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区基准地价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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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各地市基准地价

黑龙江省各地市基准地价

黑龙江省各地市基准地价黑龙江省位于中国东北部,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多样的地理环境。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价值逐渐显现。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资源,黑龙江省各地市政府对基准地价进行了评估和调整。

一、哈尔滨市哈尔滨市是黑龙江省的省会城市,也是该省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

哈尔滨市的基准地价相对较高,主要原因是该市的地理位置、经济发展和人口规模等因素。

根据最新的评估结果,哈尔滨市的核心城区和主要商业区的基准地价较高,而一些新城区和工业区的基准地价相对较低。

二、齐齐哈尔市齐齐哈尔市是黑龙江省的重要城市之一,也是该省的工业重镇。

齐齐哈尔市的基准地价相对较高,主要原因是该市的工业基础和经济发展。

根据最新的评估结果,齐齐哈尔市的核心城区和主要商业区的基准地价较高,而一些新城区和工业区的基准地价相对较低。

三、牡丹江市牡丹江市是黑龙江省的旅游胜地,也是该省的重要城市之一。

牡丹江市的基准地价相对较高,主要原因是该市的旅游资源和经济发展。

根据最新的评估结果,牡丹江市的核心景区和主要商业区的基准地价较高,而一些新城区和工业区的基准地价相对较低。

四、佳木斯市佳木斯市是黑龙江省的重要城市之一,也是该省的农业重镇。

佳木斯市的基准地价相对较低,主要原因是该市的农业基础和地理位置。

根据最新的评估结果,佳木斯市的核心城区和主要商业区的基准地价较高,而一些新城区和工业区的基准地价相对较低。

五、大庆市大庆市是黑龙江省的重要城市之一,也是该省的石油化工重镇。

大庆市的基准地价相对较高,主要原因是该市的石油化工产业和经济发展。

根据最新的评估结果,大庆市的核心城区和主要商业区的基准地价较高,而一些新城区和工业区的基准地价相对较低。

六、鸡西市鸡西市是黑龙江省的重要城市之一,也是该省的煤炭重镇。

鸡西市的基准地价相对较高,主要原因是该市的煤炭资源和经济发展。

根据最新的评估结果,鸡西市的核心城区和主要商业区的基准地价较高,而一些新城区和工业区的基准地价相对较低。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舟政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发【201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规定,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对200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共纳入清理范围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69件,通过审核,决定保留92件、拟修改24件、废止53件。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见附件)。

自本次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除上述保留、拟修改的文件以及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09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其中,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部分的内容暂时停止执行。

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1.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原始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原始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舟山市城市规划区。

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条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见附件一)。

第四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3-1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对未列入表3-1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注: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2、本表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对于大范围的新建、改建工程如开发区、居住小区等,应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计算。

舟山市定海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舟山市定海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舟山市定海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2001—2010年)文本舟山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一月第一部分舟山市定海区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文本一、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确保定海区城区六街道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切实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保障定海区城区六街道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文件精神,以及舟山市和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要求,以原《定海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1~2010)》为基础,按照定海区城区六街道“农保”规划、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成了本次《定海区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2001—2010)》。

(一)规划目的定海区城区六街道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相对匮乏,开发难度逐年加大。

随着人口的增长,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尖锐。

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利用的计划管理和宏观控制,协调各部门间和区域间的用地矛盾,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合理调配预留的建设用地和待置换用地指标,必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开展这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旨在提高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其主要目的,一是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二是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协调各部门、各区域的用地矛盾;三是为进行用地分区及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提供依据。

(二)规划任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街道土地利用总的战略性、指导性的长远规划。

应以宏观调控土地资源为主要手段,协调各行业、各部门之间的用地供需矛盾为基本任务,以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其主要任务是:l、以促进耕地动态平衡为前提,进行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首先安排好农用地,并合理地妥善地安排各业用地;2、将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留用地等各项指标分解到村,落实到地块;3、制订土地用途管制细则,重点控制非农建设用地规模;4、深入调查研究,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保护的分阶段任务。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原始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原始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舟山市城市规划区。

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条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见附件一).第四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第五条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3—1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对未列入表3—1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注: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2、本表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对于大范围的新建、改建工程如开发区、居住小区等,应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计算。

(定价策略)工业用地价格走势分析最全版

(定价策略)工业用地价格走势分析最全版

(定价策略)工业用地价格走势分析工业用地价格走势分析2007年国家出台《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标准》的颁布加强工业用地调控的一项重大政策,是国家运用土地价格手段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有效的避免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

2008年,为了保证13亿国人的吃饭问题,中国政府设定了18亿亩的耕地红线,这是个不可触及的底线。

而据最新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的耕地总数是18.26亿亩,已经逼近最低底线。

因此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当中,政府势必会更加严格地实施耕地保护制度。

这样就导致未来房地产开发中,农用地开发越来越难,更多的是拆旧盖新。

2010年国家又颁布一系列土地管控措施,加大土地使用管控力度。

从新的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更多的出发点是从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出发。

