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本弱化税制的国际比较研究
资本弱化

一.资本弱化含义资本弱化是指跨国公司为了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
资本弱化已成为跨国公司避税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际税收领域面临的新课题。
针对这一现象西方许多发达国家都已制定了相应的反避税措施。
我国已加入WTO ,跨国公司在我国的资本弱化避税问题同样不可避免。
二.资本弱化的作用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的方式运作资本,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好处:(1)由于利息作为费用支出起到的抵税效果,减少了子公司的经营利润,从而使子公司交纳税率较高的企业所得税;(2)若子公司利息支出过高而造成亏损,还可以获得别国子公司的损失抵补;(3)避免外国对公司利润的双重征税(如对公司利润征收的所得税和对支付给母公司股息征收的预提税);(4) 在不同税收管辖权间转移纳税义务,以减少在全球的应纳税额,使得归集股息抵免最大化、外国税收抵免最大化。
三.限制资本弱化的方法1.正常交易方法。
在决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资本弱化法规处理对利息的征税。
2.固定比率方法。
如果公司资本结构超过特定的债务一股份率,则超过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可以将超过的利息视同股息征税。
四、国际现状目前发达国家税务当局主要采取此两种方法来对付资本弱化。
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大多数国家采用固定比率法,英国等少数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发达国家反资本弱化避税的有关法规198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了《资本弱化政策》,1992年在重新修订的OECD范本中,又对联属企业条款注释中的“资本弱化”作了详尽的补充,为缔约国在其国内法中规定负债权益比提供了参考依据。
举例: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综上对资本弱化立法的国家的做法,有以下特点:(1)适用范围上,资本弱化规则一般只适用于关联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国外的子公司之间。
[浅析资本弱化与外资避税]资本弱化避税
![[浅析资本弱化与外资避税]资本弱化避税](https://img.taocdn.com/s3/m/3c631149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2d.png)
[浅析资本弱化与外资避税]资本弱化避税一。
资本弱化及其避税的操作资本弱化( Thin-Capitalization ),又称资本隐蔽、股份隐蔽或利润抽取,是指公司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或其余目的,在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升欠债的比重,以贷款方式代替募股方式进行的融资。
资本弱化的特色是公司注册资本与欠债的比率不合理,注册资本太少,即资本构造弱化,知足不了公司生产经营对资本金的基本要求;借入资本过多,财务杠杆较高。
依据经合组织解说,公司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率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公司特别是跨国关系公司进行跨国融资,经过高欠债、低股本,使资本弱化,进而增添利息支出减少应税所得。
隐含的股权资本能够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假如债权人能够把给公司的借钱转变成股份或使借钱利润取决于公司赚取的利润,这就很难判断此次融资行为是股权融资仍是借钱融资。
这类形式我们一般可称之为混淆融资(HypidFinancing ),它可能是隐含的股权资本化行为出现的标记,说明跨国公司的借钱其实是知足其长久期的资本需求。
假如公司将借钱按必定的比率分派给公司的股东,那么公司就会出现一个不可比率的借钱和股权间的比率。
上述这些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隐含的股权,是公司资本弱化的一种形式。
在国内,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特色是经过关系公司之间的资本融通转移利润。
主假如公司将资本无偿借给关系公司使用。
如一家合资房地产企业将几乎等同于外方出资额的款项无偿借给外方使用,实质是一种变相的抽资行为。
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分别在世界各地,母公司能够利用关系公司内部贷款的方式减少整个公司公司的税负。
宝洁中国曾发生一同很惊动的疑似“资本弱化避税”的事例。
20XX 年,广州市国税局对宝洁公司所波及的境内巨额免息融资税款进行了检查,调增应补公司所得税8149万元。
宝洁中国曾向当地银行借入一笔巨额贷款,在免息贷给旗下几家子公司使用。
关于税收资本弱化及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税收资本弱化及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引言税收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税收资本的弱化问题愈发凸显。
