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3章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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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第一章企业法 (5)1、企业: (5)2、企业的分类: (5)3、企业法的概念: (5)4、我国企业法的主要渊源: (5)*5、个人独资企业法: (6)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6)*6、合伙企业法: (6)一)普通合伙企业: (6)3、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7)4、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7)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8)二)有限合伙企业: (8)7、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8)*8、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9)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9)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特征: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9)三)外资企业法: (10)第二章公司法 (10)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10)1、公司: (10)2、公司的种类: (10)*3、公司法: (10)6、公司的合并: (11)公司的分立: (11)7、公司资产: (11)8、公司债: (12)9、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12)10、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 (12)11、公司的解散: (12)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13)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3)**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产限额: (13)二)设立程序: (13)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13)3)股东的义务: (14)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14)股东会决议分为: (14)2)董事会: (14)3)监事会: (14)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5)5、国有独资公司: (15)**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5)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15)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5)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6)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 (16)4)股份的转让: (17)1)股东大会: (17)2)董事会: (17)3)监事会: (17)4、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17)第三章破产法 (18)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18)破产: (18)2、破产法: (18)第二节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 (18)2、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18)3)**受理的法律效果: (19)4)管理人: (19)5)债务人的财产: (19)6)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20)7)债权申报: (20)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 (20)1、债权人会议: (20)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20)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21)2、债权人委员会: (21)第四节重整与和解 (21)1、重整: (21)3)重整计划: (21)2、和解: (21)第五节破产清算 (22)2、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22)第四章合同法 (22)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22)1、合同: (23)2、合同的分类: (23)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3)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分两个阶段:要约、承诺: (23)2、要约的有效要件: (24)3、要约的法律效力: (24)4、要约邀请: (24)二、承诺 (24)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25)2、合同的生效要件: (25)3、附条件的合同: (26)4、无效合同: (26)**5、可撤销合同: (26)6、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26)**7、效力待定的合同: (26)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27)2、合同履行的规则: (27)4、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27)债权人的代位权: (28)*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28)*撤销权行使的要件: (28)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转让 (28)一、合同的变更 (28)二、合同的解除 (28)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29)三、合同的转让 (29)3、合同义务的转让: (29)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29)第六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30)第七节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30)一、缔约过失责任 (30)**2、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区别: (31)3、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31)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31)二、违约责任 (31)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31)5、违约责任的形式: (32)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32)第八节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主要有 (32)**5、承揽合同: (33)6、运输合同:(客运+货运) (33)第六章工业产权法 (34)第一节工业产权法概述 (34)3、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解决两个问题, (34)第二节专利法 (34)2)专利权的归属: (35)**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35)5、专利的申请: (36)6、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36)**8、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37)9、专利权的限制: (37)第三节商标法 (38)2、商标的分类: (38)**3、商标的构成条件: (38)4、商标注册的申请: (39)5、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40)7、注册标商的期限、续展、终止: (40)8、商标权的保护: (40)9、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41)第七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41)第一节反垄断法 (41)1、垄断: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哈纳斯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第_版2009年_月_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一条目的 (4)第二条范围 (4)第三条原则 (4)第二章合同管理的组织 (6)第四条合同管理部门职责 (6)第五条合同经办部门职责 (6)第三章合同统一管理规范 (8)第六条合同的拟定及范本管理 (8)第七条合同流转与签订 (8)第八条合同的履行与中止 (9)第九条合同变更与解除 (10)第十条合同的存档与查阅 (11)第十一条合同监督管理 (14)第十二条罚则 (15)第四章采购合同管理 (17)第十三条采购合同的订立 (17)第十四条采购合同的流转与签订 (17)第十五条采购合同的台帐管理 (17)第五章工程合同管理 (19)第十六条工程合同的订立 (19)第十七条工程合同的流转与签订 (19)第十八条工程合同的台帐管理 (20)第六章工程外包合同管理 (21)第十九条工程外包合同的订立 (21)第二十条工程外包合同的流转与签订 (21)第二十一条工程外包合同的台帐管理 (22)第七章劳动合同 (23)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的拟定与修订 (23)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流转与签订 (23)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台帐管理 (23)第八章供热供气客户服务合同 (24)第二十五条供热供气客户服务合同的拟定与修订 (24)第二十六条供热供气客户服务合同的流转与签订 (24)第二十七条供热供气客户服务合同台帐管理 (24)第九章贷款合同 (25)第二十八条贷款合同范本的拟定与修订 (25)第二十九条贷款合同的流转与签订 (25)第三十条贷款合同履行 (25)第三十一条贷款合同的台帐管理 (25)第三十二条贷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26)第三十三条贷款合同的存档与查阅 (26)第十章其他合同 (27)第三十四条其他合同的拟定与修订 (27)第三十五条其他合同的流转与签订 (27)第三十六条其他合同台帐管理 (27)附则 (28)附件 (29)附表一:授权委托书审批表 (29)附表二:合同审核、审批权限表 (30)附表三:合同流转单 (31)附表四:合同查阅申请表 (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促进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针对合同管理中的风险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30•【字号】大政发 [2000] 74号•【施行日期】1995.1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其他合同正文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5]85号文件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7]11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二十六个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6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7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监督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辖区内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和履行合同,应遵守本办法,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合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合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所在行政区内的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合同监督管理制度,培训合同管理人员;(二)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三)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四)监督管理拍卖合同;(五)办理合同鉴证;(六)办理抵押合同中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物登记;(七)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八)指导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合同管理网络;(九)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十)调解合同纠纷。

