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股权交易所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1]5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1]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88586a1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50.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1〕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0〕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第一批文化产业振兴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津政发〔2010〕1号)要求,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实现建设文化强市的目标,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文化产业作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创新工作和思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和政策措施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大力改善文化企业的发展环境,不断增强发展活力,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文化产业总体水平达到全国前列。
二、财政扶持政策(一)充分发挥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按照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二)科技型中小文化企业享受《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的相关政策。
(三)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发展;从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从市商务委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会展项目发展;从市旅游局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扶持旅游特色村建设。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是服务全国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金融交易所是财政部唯一批准的全国性金融资产交易机构。
日前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这一纲领性文件已为我国未来金融市场发展定了大方向,投资银行作为直接融资的媒介将获得更大发展空间。
另外,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保持货币信贷及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改善和优化融资结构和信贷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最重要的是发展债券融资、结构化融资等投资银行业务。
面对新的金融改革背景、竞争更加激烈的市场环境和更为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要转型发展,就必须坚持“从高资本占用型业务向低资本占用型业务、从传统融资中介向全能型金融服务中介”的转型战略,努力摆脱利差型盈利模式,把投资银行业务作为重要推手之一加速转型发展。
未来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在做好传统债券融资的同时,不可避免的要与金融资产交易所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存在许多业务交叉,通过与各类机构的通道业务或者其他结构性融资业务,完成对重要客户需求的深度开发和全面服务。
而这些结构性融资业务部分属于创新业务,并未纳入监管范畴,在满足客户需求提高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同时,未来也将面临一定的监管风险,因此,为了走稳健有效的转型发展之路,商业银行应重点发展被监管认可的创新业务,例如着力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平台、银行理财管理计划以及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创新产品,实现投资银行业务的全面发展。
5.特约会员可参与甲方金融资产交易创新研究和推广等相关活动。
(财务公司)应充分利用人民银行手续简单的应收票据再贴现业务,积极研究、实践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卖断、转让等创新业务;与上海、北京、天津等地金融资产交易所保持良好沟通,探索新的融资模式和机会。
2015年的风口——资产证券化1、国家开发银行“开元”系列基础设施信贷资产证券化案例2徐州市的保障房资产证券化案例3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东元”系列不良资产证券化案例4浦东建设的BT项目资产证券化案例5五矿发展的贸易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案例6东莞控股的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案例7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通元”系列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案例8中国建设银行“建元”系列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案例9中国联通的通信网络租赁费收益资产证券化案例10平安银行车贷资产证券化案例11海印股份房地产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案例12远东租赁资产证券化案例13南京公用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案例14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资产证券化案例15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案例16迁安热力资产证券化案例17天津保障房资产证券化案例18中信启航商业地产物业收益资产证券化案例【一】各类贷款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产品设计要点及实务操作案例分析一、对公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住房抵押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不同类型的贷款债权资产池的特点(一)对公贷款资产池的特点(二)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池的特点(三)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池的特点(四)个人经营贷款资产池的特点(五)对不同类型的基础资产的风险评估方法二、贷款债权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案例分析(一)案例1:国家开发银行CLO案例分析(二)案例2:招商银行的贷款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三)其他典型案例分析三、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机遇与展望(一)基金子公司行业的发展现状(二)基金子公司的业务转型需求及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位(三)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机遇(四)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展望【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务操作与案例分析一、我国不良资产及不良资产处置介绍1.传统不良资产及处置情况2.证券化在传统不良资产领域的运用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比较分析及操作实务1.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国外实践2.不良资产证券化与正常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比较3.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国内操作结构及流程4.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案例分析三、不良资产证券化特殊问题分析1.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选择2.