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 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一致。
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与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一致。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与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务必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务必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务必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务必完整与确定。
即要约的内容务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通常包含如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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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法
• (一)我国破产法的构成
• 普通规范 • 特殊规范
•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
• (三)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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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 理
一、破产界限
二、破产申请
• 债权人申请 • 债务人申请 •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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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法
经济法
目录
➢ 第一章 企业法 ➢ 第二章 公司法 ➢ 第三章 破产法 ➢ 第四章 合同法 ➢ 第五章 担保法 ➢ 第六章 票据法 ➢ 第七章 证券法
➢ 第八章 保险法 ➢ 第九章 金融法 ➢ 第十章 知识产权
法 ➢ 第十一章 产品质
量法和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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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十二章 竞争法 ➢ 第十三章 劳动法
• (一)过程 • (二)和解协议 • (三)和解的效力 • (四)和解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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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法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法院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做出的法律上 的认定。
第一章 企业法
三、外资企业的设立 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 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五、外资企业的期限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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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法
➢ 第三节 独资企业法
一、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是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 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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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
➢六、公司的资本、资产
公司的资本可以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 本或发行资本。
公司的资产是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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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第二,履行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第三,承担合同责任时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 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此即合同法的自愿原则。其核心是充分尊重当事人 在进行合同活动中对外表达的内心真实意愿。
德国法上的情势变更类型
第二,法律变动与行政行为。法律变动通常为当事人所 不能预见,往往会构成履行不能或情势变更。主要有以下几 种情况:其一,征收。其二,税法的变动。德国最高法院的 基本意见是,除非当事人对税收的结果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 定,否则税法变动的结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其三,两德统 一后的法律变动。两德统一后,货币合并、土地私有化等进 程导致原来东德境内的合同和许多东、西德之间的合同丧失 了原来的基础。对此,除了专门立法加以解决外,还有很多 个案,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其四,经 济管理法律的变动。
这一原则主要包括: 第一,依法订立。 第二,依法履行。
(6)公德、公序、公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德,即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是指人们在社会 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以道德为核 心的概念,是一定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
问题: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 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
什么?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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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约的生效时间
(1)口头形式的要约:从受要约人了解要约时生效。 (2)书面形式的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消灭
(1)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解除必须接受承诺的义 务,受要约人丧失承诺的资格。
(2)要约消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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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合同的效力条件 1、附条件的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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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的合同
(一)概念 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得补救,对当事人自始不应 具有法律约束力,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第八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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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一)合同的概念 1、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 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理解 1、明确了合同的当事人,且地位平等。 2、明确了合同体现的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 系可通过协议变更。
后是否生效则取决于法律的评价。 (2)符合法定生效条件的合同成立后,即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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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的合同
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1)真实: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为真实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分类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故意保留、通谋、误解、欺诈等。 意思表示不自由:受胁迫等。 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以及公序良俗。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
1、要约
2、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涵义 要约,也叫报价、发盘,是一方当 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为要约人,要 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 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 仲裁机构。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2001年6月,某钢厂和某村民委员会签订 一份粮食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某村民委员会 向钢厂供应稻谷50吨,总价款6.4万元,需方付 给供方定金1.2万元。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并申请 仲裁。经查,合同内容违反了国务院《粮食收购 条例》的规定:除具备法定条件的国有粮食收储 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 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因此,仲裁委员会确认该 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作出供方将1.2万元定金返 还给需方的裁决。对此,供方不服,理由是需方 违约,需方已失去了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 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 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 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实质性 变更。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
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
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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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STAT
• 南京甲某于3月1日向哈尔滨的乙某发出一份要 约信函,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 日该信函到达乙处。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 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依特快专递惯例,3月9 日该信函应能到达甲处。由于特快专递公司的 一职员疏忽,3月15日,甲才收到该邮件。甲 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复。
• 甲、乙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 假设乙于3月9日早晨以传真电告甲,原承诺无 效。则甲、乙间的合同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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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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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形式
STAT
•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 式和其他形式。
•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 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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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的方式
STAT
•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 作出承诺的除外。
• (1)到达承诺,又称届期承诺。
