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选人用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根据颁发的《政领干选拔任用工作条例》、XX省委组织部印发的《XX省属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和有关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坚持管干部和管人才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职业化、专业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的处级正、副职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四条学校委及其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五条学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决执行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方针政策同学校和本单位(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主,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做出突出实绩。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和办学规律,了解教学科研工作,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和群众批评与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操守,反对官主,反对任何滥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试行)第一条中层(科级)干部是学校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是干部队伍建设,尤其是校级后备干部培养的重要环节。
为加强学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一支朝气蓬勃、奋发向上,适应学校改革与发展要求的科级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落实群众公认原则五条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科级干部队伍建设。
按需设岗,强化岗位意识,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实施聘任,注意选拔高素质高学历的优秀年轻干部,建设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精干高效、结构合理、有发展潜力的科级干部队伍。
第三条工作原则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岗位管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选聘的原则,注重实绩和潜力、群众公认原则和适当交流轮岗原则。
第四条科级机构的设置及科级干部的职数科级机构的设置及科级干部的职数,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设置。
设置情况详见《四川省档案学校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调整改革方案》。
第五条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一)能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政治素质较高,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强。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水平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办事思路清晰,勇于开拓创新,勤奋务实。
(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文字表达、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管理能力。
(四)能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勤政廉洁,顾全大局,团结同志,服务热情周到,群众基础好。
(五)身体健康。
(六)提拔任副科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2年及以上工作年限;提拔任正科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及以下,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及年龄限制。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方案范文(2篇)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方案范文一、背景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学校规模的扩大,学校需要具备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和管理能力强的中层干部队伍来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方案,对于学校的管理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选拔任用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确保选拔出的中层干部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关岗位。
(二)能力导向原则。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以能力为导向,以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为主要依据,充分体现职业能力和职业水平的评价。
(三)积极鼓励原则。
选拔任用方案应鼓励敢于创新、有发展潜力的人才脱颖而出,激励中层干部在工作中不断进步和提升自我。
(四)绩效考核原则。
中层干部的任用和晋升应与绩效考核挂钩,通过考核结果来评价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
三、程序(一)拟定选拔任用计划。
学校领导要根据学校的发展需求和工作重点,提前拟定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计划,并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具体要求和条件。
(二)公开选拔。
学校应通过多种渠道向全体教职工公开招聘志愿者,并通过面试、考核等环节选拔出合适的候选人。
(三)面试评审。
候选人经过初选后,将进行面试评审环节。
面试将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担任评委,对候选人的综合素质、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四)综合考核。
选拔任用候选人后,要进行综合考核,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领导能力等方面的能力测试和绩效评估。
(五)聘任选拔。
根据面试和综合考核结果,学校将确定最终的中层干部任职名单,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聘任。
四、具体办法(一)选拔任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2.具有较高的政治把握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政策和法规,能够正确领会和贯彻上级精神;3.熟悉学校各项工作,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业务能力;4.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5.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意识,能够适应学校的发展需要。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3篇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3篇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方案1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科学规范地实施学校中层干部任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若干意见》、徐教委[____]6号《关于撤销小教学区、重组四个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通知》、《徐汇区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目前的现状和今后发展的实施需要,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选拔任用的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民主集中制原则3、依法办事原则4、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在学校优秀教师中选拔原则5、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6、公开,公平,择优原则三、选拔任用的岗位设置1、教导助理2、总务助理四、任职条件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坚持讲原则、讲正气、讲奉献,求创新。
2、具有忠诚于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
3、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拟任岗位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具有以学校发展为本的大局观,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不计较个人得失的奉献精神。
5、坚持和维护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选拔任用资格:(一)教导助理选拔任用资格1、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经历。
2、具有在本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3、具有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4、具有小学高级以上职称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5、身心健康;(二)总务助理选拔任用资格1、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2、具有在本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3、能胜任学校财产设备的管理、维修、使用等工作。
4、具有小学高级以上职称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5、身心健康;六、选拔任用程序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在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1.民主推荐(1)召开民主推荐会,教职员工参与率在80%以上,民主推荐会应向与会人员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提供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填写推荐票。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素质,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我校进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现就此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岗位职数根据上级核定的岗位职数进行竞聘:政教处:主任1人实训处:主任1人总务处:主任1人二、任职资格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履行中层正职行政职务所需要的道德修养和理论水平。
(2)热爱教育行政工作,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和开拓创新意识,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3)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4)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5)竞聘中层正职原则上需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
特别优秀的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转正定级后可直接竞聘。
(6)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已在岗的中层副职竞聘中层正职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8周岁以下,具有大学或大专以上学历。
(7)现任中层副职如未竞聘到中层正职的人员,仍按中层副职聘用。
三、岗位职责:(一)政教处主任职责:1、协助分管校长制定工作计划,建立政教处各项规章制度;2、制定学校德育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德育科研;3、制定各部门安全保卫制度,深入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学校日常安全工作检查和落实;4、协助分管校长选配班主任,指导班主任搞好班务工作,提升班级管理能力;5、负责安排并检查学校值班值日工作;6、策划组织学校大型活动,合理处置学生偶发事件;7、领导校团委、学生会等社团工作,建立社会、学校、家庭三结合的教育网络,抓好学生社会活动;8、协助分管校长制定教师考勤制度,并负责落实;9、做好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实训处主任职责:1、协助分管校长制定实训工作计划和见习、实习、实训规划,做好工作总结;2、制定实训教学及实训室管理制度,规划实训、见习、实习管理;3、负责组织专业班学生技能培训,抓好实训课教学管理和考核;4、加强实训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相关软件资料等资源的利用效率;5、负责实训、见习、实习基地的联系,实训、见习、实习相关工作的安排和落实;6、负责对外联系办学,校企合作联络工作;7、组织学生技能竞赛,提高学生技能水平;8、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管理有关信息的上报,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9、负责组织社会培训。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方案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学校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选拔任用原则1.公开平等原则。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遵循竞争择优原则,确保选拔人才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能力优先原则。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重视人才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以确保其能够胜任相关职务。
3.政治上合格原则。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政治要求,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和道德修养。
4.激励机制原则。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优秀干部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提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1.选拔条件(1)政治条件: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严守党的纪律和道德规范,无不良记录。
