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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手册

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手册

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手册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污泥处置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污泥,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含樟村水质净化厂,下称污泥产生单位)产生的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工业污泥的处理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四条本市污泥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泥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务部门配合市环保部门对污泥产生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按程序对污泥处置费进行拨付。

上述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泥处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泥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将污泥交由有严控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处置。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污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第十七条在特殊情况下,污泥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污泥的,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频次或者车次,保证污泥的及时收运。

第十八条污泥运输车辆需依法取得相关道路运营资质后,方可进行污泥运输。

第十九条污泥产生单位在转移污泥前,应向市环保部门报批污泥转移计划,并申领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

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手册

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手册

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治理手册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污泥处置工作的治理,预防和削减污泥二次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所称污泥,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含樟村水质净化厂,下称污泥产生单位)产生的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视治理适用本规定。

工业污泥的处理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四条本市污泥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泥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监视治理。

市水务部门协作市环保部门对污泥产生单位进展日常监视治理,财政部门按程序对污泥处置费进展拨付。

上述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泥处置的有关监视治理工作。

其次章污泥治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将污泥交由有严控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处置。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治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污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展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学问培训。

第十七条在特别状况下,污泥产生单位依据规定设置的贮存点缺乏以容纳产生的污泥的,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准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频次或者车次,保证污泥的准时收运。

第十八条污泥运输车辆需依法取得相关道路运营资质后,方可进展污泥运输。

第十九条污泥产生单位在转移污泥前,应向市环保部门报批污泥转移打算,并申领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细则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细则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细则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工业的快速发展,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问题日益突出。

污泥是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其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重金属,如果不进行正确的处理和管理,将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制定和执行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细则至关重要。

首先,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污泥处置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污泥处理的各个环节,如污泥的收集、运输、处理和最终处置等。

不同环节应有相应的标准和流程,并明确责任人和监管机构。

通过制度的规范,可以提高污泥处置的效率和质量,减少环境污染和人类健康风险。

其次,污水处理厂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污泥。

污泥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养分,可以作为肥料和能源的重要来源。

因此,污泥可以通过堆肥、厌氧消化等方式进行处理,将有机物转化为有机肥料,提供给农田或园林种植。

同时,通过利用污泥中的生物质,可以生产沼气等可再生能源,提供给周边居民或工业企业使用。

资源化利用污泥不仅可以减少废物排放和土地占用,还可以节约能源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环境价值。

第三,污泥处置过程中应加强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

污泥中可能存在有害物质和微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因此,在处置过程中需要进行全面的环境监测,包括水质、土壤和空气的监测。

同时,还需要对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监测和评估的结果应及时公布,以增加透明度,提升公众对污泥处置的信任度。

最后,污水处理厂应积极开展科研和技术创新,提升污泥处置的技术水平。

当前,针对污泥的处理技术主要包括焚烧、填埋和堆肥等传统方式,这些方式存在能源消耗高、土地占用多等问题。

因此,应加强研究和开发更加环保和高效的污泥处理技术,如热解、气化和生物反应器等新技术。

通过技术创新,可以实现对污泥的更好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的细则对于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非常重要。

生活污水处理管理规章制度

生活污水处理管理规章制度

生活污水处理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污水处理管理,保护环境,提高水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生活污水处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分区施策、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的原则,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水质稳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资金投入。

第二章建设与管理第五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当地水环境状况、人口规模、产业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理规模和处理工艺。

第六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遵循环境影响的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含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处理工艺、排放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和排放标准。

第八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九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应遵循操作规程,确保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十条运行单位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定期监测,确保达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理制度,对设施故障、突发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排放与监管第十三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排放口位置和排放方式。

第十四条运行单位应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和出水水质,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污水厂污泥处置管理制度

污水厂污泥处置管理制度

污水厂污泥处置管理制度一、前言污水处理厂是城市环保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担着处理城市污水和废水的责任。

