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
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完整扣除项目

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完整扣除项目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不断优化,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其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是企业纳税过程中较为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介绍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完整扣除项目。
完整扣除项目所谓税前完整扣除项目,是指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前扣除并减免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系列支出和费用,使企业所得税可降低,以达到鼓励企业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当前,企业所得税的主要税前完整扣除项目有以下几种:业务招待费企业在开展日常业务活动中,为了取得业务或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需要进行一些业务人员的招待工作。
在此过程中,由企业承担的一些招待费用,如餐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直接扣除。
福利费用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各种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志愿服务、健身活动费用、职工家庭住房补贴等,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完整扣除。
此外,企业还可以为员工提供银行贷款购房及住房租金补贴,以及为退休职工提供离退休费等补贴,这些费用也可以完整扣除。
折旧和摊销费用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价值都会随着使用而逐渐降低,此时企业可以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将其逐年分摊到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科研和技术开发费用为鼓励企业开展科研和技术创新活动,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扣除相关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费用,这包括实验材料及设备费、研究人员薪酬及津贴、试验场地租金、科技论文编辑费用等。
捐赠费用企业通过向慈善团体、公益机构等进行慈善捐赠,不仅有助于社会发展,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获得扣除。
此项扣除以企业当年利润总额的10%为上限,且企业捐赠的对象以及项目和金额也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变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内容和范围都在不断变化和完善。
企业在进行纳税时,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和规定,并据此进行规划和操作。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320d3d55270722192ef767.png)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发31号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整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一章基本情况一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完工时点的确认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三核定征收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一收入的种类(一)收入的各种形式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代收费收入(1)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A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B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2)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二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方式)确认的金额与时间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1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1 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2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费共有种税费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费共有11种11税1费税: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费:教育费附加一、营业税1.转让不动产销售房屋要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赠送的空调、家具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若房屋包括空调等附属设施;则空调包括在房款内;不需要单独计缴增值税..2.房屋租赁出租属于服务业——租赁业3.房地产销售公司买断商品房出售超过买断价格外的收入作为手续费收入;按“营业税--服务业”缴纳营业税4.单位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5.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6.纳税人自建后销售房屋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如纳税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二、增值税销售房屋的同时赠送空调、家具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三、土地增值税一一般规定1.出售——征包括三种情况: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地产买卖其中对于2新建房地产转让出售的扣除项目: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②房地产开发成本③房地产开发费用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于3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的扣除项目①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2.房地产抵押1抵押期——不征;2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3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3.房地产交换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4.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房地产清算5.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不征;建成后转让——征..6.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7.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8.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产生转移——不征收清算时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3.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①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②清算所附送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核定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③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A.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B.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C.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④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不得扣除..⑤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所占比例等合理方法;计算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四、房产税1.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2.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五、城镇土地使用税1.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2.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地方税务局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六、契税承受方1.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企业股权重组——不征3.企业合并——免征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4.企业分立——不征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5.企业出售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6.企业关闭、破产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7.房屋的附属设施对于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征收契税;不涉及的;不征..七、企业所得税一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二预计利润率1.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1位于省、市、县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3位于省、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八、个人所得税1.职工高管工薪取得的一次性的奖金2.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按劳动报酬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九、印花税1.财产房屋租赁合同——1‰..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力转移合同..3.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他账簿——每件5元..4.领受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每件5元..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营业税、增值税赠送空调需要视力同销售征增值税等为基数十一、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生产建设;按占用面积征税..十二、教育费附加同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82ae826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37.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2003年7月9日)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项目成本估价10%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项目成本估价10%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摘要:1.房地产项目成本估价的重要性2.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的含义和影响3.10% 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项目的影响4.如何合理利用10% 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正文:一、房地产项目成本估价的重要性房地产项目成本估价是指对房地产项目从开始到结束所需的全部费用进行评估和预测的过程,它包括土地成本、建筑成本、营销成本、财务成本等。
