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时效期间为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实施日期】2004.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银行承兑汇票时效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银行承兑汇票时效票据时效,指票据上权利的消灭时效。
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连续不行使权利的,义务人可因期间的完成或届满而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或指权利人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连续不行使时,可因期间的完成或届满而丧失或消灭。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我国经济领域常用的一个结算工具,相关法律、法规对银行承兑汇票时效做了详尽的规定。
中国票据网以银行承兑汇票时效为例,详细分析票据时效。
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可以是六个月以内的任一时段,在业务实践中,银行承兑汇票通常以月为单位设置承兑期限。
二、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为2年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就是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从票据到期日算起为2年。
票据权利期限可分为两个部分:1、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在此期限内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但未超出票据权利时效的(即票据到期日算起2年以内),在按有关规定做出说明后仍可以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但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三、银行承兑汇票被拒绝付款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前手)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四、银承兑汇票挂失止付时效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应在丧失票据的第一时间通知付款人暂停支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也应当暂停支付。
根据票据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法,作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权利、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根据票据法的法律规定,对票据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票据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票据法的基本概念1. 票据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根据《票据法》第二条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 票据义务票据义务是指债务人基于票据所承担的义务,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三、票据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票据法在规定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义务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开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应公开进行,以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
3. 诚实信用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隐瞒。
4. 安全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应确保安全,防止票据被盗、遗失或被伪造。
四、票据种类1.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根据汇票的性质和用途,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保证在指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3.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五、票据行为1. 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2. 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3. 承兑承兑是指付款人同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
4. 保付保付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
5. 贴现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现金的行为。
六、票据权利义务1.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有权要求付款人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2. 追索权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款。
3. 付款义务付款人应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银行汇票有效期是多久

银行汇票有效期是多久大家要知道承兑汇票也是有一定的期限时效。
我们将其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以及票据权利期限,及追索权期限等。
承兑本身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通常它作为出票行为能够成立的一种前提,也就是说承兑行为必须要求在有效的汇票上,才能够有生效的可能。
承兑本身是汇票付款人制造出来的。
他能够表示付款人在到期日所支付的汇票的总价的一种票据行为。
那么银行汇票有效期是多久你知道吗?其实,承兑是持票人本身能够行驶票据权利的一项比较重要的程序。
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如果想要得到确定,必须要在持票人付款以后,才能够实现。
一般作为商业性承兑的银行,通常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其中第一条要求,与出票人本身,应该具备最为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第二条指出,要求具备能够支付相应汇票金额的足够的资金量。
第三条要求,内部管理足够完善,是经过其法人授权以后的银行通过审定完成的。
银行汇票有效期是多久,我们要求根据其完善的规章制度,实现最终的承兑过程。
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中,第八十七条规定,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时间讲不得超过6个月的时限,也就是说从出票日期到汇票到期时间之间,最常的时间将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时限。
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的期限,有规定显示,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对票据的出票人以及承兑人的权利中,要求自票据到期之日2年其,票据所有的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致使消灭。
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期限表示,当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从清偿之日或者是被提起诉讼之日开始的三个月,当再追索权超过这些时限以后,若不再行使,将会就此消灭。
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的期限要求,持票人必须要在承兑付款之前,提供所有的票据,向银行提示承兑。
根据承兑过程,说选择的地域不同,将会分别按照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时间限定。
通常提示付款的时限,为汇票到期之后的十天。
银行汇票有效期是多久,我们也会马上有一个明确的理解。
那么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大概有多久呢,根据相关指令表示,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当收到提示承兑开始,将会被要求,在三天之内,进行承兑。
票据权利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一、票据权利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
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1、二年期间之适用。
有以下三种对象(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
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
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
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
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 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
票据法上的期限

( ) 持 票 人 耐 支 票 出 票 人 的 是 付 款 人 进 行 承 兑 的 前 提 。 二 权 利 ,自 出 票 日起 6个 月 ; (- ) 持 票 人 对 前 手 的 追 索 “ 日付 款 或 者 出 票 后 定 期 付 款 的 扎: 2 - 定 付款 人 提 示 承 兑 。 第 四 十 条 “ ” 见
我 国民法通 则的规 定有 所 不 同。 原 其 持 票 人 未 能 在 前 述 时 效 期 间 内
未 能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示 付款 将
因 即 是 票 据 要 求 流 通性 。 票 据 权 利 行 使 票 据 权 利 的 , 据 权 利 消 灭 . 当 票 只 影 响 到 持 票 人 的 票 据 权 利 。 国 《 我 票 没 有 在 时 效 期 间 内 行 使时 , 据 关 系 能 依 据 票 据 法 第 十 八 条 请 求 出 票 人 或 据 法 》 四 十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汇 票 未 票 第
据 的 本 质 特 征 是 流 通 性 。 为
我 国 票 据 法 上 票 据 权 利 包 括 持 厂‘ 上的 票 据 行 为 是 指 旨在 引起 票 据 义
保 障 票 据 流 通 性 的 实 现 ,我 票 人 的 付 款 请 求 权 与 追 索 权 。 款 请 关 系 发 生 、 变 更 或 者 消 灭 的 法 律 } 付
追索 权 , 行 为 是 指 不 直接 发 生 票据 关 系 的发 兑 、 承 兑 和 提 示 付 款 等 行 为 的 期 限 叉 称 偿 还 请 求 权 . 指 行 使 付 款 请 求 生 、 更 或 者 消 灭 的 事 实 行 为 . 提 是 变 如
及 票 据 丧 失 后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 期 限 权 遭到 拒 绝 或 有 其 他 法 定 依 据 的 持 票 示 承 兑 、 示 付 款 等 注 意 的 是 , 提 需 根 等 此 外 、 为 了控 制 商 业 信 用 ,我 人 向 其 前 手 请 求 偿 还 票 据 金 额 及 其 他 据 《 付 结 算 办 法 》 2 5 5条 规 定 支 第 国 一些 部 门 规 章 还 规 定 了 其 他 一 些 期 法 定 款 项 的 权 利 。 据 我 国 《 据 法 “ 办 法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期 限 ,可 以 因 根 票 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文号】主席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04.08.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对《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解读和思考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解读和思考关键词: 《票据法》第十七条解读思考内容提要: 依《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票据时效为消灭时效,时效期间分2年、6个月、3个月不等,时效起算点有出票日、到期日和一定事实发生日三种。
出票人的票据责任重于其他票据债务人,但第十七条未规定持票人对付款人的权利时效问题,其关于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时效起算点的规定是否都合理,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我国《票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第2款规定:“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票据法》第17条是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其立法旨趣在于限制票据权利,促进票据流通,但对于第17条如何理解,法律界的认识却很不一致。
因此,根据票据法理论、《票据法》的文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结合对国外票据时效制度的考察,对第17条作出科学解读,对于促进《票据法》的正确实施,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意义重大。
一、对《票据法》第十七条关于票据时效性质的解读在传统的民商法理论中,时效有三种,即取得时效、诉讼时效和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利人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达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达法定期限即丧失了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实体权利。
此外,民法还有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所谓除斥期间,即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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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
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一、二年期间之适用。
有以下三种对象
(一)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
(二)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
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
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
(三)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二、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一)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1、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
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2、《票据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
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二)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
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
三、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
(一)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
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
(二)《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正确理解该条中的“自票据到期日起”、“自出票日起”、“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赶’这几个概念,对票据时效期间的计算,特别是期间的开始,至关紧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