税收资本弱化不仅对个人收入纳税产生影响,同时也对企业所得税产生了一系列的挑战和影响。
本文将探讨税收资本弱化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并提出一些相应的应对措施。
1. 税收资本弱化的概念税收资本弱化是指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纳税人所能够正常获得的收入资本减少或流失。
税收资本弱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隐形经济的存在:隐形经济是指未纳入正规统计的经济活动,如非法经济、黑市交易等。
这些活动无法完全被税务部门监管,导致一部分收入资本逃避纳税。
•跨国税收规避:企业通过跨国运作、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在国际范围内转移和避税,从而减少纳税额。
•财富集中的影响:财富集中导致富人有更多的财富转移到低税收地区,减少了个人和企业纳税的总体资本。
2. 税收资本弱化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税收资本弱化对企业所得税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2.1 减少企业纳税额税收资本的弱化使企业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减少纳税额。
例如,企业可以通过虚报成本、转移利润等手段来减少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导致政府税收收入减少。
2.2 影响税收公平性税收资本的弱化使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受到挑战。
在应税企业中,一些企业由于拥有更多的资源和财富,能够更有效地利用税收规避手段,导致税收公平的问题。
2.3 增加税收征收成本随着税收资本的弱化,税务部门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监管和征收工作,增加了税收征收的成本。
这不仅对税收征管机构造成压力,也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2.4 削弱政府财政收入税收资本弱化直接导致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从而影响政府的公共支出能力,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
政府在税收资本弱化的背景下可能不得不调整税制,进一步滋生着资本弱化的问题。
3. 应对税收资本弱化的措施为了应对税收资本的弱化,政府和企业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3.1 加强税收执法力度政府可以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税收违法成本,以此来遏制和减少税收资本弱化。
国内外税收政策差异分析

国内外税收政策差异分析在国际贸易及全球化进程中,税收政策是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政策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和调节社会资源分配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政策并不一致,这是由于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所致。
在此,我们将从税制宏观调节、税制收益结构以及税收方案制定等方面,简要分析国内外税收政策的差异。
一、税制宏观调节税制宏观调节是指税制系统对于整个经济的影响和调节作用。
横向比较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中,可以发现差别悬殊。
在欧美国家大多实行的是高税收和高福利政策,即政府通过较高的税收收入来提供福利、退休金等公共服务设施,以此保障民众的社会保障和未来生计。
而亚洲地区则以“少税少福利”为主,税负较轻,社会保障也较为不完善。
二、税制收益结构税制收益结构是指各项税收在总税收中所占的比重。
在国内层面,我国税收收益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为主,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总税收中所占比重占大多数。
而在国外的许多国家,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和收入税等三项税收占了总税收的大多数。
三、税收方案制定不同国家对于税收共同遵循的原则和制定方式不尽相同。
在美国、欧洲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中,税收的决策多数为政府机构集体决策,并由政府全会或议会最终批准。
而在以公民个体为主体的国家如法国,政府常规采用民间专家会议等形式收集各方面意见,最终由国家政府决定税收方案。
另外,一些国家在制定税收方案的时候选择了采用民间投票或引进外资涉及社会发展的一些重大法令。
综上所述,税收政策在不同国家的实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作为一个开放型国家,我国应当对国际上成熟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采取借鉴和收纳。
同时,政府还应尽可能地协调利益关系,体现公平和公正原则,让每个纳税人真正在感受到税收政策的利益。