第四条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合同的管理,建立合同管理机构,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合同签订、审批、履行、检查、合同文本和印鉴使用、合同台账、统计报表、岗位责任等合同管理制度,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

合同法知识

合同法知识

[法律分析]
♦ 3、协议本问涉及合同约束力问题。依合
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 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协商一 致的,可以变更合同。
(四)悬赏广告
♦ [案例4] ♦ 王某是出租车司机。2000年8月7日,李某
在乘坐王某的出租车时将一手提包遗忘在车上。 王某回家后发现包内有活期存折一份、定期存 单两张、发票一本。因不知失主是谁,王某无 法返还。第二天,县有线电台发布广告,称贸 易公司有人乘坐出租车时丢失手提包一个,如 有拾到者,请与李某联系,李某将支付酬金1 万元。王某看了广告后,与李某取得联系.。李 某确认无误后为王某写了收条。王某索要1万 元酬金,李某不给,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 支付酬金。李某应否向王某支付酬金?为什么?
[法律分析]

本问涉及要约的要件问题。依合同 法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要约的要件是: (1)要约应 为要约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 (3)表明要约人受该要约的约束。
[案例2]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 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 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三天自带金额 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 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乙公司要求甲 公司承担此行花费的2000元费用不得而诉至法 院。 ♦ 1、甲公司的广告是否为要约?为什么? ♦ 2、乙公司支出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合同法知识
主 讲 人: 严 永
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结 束了我国合同立法三足鼎立的局面,是我国现行规范市 场交易的一部最基本的法律。合同法包括总则、分则、 附则三个部分,共23章428条。其中,总则包括8章,分别是: 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 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和其 他规定,共129条。分则包括15章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用 电、水、气、热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 赁合同, 融资租 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 和居间合同,共298条。附则只有1条,规定了合同法的 施行日期,合同法施行后,以往的三个有关合同的法律 即行废止。本专题主要介绍总则部分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建筑工程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建筑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分为23章,共计526条。

合同编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对民法典合同编中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解读。

一、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平原则。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的订立主要涉及建设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之间的协商和约定。

双方应当就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的履行主要涉及施工单位按照约定的标准、质量和进度完成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支付工程款。

同时,双方还需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安全生产、环保等义务。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合同法律关系的调整手段。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二是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现预期目的;三是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四、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合同法律关系的结束。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妥善处理合同遗留问题。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的终止主要表现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按照约定办理工程结算和支付手续,解除合同关系。

五、建筑工程合同的特殊规定民法典合同编针对建筑工程领域的特点,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规定了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明确了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的维修责任;又如,规定了工程款支付制度,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款。

