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DOC
工作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规程

工作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规程一、引言为了加强煤矿工作安全和提高生产质量,确保煤矿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矿井和工作煤矿的运营管理,旨在推动合规管理和标准化实施,以降低事故风险和提升工作质量。
二、基本要求1.煤矿企业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执行,维护矿井安全和健康的生产环境。
2.煤矿企业须建立并执行适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等,确保每个员工都能参与并遵守安全规定。
3.煤矿企业应加强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每位员工能够正确使用和维护相关设备。
4.煤矿企业应按照标准化要求,建立和维护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确保标准化实施过程中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流程1.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调整相关标准及管理流程,并组织实施。
2.制定煤矿安全评估标准和工作质量评估标准,对煤矿的安全和生产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
3.煤矿企业须按照标准要求制定相关文件和控制措施,确保标准化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4.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和考核,检查煤矿的安全质量管理情况,及时纠正和改进不足之处。
5.外部审核机构应参与对煤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的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准确。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措施1.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工作有人负责。
2.岗位责任制:煤矿企业应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岗位工作符合安全操作规范。
3.培训工作:煤矿企业须定期开展员工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技能培训、事故应急培训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4.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煤矿企业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5.环境监测:煤矿企业须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煤矿的空气质量、瓦斯浓度、噪声等进行监测,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工作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

工作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以下是工作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
1. 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煤矿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 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措施。
3. 煤矿应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相应的工作。
4. 煤矿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考核评价等。
5. 煤矿应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等。
6. 煤矿应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 煤矿应开展定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8. 煤矿应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9. 煤矿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10. 煤矿应建立奖惩机制,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标准化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罚。
以上是工作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还需要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管理实施意见》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促进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有效运行,实现动态达标,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再上新台阶,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方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和评分办法(试行)》为指导,采取随机抽查和突击考核验收的工作方式,彻底解决煤矿生产标准化滑坡问题,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全面推进煤矿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煤矿标准化)动态考核检查,推进煤矿标准化由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转变、由结果达标向过程达标转变、由形式达标向内在达标转变,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省煤矿标准化工作上台阶,努力实现煤矿全员、全时段、全过程达标,到2020年底,全省生产煤矿达到一级、二级标准的煤矿数量不低于全部生产煤矿的80%,动态抽检达标率达到90%以上。
三、明确职责,压死责任,确保煤矿动态达标工作深入开展(一)各生产煤矿是落实标准化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标准化动态达标创建工作,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要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标准化动态达标工作措施,深入开展煤矿标准化自评自检工作,必须实现每月全矿标准化各专业动态达标检查全覆盖,并形成自评自检报告报上级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要责成各专业分管负责人整改落实,重大或难点问题要经煤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解决。
要深入推动“双控”机制建设,对煤矿各地区、各环节、各岗位进行危害因素辨识,评估风险,制定预控措施。
要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责任体系,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确保隐患排查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xxxx年最新版)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doc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国家安标考评办法》,为夯实全区各类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督促煤矿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进行建设、验收、生产和管理,时时处于动态达标状态,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监察机构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煤矿企业、驻矿安监员、旗县区及盟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等基层一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采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全力推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井工煤矿生产规模120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4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一年内达到一级标准;井工煤矿生产规模在60万吨/年至90万吨/年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100万吨/年至400万吨/年的,两年内达到一级标准;井工煤矿生产规模45万吨/年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下的(不含100万吨/年)三年内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新建、技改、扩建和生产等各类煤矿。
