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向房屋抵押贷款相关法律规范
详解美国房地产法的规定与操作

详解美国房地产法的规定与操作美国房地产法是指在美国国内涉及房地产交易、租赁和土地使用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总称。
本文将详细探讨美国房地产法的主要规定内容和操作细节,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了解美国房地产法的指南。
一、美国房地产法的概述美国房地产法是基于联邦法和各州法律构建的多层次法律体系。
其中,联邦法针对全国范围内适用的规范,各州法律则根据地方特点对房地产交易进行细化和规范。
房地产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产权,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美国房地产交易的法律规定1. 合同要素美国房地产交易合同必须包含以下要素:出售物业的详细描述、双方当事人的明确身份、交易价格和支付方式、交割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遵守约定,并根据规定进行交易。
2. 产权转让在美国,房地产所有权的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契约完成,并在房产登记簿上进行记录。
产权转让涉及到的手续包括合同签订、产权调查、产权登记等。
产权转让需要遵守当地土地登记法规和产权法律规定。
3. 土地规划和使用土地规划和使用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建筑规定、土地用途规划和规范等。
在美国,根据地方性的特点,不同城市和州对土地的规划和使用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土地开发和建设时,需要遵循当地的具体规定。
三、美国房地产交易的操作细节1. 房产调查在购买房产之前,买方应进行相关的房产调查,了解房产的历史、产权状况以及潜在的法律问题。
房产调查的内容包括房产报告、产权证明、土地权属调查等。
通过房产调查,买方可以确保所购房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贷款申请购房者常常需要贷款来购买房产。
在美国,购房者可以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房屋贷款。
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个人信息、房产信息、财务状况等必要材料,并接受信用调查。
贷款申请成功后,购房者可以支付一定的首付款,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贷款。
3. 房地产交割交割是房地产交易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最后确认所有权转移的过程。
美国房子断供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贷款购房。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家庭在购房后可能会面临断供的风险。
在美国,房子断供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但美国对于房子断供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美国房子断供的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二、美国房子断供的法律概念1. 定义在美国,房子断供(Foreclosure)是指当借款人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机构有权依法将房屋收回,并出售以偿还债务的行为。
2. 房子断供的类型(1)非司法性断供(Non-judicial foreclosure):无需通过法院审理,贷款机构可直接向政府部门申请办理断供手续。
(2)司法性断供(Judicial foreclosure):需通过法院审理,贷款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后执行断供。
三、美国房子断供的法律程序1. 房子断供前的通知在美国,贷款机构在采取断供措施前,必须向借款人发出正式通知,告知其未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以及可能导致的断供后果。
2. 房子断供的申请(1)非司法性断供:贷款机构向政府部门提交断供申请,政府部门在审查后,发出断供令。
(2)司法性断供:贷款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后,判决借款人违约,发出断供令。
3. 房子断供的执行(1)非司法性断供:政府部门根据断供令,将房屋收回,并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2)司法性断供:法院根据断供令,将房屋收回,并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四、美国房子断供的法律责任1. 借款人的法律责任(1)偿还债务: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2)承担违约责任:若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配合断供程序:借款人应积极配合贷款机构的断供程序,包括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2. 贷款机构的法律责任(1)履行贷款合同:贷款机构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提供贷款服务。
