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景德镇市陶瓷文化传承创新条例

景德镇市陶瓷文化传承创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景德镇市陶瓷文化传承创新条例》已由景德镇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告。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12日景德镇市陶瓷文化传承创新条例(2021年7月27日景德镇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促进景德镇市陶瓷文化的保护、传承、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陶瓷文化的保护、传承、创新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陶瓷文化,是指与景德镇陶瓷相关,具有历史、科学、社会和艺术价值的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表现形式。
第四条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开放包容、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陶瓷产业发展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陶瓷文化传承创新的相关工作。
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范本

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创新与发展,依法规范知识产权运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司内部所有员工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和事项。
第三条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全体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规,维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第五条全体员工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学习和宣传,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知识产权保护第六条公司购买的软件、文档等知识产权类产品,仅限公司内部使用,未经许可禁止进行复制、传播或用于商业目的。
第七条公司对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工艺应及时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司在与外部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时,应当明确合同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保护措施。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时,应当注重保护客户的知识产权,不得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全体员工应当保护自己的创造性成果,如发现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维权要求。
第三章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公司内部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
第十二条公司将知识产权纠纷列入重要工作内容,确保知识产权纠纷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与外部单位或个人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及时与法律顾问联系,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公司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相关行为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公司对违反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对于本规章制度未涉及的情况,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当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的修订应当经过公司法定程序,报经公司高级管理层审批通过。
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爱护方法制度范本格式

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爱护方法制度范本格式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爱护方法(制度范本.DOC 格式).DOC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爱护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进一步推进我市陶瓷产业全面、健康、有序的进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景德镇陶瓷是指要紧利用产自景德镇及周边地域内的高岭土、瓷石、釉果和釉灰等为制瓷要紧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上釉或别上釉的各类硅酸盐制品。
第三条要加强陶瓷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知识产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制造、倡导创新文化、弘扬创新精神的社会氛围。
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冒用商标品牌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引导、鼓舞陶瓷业主及时申请专利、地理标志产品标识;规范治理景德镇陶瓷商标;鼓舞支持将陶瓷产品及时举行著作权登记;完善景德镇陶瓷质量等级治理制度;陶瓷产品矿产资源的开采坚持爱护和节省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爱护景德镇陶瓷制作传统技艺和名人作品。
第五条加强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爱护和司法爱护;进一步完善景德镇陶瓷行业治理机制;建立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爱护联合行政执法制度;规范和加强陶瓷行业税收征管;探究建立陶瓷知识产权违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第二章爱护机制第六条建立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是全市陶瓷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
联席会议建立例会制度,每年定期召开全体味议,总结交流当年工作事情,研究、部署下一年度工作任务。
第七条联席会议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主持,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瓷局、市陶瓷协会、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商管办、市外经贸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景德镇海关、市国检局等组成,邀请市委宣传部、市中级法院及部分陶瓷生产、经营企业列席会议。
第八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选派一名负责同志作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并且指派一至两名职能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的联络工作。
试论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试论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摘要】摘要:本文探讨了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在介绍了景德镇陶瓷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在分析了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概述,法律保护措施以及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也探讨了著作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在强调了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前景。
本文旨在呼吁加强对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促进该传统工艺的传承与发展。
【关键词】景德镇陶瓷、著作权保护、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侵权、现状、问题、建议、重要性、展望未来。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景德镇是中国著名的陶瓷之乡,拥有悠久的陶瓷制作历史和独特的陶瓷艺术传统。
自唐宋以来,景德镇陶瓷就以其精湛的技艺和独特的风格,赢得了世人的赞誉。
