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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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调动全校教研人员参与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有效合理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经法规、经费拨出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经费的来源1.和上级部门下拨的各类项目经费。

2.学校拨给的科研项目经费(含配套经费)。

二、项目经费的资助办法1.上级有关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有经费资助的,上级有关部门资助的经费属该项目组。

2.学校对科研项目资助标准按《XX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3.所有科研项目主持人必须是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科研单位的第一署名必须为“XX学院”,否则,不给予经费资助。

三、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及分配比例1.上级下拨经费部分的开支范围及分配比例按经费下拨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2.学校配套经费部分的开支范围及分配比例按《XX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1.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项目经费的使用均应严格执行有关的科研财务管理办法,任何人不得随意截留或挪用科研经费,不得随意夸大开支范围,不得弄虚作假、公款私用,违者依财经纪律论处。

2.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各级各类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科研帐户,由科研处统归管理,财务处监督使用和结算。

科研处对每个项目发放经费使用本,由项目负责人掌握。

每年年终由科研处审核、财务处对各项目经费统结算。

3.各类纵向项目,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取上级下拨科研项目经费的4%作为科研管理费,由科研处管理使用;学校财务部门提取上级下拨科研项目经费的1%为财务管理费,由财务处管理使用。

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各类项目申请书、项目指南、项目有关材料的复印费以及业务管理人员为争取项目的差旅费、项目洽谈活动费、主管部门的检查、总结验收工作的招待费及其它间接费用等。

4.项目经费下达后,为保证项目按期按质完成,项目组可根据该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借出相应下达经费(已到帐经费为准)。

XX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XX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XX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学院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学院一流大学建设及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等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学院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四条项目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学院、分院系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责任制。

学院承担科研经费— 1 —管理主体责任。

社会科学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行使经费管理权和监督权,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学院(分院系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应对科研经费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直接监管责任。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直接责任人,按项目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预决算,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XX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2号)、科技部等6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XX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自主权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为依托单位,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经费来源为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拨款的各级各类纵向项目。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2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纵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

学校建立由科技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处)、军民融合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审计处、教学科研机构、项目负责人等共同参与、分工负责、依职履责的协同管理机制。

第五条科技处负责对接上级管理部门,对资助项目和合同进行管理,负责项目申报及立项后科研经费预算审核、调整和结题验收等相关工作,协助财务部门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与激励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与激励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与激励办法为更好地激发广大教师从事科研与服务地方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我校科研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作为主持单位获批的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具体配套如下(有文件明文规定的除外):1.国家级项目按1:0.4配套,其中重大、重点项目最高配套不得超过50万元,一般项目最高配套不得超过20万元。

2.省(部)级重大、重点、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按1:0.25配套,最高配套不得超过10万元。

3.省(部)级一般项目按1:0.15配套,最高配套不得超过3万元。

4.经立项部门批准的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子项目或专项(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以项目立项书为准),按相应级别的一般项目予以配套。

5.同一项目在不同渠道获得立项的,只按最高级别的比例予以配套。

第二条我校作为共同承担(合作)单位获批的国家级重大、重点、一般项目和省(部)级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学校也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具体配套如下:1.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我校教师为项目参加者的,按到账经费给予1:0.2配套,最高配套不得超过10万元。

2.国家级一般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我校教师为项目参加者的,按到账经费给予1:0.15配套,最高配套不得超过6万元。

第三条根据发展需要,学校同立项单位另有约定的市(厅)级重大、重点或专项及以上项目按约定办理,未有约定的市(厅)级立项不资助或小额资助项目,按校级科研项目经费额度予以资助或补足,经费仅限于科研业务费的支出。

第四条配套经费的使用。

学校配套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费、协作费、差旅会议费、文献资料费、人员劳务费、专家讲学费、评审鉴定费、业务招待费、管理费等费用支出。

各科目开支规定如下:1.如果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有配套经费预算的,按预算开支(例如学校与主管部门联合资助项目等)。

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遵照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纵向科研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计划类科研项目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配套经费三类。

(一)计划类科研项目经费,指学校通过竞争方式获得国家、地方政府及其相应部门批准立项(有正规的批文及任务书或合同)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科研经费(以合同批文为准)。

(二)校级科研项目经费,指学校科研项目立项安排的科研经费。

(三)科研配套经费,指学校给予上级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

第三条计划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有文件和科研合同或任务书支撑,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科研经费。

科研合同或任务书必须以XX学院名义签订(不能以机关部门、教学单位等二级单位签订),并加盖“XX学院”公章,科研经费必须全额汇入学校规定的账户。

否则,在科研奖励、工作量考核以及职称、人才称号评定等方面一律不予认可,其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和引起的民事纠纷均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解决。

第四条纵向科研经费不分渠道来源均属于学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立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不得违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纵向科研经费,一般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严格按项目合同中的预算执行,间接费用的使用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对没有明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的纵向科研项目,原则上按经费预算表(见附件1)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学校校长、分管科研和财务校领导对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科技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二级单位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和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在各自职务权责范围内对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负监管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负直接责任。