(2)合理断供:贷款机构在采取断供措施前,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借款人了解断供后果。
关注老年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美、加、澳反向抵押贷款介绍

其 获得 的贷款预付并利息 的总欠款额逐步增加 , 而其拥有
的被抵押的房产权实质在逐渐减少 , 直到最后老人死亡或 搬迁 出该住房 , 以住房 出售的收入偿还债务 , 是典型的欠 款上升 , 资产下降的交易 。 抵押贷款与 反贷 的 比较见
性。 申请贷款者需得 到政府认可 , 如最终老人故世或迁 出
拍卖房产 时 贷款额超过房产价值或贷款的意外 受损时赔
偿 ,由政 府负责 。
五种支付方式: 无期限。只要借贷者一直 占用该抵押住房作为主要居 所, 就可从放贷者处每月收到固定款项 直到借贷者死亡或 从该房中迁出为止。 到时 , 以出售住房作为还贷的唯一来源。 固定期限 。借贷双方约定还贷 日期 在有限期限 内 借贷 者可 收到放贷 者每月 支付 的款 项。 到期 借贷人可 出
需符合 F A标准: H 贷款 者拥有住房 下面的土地:
房屋 永久性 地附着于基础上:
房屋建于 1 7 年 6 1 6 9 月 5日以后 ( 有粘贴标志 ) : 符合规划要求的开发单元 : 活动房屋 ,合作住宅不符合 申请条件 : 住房必需满足 F A规定 的最低 标准。 H 若房屋 评估发 现有屋顶渗 漏 、结 构损坏或 白蚊虫蛀 等, 会被 要求修 理 , 理完成后再 评估房屋价值 此维修 修 费也可 以贷款支付 。
越高 ,贷款额越大 。房屋所在位置也影 响贷款额 。
降低 对借贷者而言 ,是欠款减少 、产权上升 。
反 贷”的主要 对象是拥有住房产权的老人 ,老人不
必 以收入 作为 申请 贷款的条件 ,而是将 自有房产 向银行
反贷 ” 把死资产 ( , 住房 )化为现金 ,即把将来 出售住房
美国反向才抵押贷款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

论美国反向抵押贷款制度及中国的借鉴摘要:反向抵押贷款是在不影响老年人对房屋居住的前提下,以房屋作担保,将住房资产提前变现,以改善老年人晚年生活的一种“以房养老”金融产品。
本文以美国反向抵押贷款为例,从法律的角度探索了如何构建我国反向抵押贷款制度。
文章介绍了反向抵押贷款的特点,分析了反向抵押贷款在美国的发展模式,研究了反向抵押贷款在美国的发展制约因素,最后对比美国的相关制度,从反向抵押贷款的基本模式、制度设计等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反向抵押贷款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反向抵押贷款;金融产品;发展模式;反向抵押贷款(reverse mortgage),是专为老年人设计的一种金融理财方式,指符合一定年龄要求(一般为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以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产作担保,向贷款机构申请反向抵押贷款,贷款机构预估房屋未来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剩余变现价值以约定的方式支付给老年借款人的一种特殊抵押贷款方式。
该制度允许借款人继续在房子里居住,直到永久搬离房屋或者去世时为止。
与传统抵押贷款相比,反向抵押贷款的“反向”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传统的房屋抵押贷款,贷款机构在贷款开始时一次性支付全部贷款;而反向抵押贷款中,贷款机构在约定的合同履行期满时支付完申请的贷款总额。
第二,传统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需要定期还贷,资金由借款人向贷款机构回流;而反向抵押贷款中,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需要还贷,资金一直由贷款机构流向借款人,直到合同履行结束时,借款人通过约定方式一次性还贷。
第三,传统抵押贷款中,贷款余额因借款人的定期归还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减少;而反向抵押贷款中,借款人需归还的贷款随着时间的增加稳定增长。
由此,这种专为老年人设计的贷款方式被形象地称为“反向抵押贷款”。
1反向抵押贷款能有效解决退休老人房产富有,现金拮据的窘困局面(house rich, cash poor),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减小家庭、国家的财政压力。
目前我国大陆地区、香港地区及台湾地区均在探索相关制度。
美国房地产法的规定和实践

美国房地产法的规定和实践美国房地产法是为了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交易的合法性而设立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美国房地产法的主要规定以及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一、房地产交易的法律规定1. 买卖合同在美国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通常会签订买卖合同。