在中国传统陶瓷中,景德镇陶瓷被誉为“瓷中之王”,其精美的作品不仅在国内广受欢迎,也深受国际市场青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产业的兴盛,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艺术家们花费心血创作的陶瓷作品往往受到盗版和抄袭的威胁,因此如何保护这些作品的著作权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现状,分析现行法律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剖析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并提出相关的保护建议,旨在为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1.2 研究意义景德镇陶瓷作为中国传统工艺的代表之一,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其艺术作品不仅在国内受到广泛赞誉,也在国际上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对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当前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下,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研究景德镇陶瓷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有助于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推动陶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研究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仅有利于保护传统文化,促进产业发展,还能为陶瓷艺术作品的创作者提供合法权益保障,推动中国陶瓷行业走向世界舞台。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范本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创新发展的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进国际合作和交流。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主体是知识产权权利人。
国家、社会各界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应当依法支持和协助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保护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权。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不得侵犯其知识产权。
第七条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的监督和管理;(二)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建设,提供有效的维权渠道和方式;(三)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力量和执法水平;(四)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奖励制度,鼓励和表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五)加强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管理第八条知识产权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管理,依法享受知识产权;(二)依法维权,保护自身权益;(三)促进创新与合作,共同发展;(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能。
第九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合理管理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的监管程序和责任;(二)建立知识产权登记和维权数据库,便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维权;(三)定期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培训,提高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四)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监测和防范,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维权。
第四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国家鼓励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事务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

“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正文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已由景德镇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告。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3日“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2023年11月23日景德镇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建设第三章使用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德镇制”陶瓷保护,规范“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保障景德镇陶瓷产品独特品质,维护景德镇陶瓷声誉,促进景德镇陶瓷历史文化传承、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陶瓷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景德镇制”陶瓷是指在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景德镇制”陶瓷标准生产制作,由景德镇陶瓷协会授权使用“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陶瓷产品。
本条例所称的“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申请,并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用以证明景德镇陶瓷产品原产地、生产工艺、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系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类别为陶瓷类。
本条例所称的“景德镇制”陶瓷标准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发布的“景德镇制”陶瓷地方标准和景德镇陶瓷协会制定的“景德镇制”陶瓷系列团体标准。
浅析景德镇陶瓷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2017年月(下)行政事业资产财务与浅析景德镇陶瓷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周泉(景德镇陶瓷大学江西景德镇)摘要:本文围绕景德镇陶瓷创意产业的发展前景、制度规制及法律保障三个方面,阐述景景德镇陶瓷创意产业目前的发展现状、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面临的问题以及需要努力完善产业保护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知识即是财富的时代,知识经济同样可以创造物质财富,而创意产业就是其中的代表,它注重人的创造力、智力成果,并利用知识产权的开发、研究和利用来创造出财富和就业。
文化作为一个国家的软实力,一些特色文化产业逐渐发展为具有一定实力的经济产业。
而景德镇作为千年瓷都,在这种大背景之下,将本地特有的陶瓷文化、历史底蕴与文化创意产业相结合,发展具有景德镇特色的陶瓷创意产业,对景德镇经济的发展、古镇复兴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不可否认,在国家支持、政府扶持、资源倾斜打造景德镇创意产业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很多问题。
其中关于陶瓷知识产权的研究,从一般的著作专利到商标保护,再到传统陶瓷知识,理论上和实践中都走过了漫长曲折的制度构建过程。
一、景德镇陶瓷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现实困境景德镇是一个传统手工业城市。
传统文化及陶瓷知识通过朴素的手工艺人,基于传统的师徒、父子关系进行传承,对原创作品的权利、商业竞争中的商标问题,往往缺乏认识。
传统的邻里相闻、行帮规矩和地方风俗,在知识经济时代,所起到的保护作用微乎其微。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利益的推动以及竞争的压力,导致模仿和假冒横行,粗制滥造屡见不鲜,迫切需要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
而这种亟须解决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景德镇陶瓷创意产业保护理念落后。
