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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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股发行定价研究

我国新股发行定价研究

我国新股发行定价研究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7-000-02摘要自2009证监会发布《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新股发行的三高现象屡见不鲜,新股上市不久出现大幅下跌让投资者失望,可见2009年指导意见对我国股票市场没有任何改进,4月1号,证监会起草新股发行改革(征求意见稿),可见如何使新股发行定价趋于合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股市长期稳定发展,意义尤为重要。

关键词股票市场新股发行定价中小投资者一、我国新股发行的现状当前,上市公司高发行价、高市盈率、超额募集资金等“三高”现象引起市场较多的关注,这种非理性的发行价格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根据中商情报网数据统计,2010年以来深市共有575只新股上市,首日平均涨幅32.96%,截至目前已有515只跌破首日收盘价,跌破比例达89.57%。

其中首日收盘涨幅100%以上的股票共34只,已有33只跌破首日收盘价,平均跌幅为45.87%;首日收盘涨幅50%至100%之间的股票100只,已有98只跌破首日收盘价,平均跌幅为38.29%。

新股高价发行之后又大幅跳水,不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许多中小投资者出现深度套牢,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需要,证监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贝因美公司案例研究(一)贝因美ipo过程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初始注册资金3284.1万元,其在 2010年12月7日ipo被暂缓表决后,2011年3月继年二次“闯关”成功,这件事情在资本市场上引起较大反响。

贝因美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是平安证券。

在前十大股东中,平安证券的一家全资子公司平安财智是第四大股东,持有18,800,000股。

2009年9月30日,平安财智以6400万元的成本入股贝因美。

2009年底,每10股转增13.50股,平安财智所持股份变成了1880万股。

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思考

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思考

在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新股发行方面仍然存在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的“三高”现象,文章对完善新股发行定价和上市审批、加强市场监管,明确发行中各主体责任、探索新股发行新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新股:发行新股发行体制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新股定价、承销和发售的一系列制度及相关安排。

主要包括两方面基本内容,一是定价机制,即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二是采用一定的方式将新股出售给投资者,其中,定价机制是新股发行体制的核心内容,这两个方面相互制约和依赖,相互影响。

我国自从1990年开始设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新股发行制度经历了多次演变,从最初的行政化色彩浓厚到现在的市场化改革,新股发行制度也在市场化进程中不断修正和完善。

2009年6月和2010年10月,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2年4月28日,证监会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方面,政府的立法举措可谓积极。

尽管如此,新股发行方面仍然存在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的“三高”现象,一级市场的拥堵和二级市场的低迷仍然是笼罩中国股市的怪圈。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金融证券领域明确提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监管,推动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等改革方向,其实这也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向的高度概括。

1、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深化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虽然2009年以后的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因市场低迷,而最终导致I PO暂停,究其原因不在于市场化改革本身。

经济学家华生认为,这次提出新一轮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将定价机制从行政控制放开到由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自己去询价,应当说这是一个巨大飞跃和进步。

在这次的改革中,由于在其他发审环节还是审批,却只放开了新股发行定价机制,触动了股市制度中的深层次问题,进而激化了矛盾,单纯的定价市场化改革单兵突进,出现“三高”的结果是必然的,改革反而被指责为“伪市场化”。

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率居然高达 10 9%。
各 国新股发行 溢价率对比
国 家
法 国
作用 , 这是新股发行定价走向市场化的重要一步。 由于其本 但 身内在机 制的不完善 , 2 0 以来的新股发行 中暴露 了许 在 0 7年 多问题 , 要求新股发 行制度改革 的呼声不 断 , 在 2 0 这 0 7年底 的 中石油 (0 8 7 上市后达 到高潮 。 6 15 ) 新股发 行如何进 行市场 化定价 、在新股 的发售过程 中如何保 障中小投资者 的利益 已
19 9 2~2 0 07
1 01 4 .3
新股发行溢价率畸 高表 明我 国现行新 股发行制度存在一 定问题 , 不利于证券市场风险与收益 的平衡 。 询价对象和其他 机构投资者利用其 资金 优势 , 际上 已垄断 了新股发行份额 , 实 进而在二级市场炒 作 , 造成人 为的高溢价 , 这样又会进一步造 成资金在一级 市场 上囤积。
新 加 坡
18 2
17 ~19 93 92
3 3
三个 过程 : 一是初步询价确 定发 行价格 区问 , 承销商应 向不 丰 _ 少于 2 O家( 如发行达到或超过 4亿股 , 则不少 于 5) ) (家 基金 、 券商等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报告 , 进行初 步询价 ; 二是 累计
投 标 询 价确 定 发 行 价 格 , 主承 销 商 应 向参 与 累计 投 标 询 价 的
2 新 股 发 行 制 度 过 度 向机 构 投 资 者 倾 斜 ,有 违 公 平 原 .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到 ,机构投 资者可同时参与 网下配售 与网上 申购 , 而社会公 众投 资者 只能参 与网_ 申购 。 卜 同时 网上 申购实行按资金配号抽签的办法 , 相同的中签率下 , 在 资金量

