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时效设置的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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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时效、支票

票据权利时效、支票
持票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票据权利,否则将 丧失对相应债务人的追索权。
妥善保管票据
持票人应妥善保管票据,防止票据的灭失和被盗 用。如发生票据遗失或被盗用等情况,应及时采 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持票人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票据权 利时效的规定和解释,以便更好地行使和维护自 身权益。
建议各国票据法进一步完善票 据权利时效支票的法律制度, 明确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具 体要求和法律后果,提高法律 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加强票据权利时效支票的 监管力度
建议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 票据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票 据权利时效支票的发行和流通 ,防范和打击利用票据权利时 效支票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行 为。
作用
票据权利时效的作用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经济 秩序,促进经济流转。
票据权利时效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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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 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 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自出票日起2年。
促进经济流转
通过规定票据权利时效,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 权利,避免长期挂账和拖欠,从而促进经济流转。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通过规定统一的票据权利时效制度,可以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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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基本知识
支票的定义与特点
01
支票是一种支付工具,由出票人 签发,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 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案例二
A银行接受B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600元人 民币的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王某。王某 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李某。王某和李某约定的付款日 期为2006年7月8日。在2006年7月10日时,李某向A 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为由拒绝付 款。

第十章 票据时效与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第十章 票据时效与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第十章票据时效与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这一章主要分为两节,第一节是关于票据的时效制度;第二节是关于票据的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

在这两节中,我们主要掌握的内容有:第一节:票据时效的概念;票据时效制度的种类以及各个国家的立法;我们国家票据时效制度的规定。

第二节:什么叫利益偿还请求权,利益偿还请求权行使的要件、内容等。

重点内容:1. 票据时效和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概念、意义。

2. 我国票据时效的规定是如何的,具体的时间有哪些。

3. 利益偿还请求权行使的要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

历年考试在本章的出题情况:07年上半年自学考试中,主要涉及到单项选择题一题,1分;07年下半年自学考试中,在本章主要以简答题的形式,考核了利益偿还请求权这一概念,5分;08年上半年,在单项选择题中,涉及到两道题,2分。

第一节票据时效一、票据时效的概述概念:票据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其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以票据权利已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行使不是无限期的,它需要一定的时效期间。

意义:①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避免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状态,义务人长期陷于一定法律关系中不能解脱,使社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②避免因时间过长未行使权利举证发生困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性质:民法的票据时效制度的规定,票据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票据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

票据法是民商法的特别法。

票据的时效实际上也是民法时效的一种特殊规定。

(1)权利经过一段时间不行使,这个权利就消灭了,叫做消灭时效,票据时效正是民法规定的时效中的一种消灭时效制度;(2)票据时效不同于民法中的诉讼时效;(3)票据时效不适用民法上普通时效的规定,票据时效是一种短期时效制度。

一般来说,票据上债权的消灭时效期间都比较短。

其目的是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早日确定,以有利于票据的流通,这是由票据法追求的票据之流通性以及商法追求的商事交易效率价值决定的。

浅谈新形势下建立取得时效的必要性

浅谈新形势下建立取得时效的必要性

—.、够河北蓝天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支持法律j 浅谈翮形势下建立取得明效的必要性李会元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它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限后,将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

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共同构成了传统民法上的时效制度。

现在,各国民法大多都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

而在我国,由于民法学界长期的否定态度,所以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产关系的复杂化,我国应该在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一)取得时效的功能是明确规定取得时效的重要理由1、取得时效具有确定财产归属、解决纠纷的功能。

依罗马法学家的观点,取得时效存在的理由在于:防止占有与所有长期属于不同的人及因此产生的法律不安定状态。

现代社会,仍然存在不少由于产权归定。

如果权利的拥有者长时间不行使权利,而由占有属而产生的纠纷,而且我国现有的制度无法很好的解人在其财产上行使某种权利,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决这一问题。

关于这一点,有的学者认为诉讼时效可定的新的秩序。

为了维护这种新的秩序,就有必要设以解决;也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将争议财产视为无主立取得时效。

同时,取得时效还可以使交易当事入直物,收归国有。

这两种看法显然是片面的。

一方面,诉接根据占有人占有某种财产经过相当时期的事实状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只是使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义态,便可以相信占有人具有权利,从而可以放心地与务人占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法律上仍然处占有人从事交易,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于不确定的状态;另一方面,将争议财产视为无主物,4、设立取得时效,可以使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收归国有,不利于保护现有的财产秩序,也是不可取时地审结民事纠纷,保护当事入的合法权益。

当今社的。

而取得时效的设立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会,一些财产归属的纠纷,由于占有时间过长,致使人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可以使长期占有该财产的非权利民法院难以取证,从而无法做出裁决。

追索权的票据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追索权的票据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一、票据的功能1、汇兑功能:主要是为了解决现代经济生活中,异地转移金钱的需要,以减少现金的往返运送,从而避免风险、节约费用。