在水处理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泥,污泥的处置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回收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污泥处置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污泥的来源1.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污水处理厂在处理污水和废水时,会产生大量的污泥,包括沉淀污泥、曝气污泥等。

2. 工业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一些工业企业在废水处理过程中也会产生污泥,如造纸厂、印染厂等。

三、污泥的危害1. 污染环境:未经处理的污泥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如果直接排放到环境中,会引起严重的污染。

2. 浪费资源:污泥中还含有一定的有机质和营养物质,如果未能有效利用,将导致资源的浪费。

3. 影响人体健康:污泥中的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有一定的危害,如重金属、有机物质等。

四、污泥处置的原则1. 减量化: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尽量减少污泥的产生。

2. 资源化:将污泥中的有机质和营养物质有效利用,如进行生物气化、焚烧等过程。

3. 安全化:对污泥进行有效的处理,确保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不会造成危害。

五、污泥处置的方法1. 厌氧消化法:将污泥经过厌氧消化处理,产生生物气和有机肥。

2. 热干化法:将污泥进行热干化处理,产生干燥的固体燃料。

3. 焚烧法:将污泥进行高温焚烧,产生能量和灰渣。

4. 前处理法:对污泥进行脱水、干化、厌氧消化等前处理,然后再进行资源化利用。

六、污泥处置管理制度1. 污泥收集:对产生的污泥进行及时收集,并进行分类存放。

2. 污泥处理:对收集的污泥进行科学、规范的处理,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3. 污泥利用:对处理后的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如生物气化、干化、焚烧等。

4. 污泥处置记录:对污泥的收集、处理、利用等过程进行详细记录,保留相关资料。

5. 污泥处置监测:对污泥处置过程中的关键参数进行监测,确保处置效果符合要求。

七、污泥处置管理制度实施1. 人员培训:对污泥处置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

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制度

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制度

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提高资源利用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责任1. 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制度,确定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并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

2. 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 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及时有效地处理处置污泥。

三、污泥处理处置原则1. 减量化处理:优先采取减少污泥生成量的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稳定化处理:采取适当的处理技术,确保污泥处置后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3. 资源化利用:优先考虑将污泥处理成可再利用的资源,减少对自然资源的需求。

四、污泥处理处置管理流程1. 污泥收集: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污泥进行分类、收集和储存,确保储存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2. 污泥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根据污泥的性质和产生源头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确保处理效果达到国家标准。

3. 污泥处置: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将处理后的污泥安全有效地处置,不得随意排放或倾倒。

4. 污泥监测: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处置工艺进行监测,确保处置效果符合标准。

五、污泥处理处置技术1. 厌氧消化:采用厌氧消化技术处理污泥,能够有效降解有机物,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高温焚烧:采用高温焚烧技术处理污泥,能够有效灭活有害物质,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3. 组合处理: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处理污泥,能够综合利用资源,减少处理成本。

六、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1.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工作。

3. 污泥处置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七、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1. 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

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

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一、引言生活污水处理厂是城市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其中产生的污泥处理和处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本文旨在制定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确保处理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回收利用,提高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

二、污泥处理流程1. 污泥脱水: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需要进行脱水处理,以降低水分含量。

脱水设备的选择应考虑处理能力和能耗,确保高效处理。

2. 污泥消毒:为了防止污泥中微生物的传播,对污泥进行消毒处理是必要的。

消毒剂的选择应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并确保消毒效果达标。

3. 污泥稳定化处置:稳定化是指将污泥中的有机物进行降解,以减少有机负荷和有机氮的含量。

常见的处理方法包括厌氧消化和好氧处理等。

三、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要求1. 环境监测: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定期对污泥处理过程中的环境参数进行监测,包括温度、PH值、悬浮物浓度等。

监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2. 资源回收利用:在污泥处理过程中,应将可回收的有机物、氮、磷等资源予以回收利用,以降低处理成本和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

3. 安全处置:对于无法回收利用的污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处置。

如采用填埋方式,应选择合适的填埋场地,并确保填埋过程中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4. 污泥运输:在污泥处置过程中,需要注意运输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并采取防漏措施,避免污泥泄漏对道路和周边环境带来污染。