第二章动态达标条件第五条新建、技改、资源整合等建设煤矿分阶段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的基本条件为:(一)地质勘查阶段:勘查单位提交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通过有关部门的评审批复。
(二)项目核准阶段:按规定程序取得国家或自治区的项目核准文件和国土资源部门的资源配置文件或采矿许可证。
(三)设计审查阶段: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审查;项目初步设计通过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审查。
(四)施工和监理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项目开工备案阶段:开工前取得了项目核准单位的备案回执。
(六)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与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奖惩办法,建立联合安全管理机构,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及日常安全检查,监理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相关责任人签字的安全检查记录;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要认真编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工作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

工作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是指在煤矿生产中,为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质量,制定的具体实施要求和细则。
下面是工作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流程。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并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等。
3.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4. 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对煤矿生产设备和设施进行安全漏洞排查和隐患排查,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性。
5. 作业环境安全:对煤矿作业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建立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6. 安全检查和监督检测: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和监督检测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7. 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并落实煤矿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8. 安全生产记录与档案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记录与档案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数据和记录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9. 安全质量监督检测:建立安全质量监督检测制度,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测,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和标准的有效实施。
10. 结果评价与奖惩机制:建立安全生产结果评价和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对优秀者给予奖励,对存在不安全行为或隐患的进行惩罚和整改。
内煤局字〔2018〕106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煤局字〔2018〕106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各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专业技术服务中心: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号)等要求,结合自治区煤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区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初审、考核定级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报考核第三条煤矿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分方法)进行自评,根据自评情况确定申报等级,逐级上报至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初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部门)。
第四条初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考核。
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上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以下简称定级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将初审情况书面通知下级标准化工作部门。
第五条定级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核。
考核合格的,予以公示、公告;考核不合格的,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初审部门。
第六条公示有异议的煤矿,定级部门组织调查核实,按调查核实情况确定其等级。
第七条初审和定级原则上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由于煤矿原因不能进行考核的除外。
第八条煤矿应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重新申报。
第三章现场考核第九条初审或定级部门组织现场考核时,应通知属地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部门参加。
现场考核时,煤矿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发现停产迎检的,不予考核。
第十条现场考核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考核方案。
应包括煤矿基本情况,考核人员、专家组成员及其工作内容和责任,考核工作时间安排,考核程序等内容。
煤矿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

煤矿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1. 引言煤矿是我国能源工业的基础,煤炭质量的合理标准化对于提高煤矿的开采效率、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动煤矿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制定煤矿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显得尤为必要。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本实施细则的目标是通过规范和统一煤矿质量标准化的实施,提高煤炭的质量和能源利用率,促进煤矿行业的健康发展。
2.2 原则本实施细则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科学性原则:制定标准必须基于充分的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公平性原则: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标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适用性原则:标准应具备较强的适应性,能够适用于不同类型、规模和地理位置的煤矿。
•可操作性原则:标准应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使得煤矿能够方便地进行质量标准化工作。
3. 标准制定流程和步骤本实施细则规定了煤矿质量标准化的制定流程和步骤,包括:3.1 研究和立项首先,需要进行相关研究,明确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然后,进行立项,明确标准制定的目标和范围,并组建标准制定任务组。
3.2 调研和论证任务组通过调研和论证,收集相关信息和意见,包括行业现状、技术需求、标准制定的困难和挑战等。
在此基础上,制定标准的草案。