综上所述,民法典合同编为建筑工程领域的合同法律关系提供了全面、明确的法律依据。

精选法考《民法》复习题集含解析共14套 (4)

精选法考《民法》复习题集含解析共14套 (4)

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某公司购进一套价值1500万元的先进设备,为了支付设备款,该公司以该设备作抵押,分别于某月的1日、11日和21日向甲、乙、丙三家银行贷款,贷款的同时签订抵押合同,三家银行的贷款额均为500万元(无息贷款)。

当月的25日,该公司应要求为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乙银行未要求办理登记。

后因该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贷款,银行行使抵押权,拍卖抵押的设备仅得价款1200万元。

甲、乙、丙银行应各自分得多少拍卖所得的价款?A、甲银行400万元、乙银行400万元、丙银行400万元B、甲银行500万元、乙银行5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C、甲银行5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D、甲银行350万元、乙银行35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0章>第1节>抵押权的设立【答案】:D【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动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此,甲、乙、丙银行分别于某月的1日、11日和21日分别取得设备的抵押权。

②《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据此,丙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处于第一顺位,可以分得5002.甲购买乙的汽车,价款30万元,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

丙以自己的汽车为甲的付款义务提供抵押担保。

2013年3月1日,甲、丁达成的书面协议约定:"甲的30万元付款义务由丁承担。

"甲通知了丙,丙未置可否。

2013年4月1日,乙同意甲、丁的协议。

2013年5月1日,乙请求丁先行支付30万元价款,否则拒绝向甲交付汽车。

精编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考试复习题带答案解析(共70套)第(11)

精编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考试复习题带答案解析(共70套)第(11)

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下班回家途中,被一从某楼房中扔出的烟灰缸砸成重伤,该栋楼房住了70户人家,但不能查明烟灰缸是从哪一家扔出的。

关于甲的权利,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有权请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甲有权请求所有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业主乙如能证明自己不可能扔烟灰缸,则甲无权要求乙对损害予以补偿D、甲如不能证明烟灰缸是谁扔的,则由甲自己承担全部损害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30章>第4节>共同危险行为【参考答案】:C【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①《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题中,甲可以请求该栋楼房中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以按份责任的方式对自己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故D选项错误。

②甲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和请求全部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均无法律依据。

故A 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

③业主乙如能证明自己不是可能的加害人,就不负有对甲的损害予以法定补偿的义务。

故C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2.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