这是一个艰难而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在过去和未来的政策制定中,这是我们应该重视的一项问题。
国际资本弱化税制的发展及如何完善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

国际资本弱化税制的发展及如何完善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资本弱化的概念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企业投资者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投资或者融资行为。
从形式上看,资本弱化确实是指公司的资本结构中负债资本远远大于权益资本的资本结构安排。
企业资本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
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债务资本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及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短期债务等。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所用资金中,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劣状况。
这种比率假如合理,债务资本适当,能够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和防范市场风险的资金需求,并获得财务上的良性效应,即资本结构的优化;假如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比例失调,就会造成资本弱化。
依照经济合作组织说明,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的缘故资本弱化的缘故是多方面的,有企业内部缘故也有外部缘故,有历史和现实的缘故,有主观缘故也有客观缘故,概括起来要紧有以下缘故。
1.经济进展的不平稳是企业资本弱化的客观基础那个地点的经济不平稳包括国际经济进展的不平稳和国内经济进展的不平稳。
加快经济进展的内在需求使得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资金的需求上存在差异,进而在资金的引进、利用方式和方法上存在差异,这就为投资者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提供了空间条件。
当股权投资方式为投资者带来的收入低于债权投资收入时,投资者就会选择债权投资方式。
经济进展态势较好,为猎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企业经营者也会吸取更多的债务资金。
当债权超过股权的一定比例时,资本弱化现象就显现了。
国家或地点经济治理部门不是不了解这一现象及其对自身经济利益的损害。
出于利益和效率的权衡——假如以临时的利益缺失能换取经济的快速、高效进展,在他们看来,放任资本弱化确实是值得的。
浅谈中国的资本弱化税制

浅谈中国的资本弱化税制引言中国的资本弱化税制是指对资本市场的税收规定与约束相对较弱的制度安排。
这种税制模式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影响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效率。
本文将就中国的资本弱化税制进行浅谈,并探讨其产生的原因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资本弱化税制的特点1.征税标准较低: 中国资本市场的税务政策相对宽松,对于投资收益的征税标准相对较低,导致纳税额明显不足。
2.税收优惠政策较多: 中国政府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采取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减免税率、免税期限等,这导致资本市场的税收收入减少。
3.税收监管不力: 在中国的资本市场监管中,对于税收的监管不力,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在逃避税收方面存在较大的漏洞。
这种情况加剧了资本市场的税收弱化问题。
资本弱化税制产生的原因1.资本市场尚不完善: 中国的资本市场相对尚不完善,市场发展不够成熟。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希望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更多的资本流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2.政府推动经济增长: 为了推动经济增长,中国政府一直采取了大量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刺激经济,包括减税和降息等。
这些政策对于税收收入有所影响,也导致了资本弱化税制的形成。
3.地方政府竞争: 中国的地方政府之间存在一定的税收竞争,为了吸引投资和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可能会采取较低的税收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这进一步削弱了中国资本市场的税收体系。
解决资本弱化税制的建议1.提高税收征收标准: 针对中国资本市场的税收弱化问题,政府可以适当提高税收征收标准,增加税收收入。
