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审批规章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范本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出让的管理,依法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利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出让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土地出让审批程序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公信力。
第四条土地出让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出让审批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素质和能力。
第五条土地出让审批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土地出让审批工作的评估,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出让条件及条件标准第六条土地出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第七条土地出让条件应包括土地用途、规划设计要求、投资额、工期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
第八条土地出让条件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公布在出让公告中。
第九条土地出让条件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用途、投资规模、盈利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十条土地出让条件标准的具体执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确保权益合法。
第三章出让程序和期限第十一条土地出让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和签订出让合同等环节。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初审合格的,土地出让审批机关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实地考察确定后,土地出让审批机关应当进行详细的审查和评估,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审查意见应当由主管领导审定,并签署意见,形成审批报告。
第十六条审批报告应当经过下级审批程序,形成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土地出让审批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公告于政府指定的媒体上。
第十八条土地出让决定通知发出之日即为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之日。
第十九条土地出让合同应当在出让决定通知发出后的规定期限内签订。
第四章审批效力第二十条土地出让审批机关对土地出让申请的审批具有最终决定权。
土地审批程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审批程序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土地审批程序法律规定是指在土地审批过程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机关、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从土地审批程序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土地审批程序的法律依据、审批主体、审批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审批程序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土地审批的基本原则、审批主体、审批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对土地审批程序的具体规定进行了细化。
3.《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内容。
4.《土地供应办法》《土地供应办法》规定了国有土地供应的方式、程序、条件等内容。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程序、条件和要求。
三、土地审批主体1.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审批工作,具体包括:(1)制定土地审批政策、规定和标准;(2)审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事项;(3)监督、指导、协调地方土地审批工作。
2.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审批工作,具体包括:(1)执行国家土地审批政策、规定和标准;(2)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事项;(3)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审批工作。
3.审批机关审批机关是指负责具体审批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事项的机关,包括:(1)国务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3)市、县人民政府;(4)乡、镇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征用审批制度范本

国有土地征用审批制度范本1. 引言国有土地征用审批制度是指国家对土地征用事项进行审批的一套程序和要求。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并确保征地过程中公平、公正的进行。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国有土地征用审批制度范本,以供参考。
2. 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征用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由于国有土地征用审批制度在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需要制定一套统一的范本,以确保各地征地审批程序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3. 国有土地征用审批制度范本3.1 审批流程1.征地申请:申请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递交征地申请书,附上相关材料和说明。
2.材料初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征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征地条件和手续要求。
3.公告公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示征地项目的信息,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专家评审:根据申请的征地项目,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征地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程序评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征地程序进行评审,确保程序合规。
6.主管部门审批:征地审批由国家、省、市三级主管部门分别进行审批。
7.批准决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和相关政策等因素,作出是否批准征地的决定。
8.批地通知和补偿协议签订:主管部门通知征地人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征地人签订补偿协议。
3.2 审批要求1.征地申请书:申请人应详细填写征地申请书,包括征地项目的基本信息、土地利用计划、征地原因及必要性等。
2.相关材料:申请人应提供与征地项目相关的材料,包括土地权属证明、规划许可证、环评报告等。
3.公示公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征地项目的信息,包括征地范围、用途、补偿办法等,以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专家评审:征地项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和论证,以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程序评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征地程序进行评审,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6.主管部门审批:征地审批由国家、省、市三级主管部门分别进行审批,确保征地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土地经五大部门审核流程及注意事项

土地经五大部门审核流程及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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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地的审批流程

土地使用地的审批流程一、前言土地使用是指对土地资源合法有效的利用,包括土地的使用、开发和管理等过程。
土地使用由国家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下面将介绍土地使用地的审批流程。
二、审批流程土地使用地的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地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土地使用地的申请。
申请书中需要包含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申请土地使用地的目的和用途;•申请土地使用地的面积和位置;•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土地权属证明、规划许可证明等。
2. 材料审核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材料齐全性: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材料真实性: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文件真实有效;•权属证明:核对土地权属证明的合法性,确保申请人有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规划许可:核对规划许可证明的合法性,确保申请人的土地使用地符合规划要求。
3. 审批决定通过材料审核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决定。
审批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批准:如果申请人的土地使用地符合规划要求,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批准申请人使用土地;•拒绝:如果申请人的土地使用地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内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拒绝申请;•补充:如果申请人的土地使用地有一定的问题,但可以通过补充材料或者调整方案予以解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调整方案进行办理。
4. 批准公示如果申请人的土地使用地审批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进行批准公示。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批准的土地使用方式、面积和位置等信息,以便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和投诉。
5. 完成登记经过批准公示后,申请人需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登记完成后,申请人将取得相应的使用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审批规章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