3.3 征求意见和修订草案完成后,将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各方的建议和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对草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3.4 评审和审查修订完成后,将标准进行评审和审查。
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查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操作性。
3.5 发布和实施通过评审和审查后,将标准正式公布,并确定实施时间。
标准发布后,相关单位和煤矿应按照标准进行实施并进行质量管理。
4. 标准内容和要求根据煤矿质量标准化的实施需要,本实施细则规定了标准的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4.1 煤炭质量指标标准规定了煤炭的质量指标,包括热值、灰分、硫分、挥发分等,以确保煤炭的基本质量。
《煤矿质量标准化》达标的实施细则

技术部关于《煤矿质量标准化》达标的实施细则2011年3月份工作计划按照我部质量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细化分工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特制订2011年3月份工作计划如下:一、3月份工作计划(3月1日—3月25日)(一)技术部管理方面。
(负责人xx)1、制定出质量标准化定期会议制度。
制定出各时期的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并落实到人。
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xx负责)2、建立2011年度技术部关于《煤矿质量标准化》达标的实施方案。
3、建立2011年3月份质量标准化工作计划。
4、建立技术部质量标准化培训计划。
并健全培训记录。
5、对本月下达的质量标准化工作计划,逐项对照落实,月底组织统一考核评分。
提出合理化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完善。
(二)采掘方面(xx负责)1、审核修改完善:3100运输下山、2100回风下山、北轨道巷掘进及2101工作面、2102工作面、3102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
并要求:(1)领导审查意见齐全(2)学习记录齐全(3)每月有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复审,并有复审意见记录和人员签字记录。
2、制定编写、审批、贯彻作业规程的管理制度。
及各项相关安全管理措施。
3、审核完善2101工作面、3102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及过地质构造带的专项措施。
4、综采面健全完善切眼安装和撤面的顶板管理专项措施、采面液压支架防倒措施和其它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5、向掘进队下发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锚杆拉拔实验工具、锚索预应力检验工具并进行按规定检测实验记录的通知单。
6、完善工作面各种图表:工作面布置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爆破图表、正规循环作业图、操作图板、施工断面图、巷道支护图、进刀方式图,炮掘工作面应有炮眼布置三视图、爆破说明书图等。
7、完善3100运输下山、2100回风下山、北轨道巷掘进及2101工作面、2102工作面、3102工作面掘采前的关于编制“三书”的“委托书”。
和巷道开口、贯通、停头、复工、停采及工程进度等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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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国家安标考评办法》,为夯实全区各类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督促煤矿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进行建设、验收、生产和管理,时时处于动态达标状态,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监察机构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煤矿企业、驻矿安监员、旗县区及盟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等基层一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采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全力推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井工煤矿生产规模120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4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一年内达到一级标准;井工煤矿生产规模在60万吨/年至90万吨/年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100万吨/年至400万吨/年的,两年内达到一级标准;井工煤矿生产规模45万吨/年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下的(不含100万吨/年)三年内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新建、技改、扩建和生产等各类煤矿。
第二章动态达标条件第五条新建、技改、资源整合等建设煤矿分阶段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的基本条件为:(一)地质勘查阶段:勘查单位提交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通过有关部门的评审批复。
(二)项目核准阶段:按规定程序取得国家或自治区的项目核准文件和国土资源部门的资源配置文件或采矿许可证。
(三)设计审查阶段: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审查;项目初步设计通过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审查。
(四)施工和监理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项目开工备案阶段:开工前取得了项目核准单位的备案回执。
(六)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与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奖惩办法,建立联合安全管理机构,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及日常安全检查,监理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相关责任人签字的安全检查记录;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要认真编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联合试运转阶段:建设单位编制联合试运转(含试生产)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报项目核准单位审批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联合试运转(试生产)。
联合试运转(试生产)结束后,编制联合试运转(试生产)总结报告。
(八)竣工验收阶段:通过工程质量认证单位的质量认证;通过安全设施专项验收;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达标考评考核。
(九)各阶段必须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146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十)建设项目各个阶段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必须是项目当前所处的阶段及以前各个阶段都符合本规定条件,方可认定为项目当前所处阶段动态达标。
(十一)建设单位每月、旗县区每季、盟市每半年按项目进行的当前阶段及以前阶段的条件要求组织检查,并有现场检查情况记录。
自治区每年进行重点抽查。
第六条生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的基本条件为:(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考核年度内达到死亡人数和事故起数的安全生产目标要求。
(四)有通过审查批准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
(五)制定并实施了各工种、班组、区队、科室、矿领导等岗位和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
(六)煤矿制定并执行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工作责任制,主要内容: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管理目标;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矿工、班组、区队、科室、矿部、公司等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绩效为指标的工资制度,以及考核、奖罚的具体细则等。