新股发行_三高_现象成因及破解对策

新股发行_三高_现象成因及破解对策

内容提要:论文首先分析了新股发行“三高” 现象,并从发行制度和外部环境两方面剖析“三高”现象的成因,最后提出废除保荐+直投模式、增加IPO定价约束条款、询价对象多元化且比例合理、采用美式招标法、设立风险保证金、加强信息披露、对欺诈发行进行赔偿、建立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鼓励现金分红、抑制二级市场上过度投机行为、创业板批量发行、大力发展三板市场和债券市场等建议。

关键词:高市盈率 高超募资金 美式招标 风险保障金 批量发行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6-053-05新股发行“三高”现象成因及破解对策张玉梅 王子柱2009年6月份开始的新股发行改革,促进了一级市场宏观配置效率的显著提高,使得IPO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深入人心。

但是,这次改革并没有彻底消除新股发行中存在的种种弊端,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的“三高”现象愈演愈烈。

本文将从发行制度和外部环境等方面深入剖析新股高价发行的原因,并提出破解“三高” 顽疾的对策建议。

一、 新股发行“三高”现象(一)高市盈率1995年首发市盈率为4.14倍,1996年至2008年,首发市盈率均在33倍以下,其中仅在2000、2001、2007年超过30倍,2006、2008年在24倍左右,其他年份均在20倍以下。

但在2009年迅速上升至46.41倍,2010年进一步攀升至58.53倍,2011年(截止到2011年4月12日)则高达62.55倍。

(二)高超募资金新股超募资金在几亿元至几十亿之间,其中森马服饰超募资金为26.34亿元,华锐风电的超募资金则高达60.12亿元,创下两市之最。

新股超募比最高的是铁汉生态,高达481.67%。

东软载波、风范股份、宁基股份等超募比均在400%以上。

超募比在300%以上的有秀强股份、维尔利、雷曼光电、天瑞仪器、万达信息、华中数控、永清环保等7只股票。

(三)高发行市盈率、高超募资金是由高发行价决定的新股发行出现的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等现象是与新股高价发行分不开的,因为市盈率等于新股市场价格/每股收益,在每股收益不变的情况下,发行价越高,发行市盈率越高。

我国股票发行定价中存在问题及对策论文

我国股票发行定价中存在问题及对策论文

浅谈我国股票发行定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6-000-01摘要定价机制的发展对股票市场的运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从股票发行定价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出发,深入分析了询价制实行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改进定价机制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股票发行定价询价制问题对策引言:近年来,中国股票市场迅速发展,同时,政府也在也在分步推进股票发行市场化的改革,股票发行的定价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一部分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金融热点。

我国的股票发行定价制度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在指在1998年年底《证券法》颁布前8年时间内,固定价格发行是主要的定价制度。

第二个阶段是1998年至2005年的尝试阶段,在这个阶段,我国尝试了多种定价制度,比如上网发行和法人配售相结合、上网定价发行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相结合、放开市盈率限制的上网定价发行、网上累计投标发行等,但都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第三个阶段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国证券发行一改过去按前三年或预测的15~20倍市盈率固定定价的做法,采用和国际标准接轨的询价定价制度。

主要流程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不可否认的是,询价制度的实行是我国定价市场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在此种发行定价方式下,新股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不是由政府制定,而是通过在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建立充分沟通的机制,然后再通过潜在投资者的需求信息来确定的。

这样一来,沟通机制的存在首先降低了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同时由市场的需求确定的发行价格减少了发行定价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也更能反映股票的内在价值。

询价制还有助于提升保荐机构和机构投资者的专业水平,打造中国更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当前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当前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当前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一、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问题1.上市公司选择机制不合理。

我国股市现在的上市制度是政府审批制,上市选择并没有市场化而是由政府掌控,这就使得上市融资成为了一种政府垄断的稀缺资源。

上市机会更多的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倾斜,使得更加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无法获得上市机会,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和生存发展的困难。