5. 数据管理: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系统,记录和保存污泥处理过程中的重要数据和监测结果,以便后期的数据分析和问题追踪。

四、污泥处理技术创新1. 生物质炭化:利用生物质作为原料进行炭化处理,可以将污泥中的有机物转化为稳定的碳质产物,同时释放的热量可用于能源回收。

2. 生物转化:利用微生物对污泥进行转化处理,可将污泥中的有机物降解为沼气或其他能源,并减少处理过程中的臭味和有机负荷。

3. 热解技术:通过高温处理污泥,可将其中的有机物分解为油气等有用产物,并生成炭质产物用于资源回收。

污泥处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污泥处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污泥处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泥处理工作,确保环境保护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污泥处理工作,包括污泥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相关环节。

第三条污泥处理工作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处理污泥,最大限度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第四条污泥处理工作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绿色发展。

第二章污泥收集管理第五条污泥收集工作要确保收集器具干净、密闭、防漏等特点,避免二次污染。

第六条污泥收集工作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延误或变更。

第七条污泥收集工作要进行详细记录和统计,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污泥收集工作要实行分类收集,不同种类的污泥应分开收集,便于后续处理。

第三章污泥运输管理第九条污泥运输工作要选用合格的运输工具,确保污泥不泄漏、不外溢。

第十条污泥运输工作要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不得私自更改。

第十一条污泥运输工作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安全和高效。

第十二条污泥运输工作要及时进行清洗和消毒,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章污泥处理管理第十三条污泥处理工作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处理效果达到法定标准。

第十四条污泥处理工作应制定完善的处理方案和操作规程,做到严格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污泥处理工作要重视固废的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实现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污泥处理工作要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处理效果达标。

第五章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污泥处理工作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污泥处理工作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污泥处理工作要加强防火防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条污泥处理工作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对污泥处理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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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 xxx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xxx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污泥处置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xxx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xxx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污泥,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含樟村水质净化厂,下称污泥产生单位)产生的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工业污泥的处理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四条本市污泥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泥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务部门配合市环保部门对污泥产生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按程序对污泥处置费进行拨付。

上述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泥处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泥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将污泥交由有严控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处置。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污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
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第九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执行严控废物管理制度污泥转移申报制度联单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

第十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

登记内容包括污泥产生量处理处置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第十一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发生:
(一)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污泥或贮存的污泥裸露的;
(二)丢失污泥的;
(三)将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污泥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
(四)运送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污泥溢出散落的;
(五)在污泥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污泥的;
(六)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扩散的其他情形。

发生污泥流失泄漏扩散时,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建立健全泥质及污泥处置副产品检测和检验制度。

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泥泥饼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属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第三章污泥收集运送
第十四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属工具制品等一系列异物进入污泥,使产生的污泥泥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 )表一“污泥基本控制指标及限值”,并由污泥处置单位指导污泥产生单位设置统一规范的污泥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用密闭车辆进行污泥运输,不设中转储存点。

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第十六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排泥时间,并于污泥贮存点贮存量达到80%以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到厂区收运污泥,污泥处置单位应当收到污泥产生单位的通知后及时到其贮存点收运污泥,并合理安排收运车次,确保各贮存点的污泥24小时内(含法定节假日)清运.
运送污泥的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尽可能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严禁车辆停放在人群密集区。

同时,污泥处置单位收运污泥应遵循“一车一运”的原则,以确保污泥计量的准确可靠。

第十七条在特殊情况下,污泥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污泥的,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频次或者车次,保证污泥的及时收运。

第十八条污泥运输车辆需依法取得相关道路运营资质后,方可进行污泥运输。

第十九条污泥产生单位在转移污泥前,应向市环保部门报批污泥转移计划,并申领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

污泥产生单位可委托污泥处置单位办理转移联单申报手续。

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第二十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并加盖公章。

联单一式五联,并交由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存档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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