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B、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C、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D、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17章>第1节>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参考答案】:C【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神牛公司为赠与合同的赠与人,S省红十字会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B中学为赠与合同中的利益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H省电视台与该赠与合同无法律上的关系。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428条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428条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428条英文回答:Article 23, Section 428 of the Contract Law.Interpretation:Article 23, Section 428 of the Contract Law addresses the issue of termination of contracts in cases where one party breaches a fundamental term of the contract. According to this provision:If a party breaches a fundamental term of a contract, the other party has the right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and seek damages.A fundamental term is a term that goes to the root of the contract and is essential for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The determination of whether a term is fundamental is based on objective criteria and depends on the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of each case.Legal Implications:The inclusion of Section 428 in the Contract Law provides parties to a contract with a clear and enforceable mechanism for terminating the contract in the event of a breach of a fundamental term. This protects the interests of the non-breaching party by giving them the right to end the contract and seek compensation for the breach.Application in Practice:Section 428 has been applied in a wide range of commercial and contractual disputes. Some examples include:A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goods, where the seller delivers goods that do not meet the agreed-upon specifications.A contract for the provision of services, where the service provider fails to perform the services in a timely or competent manner.A contrac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 building, where the contractor fails to complete the building on time or within budget.Case Law:There is a significant body of case law that interprets and applies Section 428. In one case, a court held that a buyer was entitled to terminate a contract for the purchase of a car after the seller failed to deliver the car on the agreed-upon delivery date. The court determined that the delivery date was a fundamental term of the contract and that the seller's breach of this term entitled the buyer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Conclusion:Article 23, Section 428 of the Contract Law provides aclear and enforceable legal framework for terminating contracts in cases of breach of a fundamental term. This provision protects the interests of the non-breaching party and ensures that they are compensated for any losses they incur as a result of the breach.中文回答: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四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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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价金请求权 抗辩 乙
买卖合同不成立? (要约撤回、撤销) 买卖合同不生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 因受欺诈而可撤销) 诉讼时效已届满
甲应当先送货 …… ……
抗辩与反请求 甲起诉乙欠工程款: 1、乙提出甲交付房屋迟延,乙有权拒付工程款。
2、乙提出因甲迟延交付致乙另租房屋而受损失。
抗辩权: 又叫异议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抗请求权 的权利,当事人借此可永久或暂时拒绝履行其合同 义务。 永久的抗辩权:时效届满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第二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
2002年12月,安庆服装厂与六安开发公司协商购买羽 绒服,合同规定:开发公司供给服装厂羽绒服1.5万件, 总价款额为128万元,服装厂预付20万元货款,货到黑龙 江黑河后验证、验数,付总货款的40%,其余货款于2003 年2月付清,运费由开发公司负担,如违约,每天按货款 总额的2%进行罚款。 签约后,开发公司用汽车将货物于12月31日从合肥市 运至黑河市并存放于服装厂指定的停靠地点。开发公司向 服装厂提供了商检证明。但由于服装厂只筹集到10万元货 款,不能按约定交付总货款的40%(约52万元),故货物 始终未卸车验数,开发公司等候数日后,于2003年1月7日 带运货车队离开黑河返回合肥市。服装厂为此诉至黑河市 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开发公司返还20万元预付货款,并偿 付违约金64000元。
一时的抗辩权: (延缓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几点说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抗辩权是法定权利,不必约定 2、抗辩权是私权利,法院不能主动援引
3、抗辩权的目的不是为了解除合同,也不 能通过行使抗辩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 任,而是为了促使对方履行合同。
1、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 当事人之所以要给付,是为了取得对待给付义务。 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于维持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2、抗辩权的阻却违约性: 是正当行使权利,而不是违约,虽然事实上未 履行合同义务。 类似于正当防卫的阻却违法性
17岁已工作之乙,于2000年3月1日,接到古董 商甲寄的瓷器价目表,当即选中价值5千元的清代 花瓶一个,于3月4日函复表示购买,并要求甲于3 月15日送货,该信于3月6日到达甲处。乙于3月5日 改变主意,致函甲表示撤回前函,于3月8日到达。 甲于3月7日回信接受,该信于3月9日到达乙。乙于 3月12日从朋友处得知甲之瓷器是仿制品,但碍于 情面未立即对甲作任何表示。甲于3月15日送该花 瓶给乙时,发现乙已于3月14日迁往外地,未能交 付。甲回程途中,遇车祸致该花瓶灭失。2002年4 月1日,甲偶然得知乙之住处,当即向其请求支付 价金5千元。 问:乙有无付款义务?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一节
