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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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

但是,近年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且很不完善,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的部分。

[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层民行检察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

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的原因。

首先,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2]其次,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的一种协助力量,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 层 检 察 院 民行 检 察 工 作 面 临 的 问题 及 对 策
口杨 晓林 程 翠珍
0 70 ) 6 0 0 ( 市 兴 隆县 人 民检 察 院 ,-I 承德 承德 ;:. - ,P I
政收入 , 都应 当 由民族 自治地方 的 自治机
关 自主 的安 排 使 用 。民族 自治 地 方 在 全 国 统 一 的 财 政 体 制 下 , 过 国家 实 行 的 规 范 通 的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 受 上 级 财 政 的 照 享 顾 。 民族 自治 地 方 的 自治 机 关 在 执 行 财
( ) 民族 自治地 方经 济 自治权重 一 对
视 不 够 。“ 国是 单 一 制 的 中 央 集 权 制 的 我 国家 , 数 民 族 聚 居 区 的 区 域 自治 , 少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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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民事抗诉;对策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

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

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

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

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

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成立以来,认真履行法律赋于的监督职责,成功办理了一大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在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和人们主观上认识的问题,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仍存在着诸多困难和不足,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机制的顺畅运行。

对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p ,以进一步拓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空间。

一、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当前困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律规定局限性。

《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85条至188条对民事抗诉制度作了有一定具体内容的规定,但是却相当的原则和简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困难重重,影响监督的效果。

1抗诉权的不完整。

民行抗诉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比较缺少上诉程序上的抗诉权。

这就意味着只能对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而且抗诉至法院裁定再审期间不停止裁定判决的执行。

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检察机关在抗诉期间,申诉人的财产已经被执行,等到法院裁定再审时被申诉人早已不知去向或已不能执行回转,造成了申诉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赢了诉讼却输了钱的结果,直接影响了监督的效果。

2抗诉主体的缺陷。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二款规定基层检察院只有提请抗诉权而无抗诉权,在实践中出现越是上级院办案任务越重的现象,使上级院民行部门疲于办案,而对应有的领导和指导作用却无瑕顾及;另一方面这种规定导致办案时间冗长,手续复杂,当事人久受诉讼拖累。

3办理抗诉案件程序的缺陷。

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借卷的方式与时间、法院受理抗诉后裁定再审的时间、出席再审案件中检察人员的方式等等程序上一直没有具体统一规定,在实践中只有检察系统内部的规定,对法院而言无约束力,而这与些程序与抗诉有着重要的关系,民行检察人员只好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法院协调,往往协调好这这件事却协调不好那件事,协调好这个人却协调不好那个人,让民行检察人员头痛不已。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创新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创新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创新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近几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有效地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效能。

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民行检察工作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但是,由于基础较为薄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依然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为更好的开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局面,笔者就本院2010年以来三年间民行创新工作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并提出几点相应的对策,以供商榷。

一、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情况1.办案情况2008年至2012年4月,我院共办理民行提请抗诉案件42件,市院经审查采纳35件。

这些案件中,人民法院已再审结案35件,其中,改判19件、调解5件、维持7件、法院再审维持后申诉人上诉改判4件。

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10件,法院全部采纳。

办理国有资产流失督促起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共9件,为国家挽回国家经济损失20余万元。

查办民行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4件,使相关审判人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创新工作开展情况办理督促起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共5件,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万余元。

取得了“企业欢迎,法院赞同,被告人服判”的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执行监督和支持起诉案件正在开展还无结果。

二、我院民行检察创新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分析(一)民事督促起诉工作案源少、成案难纠正民事审判、执行、行政诉讼活动案件线索少。

司法实践中,来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大多数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无钱在法院打官司,所以只有到检察院来申诉。

也正是因为不花钱,便导致一些无理申诉、无理缠诉的现象发生。

再有,就是有些当事人,往往是出于对法院或对某一位法官的一腔怨气或者是对法律的不理解、不懂法,来检察机关申诉,往往是来倾诉、咨询或抱着一个试试看的态度。

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

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但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工作开展的很不理想,没有体现应有的监督效果。

关键词:基层;民事检察工作;主要问题;原因;对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但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工作开展的很不理想,没有体现应有的监督效果,有很多共性的问题。

笔者结合工作,就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认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民事抗诉案件少。

