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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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为统筹推进全省人才队伍建设,拓宽人才发展空间,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等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双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两类人才发展中“独木桥”、“天花板”问题,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二)坚持科学评价。

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强化技术技能贡献,突出工作业绩,保持两类人才评价标准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三)坚持专业相近。

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其本人从事的专业须与申报的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或技能评价职业(工种)相同或相近。

(四)坚持以用为本。

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措施相互衔接,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办法考评方式采取技能鉴定与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综合评审分为初审和终审。

1.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由轻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河南省培训基地按相应国家职业标准及《轻工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条件》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命题、考试,并事先将理论知识考试题报中国轻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备案。

考试考核成绩填入《轻工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呈报表》中“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栏内,两项成绩皆达 60分及以上者,方可进入综合评审阶段的工作。

2.初审①业绩考评单位内业绩考评。

实行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能力考核强调解决实际问题,业绩评定突出实际贡献。

各单位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和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要素和内容。

申报人所在基层单位写出《综合材料》,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考评组给出考核意见,填入《轻工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呈报表》中“工作业绩考核”栏内(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工作业绩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者,方可进入撰写技术论文和论文答辩阶段的工作。

②撰写技术论文或论文答辩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均需撰写技术总结或论文。

技术总结或论文要求结合生产实际,技术观点准确,阐述明晰。

重点反映申报人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及工作经验解决生产问题的能力。

申报高级技师要对申报人撰写的技术总结或论文进行答辩,申报技师是否组织答辩,由轻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河南省培训基地提出建议报轻工指导中心审核决定。

技师、高级技师答辩由轻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河南省培训基地组织行业3名以上该职业高级考评员(取得国家高级考评员证书)组成答辩小组,对申报人撰写的技术总结或论文进行答辩,轻工指导中心可根据需要选聘1到2名行业专家进入答辩小组工作。

答辩要有一定的理论和专业深度。

答辩的全过程要有专门记录,并按优、良、中、差四档给出答辩成绩,填入《轻工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呈报表》中考试考核成绩记录“技术总结或论文答辩”栏内,答辩成绩为“中”及以上方可进入综合评议阶段的工作,答辩记录随申报材料一起送审。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国家关于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待遇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劳动人事部、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与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劳社[2005]36号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与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劳社[2005]36号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与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与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劳社〔2005〕36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加快培养选拔高技能人才,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鄂政发[2002]37号)以及省、市有关技师、高级技师申报考核的政策规定,结合全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实际,现将我市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评审与聘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组织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下,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武汉市技师(经营师)综合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技师、高级技师的评审管理工作,各技师专业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行业(专业)的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工作。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为受理技师资格鉴定报名单位。

各技师培训机构具体负责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工作。

技师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

二、实施原则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与评聘坚持“考培分离、评聘分离”的原则。

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符合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自主申报。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须经技师培训机构培训,培训合格后,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三、申报条件全市各技师专业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审查鉴定对象的资格,统一申报条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鄂人社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6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和职业资格改革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4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1月17日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和技能强省战略有关部署要求,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和《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部署要求,结合企业和一线生产岗位实际需求,创新评价方式,提升评价质量,建立健全涵盖企业(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院校学生鉴定评价、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竞赛选拔认定评价、突出业绩认定评价等多种方式的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大力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一)推进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职能转变。

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职能转变。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考评综合评审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考评综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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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7.《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二、部分省、市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规定1.江西省: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第九条第四款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

湖北省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实施方案

湖北省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实施方案

湖北省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实施方案一、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的组织方式1、全省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工作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地市鉴定中心”)共同参与,分片实施。

分片采取方便就近的原则,将全省分为五个片区开展综合评审工作:2、省鉴定中心负责成立全省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委员会。

综合评审委员会由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及省鉴定中心和各地市鉴定中心相关管理人员组成。

每次各片区组织综合评审时,省中心负责指派1/3技术专家,各片区鉴定中心可推荐2/3技术专家报省鉴定中心审核认可,共同组成本次评审专家小组,开展评审活动;3、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每两月组织一次,轮流由各片区地市鉴定中心承担考评组织服务工作。

二、综合评审的主要内容1、综合评审主要内容由申报考生的资格审查、考生工作业绩评定和考生论文评审三部分组成;2、综合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考生的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和考生工作业绩材料进行评定,并将审查评审结果登记在《湖北省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登记表》(见附件一);3、评审专家小组主要负责对考生提交专业论文进行评审,主要包括:论文格式、封面要求;论文内容与专业要求;论文真实性、创新性等。

采取百分制评定同时技术专家签名,论文评审成绩登记在《湖北省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登记表》(见附件一)。

三、综合评审的运行程序1、各地鉴定中心在技师、高级技师考试后十日内将操作技能成绩合格的考生的考务信息、整理成册的考生申报档案资料与生成的《湖北省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并上报省鉴定中心地方考务管理部;2、省鉴定中心地方考务管理部按要求对上报考生信息进行复查及审核,并分片区对考生论文进行有序整理和归档,为下一步综合评审做准备;3、省鉴定中心地方考务管理部根据统计的各片区技师、高级技师考试人数、职业(工种)情况;确定各片区综合评审时间,指定各片区综合评审所在地;成立各片区评审专家小组,报省中心领导批准后实施;4、指定的各片区的综合评审所在地的鉴定中心,要根据综合评审的相关要求,配合省鉴定中心完成相关组织接待保障工作,并拟定当次综合评审的组织实施方案报省中心地方考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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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意见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湖北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8号)的精神和我省三年五万新技师培养目标要求,不断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高技能人才考评机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管理1、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资格鉴定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省部属(行业)单位负责本市、州(单位或行业)技师的职业技能鉴定报名、鉴定考试(考核)等工作。

