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时效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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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的分类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②汇票的分类: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③付款日期: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支票①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③支票类型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⑤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银行本票①概念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③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3.银行汇票①概念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④实际结算金额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⑤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⑥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同时提交到银行申请人因缺少解讫通知书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五.商业汇票1.票据行为①形式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②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2.商业汇票的出票①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②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④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⑤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⑥记载事项的类型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⑦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3.商业汇票的背书①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②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③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④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⑤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⑥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个人以上的背书无效⑦限制背书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⑧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⑨背书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4.商业汇票的承兑①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③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④记载事项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5.商业汇票的保证①保证人②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③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清查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付款人是承兑人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之日起10日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7.商业汇票的贴现①贴现的概念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②贴现条件在银行开立账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提供单据复印件③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④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⑤贴现按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8.追索权①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背书人及票据其他债务人行使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死亡逃匿;依法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③追索金额首次追索权被拒付的汇票金额+金额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其至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证明和相关通知书的费用再追索权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和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④程序取得相关证明→发出追索通知3日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②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2.票据权利的取得①取得方式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②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或胁迫取得;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3.票据权利的补救①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才可以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地位并不是票据丧失后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②公示催告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的;则权利失效程序申请最后持票人→受理立案之日起3日内→公示催告自公告发布的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判决宣告之日起1年内可起诉③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起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4.票据责任①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义务;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②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的除外。

2022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黄金考点汇编(3-4章)

2022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黄金考点汇编(3-4章)

2022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黄金考点汇编(3-4章)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点一】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考点二】银行结算账户: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一、基本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提示:日常转账结算+现金收付(可存可取)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要的证明文件关键词:执照、批文、证明。

强调: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开户时,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一般存款账户1.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2.借款转存归还和其他资金收付+现金缴存(可存不取)三、专用账户1.单位银行卡账户:必须由基本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不存不取)2.可存不取: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

3.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需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四、临时存款账户1.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2.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只收不付),其他的可提现。

五、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1.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可申请开立。

2.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

3.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只取不存)六、个人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考点三】票据行为【考点四】票据权利、追索和补救一、票据权利的取得1.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全套真题+答案+解析(四)

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全套真题+答案+解析(四)

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全套真题+答案+解析(四)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3小题,每小题2分,共46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1.2022年6月,李某获得某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股利10500元。

该股票为2022年3月购入。

适用税率20%。

李某获得的股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A.10500×50%×20%=1050(元)B.10500×20%=2100(元)C.0D.10500×50%×20%÷2=525(元)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非居民个人的是()。

A.吉姆,系中国某大学的留学生,2022年在中国境内居住271天B.托尼,系某公司外派的德国专家,2021年8月1日来中国,2022年5月1日离境C.王某,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022年因公去英国出差8个月D.苏珊,2021年3月初从俄罗斯嫁到中国,此后一直在中国境内居住3.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B.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C.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D.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下列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A.某乡村小学B.某市环保局C.无业游民李某D.智能机器人5.甲商业零售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9月购进货物取得普通发票,共计支付金额8500元;本月销售货物取得零售收入共计113300元,另外取得包装费2060元。

已知增值税征收率为3%减按1%,不考虑其他因素。

经济法基础初级的票据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基础初级的票据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基础初级的票据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票据的出票人是指:A. 收款人B. 付款人C. 持票人D. 出票银行答案:D2. 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A. 1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 1年答案:D3. 票据背书是指:A. 出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B. 付款人对票据的确认C. 持票人对票据的确认D. 银行对票据的承兑答案:A4. 下列哪项不是票据的基本要素:A. 出票日期B. 出票金额C. 出票人签字D. 付款期限答案:D5. 汇票的承兑是指:A. 付款人对汇票的接受B. 出票人对汇票的确认C. 银行对汇票的背书D. 持票人对汇票的背书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6. 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种类包括:A. 支票B. 汇票C. 本票D. 债券答案:A, B, C7. 票据的抗辩权包括:A. 时效抗辩B. 金额抗辩C. 背书抗辩D. 签名抗辩答案:A, C8. 票据的追索权可以由以下哪些人行使:A. 出票人B. 持票人C. 背书人D. 付款人答案:B, C9. 票据的拒付可以基于以下哪些理由:A. 票据过期B. 票据金额不足C. 票据背书不连续D. 票据伪造答案:A, C, D10. 票据的丧失可以采取以下哪些补救措施:A. 挂失止付B. 公示催告C. 申请法院判决D. 重新发行答案:A, B, C三、判断题11. 票据的出票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

()答案:正确12. 票据的背书必须连续,否则持票人不能行使追索权。

()答案:正确13. 所有票据都可以转让。

()答案:错误(例如,某些限制性背书的票据不能转让)14. 票据的拒付必须有合理的理由。

()答案:正确15. 支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答案:错误(支票是一种支付命令,而非无条件承诺)结束语:以上试题涵盖了经济法基础中票据的基本概念、种类、基本要素、抗辩权、追索权、拒付理由以及补救措施等内容。

通过这些题目的练习,可以帮助学习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票据法的基本原则和应用。

202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202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202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2024年,《经济法基础》和《票据法》是一些经济学、法学和商学专业的学生常见的课程内容。

下面是关于这两门课程的一些主要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经济法基础》是经济学和法学交叉学科的一门课程,它主要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