不良资产证券化的SPV确定3.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4.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5.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处置四、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思考和发展1.金融及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新形势分析2.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变化及发展3.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思考及发展【三】保险资产证券化以及与保险资管业务的创新结合一、保险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需求二、保险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操作模式三、保险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要点与难点四、保险资产证券化以及保险资管的重点监管政策梳理五、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分类分析以及保险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一)投行业务板块1、基础设施及不动产投资计划2、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二)资产管理板块1、企业年金业务2、保险资产管理计划3、增值平台服务(保险协议存款)4、公募业务5、传统第三方保险资产管理业务6、万能险账户管理新发展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业务体系以及对保险资产证券化的启示【四】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实务操作要点及典型案例分析一、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动机与现实价值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类别三、企业资产证券化与其他融资工具的比较及优势四、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最新政策调整五、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平台的流转六、资产证券化中关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最新政策及实务热点问题七、企业资产证券化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务操作要点八、企业资产证券化中“资产支持票据(ABN)”的实务操作要点九、企业资产证券化典型案例解析(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小额贷款债权、租赁应收款)【五】房地产金融变革背景下不动产证券化及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前沿实务一、房地产金融视角最新趋势与市场方向1、宏观分析与解读2、监管理念转型与资产证券化二、房地产企业视角金融工具与不动产证券化1、金融工具池及选择2、存量资产证券化盘活三、不动产资产证券化产品模型及架构创新1、核心模型及关键条款2、架构创新与组合四、不动产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基础资产构造、尽调、估值、风控与后续管理1、完整运作流程2、基础资产构造3、项目尽调4、估值与研判5、产品风控6、后续管理7、案例探讨五、有关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思考1、“类REITS”向正规化转型2、案例探讨【六】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实务与操作要点一、租赁行业最新发展情况以及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启示二、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实务三、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实务四、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选择五、租赁资产证券化常见的信用增级模式六、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典型案例分析【七】应收款(各类收费权或收益权、租赁、保理等)资产证券化实务一、应收款的主要分类、法律属性和会计处理要点(一)应收款的主要分类1、既有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保理应收款2、未来应收账款:各类收费权或收益权(二)应收款的“负面清单”解析(三)应收款的法律属性1、既有应收账款:已经形成的付款请求权+附属担保权益2、收费权:基于特许经营权而形成的未来应收款3、收益权:基于已签署合同而形成的未来应收款(四)应收款的会计处理要点1、既有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情况下可实现会计出表2、未来应收账款:无法实现会计出表,属于表内债务融资二、收费权资产证券化实务要点解析(一)收费权的主要类型1、半公益性收费权:供热收费权、自来水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燃气收费权、公交收费权、地铁收费权、垃圾处理收费权等2、非公益性收费权: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收费权、电费收益权、有轨电车收费权、铁路运输收费权、港口(渡口)收费权、飞机起降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等(二)项目执行要点1、基础资产的抵质押问题及解决措施2、特许经营权问题及解决措施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调整4、破产隔离风险的缓释措施5、信用增级措施(三)产品设计要点1、期限结构2、融资规模3、分层结构(四)产品评级与定价(五)典型案例介绍1、迁安热力供热收费权专项计划:国内首单供热ABS项目2、中国水务自来水收费专项计划:国内首单自来水ABS项目3、南京公控污水处理收费权专项计划:国内首单引入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条款的ABS项目4、淮北矿业铁路运输收费权专项计划:国内首单设计了半年档产品的ABS项目5、华能澜沧江二期供电收费权专项计划:国内首单引入财务公司流动性支持的ABS项目三、收益权资产证券化实务要点解析(一)收益权的主要类型1、人文主题公园门票收益权2、关联企业经营应收款3、不动产租金收益权/不动产基金份额收益权4、PPP项目收益权5、信托受益权(二)项目执行要点1、基础资产的界定2、基础资产的抵质押问题及解决措施3、基础合同构建问题及解决措施4、破产隔离风险的缓释措施5、信用增级措施(三)产品设计要点1、期限结构2、融资规模3、分层结构(四)产品评级与定价(五)典型案例介绍1、中国网通专项计划:国内规模最大的企业ABS项目2、华侨城换欢乐谷专项计划:国内首单门票收入ABS项目3、海印股份信托受益权专项计划:国内首单信托受益权ABS项目4、天津保障房资产支持票据:国内首单保障房租金收益ABS项目四、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实务要点解析(一)项目执行要点1、资产池选择2、承租人通知问题及解决措施3、破产隔离风险的缓释措施4、信用触发机制5、信用增级措施(二)产品设计要点1、期限结构2、分层设计3、循环购买结构(三)产品评级与定价(四)典型案例介绍1、宝信租赁一期专项计划:备案制后国内首单租赁ABS项目2、远东租赁三期专项计划:国内首单设计了循环结构的租赁ABS项目3、广汇租赁一期专项计划:国内首单分散性租赁ABS项目五、保理应收款资产证券化实务要点解析(一)项目执行要点1、资产池选择2、债务人通知问题及解决措施3、破产隔离风险的缓释措施4、信用触发机制5、信用增级措施(二)产品设计要点1、期限结构2、分层设计3、循环购买结构(三)产品评级与定价(四)典型方案设计(国内目前未发行过保理应收款ABS项目)六、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之实务运用思路(一)通过资产证券化赚取流动性利差(二)通过结构化分层赚取杠杆超额收益(三)通过循环购买实现主动管理(四)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非标资产转标”(五)通过再证券化实现无风险套利【八】金融资产证券化实务要点及案例——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核心一、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路径梳理二、金融资产证券化的重点操作实务要点探讨三、金融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识别与控制四、金融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与发行五、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典型案例剖析六、信托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注意事项及热点问题七、