准确的成本估价可以帮助企业制定合理的项目计划和预算,降低项目风险,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二、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的含义和影响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在盈利后需要缴纳给国家的税收,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税前扣除一些特定的费用,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我国税法允许企业对投资项目成本进行税前扣除,这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三、10% 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项目的影响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项目成本的10% 进行税前扣除。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房地产项目的成本是100 万元,那么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10 万元,只需对剩下的90 万元进行税收,这无疑可以显著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四、如何合理利用10% 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要合理利用10% 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房地产企业需要做好以下几点:1.准确估算项目成本:只有准确估算项目成本,才能确保在税前扣除时,不会出现成本不足的情况。
2.合理分配扣除额度:企业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扣除额度,以最大化税收优惠的效果。
3.及时办理扣除手续:企业需要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办理税前扣除手续,以确保税收优惠的及时落实。
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文档名称]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文档背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大量费用和利息支出,这些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是一个重要的财务问题。
本文将从实际应用层面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析,对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便有需要的企业和个人能够正确地处理这一问题。
[主要内容]一、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分类房地产开发费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工程建设费用: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土地购置费、建筑材料费、劳务费、机械设备使用费等。
2. 管理费用:包括规划设计、市政工程、工程施工管理等费用。
3. 市场费用:包括广告宣传、售楼办公室租金、业务招待等费用。
4. 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货币汇率变动损失等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将以下费用从收入总额中扣除:1. 工程建设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发生的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费用,按照合理成本核算后,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2. 管理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发生的管理费用,按照合理成本核算后,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3. 市场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发生的市场费用,按照合理成本核算后,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4. 财务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当期的纳税所得额;货币汇率变动损失则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准则和税务法规,合理核算费用,并在记录材料、票据、凭证等方面予以充分证明和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利息支出的扣除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但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利息支出应当与实际借款金额相符。
2. 对于膨胀性资产的借款,超过膨胀性资产净额部分所产生的利息支出不能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企业应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总额为基数,依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房产收入、租赁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等。
第八条不征税收入包括政府补助、特定非营利组织捐赠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免税收入包括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收入。
第十条各项扣除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具体扣除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税前扣除项目第十一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依法扣除以下项目:(一)生产经营成本;(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税金及附加;(四)损失;(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允许扣除的项目。
第五章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等。
第六章纳税申报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定期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第十四条企业应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七章税务检查第十五条税务机关有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对于税务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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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
问题三:建筑企业给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为其公司所在的征管局发票,是否 可以? 纳税人的跨区涉税项目,必须在项目属地局领购、使用发票。纳税人不得使 用自制的各种收款收据用以结算收入款项,不得开具项目属地局以外的建筑 业和销售不动产发票。 问题四:能否继续要求代扣代缴?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属地局可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代缴的 税种及其权利义务,实行委托代征方式,有效控管零散税源。 (一)该跨区涉税项目的受托方为项目属地局正常管理的企业类纳税人; (二)受托方自愿接受委托; (三)与受托方分别签订施工建筑合同的乙方达到10家以上(含本数)。
甲供材税务处理
西安中道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陕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无论设备由甲方还是乙方提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 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 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 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 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2)设备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部 《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3)设备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甲供材
案例 房地产企业甲同电梯生产企业乙签署协议,购买乙公司电梯 并由乙公司提供安装。电梯价值20万,安装2万。请问: 乙公司应开具什么发票?
房地产企业甲同装修公司丙签署协议,装修材料100万由甲购 买,装修工程200万由丙方负责,请问: 丙公司缴纳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是多少?
甲供材
延伸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需要对施工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
营业税条例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 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如果不代扣代缴,施工企业如何缴纳? 关于印发《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和房地产行业跨区涉税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知 西地税发〔2009〕213号 问题一:涉及跨区运营的,建安企业、房地产企业应税劳务或转让不动产营 业税在哪里交? 纳税人跨区涉税项目在项目属地局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问题二:是否需要办理相关税务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税务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