近年来,普遍的情况是,各地的民事申诉案件少,抗诉案件更少。

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4年中共提起抗诉的一审民事申诉案件7件,而该县是一个人口超150万的大县,当地法院一年要审结大量的民事案件,但几年来只有7个案件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才有再审的机会。

(二)抗诉效果差。

突出表现是抗诉的案件得不到改判,司法公正难以维护。

前面提到的某基层院提抗的7件案件,虽然表面上都改判了,但在检察机关和申诉人来看,在主要判决内容上与原审基本没有太大差别,判决结果与申诉人的心理预期落差很大。

(三)与法院打交道存在阻力。

与法院打交道存在阻力,法院工作人员有意无意不理解、不配合是多方面的。

笔者仅就调阅法院卷宗举例:在笔者所在检察院,到法院借出卷宗基本上没有;查阅卷宗主要是复印材料,交复印费。

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是不收取费用的,到法院交纳复印费用,无疑增加了办案成本。

(四)再审程序启动后,检察机关大多无所作为。

大多数案件上级检察院抗诉后,中级法院会发回基层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后,基层法院审监庭通常会通知基层检察院派员出庭,甚至这种通知有时还是口头的。

检察人员出庭的工作就是宣读抗诉书,基本上宣读完抗诉书后就会离开。

检察机关的这种无所作为还表现在,案子发回基层法院再审后,法院有时会久拖不审、久拖不决。

曾有一抗诉案,中级法院于2005年7月指定县法院再审,县法院于同年8月开庭再审,没有结果,几年中又陆续开了几次庭,直到2009年12月再次开庭作出判决。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和创新方力等资源的限制, 检察机关对一些违法行为的监督 存在力度不够的问题,难以形成 有效的震慑。
监督效果不佳
在一些情况下,检察机关的监督效 果并不理想,存在监督不及时、不 全面、不准确等问题。
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
01
02
03
办案质量不高
由于审查不严、证据不足 等原因,一些案件存在质 量问题,需要加强内部管 理和审查机制。
深化检务公开
通过公开检察业务数据、案件信息等,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和 透明度。
创新监督方式
运用科技手段和大数据分析,提高检察监督的精准度和效率。
加强内部监督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高工作效 能。
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提高检察工作的国际化水平
01
参与国际法律事务
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合作,加 强与各国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合作 。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 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2023-10-28
contents
目录
•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 对当前检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 完善检察工作的具体措施 • 检察工作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CHAPTER 01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充分
监督手段单一
目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 能时,更多地依赖于传统的审 查和调查手段,缺乏科技手段
队伍整体素质。
加强检察机关与社会的互动和沟通
增强公众参与
通过公开听证、公开审查等方式,增强公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 和参与度。
建立沟通机制
畅通检民沟通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检察工作的社会认 可度。
加强普法宣传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素养,促进社会和谐稳 定。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第1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优化社会服务,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制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但是,检察建议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结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工作实际,对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思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检察建议制发的基本情况经统计,2023年,赣榆区检察院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154份。

从制发部门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制发127份,占制发总数的86.4%,公诉部门5份,未检部门3份,反贪反渎部门8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11份。

从建议类型看,工作类检察建议与案件类检察建议基本持平,分别为68份、86份。

从发送对象看,发送法院36份、公安23份、环保12份、城管13份、卫计委12份、教育部门3份、安监部门6份、镇政府16份,其余比较分散。

从采纳情况看,采纳反馈率为94.8%。

综合来看,检察建议的回复情况总体较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尤其是职能部门以办理实际业务为依托,有的放矢地发出的检察建议,大多收到了良好效果。

如未检科向教育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被区教育部门采纳并认真落实整改,效果明显,此检察建议还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检察建议。

二、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从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总体趋向良好,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程序不够规范。

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检察建议编号也是各自为政,五花八门;有的检察建议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环节上有的是检察长,有的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这样给成文、发送、管理带来凌乱、混淆,并且对被建议单位的查阅、效果反馈、执行等都带来不利影响。

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检察机关业务建设的规范,案件质量的提高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检委会工作开展的好坏,指导检察工作得力与否,工作形式活跃与否,检委会成员调查研究得深入与否,检委会办事机构及成员主动性发挥得充分与否,都将直接影响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的高低,决策作用发挥的好坏。