同时,不愿意放弃行政审批的权利,又不情愿放开对发行节奏的控制,这让中国股市被贴上了“政策市”的标签,也使政府监管部门承受了巨大的管理和舆论压力。

2、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差异严重。

方大特钢、高鸿股份、远兴能源等中国股票市场有名的“铁公鸡”,在利润大幅增长时给予了高官们丰厚的报酬,却常年不分红。

这种做法不仅有违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还严重打击了股票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尤其是中小股民的积极性。

利润分配政策作为公司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过程应该包括所有股民的参与,上市公司多年不分红,也有向大股东输送利益的嫌疑。

3、创业板市场的定价机制有待完善。

从2009年成立以来,我国的创业板市场似乎成为了一个投机的场所,每一只股票都成为股民们“打新股”的标的物。

高成长性不代表每只股票都有高的市盈率。

创业板市场上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市盈率使得上市公司的市场价格远、离了其实际价值,而事后多数股票价格的大幅回落也验证了这种疑问。

创业板上单只股票的规模相对较小,这也为部分机构进行价格操纵提供了可能性。

因此,完善创业板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将其打造成一个为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融资的、且具有投资价值平台,而不淡单单是一个投机的工具。

4、我国股票市场上存在的“进入难”和“退出难”的问题。

目前中国的上市制度还是审批制,证监会决定上市公司的数量和上市时机。

这种体制不利于企业自主选择融资规模和融资窗口,还会滋生腐败和寻租现象。

之所以选择这种制度,官方给出的理由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由监管机构从待上市的企业中筛选优质企业。

但是,二十多年来我国的股市丑闻层出不穷,我认为原因不在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而在于监管机构没能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投资环境。

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列 问题 , 而有 利 于股市 长远 、 从 健康 的发 展 。这 是 管理 层推 行新 股 发行 市场 化 的本 意。 2 0 但 0 9年新 股发 行 推行并 沿用 至今 的 是一 种不完 全 的市 场化 定价 制度 。这种 不 完全 的市 场化 表 现为 : 价 的市场 化 与发行 审 核控 制 。一方 面 , 定 宽松 的询 价 制度 ,使发 行新 股 的定 价依 据不 再是 企业 自身 的质 量 和其 向市场 承诺 投资项 目的盈利 前 景 .而是 市场 可 以接 受 的价 格 。 一方 面 , 管部 门严格 掌 控着 新股 发行 的审 核 另 监
价值中枢为 3. 69 2元 , 次询 价 时降 至 2 . 二 3o 9元 , 最 终 其 但 发 行 价定 格 为 1 .1元 。八 菱科 技 的发 行 价格 与 首 次 的价 71
售 成功 率 而并不 关 心发行 公 司的合 理估 值 。 由于是按 由高 到低 的报价 排序 配售 股票 , 询价 阶段 就 高限报 价 的机 构 , 在
我 国 新 股 询 价 所 采 取 的 是 “ 兰 式 招 标 ” 式 . 与 询 价 的 荷 方 参
些 不 足 , 要 表现 在 : 主
( ) 一 新股 市场 化定 价 与严格 的发 行 审核 存在 矛 盾。市
场化 的 发行 定价体 制有 助 于新 股 的合理 定价 ,缩小 一 级和
二 级 市 场 的 价 差 ,减 少 过 多 的 流 动 资 金 冻 结 而 造 成 的 一 系
的低 风 险 。 与询 价 的机构如 果 在初 步询价 时 未 中标 , 参 将失
去 网下 配售 的机会 。 报价 没有很 强 的约 束和 管制 , 步 询 其 初 价 对象 为 了获得 主动 权而 以最 高询 价 区间报 价 ,使 得 询 价 机 构存 在虚 高报 价 的现象 。 累计投 标 询价 时 , 于此前 的初 由 步询 价 已把 价格 抬高 。询价 机构 在 累计投 标询 价 时会 进一 步 就高 报价 ,利 益 的驱使使 得 机构 投资 者为 了提 高 网下 配

论IPO抑价现象的理论分析及中国实际分析(一)

论IPO抑价现象的理论分析及中国实际分析(一)

论IPO抑价现象的理论分析及中国实际分析(一)论文关键词]IPO抑价理论论文摘要]国外理论界通过建立不同的模型和假说试图找出IPO抑价的真正原因,尽管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始终没有哪一家理论能够占据主导地位。

我国很多学者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大量研究,本文试图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IPO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份公司委托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第一次公开在股票市场上向潜在的广大投资者发售股份,为项目投资募集权益资本。

IPO抑价是指大多数新股在上市首日二级市场的收盘价远超出其发行价,由此产生远高于市场或行业平均回报的超额收益。

显然,新股抑价与有效市场假说之间存在着矛盾:从理论上讲,若一级市场新股价格的制定是依据二级市场的需求情况来确定的,则不应存在抑价问题,因为按照一般均衡原理,发行市场不可能长期处于失衡状态。