⼟地审批规章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地管理基本知识1、⼟地制度及⼟地权利体系:⼟地公有制:所有者、使⽤者、⾏使权⼒者、城乡⼆元体制?2、⼟地利⽤总体规划体系(1)五级规划体系全国⼟地利⽤总体规划省级(⾃治区、直辖市)⼟地利⽤总体规划地市级⼟地利⽤总体规划县级⼟地利⽤总体规划乡镇级⼟地利⽤总体规划(2)规划的分级审批国务院批准:全国的总规;省、⾃治区、直辖市的总规;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在⼀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地利⽤总体规划省级批准:除上述范围外的市级批准: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批准3、⼟地利⽤计划管理⼟地利⽤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地量、⼟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年度计划的审批程序与权限与规划审批相同。
4、现⾏耕地保护制度体系(1)⼟地⽤途管制制度国家实⾏⼟地⽤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地利⽤总体规划,规定⼟地⽤途,将⼟地分为农⽤地、建设⽤地和未利⽤地。
严格限制农⽤地转为建设⽤地,控制建设⽤地问题,对耕地实⾏特殊保护三个基本⽅⾯:实现⽤途管制的基础是分类确定⼟地⽤途实现⽤途管制的依据是⼟地利⽤总体规划实现⼟地⽤途管制的关键是农⽤地转⽤和⼟地征收审批(2)基本农⽥保护制度《⼟地管理法》第三⼗四条规定“国家实⾏基本农⽥保护制度”主要可概括为以下规定:划定基本农⽥保护区:五类耕地、80%以上、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严禁占⽤基本农⽥五类耕地:a)经批准确定的粮、棉、油⽣产基地内的耕地b)有良好的⽔利与⽔⼟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c)蔬菜⽣产基地d)农业科研、教学试验⽥e)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基本农⽥保护区的其他耕地(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占⽤耕地补偿制度,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明确责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建⽴建设项⽬补充耕地与⼟地开发整理项⽬挂钩制度测算等别折算系数,确保数量、质量不降低(4)⼟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有关政策“在保护和改善⽣态环境、防⽌⽔⼟流失和⼟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地”,“国家⿎励⼟地整理”,“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地破坏,⽤地单位和个⼈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审批制度建设⽤地审批管理的内涵:建设⽤地审批管理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依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对建设项⽬⽤地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与之相关的各个环节所实施的⾏政管理。
土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

土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一、土地审批制度的程序:1.提出申请:土地使用申请人应根据自身的用地需求和计划,向相关地方政府部门提出土地使用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详细的用地规划、用途、用地面积等相关信息。
2.技术评估: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使用申请进行技术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土地的质量、用途的合理性、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等。
3.公示和听证: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将土地使用申请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并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公众对土地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4.审批决策:根据技术评估结果和公众意见,相关地方政府部门进行审批决策。
审批决策的原则应以保护土地资源和公共利益为基础。
5.发放批复文件:对于符合审批条件的土地使用申请,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应发放批复文件,明确土地使用的具体条件和期限。
6.监督管理:土地审批后,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土地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土地审批制度的基本要求:1.合法性:土地使用申请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使用、占用农用地、侵犯集体土地等。
2.公开透明: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应对土地使用申请的审批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公示环节和听证程序应真实有效,公众的意见应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考虑。
3.可行性:土地使用申请应经过充分的技术评估,确保用地方案的可行性和持续性发展。
申请人应提供详细的用地规划和环境评估报告,并保证用地方案符合环保要求。
4.公共利益至上:土地审批决策应以保护土地资源和公共利益为基础。
在土地使用决策时,应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进行平衡,优先考虑公共利益。
5.规则制定: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土地审批规则和流程,确保审批过程规范、公正和高效。
6.监督管理:土地审批后,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土地使用符合批复文件的要求。
总结:土地审批制度的程序和基本要求对于保护土地资源、调整土地使用结构、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应加强审批程序的公开透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土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