2、支付功能:票据最简单、最基本的作用就是作为支付手段。

用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作。

3、信用功能:现代商品交易中,卖方通常不能在交付货物的同时获得价金的支付。

如果这时买方向卖方签发票据,就可以将挂账信用转化为票据信用,把一般债权转化为票据债权,使得权利外观明确、清场时间确定、转让手续简便。

4、结算功能:又叫债务抵销功能。

如,互有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签发一张票据给对方,待两张票据都届期即可抵销债务,差额部分,仅一方以现金支付。

5、融资功能:就是利用票据筹集、融通或调度资金。

如票据贴现,即通过未到期票据的买卖,使持有未到期票据的持票人通过出售票据获得现金。

二、票据权利的种类1、付款请求权(首次权力)是指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行使的第一次请求权,而不能越过“付款请求权”直接行使“追索权”.2、追索权(第二次权利)(1)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追索权的行使行使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到期被拒付。

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到期前有拒付风险。

即汇票到期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行使的规则:前手的连带责任。

即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具有选择性。

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具有变更性。

即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具有代位性。

即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三、追索权的票据时效1、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财务制度中报销时效

财务制度中报销时效

财务制度中报销时效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员工的报销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环节。

正确的报销操作能够方便企业对员工的费用支出进行管控、记录和统计,从而为企业的管理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

因此,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中的报销时效是企业财务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一、报销时效的意义1.规范员工行为:在一个企业中,员工的报销行为要符合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设立报销时效能够明确规定员工的报销时间范围和程序,避免员工滞后报销、拖延不报销或违规报销的情况发生,规范员工报销行为。

2.提高审批效率:报销时效设定合理,能够有效提高报销审批的效率。

一旦员工的报销时间超过规定时效,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理和限制,这对于企业财务人员来说也是一种管理手段,能够促使员工及时报销,减少财务审批上的工作负担。

3.防止财务风险:通过报销时效的设定,能够及时掌握企业费用支出情况,减少因员工滞后报销或违规报销所造成的财务风险。

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助于企业财务风险的控制。

二、报销时效的设定1.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定:报销时效的设定应根据企业的财务管理需要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员工数量、费用结构、财务预算等方面考虑来确定报销时效。

2.合理设定报销周期:报销时效中的报销周期是指员工应当在何时将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报销。

一般建议根据月度进行报销,即员工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将当月的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报销。

这样不仅有利于及时记录和统计费用支出情况,也方便企业对员工的费用支出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

3.明确报销程序和要求:在设定报销时效的同时,应当明确员工的报销程序和要求,包括报销单据的要求、报销流程和审批程序等。

这样能够减少员工在报销过程中出现纰漏和错误,确保报销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4.建立报销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报销时效的有效执行,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报销监督机制。

可以通过定期审查员工的报销情况、设置报销提醒和警示机制等方式来监督员工的报销行为,确保报销时效的有效实施。

票据时效的相关知识解读

票据时效的相关知识解读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时效的相关知识解读一、票据时效的计算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一律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在民事生活中,老百姓对时效的概念不十分清晰,这样规定其起算点基本可以满足民事生活的需要。

但是在票据交易中,票据权利必须是确定的,因此,其权利时效起算点也必须是确定的,如《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公约》第70 条规定:汇票上对承兑人主张权利的一切诉讼,自到期日起算。

《日内瓦统一支票公约》第52 条则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债务人的追索权自规定的提示期限届满日起算。

我国《票据法》也有从出票日起和从到期日起这些确定的起算点的规定。

但追索权的起算点难以完全确定,这是因为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时间是一个不能完全确定的日期,确切地说,在某一时间段内,持票人均可行使票据权利。

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票据法》第17 条第1 款第3 项的规定是: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正确理解该条中的“自票据到期日起”、“自出票日起”、“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赶’这几个概念,对票据时效期间的计算,特别是期间的开始,至关紧要。

二、超过票据时效的持票人应当向谁请求返还利益?合法的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请求票据付款人支付票款的付款请求权和在票据到期得不到支付时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逾期利息及追索费用的追索权。

根据我国现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

票据管理制度的目的与适用范围

票据管理制度的目的与适用范围

票据管理制度的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票据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组织内外的票据使用和流转,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通过建立一个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组织能够更好地管理和控制票据,避免票据的滥用、遗失、伪造等问题,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具体目的包括:保护组织的财产和利益,防止票据的滥用和挪用;管理票据的使用和清算,确保票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认票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伪造票据的产生;促进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2. 适用范围票据管理制度适用于组织内部的所有票据管理活动,包括发票、收据、支票、汇票、借据、还款凭证等各类财务票据。

具体适用范围包括:组织内部各部门的票据管理工作;内部人员使用和处理票据的行为;与外部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票据交换和清算。

3. 作用与原则3.1 作用3.1.1 资产保护票据是组织的重要财务凭证,通过建立严格的票据管理制度,能够保护组织的财产免受滥用、挪用和侵害。

3.1.2 准确核算票据管理制度能够确保所有票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核算和统计分析,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3.1.3 风险控制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控制票据风险,减少票据损失、伪造和篡改的可能性,降低组织面临的财务风险。

