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陪审制度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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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陪审制度的合理性

引言

当人们谈及英美的司法体系时,尤其是当话题还联系到中国大陆的法律制度时,民主和陪审团恐怕是最先被大多数人想到的两个词,久而久之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陪审团是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因和体现。然而当我们摒弃这种条件反射般的论断,再加以数起著名的世纪审判,我们自然要问:让一群非专业人士来裁定一个人是否有罪,一定程度上掌握着生杀大权,这样的做法合理吗?这样的一个司法机制是如何体现民主同时又避免“多数人的暴政”的?这样一个机制是建立在怎样的历史背景和社会价值观上的?这种制度对中国的法律有什么可以借鉴的地方?对于这一系列问题,我将从陪审制度的起源,产生原因和影响判决的因素、必要的改革等方面来尝试着论述。

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及演变

美国的司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承袭了英国,陪审制度也不例外,因此若要追根溯源,我们需要了解英国陪审团及陪审制度的起源。一般认为,陪审团的概念最早出现于雅典时期,其前身是当时的由陪审法官组成的陪审法院(陪审法官从公民中选举产生)。但直到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陪审团才被逐渐引入英国法律史。陪审团最初用来帮助行政事务的调查,后来随着起诉陪审团的产生,陪审制逐渐应用于司法领域,并在日后随着移民漂洋过海,扎根于美利坚。

陪审团的职能和身份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在职能上,最初的陪审团兼有诉讼权和审判权,而后这两者分离形成了今日的大陪审团(grand jury,负责对被告提起控诉)和小陪审团(trial jury,负责在审判中认定事实,决定罪与非罪的问题)。而从身份上来说,早期陪审团在法庭上扮演证人的角色,亲自进行证据调查,并且可以对被告进行询问。由于法官对于陪审团如何调查信息和证据并不知情,从而无法否定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所以法官极少做出与陪审团不一致的裁定,这等同于陪审团在提供证据之外还拥有了审判权。因而这一时期,陪审团在司法审判中享有相当主动的地位。随着案情和法律的复杂化,单靠陪审团已无法获得足够的证据以支持其判决,于是从14世纪起,法庭上开始出现独立的证人角色,这使得陪审团开始褪去证人的色彩,并最终在17世纪演变为审判者,这一身份的转换实则削弱了陪审团权利,到了19世纪中期,对于陪审团是否有权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做出判决的争议不断,尽管各州宪法的观点不一,但在实际的裁决上,今日的陪审团已然无权裁决法律问题。促成这一演变的是法律制度的发展,在合众国早期“由于法官自己的司法知识甚少或者对法律拥有有限的权力,陪审团对法律问题的裁决权就成了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个独有特征,而随着司专业人员法律知识的增加,这一特点随之消失.”1在1895年的Sparf v.United States一案中,联邦法院甚至表示“形式案件中陪审团的职责是从法官处获得相关法律知识”。2至此,陪审团的权利已远远小于诉讼程序中的他参与者,即法官与律师。

按照这个趋势,如果我们把目光投向未来,那就不难看出陪审团的地位岌岌可危,如果陪审制度脱离了美国的法律体系,那么会造成什么样的危险呢?要解释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回顾陪审制度产生的原因。

二、陪审制度产生的原因及影响陪审团裁决的因素

陪审制出现前,英国的审判形式主要有宣誓、神裁和决斗三种,无需对此做详细的解释,单从字面上以一个现代人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种形式都建立在人类的封建迷信思想上,都缺乏公正合理的审判依据,更进一步来说,这体现了早期人类社会文明的匮乏。因而陪审制度

1任蓉:《英美陪审团审判制度机理与实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0-51页。

2156 U.S.51,102 (1895)

的兴起,不仅仅反应古代西方国家民主制度的完善,也不仅仅体现殖民地民众与王权对抗中所取得的胜利(法官由王室聘用,而陪审团则由公民组成),更标志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陪审制度的产生,是标志着人类走出野蛮,区别于走兽的不可忽视的标记。

即便退一步,单从美国民众的角度讲,陪审制所体现的民主足以使之成为美国人民异常珍视的权利。“对美国殖民者来说,陪审团制度为社区民众参与法院工作提供了重要的途径,……,把陪审团仅仅看成一个司法制度的观点显然太狭隘,因为无论陪审团制度对法院裁决的影响有多大,它对整个社会的命运的影响更甚,……,陪审团制度为社区成员行使政治权利提供了重要的途径。”3因此,在美国先贤书写宪法时,“陪审制被公认为‘自由政府的守护神’,并且‘民主投票箱一日不废,陪审制就将一直存留’。”4从这个角度上讲,即便有一天当陪审制在法律审判中的地位不再举足轻重,它所象征的民主地位也不容人们随便将其从司法程序上剔除,因为废除陪审团意味着抽走了民众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意味着,至少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命运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

但单靠意识到这一点,并不能保障陪审制度的永久存在。在对陪审团功能的不断质疑声中,这只能提醒我们:对陪审制度的变革迫在眉睫。

这些质疑并不是空穴来风,随着司法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普通公民不可能掌握繁复的法律条款,也不可能指望每个人不受情绪的干扰而单从法律上做出审判。影响陪审团裁决的因素大致分为个体和集体两类,前者包含陪审员的个性特点、价值观、认知能力等等,这些因素的确干扰了陪审团的决定,甚至直接导致错误的审判,比如辛普森案和罗德尼案等案子审前都有大量媒体的宣传,而研究表明媒体的宣传会使陪审员产生偏见,又比如而在考虑犯罪类型时,被告人的种族对判决的影响已广泛地遭人诟病;后者涉及评议风格、陪审员的参与性、多数效应和计划效应以及宽容效应等,关于这些因素,专家学者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在此就不再赘述,我们只需要认可一点,陪审团做出的决策并不像我们所认为的那样公平公正,有时甚至称不上是智慧的。

三、陪审团审判改革

在英美国家要求陪审制改革的呼声不断的情况下,各种改革方案相继提出,普便认为改革的重点应落在审判阶段审理事实这一环节上,“在陪审团审判制度中,法官与陪审团在事实问题上应有更清晰的责任界限,利用法官的专业优势结合陪审团的大众思维共同对庭审证据予以审理,以达到最优化的组合效果”5作为一名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要对改革措施提出些建议恐怕是纸上谈兵。陪审制是智慧的结晶、文明的标志,在此我只能默默期望人类的智慧能拯救这个在风雨中飘摇的制度。

四、结论

行文至此,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实际已得到了解答,下面就此做简要概括,并提出我的一些看法。对于陪审制合理性的质疑主要是出于对陪审制产生原因的误解,质疑者(包括我本人在对这个问题做一番调查之前)认为陪审团是法庭的附属部分,持这种观点的人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即任何事务的发展都经历着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对美国法律来说,它最初就是一个定夺是非的机构,陪审团是这个机构的灵魂,它的历史比现代法庭还要久远,在那个时期,法官和陪审人员的法律知识一样匮乏,是陪审团在以法官为代表的王权下保障了公民的权益,从某种意义上讲,陪审团是人民在那个时代条件下能得到的最好的公正。因此,把陪审团看作过去某个时期凭空增加的一项保障公平的措施而去质疑其在现世存在的合理性,其出发点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其次,在法律发展的同时,陪审制也在经历着演变,从证人兼裁决者到审判者这一角色的演变,限制了陪审员的权利,从而有效避免了多数人的

3任蓉:《英美陪审团审判制度机理与实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2页。

4[美]William L.Dwyer:《美国的陪审团》,王凯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5Clive Walker & Keir Starmer (1999),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A Review of Justice in Error, London: 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p.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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