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展望与机遇八、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政策解析九、实务思考与操作建议【九】资产证券化的财务会计处理以及税务问题分析一、资产证券化适用会计法律法规分析二、资产证券化适用税务法律法规分析三、资产证券化的财务会计处理热点问题四、资产证券化各阶段对参与方的税务影响(一)设立阶段(二)发行阶段(三)权益支付阶段五、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问题案例解析与评点(一)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三)印花税六、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财税处理操作建议及思考【十】应收款资产证券化实务及业务机会分析一、金融视角的应收款类型及特点二、应收款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模式三、应收款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实务要点四、几类应收款资产证券化产品案例分析五、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解读及对应收款证券化的影响六、各类金融机构的应收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分析七、应收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趋势分析和业务机会展望【十一】不动产证券化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前沿实务一、不动产证券化的主要模式及发展介绍(一)主要模式介绍与比较1、公募REITs:直接上市的不动产证券化2、私募REITs:专项计划+Pre-REITs3、准REITs:租金收益权资产证券化4、三种模式比较(二)资产证券化与REITs的联系与区别(三)REITs的产品优势分析(四)境外REITs发展概况及特点(五)国内REITs发展概况及特点1、国内REITs发展历程2、国内最新REITs政策解读3、国内REITs法律与税收环境分析二、境外公募REITs实务解析(一)三种模式:股权型REITs、债权型REITs和混合型REITs(二)典型交易结构(三)发行方式:公开募集上市交易REITs、公开募集非上市交易REITs、私募REITs(四)二级市场情况(五)税收优惠情况(六)经典案例分析1、西田——澳大利亚最大的REIT2、汇贤产业信托——香港上市的东方广场REIT3、嘉茂商用产业信托——新加坡上市的嘉茂物业REIT三、国内私募REITs实务解析(一)国内企业发行私募REITs的主要动机(二)国内企业发行私募REITs的两种模式1、资产持有人不保留控制权:中信启航模式2、资产持有人保留控制权:苏宁云商模式(三)基金架构(四)交易结构(五)退出方式(六)税收分析(七)定价方法(八)经典案例解析1、中信启航私募REITs案例2、苏宁云商私募REITs案例四、国内准REITs实务解析(一)商业物业租金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二)保障房租金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三)工业物业租金收益权资产证券化(四)经典案例分析1、海印股份专项计划案例2、天津保障房资产支持票据案例3、某工业厂房专项计划案例五、创新模式介绍(一)境内直接发行公募REITs方案设想(二)商业物业准“永续债”方案设想(三)商业银行的CMBS“过桥资产证券化”方案设想【十二】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实务以及典型案例分析一、结构融资评级实务前沿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方法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典型案例分析四、企业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方法五、收益权及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典型案例分析六、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对金融投行等业务实践的启示【十三】银行视角的资产证券化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一、银行视角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趋势分析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发展分析三、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特点与模式四、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结构五、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六、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与其他融资方式的比较七、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分析八、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案例解析应收账款证券化运作模式有哪些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为发起人(即应收账款出售方)、服务人、发行人(SPV)、投资银行、信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投资者等。
2020年保荐业务管理办法_办法_

2020年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机构是指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批准注册登记的经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尽职推荐优质的中小企业发行股权上市,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对于保荐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大家知道多少呢?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信息。
保荐业务保荐机构是指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批准注册登记的经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尽职推荐优质的中小企业发行股权上市,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所要承担的责任:首先,保荐机构承担企业发行、上市的责任。
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
除了承销业务以外,保荐机构还肩负着两大责任:1、监督和扶持上市企业成长。
公司申请上市之时,保荐机构必须确保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符合有关上市的具体要求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信被保荐企业的全体董事具备担任董事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及经验,督促被保荐企业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承诺的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使用及其他各项义务。
这些职责都有别于传统承销业务的规定,大大增加了保荐机构的职责要求;2、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加以事先审核。
公司上市时,保荐机构必须指导被保荐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制作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对其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在除了上市以后的保荐期内,保荐机构还必须认真审核被保荐企业拟公告的所有公开披露文件,确信其符合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
什么是保荐业务既企业上市的推荐人或机构,一家企业要想在中国三板市场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就要有保荐人或保荐机构的推荐。