3.2 原则3.2.1 合法合规原则票据管理制度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范要求,确保票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2.2 审批流程原则票据管理制度应规定清晰的票据审批流程,明确票据的发放和使用权限,防止滥用和挪用。

3.2.3 签字盖章原则票据管理制度应规定票据的签字和盖章要求,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2.4 审计监控原则票据管理制度应规定定期审计和监控票据使用情况,发现和纠正票据管理中的问题和漏洞。

4. 管理措施与执行4.1 管理措施制定详细的票据管理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建立票据登记和备案制度,确保票据的流转可追溯,防止遗失和被伪造;确认票据领取和归还的程序和方式,做到严格控制,防止滥用和盗用;加强票据存放和保管,设立安全的票据存档和存储设施,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建立定期审计和内部监控机制,确保票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开展票据管理培训和宣传,提高内部员工对票据管理制度的重视和遵守程度。

略论票据时效(一)

略论票据时效(一)

略论票据时效(一)摘要:票据时效既是公平与效率均衡理论的极好诠释,又体现了效率优先的主张。

与民法上的时效相比,票据时效具有短期性和独立性的特征。

它既不同于消灭时效又不同于除斥期间,而是一种独特的时效制度。

最后,作者结合票据实践中的票据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问题以及票据期间中断是否需要提示票据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字:票据时效,独特时效,民商法近些年来,在许多民法学者的著述中,有较多的笔墨是用来讨论时效制度的,相对民事流转周期而言,商事交易的迅捷性使得时效制度在商法中的重要地位更加突出。

其中票据时效尤其引人注目。

一、票据时效的目的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继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P516)。

这种“法律上效果”是指权利的取得或丧失。

因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的不同,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其中,取得时效制度是指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并行使一定的权利达到法定的期间,占有人即因之而取得该财产权利的制度;而消灭时效制度则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持续不行使其权利,因而丧失其请求权或其权利的制度(P918)。

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对消灭时效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大多仅涉及诉讼法上的效力,故又称为“诉讼时效”(P308)。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

这里“票据权利的行使”作广义解释,既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使,也包括请求承兑、请求作出拒绝证明书等(注:鉴于谢怀轼对票据权利的行使所作的广义解释,本文将传统的票据时效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合而为一。

本文认为,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经过导致追索权的消灭,因而将之归入广义的票据时效。

)(P62)。

由此广义票据时效相应地也应包括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

经过一定的期间不行使票据权利或不保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不能有效地行使相应的请求权,票据义务人当然得拒绝其请求。

本文仅论及狭义的票据时效,即不包括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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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时效设置的目的
票据制度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可谓功高至伟。

虽然信用证及电子交易极大地方便了商贸往来,但票据在当代贸易中的地位仍然不可替代,其原因就在于票据的流通性。

因此,各国票据法为了加强票据的流通十分注重票据交易的安全性,往往设计种种制度来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

譬如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使得受票人能够迅速地取得票据权力;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及对人的抗辩的限制使得受票人取得的票据权利确定无疑,万一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有追索权制度对持票人权利进行保障。

凡此种种制度设计,均强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最终达到了促进票据流通这一终极目标。

由于票据是商事活动的工具,为加强票据的流通,促进资金的周转,有必要促使票据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终结票据关系。

票据时效制度可以使现有的票据关系迅速了结,以进行新的票据关系,从而加强了票据的流通,维护了商事交易的迅捷性。

从这个角度看,票据时效又体现了效率优先的主张。

二、票据时效的计算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正确理解该条中的“自票据到期日起”、“自出票日起”、“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赶‘这几个概念,对票据时效期间的计算,特别是期间的开始,至关紧要。

三、票据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区别
1、消灭时效的时效利益一般不能预先抛弃,但对于已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

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8 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而票据时效利益是不能任由票据义务人自由抛弃的,这也许是由票据法的公法性和强行性所决定。

2、票据时效的经过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人丧失实体上的权利,消灭时效的经过则导致其请求权或其实体权的丧失。

”票据,其权利罹于消灭时效者,仍不因而消灭,继续表彰减损力量之票据权利,因此,执票人只能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 当然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对象相对票据权利的行使对象而言,其范围小得多,仅出票人或付款人承担在其所受利益范围内的返还义务。

原来的票据义务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均已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了。

3、根据法院可否主动适用时效这一问题也可以将票据时效排除于消灭时效。

民法理论上认为民法属私法,民事主体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责任的承担,通常属当事人的私事,并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无须借助司法审判等国家权力予以干预。

诉讼时效期满后,义务方是否同意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是否行使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任由其自己意志,
法院应中立。

票据具有支付功能、信用功能,而且具有流通功能,它在很大程度上取代货币进行流通,若允许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放弃时效利益,将给票据权利带来不确定性,直接危害票据交易的安全性,其必然的结果是阻碍票据的流通。

因此,票据时效应由法院主动适用,以维护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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