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制度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制度《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大件运输许可管理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新版)(总1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新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1. 引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是指车辆的尺寸、质量、荷载等超出公路限制标准的运输活动。
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对公路安全和交通畅通都会产生重大影响,为了保障公路安全和交通秩序,制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管理,提高运输效率,并保护公路和车辆的安全。
2. 超限运输车辆定义和分类根据公路运输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包括长度超限车辆、高度超限车辆、宽度超限车辆、超重车辆和超载车辆等。
根据超限程度的不同,超限运输车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A类:超限范围在10%以内的车辆;•B类:超限范围在10%至30%的车辆;•C类:超限范围在30%以上的车辆。
3.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许可证申请与批准管理3.1 申请材料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许可证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和申请书;•车辆所有权证明书;•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报告;•车辆保险单;•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
3.2 批准程序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许可证的批准程序如下: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递交给相关部门;2.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车辆信息和超限运输计划;3.如材料齐全并满足规定条件,相关部门发放行驶许可证;4.申请人携带行驶许可证和有关文件,按照指定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活动。
4.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安全管理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安全管理是确保车辆平稳行驶、不引发意外事故的重要环节。
### 4.1 路线选择超限运输车辆需要选择适合的行驶路线,以避免影响其他道路使用者和交通秩序。
在选择路线时,应遵守以下原则:•尽量选择宽阔平整的道路;•避免通过城市繁华区域和狭窄的道路;•避免通过施工路段和桥梁等承载能力不足的路段。
4.2 速度限制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速度应根据道路条件、车辆状况和荷载情况进行合理控制。
一般情况下,超限运输车辆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公路限速的80%。
4.3 监测装置超限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关监测装置,以监控车辆的超限情况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状况。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8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总页数】7页(P12-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相关文献】
1.科学合理界定合法大件运输与违法超限运输——《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解读 [J],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2.49吨55吨问题解决在即物流业振兴任重道远——《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 [J], 宁文祥
3.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建议 [J],
4.新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钢结构建筑行业的影响探究 [J], 尹家乐;戈翔;唐立阳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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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8.19•【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8月19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
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还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车辆安装并装轴的,并装双轴按照二个轴计算,并装三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并装双轴、并装三轴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对从事货运的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第五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大件运输车辆),不得擅自行驶公路;确需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
第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所制定的管理规定。
1. 超限运输车辆的定义:超限运输车辆是指车辆的总质量、轴荷或车辆尺寸超过法定规定的限制。
2. 超限运输车辆的准入要求:超限运输车辆需要在行驶前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准入,并提供相关的手续和证件。
3. 超限运输车辆的限制条件:超限运输车辆需要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包括车辆尺寸、车重、轴荷等方面的限制。
4. 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规定:超限运输车辆需要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5. 超限运输车辆的速度限制:超限运输车辆需要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不得超速。
6. 超限运输车辆的随车警示标志和警车护送:超限运输车辆需要在行驶过程中悬挂随车警示标志,并可以配备警车护送。
7. 超限运输车辆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超限运输车辆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确保行驶安全。
8. 超限运输车辆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规定的车辆,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扣驾驶证等。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路的安全和畅通,防止超限运输车辆给公路带来损坏和危害,保障交通的有序进行。
同时,也通过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促进公路运输的规范和合理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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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规交通部令
(第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
2000年2月13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
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七条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
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
第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
(一)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三)对于车货总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通行证》式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三章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第十五条承运入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十八条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第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
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对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四)、(五)项限值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应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现场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派员护送。
第二十二条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使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狗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中,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大于10000千克、小于13000千克(含13000千克)的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限值标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二00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