这可以通过对于投资收益的征税比例进行提高等方式实现。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需要对其进行审查和调整,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可以适当减少税收优惠政策的数量,以增加税收收入。
3.健全税收监管机制: 针对税收监管不力的问题,政府需要进一步强化税收监管机制,加大对企业和个人的税收稽查力度,打击逃税行为,维护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世界各国税制结构比较的概述

税制结构是指税收制度中税种的构成及各税种在其中所占的地位。
只有在复税制条件下,才会谈到税制结构,而复税制是税制模式的一种。
因此首先必须进行税制模式的分类,在此基础上来划分税制结构的类型。
一、税制模式分类税制模式分类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
(一)单一税制单一税制是指只有一个税种的税收体系。
在税收的历史上,曾经有人积极主张实行单一税制,但它始终只是在理论上存在,世界各国并未实行,因此在税收学上也称为单一税论。
关于单一税制的主张较多,而且都与不同时期的政治主张、经济学说相呼应,其理论根据及其经济基础各有差异,大致可分为四类:1、单一土地税论。
主张单一土地税的为重农学派,魁奈为其主要代表人物。
这种税收经济理论是以"纯产品"学说为基础的,认为只有农业才能创造纯产品,地主是唯一占有纯产品(剩余产品)的阶级,所以主张实行单一土地税,由占有纯产品的地主阶级负担全部税收,而免除租地农场主和商业者的一切税收负担。
至19世纪,单一土地税又被美国经济学享利·乔治再次提出,他积极主张推行"单一地价税"。
亨利·乔治认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弊病就在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公。
虽然随着社会生产技术的进步,物质财富迅速增长,但由于地主垄断土地,社会进步带来的全部利益都转化为地租收入,使得人民陷入贫困,生产发展受到阻碍,所以亨利·乔治主张实行单一土地税,以使土地增值收益全部归社会所有。
2、单一消费税论。
主张单一消费税的多为重商主义学派学者。
17世纪,英国人霍布士主张实行单一消费税,废除其他一切税收。
他认为,人人都要消费,对消费品课税,能使税收负担普及于全体人民,限制贵族及其他阶层的免税特权。
至19世纪,德国人普费非也主张实行单一消费税。
他从税收平等原则出发,主张税收应以个人的全部支出为课税标准,也就等于就全部消费课税。
因为消费是纳税人纳税能力的体现,消费多者,负税能力大,消费少者,负税能力小,对消费支出课税,符合税收平等原则。
资本弱化税制的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如此 , 国一般 都制定 了规 制资本 弱化税 制 。本文 拟对 目前世 界 各 国普 遍 采用 的两 种规 制 资本 弱 化税 各
制进 行 比较 , 对我 国当前 资本弱 化税 制现状 进行 分析 。 并
的特点 , 但其提高 了企业的预见性, 节约 了税务机 关的行政成 本和纳税人 的奉行 成本 , 有法律 的效率优 势。 具
而 后 , 析 了构 造 固定 比 例 法 四个 要 素 。在 此 基 础 上 , 我 国 目前 资 本 弱化 税 制 现 状 进 行 了分 析 , 提 出 了完 分 对 并 善 的方 向。
价格进行 , 具体就企业融资来说 , 只有当关联企业之 间的债务融资利率过分高于或低于市场利率时 , 税
务机 关才 可以进行 调整 ; 而资本 弱化 的实质是企 业 以债务融 资替代 股权融 资 , 过利息 的税 前扣 除来 获 通 取税 收利益 。关联 企业 之间完 全可 以按 照市场 利 率进 行债 务 融 资而 获得 资本 弱 化 的税 收利 益 。而且 , 正 常交易 法对 于背靠背 贷款 、 收应付 款项 的资本 弱化 更 加无 能 为力 。即使理 论 上有 扩 大正 常交 易 原 应
・
9 ・ 7
正 常交易 法是从独 立企业 的角 度 出发 , 根据 每个个案 的特别 因素 和具体环 境进 行判断 , 因而具有 公 正和精确 的优 点 。但 可能受 到交易 信息 的可得性 和税务 机关执 法水平 高低 的制约 。 1 正 常交 易原则 的实质是 审查关 联企业 之 问交 易 的定价 标 准 , 否 按照独 立 企业之 间 的正 常市 场 . 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文关键词:资本弱化固定比例法正常交易法公平论文摘要:资本弱化已成为跨国公司乃至国内公司避税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际税收领域面临的新课题。
考察美、英、德、日等国的税收制度及相关状况可以发现,发达国家多已制定了相应的反避税措施。
我国也应该借鉴相关的国际经验,以促进公平贸易和我国税制的规范化。
一、资本弱化的概念从形式上看,资本弱化就是指公司的资本结构中负债资本远远大于权益资本的资本结构安排。
但如果投资者不是有意识的通过操纵债务和股权比例失调来追求一定税务利益的话,企业融资时尽量利用借贷融资,而较少利用股份融资这一现象不应成为各国税务当局关注的问题,也不会成为税法学研究的对象。
只有当投资者是为了逃避其本应承担的税收负担,而有意识地过多选择负债筹资而非股本筹资时,这一现象才会为税务当局和税法学界所关注,因此税法学(特别是是国际税法学)是把资本弱化作为一种避税方式加以研究的。
与税收学更多关注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研究如何提高税收经济活动效率相比,税法学更多的着眼于税收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税法学对资本弱化这一种避税方式进行研究主要是防止纳税人逃避其应承担的税负,维护国家作为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从法理上讲,资本弱化这种损害国家法定税收利益的行为显然是无效的,国家有权对其进行纠正,从而对受损害的国家税收利益进行救济。
