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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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处罚的权力。

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避免裁量权滥用和不当行使,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裁量权的限制、裁量标准和裁量程序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违背公正。

同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不能滥用裁量权,造成不当损害。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在裁量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的申诉和诉讼权利。

其次,在制定裁量标准时,应当细化具体的裁量依据和裁量范围。

裁量依据可以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裁量范围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具体处罚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处罚方式,并保证处罚力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在裁量程序方面,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裁量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公正和透明。

裁量流程应当包括案件受理、证据调查、裁量决定、处罚执行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要求。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多方监督,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应当明确裁量限制、细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程序,有效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通过严格的规范和管理,才能有效防止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真正实现公正执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主要手段之一。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减少裁量权的随意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裁量范围和裁量标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基本原则1. 法定依据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合法有效,必须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

2.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任何干预或者歧视都是不允许的。

3. 适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合理、适当,依据实际情况、性质和情节进行裁量,不能过度或者不足。

4. 预防原则:行政处罚应当起到公共警示作用,能够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5. 效率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及时、迅速作出,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三、裁量范围和标准1. 处罚种类的裁量范围和标准:1.1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罚款的数额,罚款数额应当能够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防止再次发生。

1.2 行政警告: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危害程度,警告的方式和内容可以灵便确定。

1.3 暂扣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暂扣相关证件。

1.4 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是否吊销相关证件。

1.5 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但必须合法合规。

2. 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2.1 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处罚的严重程度,性质越严重,处罚越重。

2.2 违法行为的情节:违法行为的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2.3 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越大,处罚力度越大。

2.4 违法行为的后果: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处罚越重。

四、附则1. 本制度合用于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都有那些基本原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都有那些基本原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都有那些基本原则?在现实的生活中,我国的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时,对相关的处罚规定留有一定的处理权和处置权。

这是为了保护我国法律相关的执法者的执法权力,对犯罪者的一种威慑和基本的惩罚力度。

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都有那些基本原则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进行解答。

在现实的生活中,我国的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时,对相关的处罚规定留有一定的处理权和处置权。

这是为了保护我国法律相关的执法者的执法权力,对犯罪者的一种威慑和基本的惩罚力度。

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都有那些基本原则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进行解答。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

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一、基本原则从权力的本身属性来看,任何一项权力都是有腐蚀性和侵犯性,总是趋于滥用。

由于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又决定了它的更易于被滥用。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识破。

在现实生活中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较少,给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留下了隐患。

在实际执法中,由于地域不同、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从而也会产生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故此,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

要合乎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几分钟内完成。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仅为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目的而言的。

非正当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虑。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规定1. 引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裁量,决定处罚的权力。

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和透明,法律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2. 法律依据(此部分列出相关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予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适度的调整。

但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合理性原则和公正原则。

4.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原则(此部分细化列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原则,如合法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比例原则等)5.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此部分细化列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程序、裁量决定等环节的规定)6.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果超出法定权限或滥用裁量权,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因此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7. 相关案例分析在实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案例。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和规定。

8. 附件(此部分根据具体内容列出相关附件,如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格、案例分析表格等)本文所涉及附件如下:1.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格2. 案例分析表格9. 常用法律名词及注释(此部分列出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行政处罚法:指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的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的法律。

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基本农田改为经营性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 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 平方米20-30元的罚款。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基本农田改为非经营性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 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其他耕地改为经营性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 每平方米8-10元的罚款。 4、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其他耕地改为非经营性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 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 土地每平方米5-8元的罚款。 5、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其他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 罚款 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 以下的罚款。 6、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基本农田的,不具备用地条件的,责令退还非法占 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20元的罚款。 7、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其他耕地的,不具备用地条件的,责令退还非法占 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5-8元的罚款。 8、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其他土地的,不具备用地条件的,责令退还非法占 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 元以下的罚款。 9、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备用地条件又确需占用的,在 依法查处后履行用地手续。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司法局作为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从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原则。

为了落实司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实施标准及其适用。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由执法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赋予的权力,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具体情况进行权力自由裁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作出。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也是依据这一法律条款来实行的。

二、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实际情况自主裁量,裁量结果应当符合以下几个实施标准:(一)法律依据。

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实施,同时还必须考虑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

司法局在进行自由裁量时,必须充分查清违法事实,了解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性质和情节。

司法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作出相应决定。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司法局可以进行轻处罚或者警告等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重罚或者向公安机关报送。

(四)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

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的过错者,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不良的后果,对社会造成危害。

