团制度几百年的历史,尽管其间不乏批评和争议,但总体上在美国的运作是成功的,受到人们普遍的接受和认可。
本文试图从美国陪审团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入手,通过对其运行机制、存在价值以及不合理性的分析,展现这一制度的概况,并以此提出改革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运行机制存在价值不合理性人民陪审制正文:一、美国陪审团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具有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发源于英国,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英国。
公元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敕令,它的颁布意味着英国建立了见证人制度。
公元1166年英王又颁布了《大程序法令》规定在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中,被告有权选择司法决斗的裁判方式或者陪审团裁判方式。
1【1】这意味着把陪审团制度正式引入司法程序,这一制度在英国迅速得到发展。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成为了主要的诉讼制度。
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指控与犯罪调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法院。
1641年颁布的《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和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样选择法官审判或陪审团审判。
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主要负责案件事实的裁定,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
随后,美国将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写入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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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陪审制度的合理性
引言
当人们谈及英美的司法体系时,尤其是当话题还联系到中国大陆的法律制度时,民主和陪审团恐怕是最先被大多数人想到的两个词,久而久之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陪审团是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因和体现。
然而当我们摒弃这种条件反射般的论断,再加以数起著名的世纪审判,我们自然要问:让一群非专业人士来裁定一个人是否有罪,一定程度上掌握着生杀大权,这样的做法合理吗?这样的一个司法机制是如何体现民主同时又避免“多数人的暴政”的?这样一个机制是建立在怎样的历史背景和社会价值观上的?这种制度对中国的法律有什么可以借鉴的地方?对于这一系列问题,我将从陪审制度的起源,产生原因和影响判决的因素、必要的改革等方面来尝试着论述。
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及演变
美国的司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承袭了英国,陪审制度也不例外,因此若要追根溯源,我们需要了解英国陪审团及陪审制度的起源。
一般认为,陪审团的概念最早出现于雅典时期,其前身是当时的由陪审法官组成的陪审法院(陪审法官从公民中选举产生)。
但直到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陪审团才被逐渐引入英国法律史。
陪审团最初用来帮助行政事务的调查,后来随着起诉陪审团的产生,陪审制逐渐应用于司法领域,并在日后随着移民漂洋过海,扎根于美利坚。
陪审团的职能和身份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
在职能上,最初的陪审团兼有诉讼权和审判权,而后这两者分离形成了今日的大陪审团(grand jury,负责对被告提起控诉)和小陪审团(trial jury,负责在审判中认定事实,决定罪与非罪的问题)。
而从身份上来说,早期陪审团在法庭上扮演证人的角色,亲自进行证据调查,并且可以对被告进行询问。
由于法官对于陪审团如何调查信息和证据并不知情,从而无法否定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所以法官极少做出与陪审团不一致的裁定,这等同于陪审团在提供证据之外还拥有了审判权。
因而这一时期,陪审团在司法审判中享有相当主动的地位。
随着案情和法律的复杂化,单靠陪审团已无法获得足够的证据以支持其判决,于是从14世纪起,法庭上开始出现独立的证人角色,这使得陪审团开始褪去证人的色彩,并最终在17世纪演变为审判者,这一身份的转换实则削弱了陪审团权利,到了19世纪中期,对于陪审团是否有权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做出判决的争议不断,尽管各州宪法的观点不一,但在实际的裁决上,今日的陪审团已然无权裁决法律问题。
促成这一演变的是法律制度的发展,在合众国早期“由于法官自己的司法知识甚少或者对法律拥有有限的权力,陪审团对法律问题的裁决权就成了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个独有特征,而随着司专业人员法律知识的增加,这一特点随之消失.”1在1895年的Sparf v.United States一案中,联邦法院甚至表示“形式案件中陪审团的职责是从法官处获得相关法律知识”。
2至此,陪审团的权利已远远小于诉讼程序中的他参与者,即法官与律师。
按照这个趋势,如果我们把目光投向未来,那就不难看出陪审团的地位岌岌可危,如果陪审制度脱离了美国的法律体系,那么会造成什么样的危险呢?要解释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回顾陪审制度产生的原因。
二、陪审制度产生的原因及影响陪审团裁决的因素
陪审制出现前,英国的审判形式主要有宣誓、神裁和决斗三种,无需对此做详细的解释,单从字面上以一个现代人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种形式都建立在人类的封建迷信思想上,都缺乏公正合理的审判依据,更进一步来说,这体现了早期人类社会文明的匮乏。
因而陪审制度
1任蓉:《英美陪审团审判制度机理与实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0-51页。
2156 U.S.51,102 (1895)