从这一角度出发,资本弱化是指公司投资者投资于公司的资本中,不恰当的提高负债比例从而相应的降低股本的比重,增加利息获得更多的税前扣除,以减少应纳所得税[2]。
与之相对应,资本弱化税制可以定义为关于资本弱化的基本原则、方法、措施以及有关协调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的总称。
二、各国资本弱化税制的比较(一)美国作为世界上税收制度最复杂的国家,美国在1976年就制定了资本弱化税制(IRC第385条),1989年增加163条J条款后,使其更加完善。
其基本内容包括:1、税收署可制定补充规定,以企业双方关系的实质为准,严格界定适用税法的关联企业;2、国内收入署有权对关联企业间往来款是债务还是投资的性质进行审查认定;3、按照债务与资本净值1.5;1的法定比率来核定,凡认定的债务总额与资产净额之比超过这一标准的即属资本弱化,其债务超额部分的利息支出便不予扣除,并要依法扣缴预提税。
美国在《收入调和法案》中对资本弱化问题作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利息”。
这里“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是指下述情况下美国公司向国外关联公司支付的利息:1、当国外关联公司得到这笔利息后由于该所得不属于与美国的生产经营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所以国外关联公司不必就该所得向美国政府缴纳所得税;2、根据美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该利息可以不缴或少缴美国的预提所得税。
此外。
“不符合规定的利息”还包括美国公司向美国的免税单位支付的利息。
在此基础上,“不符合规定的利息”,还应该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美国公司的净利息费用超过了当年的利息扣除限额,这部分超额利息不能扣除,利息的扣除限额等于公司当年调整后应税所得的5O加上上一年结转下来的余额;2、公司在纳税年末的债务一股本比率超过1.5:1,在计算居民企业的债务股权比例时,与大多数国家针对单个非居民股东,债权和股权都是特定非居民股东对居民企业享有不同,美国并不要求接受股息分配的关联方必须是非居民。
此外,美国税法还规定,如果非关联企业之间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不可能提供的贷款,而关联企业之间(要求股权控制在50以上)发生了这样的贷款,税务当局则应当认定该贷款为“非正常交易”,关联企业内部的贷款就应当视为股权,贷款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3]。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美国资本弱化制度是同时采取了固定比例法和正常交易法,从而避免只采取一种方法带来的弊端,这也是各国资本弱化制度发展的趋势。
(二)英国.作为崇尚判例的普通法系国家,英国没有制定专门的资本弱化条款。
英国税务部门在确定资本弱化税务稽查对象时,并没有严格而确定的标准,主要采取正常交易法进行判断,不过债务股本比例超过1:1的企业通常会备受关注。
英国国内税务局曾明确表示,在审查资本弱化问题时,主要是考察在公平独立的环境下会产生什么样的安排,以及其他相关的因素。
在检查中,英国国内税务局会从银行和无关联第三方角度来考虑被检查公司的情况,如会考虑英国公司普遍的债务水平,借款人所在产业特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现金流量以及资产状况,该企业的其他特殊因素,进而会确定如果没有关联关系是否能取得该项贷款,贷款是否符合市场利率水平,最后会确定其正常贷款规模和利息水平以及超额利息数额,这部分超额利息会被推定为股息分配,按照25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当然,在此之前要判断双方是否为关联公司,判断的标准是:1、提供贷款的公司对英国公司的贷款占该公司贷款总额的75以上;2、英国公司被一非居民公司持股75%以上,或者双方被另一非居民公司持股75以上;3、英国公司和国外关联公司同被另一英国公司持股75以上,但英国的借款公司其股权90或以上直接由一个英国公司所持有的除外。
英国资本弱化规则的另外一个特点是:不区别对待居民和非居民关联企业,即给英国居民公司提供贷款的企业无论是在英国境内的公司,还是设在英国境外的公司,只要符合上述标准,都要受有关法规的限制。
(三)德国德国资本弱化制度采取固定比例法,对按单个股东计算的负债股权比例超过1.5:1部分的利息不允许扣除,将被认定为股息按25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4]。
与英国相同,德国资本弱化条款不区分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适用于所有企业,而且如果贷款人在借款公司拥有很大的股权(没有具体比例)或者与拥有借款公司大量股权的公司关系密切,税务当局就要加以特殊审查。
但是德国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能证明贷款符合独立企业间的“正常交易原则”,即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超过固定比率的债务按相同条件可以从与公司无关联的第三者(即非股东)那里获得,或者通过典型银行交易方式获得,则其支付的利息不作为股息分配。
可以从税前扣除。
根据这一规定,负债和股权只包括可以分摊到股东的数量,股权包括已发行股本储备金前一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负债包括无息贷款和背对背贷款。