自20世纪80年代起,国外就有很多学者对于IPO抑价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从国外的研究情况来看,具有代表性的解释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几种:(一)投资银行买方垄断假说。

该假说从发行企业和投资银行签定新股承销合同之间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分析IPO抑价现象的。

投资银行作为承销商比上市公司具有更多的有关资本市场与发行定价的信息,因此上市公司将股票发行的定价权交给投资银行。

由于新股的发行价格直接关系到投资银行承销新股的成败,低价发行能够更好的促进新股的顺利发行,因此,为了减少承销的风险,投资银行就会有意低定价发行。

而上市公司对投资银行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投资银行会通过降低发行价以确保发行成功,并建立良好的声誉。

(二)“赢者诅咒”假说。

该假说认为,市场中存在掌握信息的投资者和未掌握信息的投资者,且两类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任何的信息交流。

掌握信息投资者由于具有资金与信息优势,能够了解发行企业市场价值的期望值范围,而未掌握信息投资者只能根据其他主体的行为作出判断。

当掌握信息的投资者得知所发行的新股具有投资价值时,往往会踊跃认购,使得未掌握信息的投资者被“挤出”发行市场,无法认购到具有投资价值的新股;而当新股不具投资价值时,掌握信息投资者会退出认购,导致未掌握信息投资者所能认购到的新股大多是缺乏投资价值的股票,即“赢者诅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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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李晓莉
来源:《商业会计》2012年第10期
一、我国新股发行机制存在的不足
我国新股发行现行的制度是公司上市实行保荐制,新股发行定价实行询价制,新股发行方式实行网上发行与网下配售相结合的制度。

该制度是从2009年6月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后,改变此前的新股定价发行方式所采用的市场化发行改革。

作为一项重大的制度变革,新股发行定价的市场化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加速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新股市场化定价与严格的发行审核存在矛盾。

市场化的发行定价体制有助于新股的合理定价,缩小一级和二级市场的价差,减少过多的流动资金冻结而造成的一系列问题,从而有利于股市长远、健康的发展。

这是管理层推行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本意。

但2009年新股发行推行并沿用至今的是一种不完全的市场化定价制度。

这种不完全的市场化表现为:定价的市场化与发行审核控制。

一方面,宽松的询价制度,使发行新股的定价依据不再是企业自身的质量和其向市场承诺投资项目的盈利前景,而是市场可以接受的价格。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严格掌控着新股发行的审核权。

这种体制造成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的脱节。

(二)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利益密切导致发行价格高估。

八菱科技和朗玛信息中止发行是一次值得寻味的事件。

首家中止发行的八菱科技首次询价时,保荐机构“估算”出的价值中枢为36.92元,二次询价时降至23.09元,但最终其发行价定格为17.11元。

八菱科技的发行价格与首次的价值中枢相比为何相差如此巨大?被中止后重启发行“闯关”成功的朗玛信息,最终确定的发行价为22.44元。

而被中止的那一次发行,主承销商给出的估值报告称,该股的合理价格在30元至40元,这一价格远高于当时参与询价的机构给出的参考报价区间。

无论是朗玛信息还是八菱科技,保荐机构给出的估值都远远高出二级市场同类公司,也高于询价机构给出的估值,除了发行人的原因之外,另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保荐机构的推波助澜。

由于在现行机制下,保荐机构与发行人成为利益的相关方,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得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保荐机构甚至可能为发行人进行包装,或拔高发行人的投资价值,或操纵新股询价,以达到高价发行的目的。

主管发行工作的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强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是保荐和承销业务的基石。

但保荐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而丧失公正与独立原则,为拟保荐对象涂脂抹粉、抬高发行价格的行为却屡禁不止。

(三)新股配售制度不合理使询价机构竞相提高报价。

我国新股询价所采取的是“荷兰式招标”方式,参与询价的机构按照所报买价由高向低的顺序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其中中标价格是以所有投标者的最低中标价格为准,全体中标者的中标价格是一致的。

这一询
价机制存在的一个明显弊端是询价机制报价的不合理性和高报价行为的低风险。

参与询价的机构如果在初步询价时未中标,将失去网下配售的机会。

其报价没有很强的约束和管制,初步询价对象为了获得主动权而以最高询价区间报价,使得询价机构存在虚高报价的现象。

累计投标询价时,由于此前的初步询价已把价格抬高,询价机构在累计投标询价时会进一步就高报价,利益的驱使使得机构投资者为了提高网下配售成功率而并不关心发行公司的合理估值。