保荐的职责就是协助上市申请人进行上市申请,负责对申请人的有关文件做出仔细的审核和披露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自愿的原则下在本所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不得擅自超越业务范围、业务权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方案和详细程序两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方案和详细程序两篇第 1 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方案二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方案河北XX 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方案3 月 8 日,XXXX目录 2.1 中国房地产业未来 .32.2 我省房地产业现状 .43.1 管理公司基本信息 63.2 管理公司结构 74.管理公司分析注册地 94.1 天津滨海新区 94.2 海淀区,北京 .124=1 河北 .134.4 三家管理公司成立条件简单比较基金 155 .1+1+管理公司股东资格要求 .176.1 公司成立流程.187.1基本框架 .217.2基金目的 .217.3基金业务定位 .217.4 基金运作流程 .228 .1+相关基础各方法律关系 .228 从投资方式来看,是指通过私募股权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
在交易实施过程中,考虑了未来退出机制,即在企业价值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增加后,进行一项出售股票获利的投资。
房地产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制 )一般由一个具有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公司和一个或多个具有责任的合伙人基金投资者组成。
它主要通过私募募集资金,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
在这种基金组织形式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管理,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但是,有限合伙人拥有所有权,但没有管理权,不会承担无限责任。
基金的投资方向严格限于房地产相关证券,包括房地产上市公司股票、房地产支持债券、抵押债券和房地产资产。
房地产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的房地产资产一般为高级公寓、写字楼、仓库、厂房和能够产生相对稳定现金流的商品房。
2.XX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背景2.1 中国房地产业的未来房地产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资本密集使用、巨额投资。
对于房地产来说,资金是血液,是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常运行的动力。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如何拓宽房地产融资渠道,加强房地产金融创新,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郭主任事迹材料2

凝心聚力奋发有为开创工作新局面河口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郭树壮郭树壮同志自2006年7月至2010年3月担任区工商联主席,2010年3月至今担任河口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郭树壮同志担任区工商联主席期间,立足工作实际,努力实践探索县级工商联工作新思路,取得了一定成绩。
在他的带领下,河口区工商联连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区“情系会员,服务兴会”优秀机关工作品牌,先后荣获“山东省县级工商联先进单位”、“全国工商联系统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是全国工商联九个县级工商联组织建设直接联系点之一。
区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了《关于在全区推广学习区工商联工作经验的通知》。
市委统战部发出了《关于在全市统战系统推广学习河口区工商联经验的通知》。
省工商联发出了《关于在全省开展向河口区工商联学习活动的决定》。
经全国工商联、山东省工商联推荐,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联和张家口市工商联邀请,他分别在广西社会主义学院为全区100多基层工商联负责人、在张家口宾馆为全市40多名基层工商联负责人做了题为《我是如何做好基层工商联工作的报告》,引起强烈共鸣,受到热烈欢迎。
新华社发通稿介绍河口区工商联的先进经验。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等中央媒体对河口区工商联—1—的事迹作了报道。
一、工商联工作主要工作实绩(一)健全网络夯实载体增强行业商会活力。
商会是工商联工作的有效载体,也是工商联工作的组织基础。
郭树壮同志高度重视商会组织建设,先后组织成立了石油业商会、盐业商会、农业产业商会等15个行业商会。
在商会建设中,他首先强调坚持企业办会,支持鼓励行业商会自我管理,自我运行,自我发展,调动了商会的积极性。
同时,区工商联做到指导到位,服务到位,帮助商会建立了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
这些商会在维护行业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交流合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和谐商会和活力商会。
各商会会长积极协调与政府部门关系,为业户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QFLP基金操作实务干货

QFLP基金相关情况一、QFLP介绍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 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以及VC市场。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QFLP)制度为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境内的私募股权市场提供了新的渠道。
其主要的政策优势在于外汇资金可在基金层面结汇为人民币,并以人民币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因此在结汇层面相比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有优势。
该制度最早于2010年在上海试点推出,随后在北京、天津和重庆等其他城市陆续推出。
二、QFLP的基本架构境外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WFOE(wholly foreign ownde enterprise)作GP+境外LP。
其中境外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及其他被认可的境外投资机构组成。
在实践中,有很多新的架构组合,比如,在GP 方面,由中外合资或境内由主动管理能力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作为GP或者Co-GP;在LP方面,境内投资者也可以参与做LP。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包括前海)等地试行的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的合伙企业,以股权的形式投资非上市公司。
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作为海外控股股东,海外股东必须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作为QFLP,由海外股东或海外股东关联公司的境内子公司作为GP 来管理,GP的出资额不能超过QFLP募集资金总额的5%。
QFLP引入境内或者境外企业作为LP,资金以GP和LP认缴出资的形式入境,再由QFLP作为投资平台投资项目。
通过QFLP,境外投资者得以将境外资本转换为人民币,投资国内PE和VC 市场。
QFLP的投资范围包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由资金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所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基小律观点【QFLP系列之四】QFLP试点之天津篇

基小律观点【QFLP系列之四】QFLP试点之天津篇展开全文基小律说:上海、北京出台QFLP试点后,天津等其他地区的QFLP试点也相继落地。
本文作为QFLP系列之三,将对天津QFLP的试点政策进行简要介绍。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刘军杨奕琳 | 作者目录一、天津QFLP试点的制度和监管框架二、QFLP试点企业的设立条件三、QFLP试点企业的其他规制和设立程序上海、北京出台QFLP试点后,天津等其他地区的QFLP试点也相继落地。
本文作为QFLP系列之三,将对天津QFLP的试点政策进行简要介绍。
1天津QFLP试点的制度和监管框架天津QFLP试点主要受到《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1206号)(“《天津试点办法》”)、《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津发改财金[2011]1207号)(“《天津试点办法实施细则》”)等的规制,规制对象包括在天津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基金管理人”)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基金”,与QFLP基金管理人合称“QFLP试点企业”)。