(四)日本日本资本弱化条款的适用对象包括国内外资法人、外国法人在日本的分公司、内资法人(主要指从国外关联企业借款数额较大的法人)。
日本对关联方关系的确定标准为:1、直接或间接持有国内法人已经发行的股票或股权总数的5O%以上(含5O9,5);2、非日本居民或者外国法人对该国内法人拥有全部或者部分实质性经营决策权;3、国内法人大部分经营活动或者所需大部分资金依赖于该非日本居民或该外国法人;4、国内法人经营是从该非日本居民或特定的外国企业借款或者得到担保。
日本的资本弱化条款的最大特点在于同时规定了国外控股股东的债务股本比例和固定的法人债务股本比例两大标准,只有当这两个比例均超过3倍时,利息的扣除才受限制。
因此,如果某企业的国外控股股东的债务股本比例达到3:1,只要日本企业总的付息债务(包括关联和非关联方负债)等于或者少于该企业在本营业年度资本净值的3倍,则其利息抵扣时就不受资本弱化条款的限制。
日本税务当局允许还外资企业以其他类似日本外资企业的总债务和净资产的比率为参照物来取代3:1的债务资产比例,如果该企业采用可比比率法,则可比比率将取代上述比例中的3。
但是参照的企业应符合:1、该企业从事类似的商业活动;2、按日本内阁法案中规定条款的计算,该企业的商业规和其他情况应该与这家外资企业相仿。
此外,日本税法也规定了正常交易原则,即不允许外资企业或者外国法人在日本的分支机构向关联方以超过正常交易的市场利息率支付利息。
而且外国法人在日本分支机构的债务利息支付行为也类似地受到资本弱化条款的限制。
因此,该分支机构向国外控股股东支付的可列支的利息数量受到限制。
但是对于外国银行在日分支机构向其总部进行支付债务利息行为有特殊规则加以处理。
三、资本弱化的危害及对我国的借鉴(一)资本弱化的危害受资本弱化危害最大的应屑接受跨国企业投资的国家,资本弱化增加了跨国企业的债务资本和利息,从而增加了公司税前扣除费用,减少该公司的应税所得,逃避了部分本应在该国缴纳的所得税,侵蚀了该国的税收收入,并影响了税收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
此外,资本弱化还扰乱了接受跨国投资国家的经济秩序,对该国的外汇收支平衡状况产生消极影响,由于转移利润可能造成公司投资亏损的假象,还可能造成该国投资环境差的假象。
对通过资本弱化避税的跨国企业来说,虽然少缴了部分所得税,但过分依靠负债筹资造成资本结构不合理,高比例的负债资本导致跨国投资者在获取高比例的债权收益的同时,却以低比例的股本承担着经济及社会责任。
跨国投资者通过资本弱化可以先行收回投资,只留下接受投资国家股东和企业承担风险,这对东道国股东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此外,如果公司的债务资本比重过大,公司账面上的经营业绩将不能如实反映其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时候甚至使公司看起来处于亏损状态,将容易导致公众及其他债权人失去信心,如果该公司为上市公司,有可能导致公司股价大幅下跌。
(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我国作为世界上吸收外国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每年因跨国公司避税损失的税收收入达300亿元人民币,国际避税问题日益突出,但我国一直没有全面统一的反避税立法,有关避税港避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资本弱化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还有待建立完善,现有比较成熟的立法也仅限于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制度,部分已有法规还存在立法级别低、条款相对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无法为有效打击各种避税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令人欣慰的是,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已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反避税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特别是在避免资本弱化和反避税地方面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规制各种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实现公平竞争将起到重要作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各国防范资本弱化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固定比例法和正常交易法。
固定比例法的优点在于简单易行,便于纳税人执行和税务当局管理,可以有效减少实务中的不确定因素和税务纠纷,缺点在于弹性差、易僵化。
正常交易法因其在具体应用时会考虑独立方之间类似条件下可能发生的情况,更接近公平交易原则。
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情况和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以及我国制定法的历史传统,固定比例法显然更为合适。
可以采取从宽政策,将固定比率设为在3:1。
至于金融机构,除了应满足相关金融法规规定的资本充足要求之外,我国税务当局也应当设定一个科学的固定比率,如lO:1,以应对入世后日益增多的外资和合资金融机构及随之可能产生的资本弱化避税问题。
另外资本弱化规则的目的是避免居民企业的特定股东通过以贷款方式替代股权出资方式,虚增居民公司利息从而规避来源地国的税收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