一、基层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1、目前多数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提请案件的接触、了解以及作出决定的依据,仅限于承办人的书面报告,缺乏对案件的来源、证据的获取过程等方面的细致了解。

2、基层院检委会委员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由于受资历、级别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具有较高法律水平的业务骨干难以进入检委会。

目前基层院的检委会委员大多数都资历较深的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虽然他们有着较多的实践经验,但是受学习经历的影响,在讨论案件时,就难免存在一些委员不能很好地从法律角度出发,发表个人意见。

这样,就会影响检委会决议质量,也影响了工作效率。

3、议事范围具有片面性和被动性。

根据规定检委会议事范围应为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但目前基层院检委会议事往往是按规定拟作不诉、抗诉等案件。

同时,案件被动提交上会多,主动发现上会少,只有当有关科室和个人就重大案件和事项申请检委会讨论时,才经检察长批准召开,往往具有被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委会的监督功能。

4、多数基层院检委会办公室,仅承担着检委会的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上传下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这不能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需要。

二、改进基层院检委会工作的建议:1、对需召开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应由检委会办公室通过内网,将各种文书材料、证据目录及案件讨论的焦点发送给检委会成员,以形成“案情全面了解,重点明确突出,讨论结果共享”的良好效果。

2、建立书面发言制度,这样就使检委会委员在开会前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法律运用情况进行认真地分析,考虑问题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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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杨晓林程翠珍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23期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 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再审监督权、督促起诉权等,操作中建立民行互动办案机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民行检察监督改革与完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执法人员受主客观因素的干扰,致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常常处于尴尬无奈境地,影响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民行检察监督1.现行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规定的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

首先,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即只能是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与民诉法的立法本意不相协调,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其次,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的一种协助力量,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

基层院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上级院决定抗诉到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诉讼过程漫长,司法资源耗用大,办案周期长,效率低,当事人得到的往往是“迟到的公正”。

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也对基层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作用产生了质疑。

虽然办案期限在不同的环节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多数案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当年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很少在当年再审。

从检察机关办理民行申诉案件的法定期限来看,自受理到立案审查期限为1个月,自立案到建议或提请抗诉,审查期限为3个月,这其中还要扣除向法院调卷的时间,因此一件申诉案件从受理申诉到最终结案将历时4个月有余。

如基层院提请上级院抗诉,上级院又需要3个月甚至更长的审查期限,如建议提请抗诉,更要经过两层上级院的法定审查期限,单单累计正常的审查期限,理论上是超过1年。

此外,一些正在办理的抗诉案件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被迫执行和解,而事实上一些被错误执行的案件往往也很难执行回转。

上述弊端,无疑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再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行抗诉案件应由作出生效裁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法院对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基本上是发回原审法院再审,其结果就是上级检察院抗诉,下级法院再审,基层检察院受上级院委托出席再审法庭,形成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不对等关系。

再审法院与原审法院为同一单位,只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同,想纠正本院错误裁判的难度可以想象,检察机关正确的主张不易得到支持。

总之,基层民行检察在现行抗诉体制框架内难以有所作为。

2.现行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只规定了事后监督,缺乏对民行案件审判过程的监督。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的监督只有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这是一种事后监督,检察机关只有在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才能够提出抗诉,进入诉讼程序,实施法律监督。

事后监督的明显不足就是监督的被动性和程序的浪费性。

由于检察院没有民事诉讼参与权,只能等到案件经过判决生效以后再监督,重新启动诉讼程序,使案件重新在检察、法院走个来回,这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也成为对我们二审终审制的极大挑战。

在庞大、复杂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面前,这种事后监督的被动和无奈是显而易见的。

3.从法律监督的角度来说,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无法覆盖审判实践的全部。

首先检察机关对法院调解无法启动监督程序。

现行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权,但对调解书是否是抗诉对象未作明确规定。

对此,理论界和司法界存在着极大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月26法释(1999)4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就从司法解释上排除了民事调解接受检察监督的可能性。

4.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活动如何实施监督无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定。

随着民事执行案件的增多,执行管理无序、执行行为不规范成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个别执行人员不公正对待当事人的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从立法上明确赋予人民检察院具体的、可操作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监督权,对确保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督职责看民行检察监督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资产流失出现了新的变化。

如股份改造和拍卖过程中的流失;假破产真逃债形成的流失;产权交易过程中,通过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造成的流失;个别国企负责人和国家工作人员趁企业关、停、并、转、包、卖等之机,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犯罪;领导决策失误造成的流失等等。