的兴起,不仅仅反应古代西方国家民主制度的完善,也不仅仅体现殖民地民众与王权对抗中所取得的胜利(法官由王室聘用,而陪审团则由公民组成),更标志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陪审制度的产生,是标志着人类走出野蛮,区别于走兽的不可忽视的标记。
即便退一步,单从美国民众的角度讲,陪审制所体现的民主足以使之成为美国人民异常珍视的权利。
“对美国殖民者来说,陪审团制度为社区民众参与法院工作提供了重要的途径,……,把陪审团仅仅看成一个司法制度的观点显然太狭隘,因为无论陪审团制度对法院裁决的影响有多大,它对整个社会的命运的影响更甚,……,陪审团制度为社区成员行使政治权利提供了重要的途径。
”3因此,在美国先贤书写宪法时,“陪审制被公认为‘自由政府的守护神’,并且‘民主投票箱一日不废,陪审制就将一直存留’。
”4从这个角度上讲,即便有一天当陪审制在法律审判中的地位不再举足轻重,它所象征的民主地位也不容人们随便将其从司法程序上剔除,因为废除陪审团意味着抽走了民众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意味着,至少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命运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
但单靠意识到这一点,并不能保障陪审制度的永久存在。
在对陪审团功能的不断质疑声中,这只能提醒我们:对陪审制度的变革迫在眉睫。
这些质疑并不是空穴来风,随着司法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普通公民不可能掌握繁复的法律条款,也不可能指望每个人不受情绪的干扰而单从法律上做出审判。
影响陪审团裁决的因素大致分为个体和集体两类,前者包含陪审员的个性特点、价值观、认知能力等等,这些因素的确干扰了陪审团的决定,甚至直接导致错误的审判,比如辛普森案和罗德尼案等案子审前都有大量媒体的宣传,而研究表明媒体的宣传会使陪审员产生偏见,又比如而在考虑犯罪类型时,被告人的种族对判决的影响已广泛地遭人诟病;后者涉及评议风格、陪审员的参与性、多数效应和计划效应以及宽容效应等,关于这些因素,专家学者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在此就不再赘述,我们只需要认可一点,陪审团做出的决策并不像我们所认为的那样公平公正,有时甚至称不上是智慧的。
三、陪审团审判改革
在英美国家要求陪审制改革的呼声不断的情况下,各种改革方案相继提出,普便认为改革的重点应落在审判阶段审理事实这一环节上,“在陪审团审判制度中,法官与陪审团在事实问题上应有更清晰的责任界限,利用法官的专业优势结合陪审团的大众思维共同对庭审证据予以审理,以达到最优化的组合效果”5作为一名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要对改革措施提出些建议恐怕是纸上谈兵。
陪审制是智慧的结晶、文明的标志,在此我只能默默期望人类的智慧能拯救这个在风雨中飘摇的制度。
四、结论
行文至此,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实际已得到了解答,下面就此做简要概括,并提出我的一些看法。
对于陪审制合理性的质疑主要是出于对陪审制产生原因的误解,质疑者(包括我本人在对这个问题做一番调查之前)认为陪审团是法庭的附属部分,持这种观点的人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即任何事务的发展都经历着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对美国法律来说,它最初就是一个定夺是非的机构,陪审团是这个机构的灵魂,它的历史比现代法庭还要久远,在那个时期,法官和陪审人员的法律知识一样匮乏,是陪审团在以法官为代表的王权下保障了公民的权益,从某种意义上讲,陪审团是人民在那个时代条件下能得到的最好的公正。
因此,把陪审团看作过去某个时期凭空增加的一项保障公平的措施而去质疑其在现世存在的合理性,其出发点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在法律发展的同时,陪审制也在经历着演变,从证人兼裁决者到审判者这一角色的演变,限制了陪审员的权利,从而有效避免了多数人的
3任蓉:《英美陪审团审判制度机理与实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2页。
4[美]William L.Dwyer:《美国的陪审团》,王凯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5Clive Walker & Keir Starmer (1999),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A Review of Justice in Error, London: 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p.201.
暴政,而律师、法官的专业化,也协助陪审员做出公正的评判。
此外,陪审制贯穿于美国发展的历史并成为美国人引以为豪的一项制度,这与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密切相关。
“正如美国学者皮尤教授所称:‘美国的制度反应了它的社会价值观念……反映了对滥用权力的恐惧,反应了对公众参加所有各种决策的信赖。
’”6追溯陪审制产生的源头,英美法律体系中,审判的管辖权,无论是控诉还是审判,从一开始便在个人手中,法官在诉讼中没有积极主动的表现,这恐怕是和中国法律体制在根源的差别,因此,照搬陪审制度在中国一定是行不通的。
我们的目的是一致的,那便对公平和正义的永恒追求,只是实现的途径不一致罢了。
后记
很早以前,在读了小说《杀死一只知更鸟》后,我便对陪审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抱有疑问,我始终记得小说里的一段话:“Atticus had used every tool available to free men to save Tom Robinson, but in the secret courts of men’s hearts Atticus had no case.”陪审员们的种族歧视思想以及人性的阴暗面在这本书中暴露无遗。
这样一个思想狭隘、冷酷无情的陪审团为什么还要存在下去?为什么,今天我找到了答案,也许不是最好的答案,但至少对这个话题的研究使我对这项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有了更宽容的看法。
第一次写论文,虽然走了许多弯路,花了很多不必要的时间,但无碍于体会即将完工时刻的满足,码字的过程中,我意识到,我在完成的不仅是一项作业,更是在学习一种方法,一种独立学习,解决问题的方法,过了一阵子之后,今夜吸收的知识在脑海中也许只会留下只言片语,但这种方法是不会被忘记的。
6龙宗智:“论我国陪审制度模式的选择”,《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总第16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