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在校园伤害索赔案中的民事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几年来频繁发生的现象,尤其在学校中更为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的侵权责任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结合几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学校的侵权责任包括什么。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学校中,作为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方,学校应该具备以下责任:1、安全保障责任:学校应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2、信息披露责任:学校应当对家长、学生及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校园内发布相关安全信息。
3、补偿责任: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立即救助被害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几个实际的案例:案例一:2016年浙江一所小学发生了一起校园侵权案件。
当时,学生在课间玩耍时突然掉进了学校鱼池中。
学校立即将学生救上岸,但因救援不当导致学生身亡。
在调查后发现,鱼池没有栏杆挡护,且鱼池盖子不牢固。
家属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应当赔偿家属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合理支出,并赔偿死亡的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2018年山东某高校校园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受伤学生和家属起诉学校,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学校安全管理不规范,未采取有效方法排除隐患,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因此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三:2017年辽宁某小学一名学生在校园打闹时不幸坠楼身亡,学校因此被家属诉讼。
经过调查发现,该校未张贴相关警示标识,也未配置足够的围栏、栅栏等安全设施。
在法院的判决下,学校应对被害人家属适当补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的侵权责任是与学校和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同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被害人。
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与途径

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与途径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和学生的监护人,在日常管理和教育过程中,有时难免会出现意外事故或其他可能导致损害学生利益的情况。
为了保护学生的权益,法律规定了学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学校可以采取的途径来减少和防范可能的民事责任。
本文将重点探讨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和途径。
一、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1.过错责任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学校在管理和教育过程中应当注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学校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学生受到损害,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
例如,学校应确保教学设施和设备安全可靠,如果学校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在学校发生事故,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严格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学校的民事责任并不要求证明学校存在过错。
例如,对于学校承担的学生保管责任,学校应以严格责任来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在托管学生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如果学校管理不善导致学生的财产损害,学校将无需证明过错,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3.合同责任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存在教育合同关系,学校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教育责任。
如果学校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教育服务,导致学生或其家长受到损害,学校将承担合同责任。
例如,学校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教育质量,导致学生的学业发展受到影响,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途径1.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内部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学校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安全措施,确保学生在学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课程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制度,保证教育质量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减少因教育质量问题所导致的民事责任纠纷。
2.加强师资培训与安全教育学校应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师德师风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对学生安全的重视。
学校还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有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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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发生在校园内的事故,我们就称之为校园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下学校往往会承担怎样的责任呢?相信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接下来,将为您详细分析校园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供你参考。
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是负有监护职责,还是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一直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争议较多的问题。
(一)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不负有监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监护人一般应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近亲属中产生,特殊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以上规定从法律上排除了学校作为学生监护人的可能性,学校也就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同时,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生活的期间,也不意味着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在通常情况下,学校不可能承担起所有的监护职责,监护权也不可能全部自动地转移给学校。
学校承担的职责是独立的责任。
另外,委托监护应有协议存在,家长送子女进校接受教育并不当然形成委托监护协议。
因此,学校对学生不能承担监护责任。
(二)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善良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虽无有关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之书面协议,但从学校接受的对象多是未成年人、身心尚不完全成熟来看,以社会一般观念考察,学校也应尽到一般善良人应注意之义务,不能以其无事先约定而可以免除过错责任。