概 念
一、抗辩: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要求对方给付 时,该对方当事人为拒绝给付所提出的对抗或异议
1、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等(请求权不存在) 2、已清偿、已抵销等(请求权已消灭) 3、时效届满、对方应先履行等(请求权有瑕疵)
请求权与抗辩的对立思 考,应为每一个法律人所 必须掌握。
本案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 50%的预付款后,乙公司应将符合合同约定 质量的木材发至甲公司,甲公司验收合格后 结清余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虽将 木材如数发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67条关于先履行抗 辩权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付余款。
第二节 先履行抗辩权
有学者亦称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 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 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以 前或者不适当履行时,有权拒绝自己的 履行。
可能涉及的问题: 1、习惯解释原则 2、历史解释原则 3、数量条款 4、市场风险与情事变更 5、政府定价与市场价格
本案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乙并未构成违约。因为 合同约定交付30车黄沙,并未说明以什么车 装载,乙以130车为计量标准,并不违反合同 约定。合同对计算标准约定不明,甲、乙都 负有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乙已构成违约。尽管 合同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约定不明,但根 据当地交易习惯,一般人理解30车黄沙是指 用东风牌大卡车装载,被告不应当以130型货 车送货,否则,明显有悖于诚信原则,应当 承担责任。
A广告公司认为,对方应先提供产品营销计划, 然后才能据此制定广告总体设计及相应的广告费用 预算。 B公司认为,产品营销计划必须根据广告总体 设计和广告费用预算才能制定。 问题: 1、B公司未付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还是行 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要件及其效力?
3、先履行抗辩权的要件及其效力?
答案 C
提问2
甲乙两公司依法签订了一份购销某产品 的合同。该产品依规定须执行国家定价。在 乙公司逾期交货的情况下,该产品的价格应 如何执行? A、遇有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 B、遇有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C、遇有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D、遇有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答案 AC
第二十三章
《合同法》T67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 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须是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履行先后顺序。
——须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 约定的条件。
(适用的前提是对方违约)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都是针 对对方的实际违约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可见,对方违约后,己方可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履行主体:第三人可履行否?
履行标的:可代物清偿否? 履行地点:合同法如何推定? 履行期限:可提前履行否?
不能损人利己
履行方式:可部分履行否?
确定合同条款的方法有哪些?
实例1
甲、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甲购买乙黄沙30 车,每吨价300元,由乙负责送货,履行期为15天,货 到付款。合同订立后,黄沙价格开始上涨。不久市场价 已从300元/吨涨到350元/吨,乙见价格上涨,不愿如数 供货,向甲提出因货源紧张,要求减少货物数量,遭甲 拒绝。乙便安排两辆130货车,装了两车黄沙(每车装载2 吨),送到甲处,并要求以130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 甲提出乙的做法不合理,尽管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30车, 但应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计算标准,每车装载4吨,共 120吨。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甲遂向法院 起诉,认为乙已构成故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则 提出,双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误解,因此, 应当撤销该合同。
概念: 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 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 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则会显失公平,则 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同于显失公平合同)
A公司与B公司(同在某城市)于2000年3月1 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于合同签订 日支付预付款30万元,B公司于2000年8月1日交货, A公司在接受货物后立即支付其余货款,价格执行 政府指导价。5月1日因业务需要B公司迁到另一城 市。8月1日A公司要求B公司交货时,发现其已迁 往外地,于是A公司急忙用电报通知B公司交货。 当时的政府指导价为每吨3万元。B公司回电称: 由于合同没有规定履行地,依合同法T62应为B公 司所在地,因此请A公司还来B公司所在地收货或 者委托B公司代办托运手续。A公司回电称:合同 的履行地应为签订合同时B公司所在地,若为B公 司现在所在地,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B公司承担。 成讼。这时政府指导价为每吨2万元。
T66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 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A广告公司与B有限公司于99年11月开始商谈 委托广告策划事宜,2000年1月双方签订了备忘录, 约定,B公司的职责是:1、制定营销计划,为广 告设计提供依据;2、提供产值15%作为广告总费 用付给A公司。A广告公司的职责是:1、制定广告 总体策划;2、制定年度广告费用预算表报审。 备忘录签订后,A公司以自有资金完成了以下 工作:设计了企业及产品图案;完成了全国10大城 市同类产品的市场调研;草拟了广告总体策划书。 B公司接受了这些成果并已部分使用,但却以对方 未提供广告费用预算为由未付广告费用款。
问题: 1、开发公司不交货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还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要件及其效力?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与违约行为极易混淆
黑河中院判决:开发公司在货到黑河后,仅给 服装厂提供商检单,而未卸货验数,违反了合同关 于验证、验数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 金
黑龙江高院判决:开发公司将货物运到交货地 点,已尽到送货义务。由于合同中未明确规定验证、 验数及付部分货款义务的履行先后顺序,双方应同 时履行,其行为不属违约,而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 权,不须支付违约金,只须返还20万元预付款及其 利息。
债的履行的结果:债的清偿
债的履行的内容:给付
履行:全面的给付
T60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 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履行 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诚信原则的体现
合同法要求当 事人精诚合作, 而不是互为对手
概述: 订立(成立): 效力 : 履行: 变更与消灭:
履行的原则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 履行中的抗辩权
内容变更 主体变更:合同的移转 合同消灭 合同的解除
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各种合同:15种
第十八章
债的履行的原则
债的履行: 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 规定,全面、适当地向对方为给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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