该合同需要包括买卖各方的身份信息、房屋描述、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日期等重要条款。
买卖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2. 所有权转移房地产交易完成后,需要进行所有权转移手续。
在美国,一般通过房屋抵押清偿、交付买卖款项和签署正式转移文件等方式进行所有权的转移。
3. 房地产登记在美国,房产的所有权登记是非常重要的。
房地产登记的目的是确保产权的清晰和交易的合法性。
买卖双方必须将交易信息记录在相应的地方,以保证产权转移的有效性。
4. 公平竞争法美国房地产市场实行公平竞争法,旨在确保市场的公正和竞争。
在房地产交易中,卖方和买方之间不得存在欺诈、虚假陈述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
公平竞争法为房地产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美国房地产法实践案例1. 合同纠纷在美国房地产交易中,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争议。
例如,当买方认为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交房或房屋状况与合同不符时,可能会引发纠纷。
在此类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规来进行裁决。
2. 不动产抵押在美国,不少购房者需要通过抵押贷款来购买房屋。
因此,不动产抵押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在房地产交易中,银行或金融机构需要与购房者签订抵押合同,确保贷款的安全和合法性。
3. 租赁合同除了买卖合同外,租赁合同也是房地产交易中常见的合同形式。
租赁合同需要包括租金、租期、租赁物的使用规定等内容。
当出现租金拖欠、不当使用租赁物等问题时,租赁合同也会引起相应的法律纠纷。
4. 建筑规范美国房地产法还涉及到建筑规范,旨在确保建筑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当建筑物存在结构问题、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规范时,相关当局会介入并要求进行整改,以保证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美国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美国近年来,一个新名词如时尚概念一般,渐渐成为社会热点,那就是“倒按揭”,即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但是,反向抵押贷款作为外来品,国人对它并不十分了解。
一、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美国的发展历史上世纪五十年代,房产价值转换抵押贷款的产品概念传入美国。
美国的第一份反向抵押贷款合同可以追溯到1961年Deering储蓄协会的Nelson Haynes为他高中足球教练的遗孀所做的贷款安排。
美国早期的反向抵押贷款一般由小贷款机构和地方政府机构发起并承办。
地方政府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规定贷款只能用于缴纳财产税和房屋修缮。
1981年美国成立了独立的非盈利性组织——房产价值转换国家中心,其主要职责是向老年消费者进行反向抵押贷款产品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根据全国住房法案,国会在1987年设立了房产价值转换抵押贷款(HECM)保险示范项目,由联邦住房管理局(FHA)提供这种反向抵押贷款公共保险项目。
FHA为经其批准认可的贷款机构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有效消除了贷款风险。
Fannie Mae 于1989年开始购买所有合格的HECM贷款,为反向抵押贷款的流通构建了一个二级市场。
之后,反向抵押贷款在美国得到快速发展。
目前,全美有120多家贷款机构提供HECM贷款,一些政府部门和非盈利组织如美国退休人员联合会(AARP)和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FEUD)为退休房主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
1995年Fannie Mae公司推出了自己的反向抵押贷款产品HomeKeeper,这是对公众参与反向抵押贷款行业的又一大促进。
Homekeeper在首次推出后就大受欢迎,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反向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
上世纪九十年代期间,一些大的金融机构通过改进产品设计和兼并联合,重塑了美国反向抵押贷款行业的市场结构。
1996年ULLICO成立了一个新部门重新设计了自己的产品以细分投资者。
1999年Financial Freedom通过Lehman Brothers投资银行融资兼并了Transamerica Home First。