根据《天津试点办法》,天津QFLP试点支持“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两种管理模式,但不支持“内资管外资”管理模式。
管理模式如下图所示:为推进天津QFLP试点工作,天津在市级层面成立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市备案办”)统筹负责,市备案办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等单位组成。
其中,市发展改革委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QFLP试点企业申请并组织认定,及组织获准QFLP试点企业的备案管理。
市工商局负责QFLP试点企业的设立登记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外资管内资”管理模式下的QFLP基金管理人,由于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受到基金业协会的监管。
私募债发行流程

【中小企业私募债专题】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为了更好的有针对性的发送专题信息,请朋友们将您们的“公司+部门/岗位+姓名+手机号码”回复给我们,以后有些信息我们将有针对性的发送给支持我们的朋友,谢谢您们的关注!(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要求上海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三)期限在3年以下;(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深圳交易所:试点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 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二章第一条(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家证券公司会在此基础上面对行业、财务情况等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和交易结构第一步公司决议申请发行私募债券,应当由发行人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 1、发行债券的名称 2、本期发行总额、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期限、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3、承销机构及安排 4、募集资金的用途及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 5、决议的有效期 6、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需要重点注意事项①确定发行规模、期限、募集资金用途等方案②确定私募债受托管理人③确定担保方式(第三方担保/财产抵质押等),积极寻找担保方确定偿债保障金账户银行第二步尽职调查l 发行私募债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股权交易所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股权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应当以私募方式发行债券,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且不可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三条私募债券在本所挂牌后,以非公开方式进行转让,不进行集中竞价或连续竞价。
第四条参与私募债券发行和转让的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
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本所为挂牌私募债券提供登记结算、转让过户、信息披露等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七条在本所备案并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三年(含)以下(上证没有三年以下这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参与私募债券转让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二)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上证1000万)的企业法人;若为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上证为5000万),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上证为1000万);
(四)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
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合格自然人投资者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一)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
户的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上证500万元,且没有后面那些)或者个人名下金融资产及动产、不动产合计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
(二)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
(三)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上证是可以参与认购及转让)。
合格投资者在本所参与私募债券转让应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私募债券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章转让服务
第九条发行人申请私募债券在本所转让的,应当与本所签订《私募债券转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
第十一条收到发行人备案材料后,本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做出是否同意发行人所发行私募债券进入本所转让的决定。
第十二条私募债券以现货方式转让,不可采用信用方式。
第十三条私募债券转让采取净价转让(不带利息)方式。
第十四条私募债券转让以一对一议价方式进行,不进行集中竞价或连续竞价。
第十五条本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发行人、承销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应当在本所网站专区或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
第十八条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规定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十条发行人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在转让达成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五章投资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聘请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
为私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该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本所及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所列示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应当与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私募债券持有人通过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采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债券本息按时兑付。
第六章自律监管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为其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承销商、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本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
第二十八条私募债券转让双方转让行为违反本办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在报天津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备案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