(三)学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我国目前的学校多数为公立学校,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学生家长交费让学生上学,学生在校读书,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学校履行的是一种社会义务。
双方的法律关系归责只能纳入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围,如下:1、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结果是客观存在的;2、要确定学校的行为是否对学生关于法律上的人身权利构成侵权;3、在确定学生的损害结果与学校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4、根据学校的过错责任确定其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论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归责

在确定法定监护人 责任和学 校过错责任的前提下 ,以下 权 行 为 法 中 居 于 核 心 地 位 , 因 为整 个 侵 权 行 为 法 基 本 上就 是
一
些 问题 仍 是 这 类 案 件 的 难 点 。
1对 学校伤 害事件 中学生行 为违法性的认定。对学生违 的责任 构成 条件, 、 举证责任 的负担 , 责条件, 免 损害赔偿原 则和 法行 为的认定有时是比较容易的 , 甲将 乙打伤 。 如 如果是两小 方法, 减轻民事责任 的条件等 。归 责原 则不仅是侵权行为立法 学生 在玩耍中 , 一方将 另一方 推倒 , 该行 为是否具 有违法性 , 是否产生监护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不无争议 。 一种意见认为 , 儿 的基本准则, 也是审判人员处理侵权 纠纷的基本准 则。 从 我国现行 立法和司法 实践 来看,侵权责任 的归贵原则
权 益 , 具 有违 法性 。 那 么 , 何 评价 学 生 行 为 的违 法 性 ? 应 如
责任 原则, 而过错推定是对 过错责任原 则的修 正和 补充 , 对校
笔者认为应 采纳 英美法上结果违法说的学说 。所谓结果 园侵 权 案件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有 两 种 观 点 。 种 观 点 是 : 生 损 一 学
往 比 较 容 易 . 利 于 问题 的解 决 , 有 有利 于 对 受 害 者 的 保 护 。
赔 偿案件中, 学校应 负一般过错 贵任 , 采取” 谁主 张, 谁举证” 的
2 对教 师 行 为 违 法 性 的 评 价 , 纳 英 美 法 上 行 为 违 法 说 举证责任,由受害入就行 为人在实施侵权行 为时存在 的主观 、 采
违 法 说 。 凡 侵 害 他 人权 益 而 发 生 损 害 结 果 , 属 违 法 , 驾 害 案 件 应适 用 过 错 原 则 .由受 害 人 就 学 校 或 其 他被 害 人 的 过 指 即 如
学校负责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发,涉及学生、教师、学校等多方利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肩负着培养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责任。
本文将以一起校园伤害事故为案例,探讨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2019年3月,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伤害事故。
在该校八年级(2)班的一节体育课上,学生张某在跳高练习中,不慎从跳高台上摔下,导致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张某在练习过程中没有遵守纪律,自行攀爬跳高台,导致事故发生,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体育课上受伤,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学生的安全。
虽然张某在练习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学校在安全教育、设施设备、现场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未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因此,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 学校承担的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应承担以下责任:(1)安全教育责任: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设施设备责任:学校应确保体育设施的完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3)现场管理责任:学校应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学生在体育活动中遵守纪律,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四、案例启示1. 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通过开展安全知识讲座、组织安全演练等活动,让学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技能。
2. 学校应完善设施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民事答辩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刘,男,8岁,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街5号楼。
法定代理人:刘,男,38岁,汉族,住址同上。
因原告连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学校应当承担与其重大过错相适应的主要责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苗圃小学在组织学生上体育课期间,未尽到组织、管理、安全保障等相关义务,对学生在课上玩溜溜球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常理,我们都知道,对于两个溜溜球因碰撞而导致爆炸,即便是成年人有时也是无法预见的,更不用说对于两个年龄都是8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
所以说这种爆炸行为也只能有学校特别是上课时的体育老师所能及时发现和预见到的,这也正是学校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强制性义务。
根据教育部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该案件中,事实是由于学校的疏于管理,保护不够,学校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学校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主要原因,才导致了最后的伤害事故的发生。
所以说,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是有重大过错的,应当承担法律所规定相适应的主要责任。
2、在该事故中,学校不积极履行告知和救助义务,严重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存在着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了小孩伤情扩大和额外支出的相关费用。
由于学校的重大过错和小孩伤情的扩大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应当对自己的重大过错而引起的小孩伤情的扩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校园暴力、食品中毒、校园安全事故等。
这些事故不仅对学生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也直接涉及学校的法律责任。
因此,学校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保学生的安全与健康。
本文将从学校法律责任和有效处置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教育法和刑法。
根据国家教育法规定,学校要提供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当学校未履行这一职责,导致学生伤害时,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刑法规定,学校工作人员若怠于职守,致使学生伤亡,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学校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的学习环境。
学校应明确安全责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员,加强对学生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学校应制定相关安全守则和紧急预案,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为了增强校园安全,学校可以组织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学生防范意识,并开展安全应急演练等。
第三,学校应加强师生的管理和教育,确保教师和学生明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及时处理学生突发状况。