这种情况下,司法局应当进行适当的处罚。

(五)是否与立案调查重叠。

司法局有时需要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如果与已立案调查的犯罪事实重复,司法局可不对此进行处罚。

三、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法律原则。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会计管理类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告诫能够及时改正并及时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一次告诫未能改正并未能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未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未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三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一种强制措施,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正常进行。

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行使着自由裁量权,这是一项重要的权限,但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就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进行探讨。

一、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的决策权与裁量权。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选择适用的处罚种类、处罚数额和审理程序等,以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体现了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的灵活性和效率。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的基础是法律的授权。

法律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这个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还受到行政法律原则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虽然重要,但也需要受到一定限制,以防止滥用权力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受到以下方面的限制:1. 法律约束: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程序等要求,确保处罚合法有效。

2. 公平原则: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守公平原则,不能片面地对待当事人。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考虑到各方利益,平衡处罚的严厉程度和社会效果,确保处罚公正合理。

3. 适度原则: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适度,不能过轻或过重。

行政机关在决定处罚数额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主观情况等因素进行权衡,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不陷入过度扩大处罚的情况。

4. 限期原则: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遵循限期原则,即要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作出裁决。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尽快作出裁决,避免耽误当事人正当权益。

5. 裁量权的复核和救济机制: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使后,当事人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救济。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 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循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护
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确 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维 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统 一处罚标准、规范处罚程序,提高 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和程序,限制行 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 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 因行政处罚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 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推进依法行政
加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 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
实施方案的范围和对象
作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 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问题
当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处罚标准不统一、处罚程序 不规范、处罚结果不公正等,这些问题损害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挑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公众对行政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规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是当前面临的重要挑战。
Part
06
保障措施和责任追究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建立专门领导小组
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 协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
明确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在规范工作中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 工作合力。
加强督促指导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行政处罚”表述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的,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改正所需的时间确定,对拆除等较为复杂的改正情节,一般情况下为3天。

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的限期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时,应当适用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的主体未做明确规定的,可以按照民事法律中的连带关系确定一个主体作为处罚主体。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一般遵循下列原则:(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涉及地方管理事务需要从严、从重处罚的,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和相应的证据材料,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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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施放气球管理类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气球资质或者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资质
2.处罚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自由裁量标准:
⑴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警告,同时撤消已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

⑵若出现二次或以上警告;或情节严重的,处1-3万元罚款,同时撤消已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

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1.处罚种类:警告
2.处罚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3.自由裁量标准:
⑴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不予处罚。

⑵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警告;须重新申报、受理与许可。

⑶情节严重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许可机构不予许可施放活动。

(三)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
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处罚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自由裁量标准:
⑴涂改、伪造、倒卖《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处1-3万元罚款。

⑵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0.1-1万元罚款。

⑶若出现二次或以上警告;或情节严重的,处2-3万元罚款。

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放气球活动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情况材料。

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处罚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自由裁量标准:
⑴施放气球活动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情况材料,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0.1-1万元罚款。

⑵若出现二次或以上警告;或情节严重的,处1-3万元罚款。

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
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缔
2.处罚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自由裁量标准:
⑴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处1-2万元罚款。

⑵违法行为出现二次或以上的;或情节严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3万元罚款。

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处罚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3.自由裁量标准:
⑴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补办补批手续的,给予警告。

⑵若出现二次或以上警告;或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罚款。

⑶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处罚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3.自由裁量标准:
⑴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补办补批手续的,给予警告。

⑵若出现二次或以上警告;或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罚款。

⑶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处罚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3.自由裁量标准:
⑴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在现场改正的,免于处罚。

⑵经教育未改正的,给予警告。

⑶若出现二次或以上警告;或情节严重的;处1-3万元罚款。

⑷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处罚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3.自由裁量标准:
⑴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给予警告。

⑵若出现二次或以上警告的,处1-2万元罚款。

⑶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处3-5万元罚款。

⑷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处罚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3.自由裁量标准:
⑴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在现场改正的,免于处罚。

⑵经教育未改正的,给予警告。

⑶若出现二次或以上警告;或情节严重的;处1-3万元罚款。

⑷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
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处罚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自由裁量标准:
⑴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警告。

⑵若出现二次或以上警告,处0.2-1万元罚款。

⑶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处2-3万元罚款。

⑷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施放气球
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处罚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自由裁量标准:
⑴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免于处罚。

⑵经教育未改正的,给予警告。

⑶若出现二次或以上警告,处0.2-1万元罚款。

⑷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处2-3万元罚款。

⑸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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