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担保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标准模板)
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担保行为,有效控制融资风险,保障公司财务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融资担保活动。
第三条公司融资担保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融资担保活动合法、合规。
(二)审慎经营:充分评估融资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财务安全。
(三)平等互利:确保融资担保各方权益,实现互利共赢。
(四)公开透明:融资担保活动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融资担保范围第四条公司融资担保范围包括:(一)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信用证等。
(二)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确保其履行合同义务。
(三)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但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融资担保决策与审批第五条融资担保决策:(一)公司设立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负责融资担保决策。
(二)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能力。
第六条融资担保审批:(一)子公司融资担保,由子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关联方融资担保,由关联方提出申请,经公司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融资担保额度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融资担保风险控制第七条融资担保风险控制:(一)公司应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评估体系,对融资担保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
(二)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应充分考虑融资担保项目的风险,确保融资担保活动安全、合规。
(三)公司应加强对融资担保项目的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隐患。
第五章融资担保信息披露第八条融资担保信息披露:(一)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融资担保相关信息。
(二)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融资担保工作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应定期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融资担保工作情况。
担保行业管理制度范本

担保行业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行业经营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行业,是指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服务,以增强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力的行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担保业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五条担保机构的组织结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担保机构的章程应当明确担保业务范围、风险控制措施、内部管理制度等事项。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八条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对担保项目的可行性、风险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第十条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与债务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担保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担保项目管理制度,对担保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担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担保业务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担保机构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担保业务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财务状况、业务状况、风险状况等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担保机构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金融监管规定,确保业务合规。
第十八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业务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融资担保业务制度汇编模板

融资担保业务制度汇编模板一、总则1.1 为规范融资担保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汇编。
1.2 本制度汇编适用于融资担保公司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过程中的管理、操作和监督。
1.3 融资担保公司应依法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障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业务范围与基本要求2.1 融资担保业务范围融资担保公司可从事的主营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和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融资担保公司可从事的兼营业务包括: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2.2 融资担保业务基本要求(1)融资担保公司应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符合设立条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2)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财务管理、业务操作等方面的制度。
(3)融资担保公司应设立担保基金,用于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基金应当符合监管要求,保证担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4)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与融资方、借款方、金融机构等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三、业务操作流程3.1 项目评审(1)融资担保公司应设立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担保项目进行评审。
(2)项目评审委员会应根据项目风险、融资方信用状况、担保物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评审决定。
(3)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评审结果,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3.2 合同签订(1)融资担保公司应与融资方、借款方、金融机构等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担保合同应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3)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对担保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公司及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融资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担保审批、担保执行、担保解除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二)风险可控:确保担保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三)公平公正:对待客户一视同仁,确保业务审批和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四)保密原则:对客户信息及业务资料严格保密。
第二章担保业务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担保业务申请(一)客户向公司提出融资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公司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第五条担保业务审批(一)公司设立担保业务审批委员会,负责对担保业务进行审批。
(二)担保业务审批委员会根据业务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并明确审批权限。
(三)审批委员会对担保业务进行审议,形成审批意见。
第三章担保业务执行与监控第六条担保业务执行(一)公司根据审批意见,与客户签订融资担保合同。
(二)公司对担保业务进行监控,确保合同条款得到履行。
第七条风险监控(一)公司设立风险监控部门,负责对担保业务风险进行监控。
(二)风险监控部门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报告风险。
第四章担保业务解除与终止第八条担保业务解除(一)客户履行还款义务后,公司应及时解除担保。
(二)如客户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有权依法行使担保权利,解除担保。
第九条担保业务终止(一)担保合同到期,担保业务自然终止。
(二)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担保业务无法继续进行的,公司应及时终止担保业务。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安徽融资担保管理制度范文

安徽融资担保管理制度范文安徽融资担保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融资担保业务行为,提高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水平,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信用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合作社等各类机构。
第三条安徽省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第四条安徽省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保护投资人、借款人和机构自身的利益。
第五条安徽省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建立与金融市场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信息审核。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六条安徽省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合法经营,不得从事与其融资担保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担保名义进行非法融资。
第七条安徽省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全面了解其还款能力和抵押物价值,确保风险可控。
第八条安徽省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担保费率,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项目风险等因素确定担保费率的大小。
第九条安徽省融资担保机构在接受委托担保时,应当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承担的风险可控。
第十条安徽省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合法合规地为借款人办理担保手续,确保担保物的合法所有权和担保手续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十一条安徽省融资担保机构应当设立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各类业务行为的合规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安徽省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评估标准和风险管理方案,做好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安徽省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安徽省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内部审批和核决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和准确性。
融资担保业务制度模板