第四,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监测机制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伤情和事故发生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学校还可以与相关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法律部门等建立紧密的联系,共同推动校园安全工作。
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还应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首先,学校要及时将伤情通知学生家长,并与家长保持沟通,共同协商解决事故相关问题。
其次,学校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在协商处理事故赔偿问题时,学校应根据自身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保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此外,学校还应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辅导,关注受害学生的心理健康,以便更好地帮助他们度过困境。
论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论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的身体将李果左手10分钟,两个孩子跑到学校的操场上嬉戏打闹。
打闹中,两人不小心双双跌倒在地,王实小指压伤,导致李果的小指骨折。
李果的父母以王实和学校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调查发现,该校平时疏于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法院最后认定王实理应承担主要责任,王实的父母支付医药费5000元;学校亦理应承担相对应责任,支付医药费2000元。
[案例二]2004年1月11日晚8时许,五常市第一中学高一的学生在晚自习,小辉(班长)找到同学小超,质问他为什么要动班级的点名册,小超表示自己没有动,双方发生争吵,随即扭打起来。
班里的同学上前将二人拉开,争斗暂时平息。
后小辉来到走廊,看到小超后先是给小超头部一拳,将其绊倒后又猛踢其头部,致使小超左眼被打坏。
当时没有教师在场,同学将小超送到医院治疗,并通知了双方的家长。
小超的家长随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交了1.3万余元的医疗费用清单,要求小辉和学校共同承担。
经调查该中学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所以法院最终判决五常市一中对于小超的受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不应实行赔偿。
上述两案例都将学校列为被告,但是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却是大相径庭,本文试图从法学角度分析这个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就我国全日制学校来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当前主要存有以下两种争议观点:一种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另一种是教育法上的教育、保护、管理关系。
在认定学校和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上有两种理论:第一种是监护权自然转移说即在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之后,学校自动取得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成为其监护人,理应对未成年学生实行监护;第二种观点是监护权委托说,认为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学习,缴纳了一定的学杂费用,所以学校与学生之间存有着事实上的类似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
这两种观点都没有确切的依据,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对于第一种观点,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至十八条对监护权的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范围中没有学校这个主体,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监护权的产生只有两种方式即法定或指定,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产生监护权的依据,而学校又在这两种情形之外,所以认定监护权转移的观点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对于第二种观点假如说学校和家长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那么两者之间必定要签订委托合同或者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而事实上在一般的学校和学生之间并没有达成合同,也没有这样的合意,所以认定监护权委托说也没有确切的依据(寄宿制私立学校除外)。
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学校侵权责任探讨
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学校侵权责任探讨摘要:校园伤害案件涵盖了学生的管理、教育权的保障两大社会热点问题,正确处理好其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对高校校园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问题、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以及学校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探讨,以理顺在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使学校责任的承担更为明了化。
关键词:高校校园伤害案件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高校校园伤害案件,是指在高等院校在实施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校外活动过程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区域(包括学习和生活、活动区域)或设施范围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心理受伤或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而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从本质上讲,此类案件仍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性质的损害赔偿案件,只因其与学校存在紧密的联系,与学校、学生、学生家长及整体教育事业的利益关系巨大,故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1 高校校园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法律将根据什么标准和原则,确定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项,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1.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
也就是说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的基本形式就是故意或过失,此主观状态是确定行为人过错程度的重要依据。
该归责则原则是一般案件处理中常为适用的原则。
1.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的,指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该原则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诸如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所引起的损害、地面施工所引起的损害、环境污染以及动物引起的损害等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谈民事归责原则在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中的适用
2 0 1 4 年1 月上
第1 期总第5 4 7
黄 菁
( 华侨 大 学 法 学 院 ,福 建 泉州 3 6 2 0 2 1 )
【 摘
要 】未成年人校 园伤 害事故 中学校 的归责原则适用 问题 ,是社会公 众关注的热点 问题之一 由于相 关立法规 定不
一
、
原 则
