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缴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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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费共有11种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费共有11种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费共有11种(11税1费)税: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费:教育费附加一、营业税1.转让不动产销售房屋要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赠送的空调、家具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若房屋包括空调等附属设施,则空调包括在房款内,不需要单独计缴增值税。

2.房屋租赁(出租)属于服务业——租赁业3.房地产销售公司买断商品房出售超过买断价格外的收入作为手续费收入,按“营业税--服务业”缴纳营业税4.单位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5.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6.纳税人自建后销售房屋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如纳税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增值税销售房屋的同时赠送空调、家具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一)一般规定1.出售——征包括三种情况:(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地产买卖其中对于(2)新建房地产转让(出售)的扣除项目: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②房地产开发成本③房地产开发费用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于(3)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的扣除项目①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房地产抵押(1)抵押期——不征;(2)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3)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3.房地产交换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4.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涉及的税费明细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涉及的税费明细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涉及的税费明细
1、税务部门
营业税收(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
土地增值税:2%
土地使用税:3元/平方米(按土地面积征收)
企业所得税:15% (营业收入×20%-全营业务税金-期间费用)×15%
印花税:0.05%
2、房产管理部门
交易手续费:2.5元/平方米
测绘费:1.1元/平方米
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工本费15元/本,住房所有权登记费80元/宗,房产档案保管费(按建筑面积收):100平米一下一次性收费30元;100-500平方米的一次性收费额50元
3、国土资源局
办理商品房分割转让证明书:50元/本
4、规划城建部门
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50元/平方米
5、园林局
规划报建、施工报建、验收(不收费),不满足绿化率收费标准:200元/平方米
6、人防办
规划报建、施工报建、验收(不收费),面积不足部分收费标准:1350元/平方米
7、城建局
施工报建(图纸审核:按工程价2%取费)
8、防雷中心
规划报建、图纸审查费:2500元
9、消防局
规划报建、施工报建、验收(不收费)
10、安全局
规划报建、施工报建、验收(不收费)
11、环保局
规划报建、施工报建、验收(不收费)。

房地产开发缴税全流程

房地产开发缴税全流程

房地产开发缴税全流程一、引言房地产开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和多种税种。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了解并正确执行税收法规,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税金计算与缴纳,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税务事务。

二、土地取得环节税1. 契税:根据土地取得方式(如出让、转让等)和土地性质(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等),计算并缴纳契税。

2. 印花税: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时,按照合同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

三、建设开发环节税1.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根据所在地区的不同,税率为1%-7%不等。

2. 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税率为3%。

3. 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税率为2%。

四、预售环节税金1. 预售款增值税:根据预售款收入计算增值税,税率为9%。

2. 印花税:在签订预售合同时,按照合同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

五、销售环节税金1. 增值税:根据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税率为9%。

2.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利润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5%。

3. 印花税:在签订销售合同时,按照合同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

六、持有环节税金1. 房产税:对企业持有的房产按照其原值或租金收入计算房产税,税率为1.2%或12%。

2.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土地使用面积和所在地区的不同,计算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其他相关税费1. 个人所得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员工薪酬,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车船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的车辆,需按照规定缴纳车船税。

八、税收优惠政策1. 增值税优惠: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如差额征税、即征即退等。

2. 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款、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

九、税务申报与缴纳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税务申报,如实填报各项税种的申报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缴纳的税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缴纳的税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缴纳的税费1. 税费概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和销售等业务的企业。

作为一种特殊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各种税费,以履行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支持国家经济发展。

2. 增值税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缴纳的其中一种重要税费。

根据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缴纳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增值税。

具体税率会根据企业所在地和开发的房地产类型而有所不同。

在销售房地产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将销售总额扣除销售成本和费用后的税额作为增值税进行缴纳。

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核算销售成本和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从国家或地方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开发和销售时,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根据土地的行政区划、土地面积、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类别等因素计算的。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包括土地面积计税法、土地价值计税法和土地租金计税法等。