• 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要约人也是在 此期限内收到了该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 受要约人如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 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 约。
• 新要约提出后,原要约人变成了接受新要约的 人,而原承诺人成为新的要约入。只有原要约 人同意新的要约,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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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
(2)承诺必须由接受要约的人或其合法代表或 合法代理人向要约人表示。
由第三人所表示的承诺,仍不能成立合同。 但对不特定人所表示的要约,如寻人的悬赏广告
,则任何人都可以承诺,不过只限于完成要约 的要求,并最先通知广告人的行为人。
《经济法合同法》课件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
的义务。
经济法合同法的作用和意义
规范市场经济行为
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合同法通过规范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 运行。
经济法合同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促 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国家经 济的发展。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合同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防止一方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另 一方的利益。
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协作履行等原则是经济法合同履行的基
本原则。
经济法合同履行的方式
02
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经济法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交付标
的物、提供劳务、支付价款等。
经济法合同的违约责任
03
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
偿损失等责任。
04 经济法合同法的变更与解 除
经济法合同法的变更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 效的合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存在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要求当事人存在违约 行为,即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义务。
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求当事人主 观上有过错,即当事人故意或 过失地违反了合同义务。
存在因果关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求违约行为 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损害是由违约行为直接导
解释
经济法合同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 成部分,旨在规范市场经济行为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 经济发展。
经济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 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 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教学课件第7章 合同法律制度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 要式合同: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订立方能成立的合同。例如,房屋买卖 合同 不要式合同:对合同成立的形式没有特别要求的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合同是否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 主合同:指不依赖他合同的存在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借款合同 从合同:凡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即为从合同。例如,担保合同
二、 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的概念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 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四)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当 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约定) 或规定(或约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 (五)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四、《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 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 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 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 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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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的相对性 关于:“父债子还”
十、合同的保全 乙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10年3 月12日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借给乙50万 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借款利息的1.5倍。 至同年9月份一次性还本付息。 乙开发新项目不顺,到期无法还本付息。甲 向乙催款时得知一信息:丙公司正预向乙公司 送还到期借款80万,但乙让丙不用还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乙以丙公司的还 款来清偿债务。乙辩称其已放弃该债权。
合同法
六、合同的解释
1、一般条款 2、格式条款 3、特定用语
六、合同的解释
第125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 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 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 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 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 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 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九、合同的履行
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九、合同的履行
甲、乙签订买卖木材合同,双方约定,甲 公司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乙公司支付 40%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 至甲公司。甲公司收货验收后结清余款。 乙公司收到40%预付款后次日发货给甲公 司,甲公司收货验收不合格,及时通知乙公司。 拒付余款。 请问:甲公司拒付余款的行为合法吗?
六、合同的解释
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 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 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的,该条款无效。
六、合的解释
第41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 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 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十、合同的保全
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 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 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九、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九、合同的履行
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 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七、缔约过失责任
第43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 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 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 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合同的担保
1、保证 2、定金(注意与订金) 3、抵押 4、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5、留置
六、合同的解释
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 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 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 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 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 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九、合同的履行
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总价为500万元的 钢材购销合同。按照约定,甲公司应预付200 万元。 在甲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 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且有确切证据证明。 于是甲公司拒付预付款。 请问:甲公司拒付款的行为合法吗?
七、缔约过失责任
第42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十、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的相对性 例外: (二)代位权 (三)撤销权
十、合同的保全
第73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 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八、合同的担保
第264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 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 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第412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 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 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 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 第380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 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 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谢谢大家!
九、合同的履行
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 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 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 第69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 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 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 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 以解除合同。
六、合同的解释
原告张某以20元钱向被告李某租用两张海滩 晒太阳时供躺卧用的折叠椅,椅子上贴有告示, 要求承租人向服务人员索取收据,并予以保留, 以供检查。 张某向服务人员索取了该收据后,找了一个地 点将折叠椅放好,在躺上去时因帆布不坚固, 导致跌落受伤,因此诉请法院要求赔偿。 被告李某以收据后面记载的免责条款作为抗辩。 原告则主张,虽然曾经看到该票,但是不知该 票上记载有免责条款,因此要求被告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九、合同的履行
(一)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第60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 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 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 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