纵观我同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学者 的各种学说观点 ,过错 责任原则作为未成年人校 同伤害事故 的一项最为重要 的原则 是没有争议 的。普通未成年人校 园伤害事故属于一般 的侵权 行为, 学校有 过错则承担责任 , 学校无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 ,日前最为关键 的是应该如何正确认定学校过 错责任的大小 ,比例是多少 ,如何 分配 ,如何认定 。如果未 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全部原因都是由于学校过错 造成 的 ,那么学校则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未成年人与学校均有 过错 , 应 当根据双方过错 的大小 ,各 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但 对于过错的大小是如何衡量的 ,这就需要 通过相关 的证 据和 法官的 『 { 由裁量来认定。这样或许在同类案件中有不一样的 结果 ,f H 至少可 以把不公平的程度减小 的最低。如果学生所 受 的伤 害是 南学校与第三人共 同导致 的,学校与第三人对于 伤 害具有共 同的过错 ,则我们可 以通过学校与第j人对于事 故 的原 网 ,也 就 是不 同 因果 关 系导 致 不 同 的结 果 ,或 者 是 因 果关系的主要作用与次要作用来 区分他们各 A应承担 的责任。 二 、过错推定原则——特殊情形下未成年人校园伤 害事 故 的 归 责原 则 学校侵权事故往往是 由一般 民事侵权行为引起的 ,一 般 适 过 错 原 则 归 责 ,但 是 并 不 排 除 学 校 因 特 殊 民 事 的 侵权 行 为而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假设 出现 以下情形 ,笔者认 为就可 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 ( 1 ) 现学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以 及建筑物 L的搁置物 、悬挂物等发生倒塌 、脱落 、坠落导致 学 校的学乍 受到伤害 ,学校 如果 不能证 明 自己没有过错 的 , 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2)f 『 I 现学校存进行基本建设或者其它 地而 L的施_ r 作、 I 时 ,由于未设置安全措施 ,比如明显 的安 全标 志 ,防护栏 ,或 者其他保护措施 ,从而导致未成年人受 到 损 害 ,就 应 承 担 民事 责 任 。 任 末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 中,学生的认 知能力和行 为能 力都受到限制 ,远远不 比成年人 ,所以也不 具备 良好 的证 据 收集能力 ,而学校在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中又处 于管理者 的地位 ,学校及其] 作人员在对 自己的行为有着更强的认知 能 力。许 日 一 ,学校对其T作员: 【以及学校 内的事物有监管义 务 [ 犬 1 此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 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 三、公平责任原则——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的补充原则 在民法理论 界 ,许 多学者反对公平责任在未成年人校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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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
2009.2(中)
论学校在校园伤害索赔案中的民事责任
赵
霞
摘要
校园伤害案件时有发生,在这样的案件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探
讨了校园伤害索赔案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一、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二、学校和学生家长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三、学校
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
校园伤害
索赔
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9-01
近年来,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伤害案件日益增多,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做法也屡见不鲜。
由于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致使这一法律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一些学校由于对法律不甚了解,为了避免学生家长无休止的纠缠,对学生家长提出的赔偿要求一味迁就。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学校承担责任的依据、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等问题作一番探究。
一、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此意见规定了学校如有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确立了学校的赔偿责任。
在学校中的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时,学校如有过错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适当赔偿的规定既考虑到学校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损害承担责任,又考虑到学校承担责任的能力和职责。
二、学校和学生家长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这告诉我们,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由此可见,司法解释的本意是通过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限制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在学校伤害事件中,学生的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是因为,法定监护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保护、教育的权利义务,对他们的一切行为应给予足够的注意。
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不法侵害他人的行为,则足见法定监护人未尽其教育监督以的注意义务,应由
其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在伤害事件中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具体地说,学校伤害事件中,如学生侵犯他人的权益时,学生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按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责任,如学校同时亦有过错,学校应按过错责任承担责任,对学校和学生父母承担责任的多少,则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
三、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一)对学生的适用范围
最高法院的意见第159条,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受到伤害或造成他人损害的,如单位有过错,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就限制行为能力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学校应否承担责任作出规定。
我认为,基于过错责任,如果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学校有过错的,也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对学校过错的认定上应有所区别。
(二)时间的适用范围
一般应以学生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为界定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
不管是在课堂教学,还是在课间活动、游戏过程中,学校如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寄宿式的学校中,学校还应对在就餐时间、休息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责任。
在脱离学校监管期间,如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事故,学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实行接、送制的幼儿园或小学,如在接、送学生上、下学途中发生事故,则应以实际情况确定学校的责任。
(三)空间的适用范围
一般情形下,学校应当对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伤害事故,依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在某些特殊场合,即使事故发生在学校之外,学校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如学校组织学生去外出实习、参观,由于学校组织管教不力,致使学生在外发生人身损害,则学校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孙杰,韩勇.校园伤害索赔案之归责原则.法律适用.2004(7).[3]韩峰.如何认定学生人身损害案中之民事责任.调查与研究.2003(11).[]徐孟勇,孙奇杰.校园伤害索赔案例评析.人民法院报.().
作者简介:赵霞,河南经济贸易高级技工学校,助理讲师。
法律经纬
42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