中美住房抵押贷款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住房抵押贷款法律制度比较研究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住房抵押贷款需求的增加,中美两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法律制度各具特色。
本文将对两国法律制度的异同进行比较研究,并举例说明。
一、住房抵押贷款法律制度异同1. 抵押登记机构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的登记机构是国家或地方政府认证的登记机构,如加州的美国合同贷款登记机构( United States Contract Loan Registration Corporation)。
而在中国,住房抵押贷款的登记机构是国家统一设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2. 贷款利率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利率可以根据贷款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灵活浮动,并且贷款人可以自由选择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
而在中国,住房抵押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利率政策统一制定,并且不允许贷款人自由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
3. 还款方式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的还款方式灵活多样,可以选择按月还款或者一次性还款,并且不会收取额外的提前还款罚款。
在中国,住房抵押贷款的还款方式通常是按月还款,并且在提前还款时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提前还款违约金。
二、中美住房抵押贷款法律制度案例比较1. 美国案例2008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大量贷款人无力偿还住房抵押贷款,导致了全球金融危机。
为应对危机,美国政府出台了援助住房贷款人的救助计划——“房地产危机援助计划(Housing Crisis Assistance Program)”。
该计划包括限制贷款人利率、延长还款期限、减免贷款、购买债券等多种措施,帮助住房贷款人渡过难关。
2. 中国案例2013年,北京市出现了一起因拒绝还贷引发的极端案件——某名男子因多次拒绝还款,被银行申请强制房产拍卖。
该男子在拍卖当天,为了抗议银行逼迫自己还款,从房间跳楼身亡。
该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警示了人们不可将住房抵押贷款视作生命,应当合理规划还款计划。
3. 国际案例2018年,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美国的安居房计划(Homeownership Opportunity Program)购房裁量权规定违反了WTO贸易规则。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美国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美国作者:肖遥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第01期近年来,一个新名词如时尚概念一般,渐渐成为社会热点,那就是“倒按揭”,即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但是,反向抵押贷款作为外来品,国人对它并不十分了解。
一、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美国的发展历史上世纪五十年代,房产价值转换抵押贷款的产品概念传入美国。
美国的第一份反向抵押贷款合同可以追溯到1961年Deering储蓄协会的Nelson Haynes为他高中足球教练的遗孀所做的贷款安排。
美国早期的反向抵押贷款一般由小贷款机构和地方政府机构发起并承办。
地方政府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规定贷款只能用于缴纳财产税和房屋修缮。
1981年美国成立了独立的非盈利性组织——房产价值转换国家中心,其主要职责是向老年消费者进行反向抵押贷款产品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根据全国住房法案,国会在1987年设立了房产价值转换抵押贷款(HECM)保险示范项目,由联邦住房管理局(FHA)提供这种反向抵押贷款公共保险项目。
FHA为经其批准认可的贷款机构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有效消除了贷款风险。
Fannie Mae于1989年开始购买所有合格的HECM贷款,为反向抵押贷款的流通构建了一个二级市场。
之后,反向抵押贷款在美国得到快速发展。
目前,全美有120多家贷款机构提供HECM贷款,一些政府部门和非盈利组织如美国退休人员联合会(AARP)和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FEUD)为退休房主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