具体的计算方法需根据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4. 房产税房产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拥有和使用房地产时需要缴纳的税费。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按照房产的评估价值缴纳一定比例的房产税。

房产税的具体税率和计算方法可能会因地区而异,企业需要按时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同时,企业还需要注意定期对房产进行评估,及时调整缴纳的房产税金额。

5.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拥有和使用城镇土地时应缴纳的税费。

地方政府根据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定,按照土地面积、土地地理位置和土地用途等因素计算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按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依法申报相关信息。

企业应密切关注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按时、准确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 其他税费除了上述税费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能需要缴纳其他一些税费,例如: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

这些税费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所得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利润、收入或其他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的税费。

房地产账务处理

房地产账务处理

房地产账务处理一、房地产涉及的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等。

1、营业税:税率5%。

2、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

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

3、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3%。

4、印花税:(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级数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 0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25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125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375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1375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3375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6375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10375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15375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2000-“三险一金”6、所得税(1)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2)如果属于核定征收的,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商都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房地产开发商都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房地产开发商都需要缴纳哪些税费一、房地产开发商都需要缴纳哪些税1、契税建筑用地在承接出让土地时,房地产开发商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3%~5%税率的契税2、营业税自建筑物出售,按建筑业3%税率计缴营业税,出售建筑物,按销售不动产的5%税率计缴营业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率税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和3%的教育附加。

城市建设维护税为比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为1%。

4、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商使用国有土地,已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缴。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房产税以拥有的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按1.2%税率计缴房产税。

应纳税额=房产余值*(1-10%~30%)*1.2%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车船使用税以拥有自用的应税车船适用的计税标准、年税额分别计税。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汽车适用的车辆使用税税额是每年每辆60~320元,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房地产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有哪些

房地产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有哪些
惠州市土地增值税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统一为:普通住宅2%,其他3%(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清算不适用预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普通住宅不低于5%,其他项目不低于6%。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惠地税发〔2007〕139号)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关于印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地税发〔2009〕132号)第四条“核定征收率不低于该项目适用的最高预征率的两倍”的规定同时废止。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税):在取得销售收入或预收款时缴纳。大亚湾按收入的5.5%(惠地税函〔2009〕95号,其中营业税5%)。

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交税有哪些,分别是什么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交税有哪些,分别是什么税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费共有11种(11税1费)税: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费:教育费附加一、营业税1.转让不动产销售房屋要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赠送的空调、家具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若房屋包括空调等附属设施,则空调包括在房款内,不需要单独计缴增值税。

2.房屋租赁(出租)属于服务业——租赁业3.房地产销售公司买断商品房出售超过买断价格外的收入作为手续费收入,按“营业税--服务业”缴纳营业税4.单位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5.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6.纳税人自建后销售房屋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如纳税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增值税销售房屋的同时赠送空调、家具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一)一般规定1.出售——征包括三种情况:(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地产买卖其中对于(2)新建房地产转让(出售)的扣除项目: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②房地产开发成本③房地产开发费用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于(3)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的扣除项目①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房地产抵押(1)抵押期——不征;(2)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3)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3.房地产交换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4.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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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缴纳的税费一、营业税(一)、应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①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②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③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④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⑤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⑥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涉及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

1、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1)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2、其他具体规定如下:(1)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592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

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

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

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

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

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

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①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②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③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

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有如下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

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3)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规定: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

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4)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4]205号)规定:①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

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统一销房再分配销售收入的,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②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

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③对中方定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划归营业税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范畴,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划归营业税税目销售不动产的范畴内,税率为5%。

计算公式=营业额×5%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一)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二)税率:分别为7%、5%、1%。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三、教育费附加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一)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二)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发[ 1993 ]138 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具体讲:(一)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

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未经国家征用不得转让。

因此,转让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所以不能纳入征税范围。

(二)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三)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四)取得收入的行为,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五)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和《细则》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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