由于是按由高到低的报价排序配售股票,在询价阶段就高限报价的机构,越能按申购数量优先获配股票。

可以说,询价阶段的高报价是一种低风险行为,因为,机构不需要以最高价成交,但是报出最高价的机构却能优先配购新股。

现行询价机制从本质来说是报高价的机构能购得新股,而报价较低的则无法获得配售机会,这种机制缺乏对高报价行为的惩罚,诱使部分询价机构出现不合理的报价,甚至导致滥报高价的行为。

这样,难以形成真正的市场化定价,新股定价机制被扭曲,“三高”现象由此而生。

新股发行机制存在的弊端,除了对二级市场投资者利益的损害外,真正的危害是其对上市公司质量的侵蚀,扭曲证券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降低证券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正向激励作用。

由此导致的证券市场功效的降低,最终将影响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二、完善新股发行机制的建议
发行定价的市场化改革,是在我国既有的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条件下,一项重大的制度变革。

针对现行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的不足,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为注册制创造条件。

我国新股发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新股上市的行政审批制度造成的寻租空间,以及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相关专业投资机构不能对新股的定价独立、客观、专业地表达意愿。

要建立起正常运行与有序运行的客观机制,应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从现行的审批制逐渐创造条件过渡到注册制。

注册制是市场经济、法治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它以企业诚信和法制意识为前提,需要交易所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需要成熟的投资者、规范的中介机构、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市场要素,需要健全相应的司法体系和行政监管体制。

对此,应加大市场机制的培育。

第一,要提高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法制意识,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严格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

第二,进一步分清监管部门与交易所的职责,让交易所真正成为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三,加大对投资者的教育,提升投资者的能力,进一步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

第四,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完善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第五,进一步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增加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第六,建立健全相应的司法体系和行政监管体制。

(二)强化发行市场的监管,加大违规惩治力度。

发行上市的核心在于定价,解决新股发行定价不合理的问题,必须切断保荐机构的利益链条,切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使保荐机构肩负起更多的责任,引导机构投资者给出更加理性、合理的发行价格。

同时,应加强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加大惩罚力度。

第一,明确和细化保荐人的职责。

针对新股发行过程中出现的信息披露不完全及不准确行为,保荐人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严格履行尽职调查,加大力度完成实质审核,勤勉尽责,保证信息的完全披露,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荐人、中介机构、发行人责任,并在保荐过程中加强对保荐人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操守的培养,坚持权责并重。

同时,要及早完善与规范中介机构的工作标准和流程。

第二,监管好市场各类主体、交易所和中介机构,严惩市场失信与违法行为,培养和保护市场的良性与可持续生态。

新股定价是基于发行人和承销商提供的招股书中的盈利预测,如果盈利预测出现重大差错,承销商存在过度包装的情况,应该对发行人和承销商采取惩罚性措施。

可以通过建立询价的公示制度,增加市场的透明度。

通过对询价机构进行跟踪管理,建立询价失当的追究制度。

不仅要建立保荐代表人聆讯制度和未通过发审会审核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问责机制,更要引入保荐人的终身制和违规永久禁入制,加大保荐人违规成本,降低其道德风险。

(三)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询价方式。

针对现行询价制度存在的不足,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扩大参与网下询价的机构投资者队伍。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信息显示,目前询价对象共分为七类,分别是基金、券商、保险、信托、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财务公司和推荐类询价对象,其中推荐类询价对象包括私募、创投和民企等。

除了上述询价对象外,应让更多的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企业年金等获得询价对象的资格。

第二,加大机构网下配售比例。

网下配售比例过低,基金等询价机构难以发挥出机构投资者应有的价值发现和估值纠偏功能。

加大一级市场机构供给量,可以有效改善目前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

扩大网下配售比例,提高机构报价的严肃性和敏感性,缓解网下配售需求远大于供给的矛盾,让机构真正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起到价值发现的应有功能。

第三,增加询价对象,既要扩大机构投资者队伍,也要顾及中小投资者的意愿。

按照现行的询价制度,中小投资者无法参与询价。

可考虑设立中小投资者参与询价的投票系统,取最为集中的报价,按照一定的权重参与网下报价和配售。

参考文献:
1.杨冬,陈楚.新股发行改革期待八大制度创新[N].证券时报,2012-01-31.
2.周俊生.新股热的始作俑者在市场监管部门[N].南方都市报,2012-01-16.
3.李侠.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询价机制改革是关键[N].金融时报,2012-01-17.
4.王妍.岁末观市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期待进一步突破[N].金融时报,20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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