1995年Fannie Mae公司推出了自己的反向抵押贷款产品HomeKeeper,这是对公众参与反向抵押贷款行业的又一大促进。
Homekeeper在首次推出后就大受欢迎,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反向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
上世纪九十年代期间,一些大的金融机构通过改进产品设计和兼并联合,重塑了美国反向抵押贷款行业的市场结构。
1996年ULLICO成立了一个新部门重新设计了自己的产品以细分投资者。
1999年Financial Freedom通过Lehman Brothers投资银行融资兼并了Transamerica Home Fir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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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美國反向房屋抵押貸款相關法律規範在反向房屋抵押貸款商品相關法律規範方面,由於在美國市場上分為由美國國會授權聯邦政府自行設計商品、由金融機構販售的住宅權益轉換抵押貸款;以及由聯邦政府自行設計商品販賣的所有人反向房屋抵押貸款,還有私人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之商品,因此,在法律適用上即有所區隔。
就美國聯邦法律之規定,以住宅權益轉換抵押貸款為例,其因為由國會立法為之,因此其所依據之法律規定,為美國法典第12部§1715z-20以及美國聯邦法規施行細則第24部§206中規範;至於其餘非住宅權益轉換抵押貸款之反向房屋抵押貸款,則是遵循美國法典第15部§1648以及美國聯邦法規施行細則第12部§226.33之規定。
至於州法之規定,則因州而異,而略有不同,本研究以以加州為例,介紹州政府規範反向房屋抵押貸款之態度。
因此,以下將分別針對聯邦政府法律和加州政府法律規定,為詳細之說明。
第一節美國聯邦政府法律關於反向房屋抵押貸款之規定對於反向房屋抵押貸款之規定,美國聯邦政府並沒有統一之法典為規範,而是散見於各相關法律規定。
若以商品之發行機構為區分,受聯邦政府保證之住宅權益轉換抵押貸款,其授權法律以及詳細執行之規定見於美國法典第12部§1715z-20以及美國聯邦法規施行細則第24部§206以下;其餘非屬住宅權益轉換抵押貸款者,即另詢相關規定,目前,美國對於反向房屋抵押貸款之規定,可見於美國法典第15部§1648以及美國聯邦法規施行細則第12部§226.33以下之相關規範。
亦即:住宅權益轉換抵押貸款→美國法典第12部§1715z-20美國聯邦法規施行細則第24部§206其餘反向房屋抵押貸款(如:所有權人反向房屋抵押貸款、現金帳戶反向房屋抵押貸款)→美國法典第15部§1648(信實貸款法)美國聯邦法規施行細則第12部§226.33圖十一美國反向房屋抵押貸款相關適用法律第一項住宅權益轉換抵押貸款相關法律之規定第一款住宅權益抵押貸款計畫:美國法典第12部§1715z-2047美國國會1987年通過住宅權益轉換抵押貸款保險計畫(Home Equity Conversion Mortgage, HECM),規定於美國法典第12部§1715z-20。
全規定分為十小節,總體來說,可以歸類為:1、發行貸款目的。
2、關於住宅權益轉換抵押貸款之定義。
3、保險機構。
4、申請人的適格要件。
5、抵押權人之揭露義務。
6、提供給抵押人之資訊服務。
47見附錄(一)。
7、保險機構的限制。
8、執行機關應行注意事項。
9、防止房屋所有權人違約之保障。
10、關於諮商以及消費者保護的融資。
詳細內容已於第三章第一節之部分說明,在此即不贅述。
第二款美國聯邦法規施行細則(Code of FederalRegulation)48第24部§20649美國聯邦法規施行細則第24部§206是關於住宅權益轉換抵押貸款之規定,共有四小節,分述如下:(一)一般原則:宣示此條的立法目的,是針對國會所通過、由聯邦住宅管理署所發行的住宅權益轉換抵押貸款而設。
(二)適格性以及保證之規定:此部分是針對適格之貸款人、借款人以及得為抵押之財產為詳細內容之規定。
(三)契約權利義務面之規定:住宅權益轉換抵押貸款既由聯邦住宅管理署提供保險,因此關於保險費之給付方式、給付金額、住宅管理署如何提供保險、申請理賠程序等為更詳細之規定。
其主要內容如下:48由行政機關所制定,相當於我國的施行細則,性質上屬於行政命令中之法規命令,其法律位階低於美國法典(USC)。
49See 24 C.F.R. §206. 美國聯邦法規施行細則第24部之部分,收錄美國聯邦房屋暨都市發展部相關之法規命令。
見附錄(三)。
1、關於抵押保險費之給付:繳交給聯邦住宅管理署之保險費必須以現金為之。
2、保險費之金額:區分為期初(initial)保險費以及之後每個月繳交之保險費。
前者給付金額以最大求償金額之2%為限;至於後者保險費金額之計算,則以相當於以每年0.5%的利率計算在貸款金額之內。
3、關於貸款人將貸款債權移轉給聯邦住宅管理署的規定:當貸款總金額等同或超過最大求償金額98%時,貸款人即可將債權移轉給政府。
(四)貸款機構之責任:規定貸款機構必須於契約中揭露之事項,包括貸款機構所應提供之訊息、手續費收費標準、還有提前清償的規定。
第二項反向房屋抵押貸款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美國關於消費者貸款之法令,目前以信實貸款法50最為重要。
1968年美國國會通過消費者借款成本揭露法(Consumer Credit Cost Disclosure Act),簡稱信實貸款法(Truth in Lending Act, TILA)。