融资担保业务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规范融资担保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融资担保公司的所有融资担保业务活动。
1.3 融资担保公司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风险可控、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二、业务范围与类型2.1 融资担保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信用担保、合同担保、投标担保、诉讼担保等。
2.2 融资担保业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全额担保、部分担保、阶段性担保等。
三、业务流程3.1 业务申请:客户向融资担保公司提出担保业务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3.2 业务审核:融资担保公司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信用评估、财务状况分析、业务风险评估等。
3.3 合同签订:融资担保公司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4 业务执行:融资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职责。
3.5 业务终止:担保期限届满或者客户债务履行完毕,融资担保公司解除担保责任。
四、风险管理4.1 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处置等环节。
4.2 融资担保公司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业务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担保额度。
4.3 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反担保措施,确保担保权益的实现。
4.4 融资担保公司应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担保策略。
4.5 融资担保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担保业务出现风险时能够及时应对。
五、合规与监管5.1 融资担保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5.2 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5.3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业务数据和风险信息。
5.4 融资担保公司应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六、责任与处罚6.1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融资担保公司员工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内部责任。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担保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以担保业务为主营业务,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收取担保费用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担保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稳健、高效的原则,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障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担保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融资担保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六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三)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担保公司的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章程草案;(四)注册资本证明;(五)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任职资格证明;(六)营业场所和设施证明;(七)财务会计制度证明;(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营业执照,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担保公司设立后,如需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经营范围与业务规则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一)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二)发行担保债券;(三)担保咨询;(四)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融资担保业务制度模板范本

融资担保业务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业务,保护融资担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担保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为债务人的融资活动提供担保,以确保债权人能够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第三条融资担保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第四条融资担保业务范围包括:(一)贷款担保;(二)融资租赁担保;(三)保函担保;(四)债券担保;(五)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第五条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遵守以下业务规则:(一)对债务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债务人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按照债务人的融资需求和资信状况,合理确定担保额度;(三)与债务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四)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担保责任;(五)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六条融资担保业务流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业务申请:债务人向担保公司提交融资担保申请;(二)资信审查:担保公司对债务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三)担保方案制定:担保公司根据债务人的融资需求和资信状况,制定担保方案;(四)合同签订:担保公司与债务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五)担保实施:担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六)风险监测与处置:担保公司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七)业务终止:债务人偿还贷款本息后,担保公司解除担保责任。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可控。
风险管理内容包括:(一)风险识别与评估: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二)风险预警与监测:对担保项目进行定期监测,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预警;(三)风险化解与处置:对发生的风险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和处置;(四)信息披露: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风险状况,确保信息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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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明确担保业务审批权限,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五条本制度中的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六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能综述
第七条公司设立担保风险管理部和评审委员会。
前者是公司担保业务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机构;后者是公司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机构。
两者按各自独立的工作规则行使职权。
第八条公司设立担保业务部,负责公司的担保业务的具体管理和本规定的实施。
第九条公司担保业务主要包括: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
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条担保范围分为部分担保和全额担保两种。
具体操作与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双方合作协议以及被担保人资信等级、担保金额等情况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采取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的一种或三种方式的任意组合,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为追偿的快捷实施,反担保的相关合同须在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履约公证手续。
第十二条为规避企业重复抵(质)押,应事先向金融机构、工商、土地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进行查询,获取真实的征信信息和公共信息。
第三章业务人员素质和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担保业务部业务人员的素质关系到公司的直接效益。
在招聘业务人员时必须严格按公司相关规定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全体业务人员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如下:
1 、对公司、对业务、对自已充满信心。
2 、认真执行公司“劳动纪律”和“员工守则”,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 、要树立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一言一行注意维护公司形象。
4 、对公司忠诚,不因个人利益和私人情感背叛公司。
5 、勤备学习,精通业务,全面掌握担保产品与担保市场情况。
6 、勤动脑、多动手,善于观察和分析问题,善于交际,勇于吃苦耐劳。
7 、善于扮演多重角色,既是业务员,又是情报员、调研员和参谋人员。
8 、厉行节约,千方百计降低担保业务成本。
9 、要具有健康的体魄,高尚的礼仪风度和雷厉风行的办事作风。
10 、要有较强的推销力、判断力和决策力。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对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公司应就对外担保适宜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评审委员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审查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
风险管理部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三)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名单;
(四)信用等级的证明文件;
(五)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贷款用途的详细说明;
(七)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发展前景的说明;
(九)认为的其它必要文件。
必要时,可提请董事会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调查,董事会决定是否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调查。
第十九条风险管理部应在调查完成后作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对公司财务责任人提交的报告认真审慎的审议,并就相关对外担保事宜最终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担保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除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述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宜以外,其余对外担保行为均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除外),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宜由公司风险管理部管理,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担保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和统计研究分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担保业务情况。
风险管理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二十八条风险管理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破产、清算、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一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办理对外担保的有关资料应报公司备案,并按季度向公司报告有关担保业务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废止亦同。
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