(七)煤矿必须定期召开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为主要内容的班前、班后会,以及区队会、科室会、矿部会、公司会,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治理方案,确保安全质量动态达标。
区队以上会议应有驻矿安监员参加。
(八)煤矿的班前、班后会必须有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安排,各班组每天要有安全质量标准工作情况记录,区队、科室每星期要有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记录,矿级、公司每旬要有安全质量标准工作考核、奖罚情况会议纪要。
(九)煤矿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检查,并有评分验收记录。
(十)旗县区每季度(100%)、盟市每半年(50%以上)、自治区每年(重点抽查)进行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考评考核,且有达标评分考核记录。
第三章考评考核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不予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认定:(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不齐全、不合法、超过有效期的;(二)井工煤矿考核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露天煤矿在考核期内发生死亡事故的;(三)考核年度内未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的;(四)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不符合规定的;(五)井工煤矿未按要求建立瓦斯综合防治体系的;(六)煤矿企业未制定或未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奖惩制度的;(七)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八)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的,或者各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九)未在限定时间内建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经验收合格的;(十)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检查指令,整改率达不到100%的;(十一)矿井、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十二)煤矿各系统(开拓、采掘(剥离)、通风、提升、运输、供电、防排水、消防降尘、监测监控、通信联络等)未按设计施工的;(十三)矿井不具备2个以上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采煤工作面不具备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十四)无同等能力备用主通风机的;(十五)中央水泵房、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露天煤矿集水坑排水泵无备用排水泵或排水泵不符合规定数量的;(十六)无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按规定经相关部门备案的;(十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未设专用回风巷的;(十八)矿井(露天)煤矿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系统的;主通风机、主排水泵、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井下中央变电所、瓦斯抽放泵、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露天煤矿集水坑排水泵有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十九)井下胶带输送机使用非阻燃胶带的;(二十)瓦斯超限作业的;(二十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二十二)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二十三)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二十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二十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十六)超层越界开采的;(二十七)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十八)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综合防灭火措施的;矿井(露天)消防、降尘系统不健全的;(二十九)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三十)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内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的;(三十一)煤矿实行承包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的,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三十二)煤矿矿长等矿级领导未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或下井次数、时间不够的;(三十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三十四)露天煤矿爆破前,未按规定撤出爆破区域内的人员及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域端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三十五)有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八条建设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检查考核的主要依据为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条件。
当项目进展到地质勘查、项目核准、设计审查、施工与监理招标、开工备案、工程施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的某一阶段时,项目当前所处阶段及以前阶段达标工作情况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方可认定为当前所处阶段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
建设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检查考核,可参照生产煤矿评分方法,原则上只审核是否达标,不进行打分评级。
第九条生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检查考核执行《国家安标考评办法》(煤安监行管〔2013〕1号),井工或露天煤矿的考核项目内容和评分标准,分为三个达标等级,实行现场检查考核并打分评级。
第十条各类煤矿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自查;旗县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煤矿的动态达标情况进行逐矿检查;盟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半年对辖区内煤矿动态达标情况进行(50%以上)检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会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度对全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一条各类煤矿动态达标自查和各级、各部门、各机构的动态达标检查必须有详细记录。
煤矿动态达标自查情况及时上报旗县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检查情况要逐级上报并备案。
第十二条旗县区、盟市煤矿安全监管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联合或单独日常检查中,凡发现存在第三章第七条中35款否决项之一的,或现场评分虽不存在35款否决项之一,但未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的,责令停产(工)整改,直至隐患消除、问题解决后,方可按《实施细则》和《国家安标考评办法》重新考评考核,逐级上报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三条驻矿安监员的工作职责为:(一)每周至少对所驻煤矿进行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现场检查,做好书面检查记录;(二)及时发现所驻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填写整改通知单;(三)追踪落实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治理效果,直至问题解决、隐患排除,并在整改落实通知单上签字;(四)每月月初填写所驻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情况报表(见附录一:表一、表四),上报旗县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