二、考评原则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应按照“自主申报、考培分离,公平公正、评聘分离”的原则进行。

(一)实行个人自主申报、社会公正评价的办法。

凡在湖北省境内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不论身份和单位性质,不受单位技师数额和结构比例限制,均可自主申报,通过社会化考评,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任职资格。

(二)坚持标准。

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进行。

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由本省有关部门参照国家职业标准的框架,编制标准和试题。

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三、申报条件(一)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技师资格考评: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含3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技师培训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学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含5年)以上。

3、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并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2年(含2年)以上。

4、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以上者。

5、已获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中的两项者,可破格申报技师资格考评:⑴、在国际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全国技能竞赛中获得前10名,在全省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在地市级技能竞赛中获得第1名的;⑵、具有较高技能水平或有被社会承认的绝技绝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⑶、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⑷、在指导青年工人或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进行技能训练,传授技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高级技师资格考评:1、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含2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培训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含5年)以上。

3、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生产一线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4、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职务,并长期在职业技术院校(或技工学校,下同)教学一线从事实习指导教学;5、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在职业技术院校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者;6、取得相同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者。

7、已获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中的三项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⑴、技艺高超,有被社会承认的绝招绝技,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或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和预防排除重大事项隐患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⑵、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重要影响的;⑶、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在省级技能竞赛中获得金牌、全国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或在国际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争光的;⑷、荣获过国家和省级技能人才荣誉称号的;上述条件中,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的年限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某些特殊从业人员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条件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可适当放宽。

四、申报程序(一)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省部属(行业)单位为受理技师资格鉴定报名单位。

(二)申报技师资格鉴定,必须由本人(或单位)向报名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参加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对象,须填写《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附件二)一式二份,并提供学历、上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登记照5张。

(三)各报名单位对鉴定对象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后,填写《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附件二)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四)目前国家题库现有车工、焊工、机修钳工、维修电工、美容师、美发师、中式烹调、保健按摩师、汽车修理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等10个工种技师试卷,这10个工种的鉴定必须从国家题库中抽取,国家题库中尚未有的工种试题,由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省部属(行业)单位按命题要求提供A、B两套试卷附同《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试卷送审表》(附件四)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后,由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省部属(行业)单位按考务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鉴定。

(五)各类技师的个人技术工作总结或论文评审工作,由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省部属(行业)单位组织各地高级考评员实施,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实行现场督导,(个人技术工作总结或论文评审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高级技师的论文评审和答辩工作由省中心统一组织,论文评审和答辩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各类技师学院所招收学生经过培训并取得《结业证》后,鉴定工作由鉴定指导中心组织。

(六)、阅卷技师、高级技师的知识试卷实行集中阅卷,省部属(行业)单位和市、州鉴定中心应于考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知识试卷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阅卷。

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考核由各相应有关单位组织高级考评员检测评分。

五、考核内容与方式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由技能鉴定和评审两部分组成。

技能鉴定采取闭卷笔试和现场操作或模拟方式进行;评审采取论文答辩、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等方式进行。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重点考评三个方面的内容:(一)理论知识考试以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考核内容为基础,重点考核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适度增加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新技能等方面内容,采取限时闭卷笔答方式。

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60为合格。

(二)实际技能考核项目分为抽签和必考项目,采取典型作业的现场操作方式。

考核时间视具体内容确定,每项考核内容满分100分,加权后总分100分,60分为合格。

(三)综合评审总分100分,采取审阅论文及现场答辩方式。

论文满分60分,36分为合格,论文命题自定,字数3000以上,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五份;现场答辩15分钟,满分40分,24分为合格。

参加技能鉴定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评审;鉴定、评审成绩均合格者,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鉴定成绩合格,但评审不合格者,技能鉴定成绩可保留一年。

凡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合格者,省部属(行业)单位和市州鉴定中心将《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附件二)、《理论成绩单》和《操作技能考核登分表》(附件五)、《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附件六)以及证书数据磁盘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办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工作是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确保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在社会上营造尊重劳动、重视高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使得更多的高技能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附件一、个人技术工作总结撰写要求二、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附件一:个人技术工作总结撰写要求一、格式(内容叙述的顺序)1.个人掌握的各种职业技能、特别是本工种职业技能的状况(等级、时间、熟练程度)。

2.以个人技术工作经历为线索(背景),列举在所从事的技术工种中比较重要的业绩。

3.对上述业绩,逐个叙述其在技艺上的贡献及对生产经营上的经济价值。

4.在上述业绩中,选一重点业绩(成果)进行应知理论、应会技能的分析,来集中反映自己所达到的技能水平。

二、内容要点(一)技术上的内容1.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与技术攻关活动中的贡献。

2.技术交流、技术培训与高师带徒活动中的成效。

3.吸收、消化、创新“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技术与开发、推广、应用高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活动中的业绩。

4.因生产成绩优异、贡献突出而受到奖励与在操作比赛中获优胜名次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专业文章的情况。

(二)内容应反映出以下几个要点1.本人实际掌握的绝技绝招。

2.本人已形成的创新能力。

3.本人能体现的应变能力。

三、材料证明在个人技术工作小结中叙述的比较重要的业绩(成果),尽可能要有书面证明材料。

选定的重点业绩(成果)分析材料,一定要有书面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1.个人技术工作小结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盖章或由两名同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者签名盖章。

2.成果受益单位盖章。

3.各种奖励、表彰的证件。

4.发表专业文章的刊物。

附件二: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申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此表一律用钢笔填写。

一式两份,进个人档案一份,申报单位保存一份。

申报材料装订页(此页装订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原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本职业年限证明原件、获奖证书复印件、已发表论文证明文档复印件及相关革新攻关证明材料,所有复印件均以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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