在信實貸款法立法之前,消費者對於貸款契約內容之規定,無法獲知真正之貸款成本率,若以利率計算為例,有以折現利率方式計息、有以加碼方式或簡易利率計息,消費者在選擇商品時,無從比價,只能被動的選擇「要」或「不要」,在定型化契約中,若貸款人不主動揭露充分之資訊,借款人顯然居於不利之地位。
因此,TILA規定,貸款人必須充分揭露契約重要事項,使消費者在資訊充分的情況下做出適當的決定。
TILA是一部經濟法規,其目的在於「充分揭露資訊」,命令受規範之金融機構在與消費者交易時,充分揭露資訊,使消費者得以進行比較,選擇對其最適當、最有利之商品。
然而,此項立法美意,卻因為契約中所有「重要事項」均必須揭露,因此,包括違約規定、抵押問題或者揭露事項,均必須列入契約當中。
然而,實證51結果指出,消費者所能忍受的契約內容僅有八大項,超過者即失去耐心閱50 Truth in Lending Act, 15 U.S.C. §§1601~1667(f)51Ndiva Kofele-Kale, ,“The Impact of Truth-in-Lending Disclosures on Consumer Market Behavior: A Critique of the Critics of Truth-in-Lending Law” Oklahoma City University Law Review 117, 1984.讀,使得TILA在1980年修法之前,成效並不彰52。
居於上述理由,國會於1980年制定信實貸款簡化法(Truth in Lending Simplification and Reform Act, TILASR),減少了貸款人應揭露之事項,降低其成本;對於消費者而言,因為契約內容簡明許多,使其易於進行了解。
而貸款契約是否需受TILA規範,有兩個重要指標:1、貸款契約53非屬除外契約之情形。
2、若受TILA規範,則再進一步區分為開放式貸款(opened up loan)54或者是封閉式貸款(closed end loan)55,兩者所適用之規定不同。
因此,若以圖示分析TILA之揭露標準,則如圖下:52金文悅,定型化消費者貸款契約法律問題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0年。
53受TILA所規範之契約需符合下列五個要件:1、貸款者:經常從事貸款之人。
2、借款者:個人。
3、借款目的:爲個人、家庭、房屋消費。
4、借款金額:(1)原則:2,5000美元以下。
(2)例外:若涉及不動產,即不在此限5、借款期數:(1)原則:4期以上,但不包含第四期。
(2)例外:借款人有借款成本之約定時,即不在此限54借款人可以在協定期間內隨時還清部分或全部貸款,而不用支付任何費用為開放式貸款。
55封閉式貸款則是指借款人協議貸款期間內使用固定利率,不能隨時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否則須賠償貸款人一筆的懲罰性賠償金(penalty)。
在一些使用固定利率的契約中,貸款人常允許借款人在每12個月內的任何日期,提前清還按貸款的10%,15%所計算之本金,有助於借款人提前還款。
在貸款利率比較低的時期,大部分收入穩定的家庭都會選用封閉式貸款。
圖十二信實貸款法依貸款類型所適用之法律整部TILA區分為五個部份:揭露標準、貸款契約揭露事項及效力、廣告中揭露事項及效力、帳單之揭露及錯誤之救濟、消費租賃契約揭露事項及效力。
以下將僅針對揭露義務之規定為說明56。
(一)貸款契約揭露之原則在美國聯邦法規施行細則第12部§226.5(a)之下,規定貸款人的揭露原則,無論是封閉式貸款或是開放式貸款,均須遵守以下原則:1、明白顯著原則57:貸款人必須以書面明白、且顯著地根據美國聯邦法規施行細則第12部§226.5(b)之規定所應揭露之訊息向借款人為揭露,並且書面應提供與借款人;若以電子郵件提供書面者,則必須符合電子簽章法。
2、聯邦盒子原則(Federal Box Rule)58:56前揭註52。
57 12 C.F.R. §226.17(a) (1): “The creditor shall make the disclosures required by this subpart clearly and conspicuously in writing, in a form that the consumer may keep. The disclosures required by this subpart may be provided to the consumer in electronic form, subject to compliance with the consumer consent and other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the 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 Act (E-Sign Act) (15 U.S.C. 7001 et seq.). The disclosures shall be grouped together, shall be segregated from everything else, and shall not contain any information not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disclosures required under § 226.18. The itemization of the amount financed under §226.18(c)(1) ”58 Id.在封閉式貸中,揭露的事項必須放在一起(grouped),並且與契約中其他規定有所區隔,故又稱為聯邦盒子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