以下是一些该课程的主要知识点:1.国家法律体系:介绍了国家的基本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等主要部分,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地位。

2.经济法规范:讲述了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如反垄断法、劳动法、合同法等。

3.经济法律主体:介绍了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政府等。

4.经济法的法律责任:解析了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5.市场经济和法治:探讨了市场经济和法治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通过法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6.经济法律制度:介绍了经济法律制度,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7.经济法律环境:分析了经济法律环境,包括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等对经济活动的影响。

8.涉外经济法律规定:讲述了涉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定,包括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等。

《票据法》是商法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主要涉及到票据的法律规范和票据交易的法律制度。

以下是一些该课程的主要知识点:1.票据的定义和种类:介绍了票据的定义和种类,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

2.票据的要件:解析了票据的要件,如标的物、金额、付款人、收款人等。

3.票据的发行和转让:介绍了票据的发行和转让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4.票据的支付和兑现:讲述了票据的支付和兑现的过程和法律制度。

5.票据的担保和保证:探讨了票据的担保和保证的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

6.票据的违约和诉讼程序:解析了票据的违约行为和相应的诉讼程序。

7.票据的国际交易和法律合作:探讨了票据在国际交易中的应用和相应的法律合作。

8.票据法的最新发展和变革:了解了票据法的最新发展和变革情况,如电子票据的出现和应用。

票据权利与责任--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讲义6

票据权利与责任--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讲义6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讲义6票据权利与责任二、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权利:2项权利、权利取得、行使与保全、丧失与补救、时效。

【考题·单选题】(2011年)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A.付款请求权B.利益返还请求权C.票据追索权D.票据返还请求权[答疑编号3189070501]『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考题·判断题】(2010年)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答疑编号3189070502]『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追索权。

根据规定,被追索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依法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即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A.张三明知李四偷来一张支票,李四向其转让,张三欣然接受B.甲单位以支票形式向地震灾区某小学捐款,该小学接受该支票C.作为收款人,王五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票D.作为最后持票人,刘六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且背书连续[答疑编号3189070503]『正确答案』BCD(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1.含义:(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2.方法:“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3.地点和时间: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1.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关系中各参与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具有经济性、社会性、信息性和合理性等特点。

2.经济法的分类:经济法可分为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两大类。

宏观经济法包括宏观经济法规、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宏观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微观经济法包括微观经济法规、微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微观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3.市场经济体制与经济法:市场经济体制是指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

经济法与市场经济体制紧密相关,探讨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优势和限制等。

4.经济法中的法人:法人是指依法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

经济法中的法人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等类型。

5.合同法: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约定合同标的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经济法中的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等问题。

6.市场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中,以虚假宣传、恶意攻击和其他不正当手段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经济法中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

7.企业经营与经济法:经济法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了法律保护和规范。

企业经营涉及到企业组织、市场经营、职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8.城市与农村经济法律制度:城市和农村在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城市经济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问题;农村经济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问题。

1.票据的基本概念:票据是指出票人向收款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文书。

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债券等。

2.票据的要素和要件:票据的要素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承诺支付人;票据的要件包括票面文字、金额、期限和签名等。

3.票据的种类和特点:票据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用途可以分为商业票据和金融票据。

商业票据主要用于商业交易,金融票据主要用于金融业务。

4.票据的流转: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贴现和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详细描述: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出票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转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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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种类 商业 汇票 见票即付汇票、本票
行使对象 出票人、承兑人
出票人
起算日 到期日 出票日
时效 2年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2.票据权利时效期间
追索权
《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历年试题改编】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 灭的情形( )。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19年5月20日,于2020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 权 B.乙持有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20日,于2020年5月27日 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20日,于2020年5月27日行使票 据的付款请求权 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19年5月20日,于2020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 求权 【答案】CD
【历年试题改编】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 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 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 A.2018年6月15日 B.2018年12月5日 C.2019年6月5日 D.2020年6月5日 【答案】D 【解析】 根据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本题中,汇票 到期日为2018年6月5日,持票人丙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时间自票据到期日 起2年,即2020年6月5日。出票人、承兑人Fra bibliotek到期日
见票即付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 拒绝付款之日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 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 诉讼之日
时效 2年 2年 6个月 6个月
3个月
3.票据权利时效意义
追索权的行使以获得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等有关证明为前提。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其仍享有 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历年试题改编】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 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 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 A.2018年6月15日 B.2018年12月5日 C.2019年6月5日 D.2020年6月5日
(五)票据权利时效 1.票据权利时效概念(了解)
2.票据权利时效期间(掌握) 3.票据权利时效意义(了解)
(五)票据权利时效 1.票据权利时效概念
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第一顺序权利 • 付款请求权
第二顺序权利 • 追索权
2.票据权利时效期间
付款请求权
《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票据种类 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 持票人对前手再追索权
行使对象 前手 前手
起算日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
时效 6个月 3个月
出票人
甲公司
2019.09.01
工商银行
付款人
支票权利时效 收款人、背书人
乙公司
被背书人、持票人
丙公司
2019.09.15
票据种类
行使对象
起算日
商业 汇票
【历年试题改编】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 灭的情形( )。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19年5月20日,于2020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 权 B.乙持有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20日,于2020年5月27日 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20日,于2020年5月27日行使票 据的付款请求权 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19年5月20日,于2020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 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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