(2)能力条件: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相关职务。
(3)业绩条件:取得优异的工作业绩,得到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评价。
2.选拔渠道(1)内部选拔:根据岗位的具体需求,通过内部公示和面试的方式进行选拔,优先考虑在职教职员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
(2)外部引进:对于学科交叉、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等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可通过外部招聘或引进的方式进行选拔。
3.选拔程序(1)岗位申请: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2)资格审核:由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政治、能力和业绩条件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下一轮选拔。
(3)面试评审:通过面试的方式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最终的录用名单。
(4)公示任命:将录用名单在学校内部公示三个工作日,接受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5)任命聘用:根据选拔结果,由学校相关部门颁发任命聘用文件,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激励机制1.薪酬激励。
对于选拔任用的中层干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薪资待遇提升,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2.职称评定。
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中层干部,可以申报职称评定,提升其专业技能和职业地位。
学校中层任免实施方案

学校中层任免实施方案一、总则。
为规范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提高学校中层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教发〔2018〕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的通知》(教学发〔2018〕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选拔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党性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有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服务意识。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具有正式教师资格。
三、选拔程序。
(一)选拔对象确定。
根据学校中层干部岗位设置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学校人事部门确定选拔对象。
(二)资格审查。
选拔对象按照规定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和工作业绩材料,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选拔。
(三)考察考核。
对选拔对象进行综合考察和考核,包括个人业绩、工作能力、政治素质等方面的考核。
(四)公示投票。
将通过资格审查和考察考核合格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并进行投票选举。
(五)确定任免。
根据公示投票结果和考察考核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商议决定。
四、选拔方式。
(一)公开选拔。
学校中层干部岗位空缺时,采取公开选拔方式进行选拔。
(二)内部选拔。
学校中层干部岗位空缺时,优先考虑内部干部进行选拔,鼓励干部内部竞聘。
五、任期和考核。
(一)任期。
学校中层干部任期一般为5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任。
(二)考核。
学校将定期对中层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任或提拔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以上就是学校中层任免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同事能够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履行选拔任用工作,共同推动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为学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中层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龙保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选人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呈现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原则。
(四)组织认可、群众认可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选拔、培养、使用和监督、考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中层干部职务序列,按**公司规定设置的各部门正副职,包含人防部各大队长.第五条**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负责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监督和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党群部具体组织实施.各子公司负责本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制度制定、选拔任用、教育培养和监督考核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中层干部由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批复。
第七条子公司中层干部由各子公司考核、管理,任免文件抄送总公司.第三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八条拟选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工作岗位有突出业绩;(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实践中取得成效;(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四)具有民主法制意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五)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群众观念强;(六)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
第九条拟选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学历和年龄规定:(一)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新提拔中层干部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三)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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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依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聘)用全体中层干部,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履行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四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提任除系主任、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外的中层正职的,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提任系主任、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职务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教学、科研工作经历。
(三)提任图书馆馆长职务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除系副主任、教务处副处长、科研处副处长外的中层副职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学校或相近岗位工作经历。
(五)提任系副主任、教务处副处长、科研处副处长职务的,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教学、科研工作经历。
(六)提任图书馆副馆长职务的,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七)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监察室、保卫处、总务处、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离退休工作办公室、工会等部门中层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身体健康。
(九)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担任系主任、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图书馆馆长职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十)担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相应资格外,还必须有两年以上的党龄。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任。
第三章民主推荐第六条选拔任(聘)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七条民主推荐按照职位的设置定向推荐,由组织部门负责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四)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八条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全体中层干部;(三)推荐职位相应部门的全体人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九条由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所推荐人选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对于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第十二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四)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
第十四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所在部门中层干部;(二)学校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三)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教职工代表;(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
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讨论前,应当填写《拟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函告纪检部门征求意见。
纪检部门应当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拟提拔任用干部在党风廉政方面的表现情况,经集体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在收到《拟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之日起7天内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七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讨论决定第十八条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及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十九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中层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需要报上级审核或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第六章任职第二十一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选举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决定任(聘)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三条中层干部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发文之日起计算;(二)由选举产生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团委书记、副书记,工会副主席等职务,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党群系统的中层干部由党委发文任免,行政系统的中层干部由行政发文任免。
第二十五条试行干部任期制,并实行考核任用或聘用。
按照《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中层干部考核暂行办法》(浙水电专党[2001]36号)精神进行考核,任职期满考核合格以上、身体健康且年龄适合(任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可以连续任用或聘用。
对任(聘)用干部在任期内需要调整的,党委可直接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六年的一般须交流,干部的交流一般根据工作需要在校内有计划地进行。
第七章公开招聘第二十七条公开招聘指因工作需要在本部门或本校内部公开招聘中层干部。
报名参加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开招聘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进行民主推荐和测评;(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讨论决定。
对于提任人选的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和任职,按照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免职、辞职、降职第二十九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的中层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党委审批。
学校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一)涉及学校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务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三十二条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中层职务。
第三十三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中层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中层职务。
第九章纪律和监督第三十六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七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