景德镇地理位置处于江西省东北部,周山环绕,地理位置较偏,造成观念上容易因循守旧。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使景德镇地区失去了陶瓷产业化、规模化的优势,更为将来陶瓷创意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后顾之忧。
论景德镇陶瓷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景德镇陶瓷的知识产权保护景德镇是举世闻名的瓷都。
由于诸多原因,景德镇陶瓷的知识产权屡遭侵犯。
为防止“景德镇”这个弥足珍贵的知识产权继续遭到不法侵害,从理论上深入分析和研究侵犯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并提出保护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的相应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中国是举世闻名的陶瓷古国,而“新平冶陶,始于汉世”(新平即景德镇)。
特别是自宋代以来,景德镇已成为“天下窑器所聚的全国制瓷业中心”。
所谓“工匠八方来,器成天下走”,充分说明了景德镇至精至美之瓷早就驰名中外,享誉九洲。
景德镇陶瓷人在发掘、整理、吸收和传承古今中外制坯、利坯、绘画、雕刻、施釉及烧成等制瓷工艺的基础上创造了数量众多,价值不菲的陶瓷精品。
这些珍贵的陶瓷产品不但品质优良,而且蕴含着巨大市场潜力。
在利益的驱使下,假冒、仿冒、盗用景德镇陶瓷注册商标,原产地名称,侵犯景德镇名人名作著作权等侵犯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的行为随处可见,且有愈演愈烈之趋,因此,从理论上认真探讨和深入研究侵犯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并提出保护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切实有效的措施,不仅刻不容缓,而且十分必要。
一、侵犯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一)假冒、仿冒景德镇陶瓷的注册商标由于景德镇日用和陈设艺术陶瓷品种繁多(例如,典雅素静的青花瓷、明净剔透的玲珑瓷、五彩缤纷的颜色釉瓷、色彩绚丽的粉彩瓷、精美轻巧的薄胎瓷和栩栩如生的雕塑瓷等等),装饰丰富,造型优美,技艺精湛和特殊的工艺(例如,制坯、施釉和烧成温度等),独特的制瓷材料(例如泥土和颜料釉等),先进的制造方法(例如制坯、拉坯和利坯等)和优良的品质,使景德镇陶瓷蕴含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并且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因而“龙珠阁”、“红叶”等注册商标和“景德镇”证明商标屡遭景德镇市内外陶瓷生产和经销企业及个人的假冒和仿冒等违法行为的侵害。
(二)擅自使用景德镇陶瓷的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标示产品来源地的商品性标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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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DOC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进一步推进我市陶瓷产业全面、健康、有序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景德镇陶瓷是指主要利用产自景德镇及周边地域内的高岭土、瓷石、釉果和釉灰等为制瓷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上釉或不上釉的各类硅酸盐制品。
第三条要加强陶瓷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知识产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倡导创新文化、弘扬创新精神的社会氛围。
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冒用商标品牌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引导、鼓励陶瓷业主及时申请专利、地理标志产品标识;规范管理景德镇陶瓷商标;鼓励支持将陶瓷产品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完善景德镇陶瓷质量等级管理制度;陶瓷产品矿产资源的开采坚持保护和节约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德镇陶瓷制作传统技艺和名人作品。
第五条加强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和司法保护;进一步完善景德镇陶瓷行业管理机制;建立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联合行政执法制度;规范和加强陶瓷行业税收征管;探索建立陶瓷知识产权违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第二章保护机制第六条建立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是全市陶瓷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
联席会议建立例会制度,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当年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年度工作任务。
第七条联席会议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主持,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瓷局、市陶瓷协会、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商管办、市外经贸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景德镇海关、市国检局等组成,邀请市委宣传部、市中级法院及部分陶瓷生产、经营企业列席会议。
第八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选派一名负责同志作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同时指派一至两名职能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的联络工作。
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交换、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第九条联席会议下设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办公室,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及联络员例会,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相关工作任务。
联合执法办公室设在市瓷局,由市瓷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陶瓷协会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联合执法办公室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条联合执法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要经常性组织相关单位依法对侵犯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行为进行打击;负责调查、收集、汇总、分析全市陶瓷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定期报市政府;负责陶瓷知识产权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一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本部门组织的涉及其他部门的陶瓷知识产权工作,应当提请联合执法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统筹协调,对本部门发生的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
对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第三章主要部门职责第二条市瓷局负责联合执法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牵头组织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并具体履行对全市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能。
第三条市工商局负责开展全市商标战略研究,指导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负责商标行政执法,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组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的推荐和管理工作;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开展代理工作。
第四条市版权局负责著作权行政执法,查处著作权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开展著作权法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全市版权行政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行政执法,调处专利纠纷,查处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抓好专利示范工程及试点企业工作;组织重大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资金资助项目以及指导列入全市有关计划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专利管理工作;监督和规范专利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规范专利技术市场;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鼓励企事业单位发明创造、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激励政策和办法。