目录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土地审批制度概述 土地审批程序 土地审批的基本要求 土地审批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未来土地审批制度的改革方向
土地审批制度的定义和重要性
土地审批制度的定义:指政府对土地使用、开发等行为进行 审查、批准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
土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性: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 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可持续发展
提高审批效率:简 化审批流程,缩短 审批时间
批准后公告和登记中出现的问题
公告时间不足: 公告时间未达到 法定要求,可能 导致潜在竞买人
错过交易机会
公告内容不准确: 公告内容不全面 或不准确,可能 误导潜在竞买人
登记错误:登记 过程中出现错误, 导致产权证书与
实际不符
解决方案:加强公 告时间和内容的监 管,确保公告的准 确性和全面性;加 强登记人员的培训 和管理,提高登记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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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明确申请材料清单和要 求,确保材料完整、准确
案例分析:分享实际案例,说明问 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审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
常见违规行为:未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非法转让土地、超 范围建设等
解决方案:加强监 管,加大处罚力度,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完善法律法规:制 定更加严格的土地 审批制度和程序
合法性要求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符合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土地使用权审批条件
合理性要求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规定
土地审批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平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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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一、土地管理基本知识1、土地制度及土地权利体系:➢土地公有制:所有者、使用者、行使权力者、城乡二元体制➢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1)五级规划体系➢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规划的分级审批➢国务院批准:全国的总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批准:除上述范围外的➢市级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3、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年度计划的审批程序与权限与规划审批相同。
4、现行耕地保护制度体系(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问题,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三个基本方面:➢实现用途管制的基础是分类确定土地用途➢实现用途管制的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的关键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主要可概括为以下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五类耕地、80%以上、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五类耕地:a)经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b)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c)蔬菜生产基地d)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e)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明确责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 建立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 测算等别折算系数,确保数量、质量不降低 (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有关政策“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土地”,“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二、审批制度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内涵: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依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与之相关的各个环节所实施的行政管理。
其主要任务是:保护耕地与为经济建设服务;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
审批制度主要包括: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农地转用审批3、土地征收审批4、土地供应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 用途管制的核心1、概念:农用地、依法、依规、划转建设用地2、批准权限:➢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1、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国务院的审批权限(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土地。
(单独选址)(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占用土地。
(城市批次)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权如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则该乡镇所在地的镇区及所属村庄、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2、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的审批权限(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征收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1)低于35公顷面积的耕地(不包括基本农田)(2)低于70公顷面积的其他土地注:其他土地是指耕地(含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
包括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包括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3、土地供应审批权限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程序(单独选址的)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3.市(县)拟定一书四方案4.逐级报至有审批权一级政府审批5.批后实施(2-4为组件报批过程)三、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各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2、预审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集约利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3、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4、预审程序A、申请: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B、受理: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通常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项目、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预审的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市、县国土部门列入年度计划的承诺(陕西省)建设单位不开工承诺(陕西省)(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项材料。
但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受国土资源部委托初审的,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5、预审内容➢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6、其他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四、组卷报批程序与要件1、单独选址项目(1)省级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程序➢向市、县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一书四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上报的材料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材料及时送该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程序(2)省级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要件文字材料(1)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经市、县政府同意的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申请表(4)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建设拟征(占)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用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提供)(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表中“土地证号”栏内可填写土地登记卡号)(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8)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9)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11)被征地农民社保落实的证明(12)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提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及压覆登记书)(13)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14)其它有关说明图件材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其他材料(1)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的,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3)涉及规划局部调整,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4)建设用地规模超过有关指标规定的,附具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用地超标的说明(5)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要附具草签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6)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3)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改革要点:✓提前介入: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了解项目涉及用地有关情况,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开展用地报批的准备工作✓优化程序: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征地位置、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按照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确认方案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