未来在搬迁过程中,不论是在搬迁难度还是搬迁成本上,都有一定的增加。

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接下来的房地产开发提升了难度,增加了成本。

同时因土地指标管控的严格及各地可用工业用地指标的不断减少,各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加大了对企业的筛选力度,提高企业进区门槛,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提高。

工业用地主要价格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因素(1)自然因素:城镇地理位置、水文气候条件等;(2)社会因素:城镇发展与公共设施建设等;(3)经济因素:地区经济增长、财政金融状况与利率水平、交通体系、产业政策、产业结构、技术创新、物价工资及就业水平、此类市场状况等;(4)行政因素:城镇土地利用规划、房地产租金与税收政策等。

2.区域因素(1)交通状况:对外交通便捷程度、交通管制、距货物集散地(车站、码头、机场)距离及货物集散地的规模档次、道路构造及档次、道路体系等;(2)基础设施状况: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供气等状况;(3)环境状况:污染排放状况及治理状况、距危险设施或污染源的临近程度、自然条件等;(4)工业区成熟度:相关产业的配套及集聚状况、工业区的未来发展趋势等;(5)行政因素:规划限制、政府的特殊政策、产业管制等。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绍兴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和城镇标定地价成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绍兴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和城镇标定地价成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绍兴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和城镇标定地价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24•【字号】绍政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绍兴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和城镇标定地价成果的通知绍政发〔2022〕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强政府公示地价管理,进一步规范城乡土地市场,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精神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绍兴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和城镇标定地价成果已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验收,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24日绍兴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一、基准地价内涵及条件(一)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估价期日:2021年9月1日。

土地开发程度:按熟地界定,即达到大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五通一平”要求(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通讯,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

土地权利及地价内涵构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权利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基准地价的土地权利类型为宅基地使用权,其权利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等符合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地价内涵构成包含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使用年期: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期(即集体商服用地40年,集体工业用地50年),农村宅基地为无限年期。

(二)基准地价表达方式表1 绍兴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表达方式(三)基准地价“基准条件”的界定二、基准地价成果表表3 绍兴市区集体商服用地基准地价表表4 绍兴市区集体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表5 绍兴市区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其他内容详见《绍兴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报告。

浙江省市名大全

浙江省市名大全

浙江省市名大全浙江省,简称“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位于长江三角洲南翼,以其秀美的风光、繁荣的经济和丰富的文化而闻名于世。

以下是浙江省各个城市的列表,按拼音顺序排列:1、杭州(Hangzhou)2、宁波(Ningbo)3、温州(Wenzhou)4、湖州(Huzhou)5、嘉兴(Jiaxing)6、绍兴(Shaoxing)7、金华(Jinhua)8、衢州(Quzhou)9、舟山(Zhoushan)10、台州(Taizhou)11、丽水(Lishui)12、义乌(Yiwu)这些城市各有其独特的特色和魅力。

例如,杭州以其美丽的西湖和深厚的文化底蕴而闻名,而宁波则以其重要的海洋港口和丰富的海洋文化著称。

温州则以其在商业领域的创新精神而备受赞誉,湖州则以其优美的自然风光和丰富的丝绸文化而受到游客的喜爱。

浙江省的城市各有其独特的经济发展优势。

例如,杭州是浙江省的省会城市,也是浙江省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科技中心。

宁波则是重要的海洋港口城市,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和深厚的海洋文化。

温州则以其活跃的商业氛围和创新的商业模式而闻名。

浙江省的城市群星璀璨,各具特色,无论是自然风光还是人文景观都让人流连忘返。

无论大家是想欣赏江南水乡的秀美风光,还是想感受浙江人民的热情好客,浙江省都是一个值得一游的地方。

浙江省是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经济和文化发达的省份,拥有许多优秀的医院。

以下是一些浙江省各地级市医院的介绍:杭州市拥有多家知名医院,如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等。

这些医院在医疗技术和服务方面都处于领先地位,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健服务。

宁波市拥有宁波市第一医院、宁波市第二医院、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等知名医院。

这些医院在各自的专业领域都具有较强的医疗实力和较高的医疗质量。

温州市拥有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温州市人民医院等知名医院。

这些医院在温州地区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健服务,并在各自的领域具有较强的医疗实力和较高的医疗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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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区基准地价一览表
一、基准条件
1.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评估期日为2007年7月1日。

土地开发程度达到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配套要求。

地价内涵构成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征地费用和开发费用。

土地使用年期为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即商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

2.基准地价“基准条件”的界定
表1 基准地价“基准条件”界定一览表
3.基准地价表达方式
表2 基准地价表达方式
二、舟山市区基准地价表
表3 舟山市定海区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
表4 舟山市定海区乡镇级别基准地价表
表5 舟山市临城新区级别基准地价表
表6 舟山市普陀区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
表7 舟山市普陀区乡镇级别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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