第六条市质监局负责地理标志及全市质量监督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的扶持和保护措施。
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第七条景德镇海关负责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止侵权货物从当地进出境;调查分析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情况和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对侵权货物、物品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案件;会同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与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互相支持。
第九条市发改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陶瓷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编制、发布和纲要任务的实施工作,并将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一节制作技艺保护和传承第二条加强景德镇陶瓷传统制作技艺的挖掘、整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景德镇陶瓷专业讲座、学术交流、研讨展评等活动;鼓励从事景德镇陶瓷研究、设计、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景德镇陶瓷制作技艺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一条景德镇陶瓷制作技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保密的,应当严格保密措施。
在不违反前款规定的前提下,景德镇陶瓷研究、设计、生产单位,应当加强景德镇陶瓷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的培训,有计划地组织技艺人员开展技术交流、操作表演和业务考察等活动。
第二二条鼓励各类工艺、美术、设计等相关专业人才继承和发扬景德镇陶瓷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通过融合现代技术、现代设计和其他工艺美术技艺等方法,丰富景德镇陶瓷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
第二节陶瓷历史文化保护第二三条切实加大措施对高岭土遗迹、御窑厂遗址、民窑遗址、会馆、作坊群、瓷行、古街(里弄)等进行保护。
第二四条保护陶瓷历史文化,充分挖掘我市陶瓷历史文化底蕴,加强陶瓷历史文化普查,挖掘工作。
依法对陶瓷历史文化区域进行保护,划定保护区域范围。
第三节商标权保护第二五条增强陶瓷业主商标意识,采取措施鼓励陶瓷业主将陶瓷产品注册商标,发展特色行业品牌。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六条要大力宣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景德镇”、“龙珠阁”、“红叶”、“玉风”、“法蓝瓷” 、“景赐坊”、“玉柏”等陶瓷产品商标。
第二七条“景德镇”是经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属江西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商标注册人为景德镇市陶瓷协会。
使用“景德镇”瓷器证明商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景德镇陶瓷协会许可。
第二八条市陶瓷协会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开发高科技商标防伪标识、严格许可制度、加大监督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依法建立对景德镇陶瓷质量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第二九条使用“景德镇”标识陶瓷专用纸箱(盒)的陶瓷产品必须是景德镇地区生产的胎瓷、瓷器,并且必须经景德镇陶瓷协会许可。
第三条未经景德镇陶瓷协会许可,不得在陶瓷产品及外包装上标注“景德镇” 、“景德镇制”、“景镇”及相关文字字样。
第三一条被许可使用“景德镇”证明商标的陶瓷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在景德镇地区制造;(二)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三)景德镇陶瓷协会的其他规定。
第三二条申请使用景德镇注册商标,申请者要携带有效证件,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三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景德镇陶瓷协会终止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得继续使用“景德镇”商标:(一)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粗制滥造,以次充优,欺骗消费者;(二)拒绝接受景德镇陶瓷协会的产品质量检测和监督;(三)非法转售、转让、转借商标给他人使用;(四)未按时足额交纳商标使用费;(五)商标标识未在指定印刷单位印刷购买;(六)有其他违反商标使用合同的行为。
第四节著作权登记第三四条著作权登记有利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鼓励、支持景德镇陶瓷产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第三五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
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三六条景德镇陶瓷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填写作品登记表。
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
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三七条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
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三日,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五节鼓励发明创新第三八条发挥陶瓷业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景德镇陶瓷科技进步和创新,鼓励和支持陶瓷业主对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专利。
促进陶瓷企业发明创造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组织和推动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和实施。
第三九条取得专利权的单位,依法应对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作出的专利及其实施效益定期评价,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兑现应分配利益与奖励。
第四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四一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一定数额资金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一定数额资金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四二条非专利职务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实施转化的,按照《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六节原产地保护第四三条景德镇瓷器已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
市质检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加大对景德镇陶瓷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四条执行日用陶瓷新标准,生产企业应该实行出厂检验制,产品出厂要有检验合格证。
景德镇陶瓷出口执行原产地检验检疫,加大产地检管力度,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第四五条景德镇陶瓷生产企业和个体户要按照景德镇瓷器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其质量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使用景德镇瓷器地理标识产品专用标志必须按规定申请。
质量监督部门对获准使用景德镇瓷器地理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景德镇瓷器的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