高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高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高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合理有效使用科研经费,保证我校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教技厅〔2018〕5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项目经费的类别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是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的项目,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即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第三章直接经费管理第四条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一)设备设施费: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

鼓励共享、试制、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二)材料费:指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实验药品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项目实施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以及校内单位测试需要支付的费用;校内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划拨要附依据。

(四)燃料动力费: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查阅资料、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培训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培训费用等。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模版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高校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运用经费科学化管理手段优化资金使用效益,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来源和分配第一节经费来源1、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科研计划项目经费;2、企事业单位资助的项目经费;3、社会捐赠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4、合同经费、授权经费及其他法定财政性收入中分配给科研的经费。

第二节经费分配1、每年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和实际研究情况,制定科研任务和预算安排;2、根据任务和预算安排,制定科研经费申请计划;3、由研究所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学术、财务等部门审核确认,并报学校领导批准;4、每年度初,按照任务和经费申请计划发放经费;5、经费发放后,应当按照任务和经费用途要求及时使用和管理;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一节经费使用1、科研经费必须用于指定的科研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用于其他用途;2、在经费支出前,项目负责人应当报学校领导审批并在经费管理系统录入支出计划;3、针对不同项目类型,应当按照科研经费管理要求和规定,制定经费使用计划;4、严格控制不同类别的经费支出,确保经费使用计划符合任务和预算安排要求;5、经费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会计核算,做到经费明细、支出明细实时可追溯;6、所有经费相关的支出票据和凭证应保留,以备审计等需要。

第二节经费监督1、对于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学校应当成立科研经费管理委员会或委员会的工作组,负责监督科研经费使用;2、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核,确保经费使用符合规定,反映经费管理问题及时报告;3、经费使用过程中,通过科研经费管理系统开展实时监控,确保经费使用符合规定;4、对于出现经费用途不清、退款不规范、财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善始善终。

第四章经费管理责任1、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并对科研经费监管和管理进行负责;2、科研项目负责人对所获得的科研经费进行详实的财务化管理,并定期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供财务报表;3、学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负最终责任,要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并取得项目预算效益;4、对于经费支出不符合规定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学术、财务等部门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必要时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科研项目经费资助(配套)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资助(配套)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资助(配套)办法为促进学院发展,提高教师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更好地履行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社会服务等职能。

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是由学院通过年度预算向政府申请的用于校内教师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所需的财政资金。

资助(配套)原则,采取择优资助,宁缺勿滥原则。

第二条资助范围(一)院级项目:项目主持人为学院在职教职工,经学院科研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为学院年度科研项目(包括各专业方向科技项目、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

(二)纵向教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为学院在职教职工且学院为第一项目承担单位,各级部门下达到我院的有经费资助和无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包括科技计划项目、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学校按项目规定配套专项研究经费,用于支持项目的研究工作。

(三)横向研究项目:原则上项目经费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以合作单位支付给学院的金额为准)的,学院将依据1:I的比例进行资助,经费在3万元以上的,将根据情况给予1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资助。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资助(配套)标准(五)重大、重要研究项目对有重大突破、重要研究价值的项目的经费资助(配套)由评审委员会审核并根据额度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审批及发放办法(六)科研项目资助经费额度由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后决定。

(七)科研中心每年6月份汇总学院本年度科研项目立项情况,按照当年财政预算科研经费总额,制定出每个项目的具体资助金额,报学院会议研究。

(八)经费预算核准后,科研中心组织各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制定项目资助(配套)经费预算,科研中心与计财处审核后,发放经费使用本。

(九)科研项目经费分两次划拨。

项目立项的本年度划拨一半,作为项目研究的启动经费,学院于每年3.9月份进行项目进度检查,对确有进展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学院将在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划拨另一半经费,延长经费使用时间为6个月(以结项时间计算),6个月之后,学院对仍有结余的经费进行统筹安排,用于其他科研支出;对进展缓慢或没有进展的项目,学校将中止后期经费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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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办法(试行)
为提高学校科技水平和学术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的积极性,确保学校获得的较高层次科研项目按期、优质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配套条件
1.已立项的省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其中厅级课题只限于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由省厅正式下文或有资助经费到帐的项目。

2.项目主持承担单位为九江学院,项目负责人为学校教职工。

3.实验室建设、科技示范基地项目不属本办法配套范围。

二、配套标准
(一)凡获得资助的纵向立项科研项目按如下标准给予配套资助:
1.国家级各类项目按立项经费的1:1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一般不超过10 万元,最低不少于相应未获资助项目的配套标准。

2.省厅级各类项目按立项经费的1:1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一般不超过2 万元,最低不少于相应未获资助项目的配套标准。

(二)未获得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按如下标准给予配套
资助:
1.国家级项目分别给予:科技项目配套经费20000元/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类项目配套经费5000元/项。

2.省厅级项目分别给予:科技项目配套经费3000元/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类项目配套经费1000元/项。

三、配套经费审批程序
1.当年立项文件到达后,经科研处整理汇总,于下年度3月份将配套经费报学校领导审批,通知财务处下达。

2.配套经费具体使用和管理参照《九江学院纵向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四、附则
1.本办法自2004年项目开始试行。

2.未尽事宜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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