基层检察院针对此现象己偿试了以发放督促起诉书的形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督促起诉仅仅是一种督促程序,不具有约束力。

(三)从基层检察院工作的方法和途径看民行检察监督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监督途径与方法简单、单一。

对于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需改进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向审判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自行纠正或改正。

虽然检察机关拥有检察建议权,但在立法上还不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因此,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不具有特别的强制效力,仅仅是提出问题,供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参照纠正或者参考改进。

在再审检察建议方面,基层检察院与基层法院经过多次研究,也未能解决其法律效力问题二、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民事行政抗诉活动在实践中存在立法上的不完善,必然导致现行抗诉机制的不完善其一,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的唯一手段,具体的监督手段和权力显得单一和贫乏。

这种单一的手段只能对生效判决、裁定实施监督,而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过程中的违法审理行为及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无法直接进行监督、纠正和制止。

其二,鉴于检察权的公权性质和民事权利的私权性质,抗诉与维护司法权威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其三,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建议为一种法定的监督方式及其可以依据的程序规定。

(二)基层检察院对民事抗诉方面的主要障碍因素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的出发点是以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代表者的身份监督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其针对的对象是法院的审判活动。

但在司法实践中,首先个别基层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员或出于对抗诉权的误解,或未能注意抗诉权和审判权的区别,在审查案件时以其审查时掌握的证据和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判断案件裁判是否错误,法律理解上的分歧和新证据成为了抗诉理由。

其次个别基层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高,对少数申诉案件为达到改判目的,或出于其它目的,先入为主,只收集对申诉人有利的证据,大量调查取证,成为申诉人的“代言人”,使不该抗诉的案件进入了再审程序。

再次,由于检察机关内部的考核机制,也使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案件重数量轻质量,导致所办案件质量不高。

极少数基层检察院对抗诉权运用不当,不仅影响了法院判决的权威,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损害了检察机关抗诉的严肃性和检察机关的形象,甚至还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悖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三)法院对检察院民事抗诉方面的主要障碍因素首先,再审法院多数回避检察机关抗诉理由。

再审判决书中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只是简单地照搬照抄,但在“本院认为”中,对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加评论,即便是改判的案件,也难以见到对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及分析,从再审判决书中看不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是否被采纳。

其次,再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调解结案”的多,“判决结案”的少。

再次,再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定期宣判的多,当庭宣判的少,实际定而无期。

三、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一)建议修改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通过立法程序和司法解释,规范检察机关行使诉权在抗诉程序上,应当建立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的制度。

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判决作出后有不同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也可以在超过上诉期限后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同级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可向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

这样可以减少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压力,集中力量办理大案、要案,加强业务指导,同时也可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二)建议在民行检察系统建立互动办案机制民行检察系统互动办案机制,是指下级检察院直接受理和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民行申诉案件,下级检察院的承办人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由上级检察院派人指导或参与审查案件,在案件审查后制作审查终结报告,经下级检察院科室研究同意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由下级检察院承办人员、科室领导、分管检察长与上级检察院共同研究是否抗诉或提请抗诉,并由下级检察院直接为上级检察院制定抗诉或提请抗诉的法律文书,经上级检察院的民行处长和分管检察长签发后,就可以直接以上级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

民行检察系统互动办案机制的优势是,整合上下级民行检察部门办案资源,构建民行检察办案一体化机制。

针对民行案件一般要经过上下两级甚至三级院多人多次的审查,办案效率相对滞缓的状况,以实行民行检察网上办案为契机,进一步理顺上下级民行检察部门关系,整合基层院民行检察资源,共同办好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以及抗诉案件,注重发挥基层院的案件事实审查和全面审查职权,上级院逐步以法律审查、程序审查和业务指导为主,构建案件统一管理和规范的“民行一体化”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办案重心下移,着力解决民行检察办案“倒三角”问题。

(三)规定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直接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抗诉监督,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监督才能实现。

实践中,大多数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被接受抗诉的法院函转或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影响了再审的公正性。

原审法院与再审结果具有利害关系,法院再审本院生效裁判需另行组成合议庭。

但在我国的审判体制下,真正对抗诉再审行使审判权的是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

原审法院虽然可以另行组成合议庭,却无法另行指定他人代行院长职责,更不可能重新组成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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