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17.4)--破产实体法
商法课件-4 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 一、破产条件 ❖ (一)破产条件概述 ❖ 破产条件,是指开始破产程序的根本原因。破产条件应包括债务人有破
产能力、存在破产原因和无破产障碍。 ❖ (二)破产能力 ❖ 1、概念。 ❖ 破产能力,是指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具有的能够依破产程序进行债务清
偿的法律资格。 ❖ (1)商人破产主义。是指仅有商人(包括商自然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才具有破产资格,其他人不能被宣告破产,其以1807年《法国商法典》 为代表,比利时、意大利等国相继仿效。 ❖ (2)一般人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对于商人及一般人均得适用,其为 德国、日本、英美法系等国家采用;和折衷破产主义。 ❖ (3)折衷破产主义。是指商人和非商人均具有破产能力,只是商人适 用的破产程序与非商人适用的破产程序不同,西班牙、丹麦、挪威等国 采此立法。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 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 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 序或者执行程序。
有几层要求:一是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并且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 二是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三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是处于连续 状态。 ❖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例外规 定。 ❖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2、3款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 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 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 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 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 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第十章 破产实体法

新法第43条 新法第43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 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 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 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 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财产的特征 1、必须是属于破产人的财产 2、必须是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 3、必须由管理人占有和支配的财产 4、必须是法定范围的财产
三、破产财产之范围 我国企业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主要包括: (1)破产宣告时属于债务人所有或实际经 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 的财产; (3)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 (4)应当由破产人行使其他财产权的财产。
共益债务,又称财团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 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 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 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因新破产法包括和解、重整、破产清算, 故采用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两个概念。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 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 产财产。
(二)抵销权的适用与限制 1、抵销权的适用 第40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 40条 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商法学课件-破产法概述

助债务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
二、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 1、破产法的综合性 (1)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 (3)私法与公法 2、破产法是特别法
3、破产法的灵活性与强制性结合
4、破产法的意义 (1)对债权人公平清偿 (2)对债务人企业可以淘汰落后,起死回生。对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第三节 我国破产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我国新破产法的主要成就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 (一)传统的破产概念 “破产”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它必然地伴
随着倒闭清算的结果 (二)现代的破产概念 “破产”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 现代破产法不再是单纯的清算法,它以担负起救
于破产自然人,重新开始。次,妥善处理破产事 件,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再次、通 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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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一、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 二、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 三、惩罚主义与非惩罚主义 四、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五、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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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破产法的历史发展
一、历史概况 (一)古代中国的债务执行 (二)近代中国的破产习惯和破产立法 二、我国破产法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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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新破产法的主要成就
一、着眼债务清偿,重视市场信用 二、注重企业拯救,强调社会利益 三、规范破产程序,维护交易秩序 四、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和谐共存 五、注意与国际接轨,照顾中国国情
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章节知识点:破产法

第七章破产法 ⼀、破产法的功能 1、保护债权 (1)破产终⽌了债务的拖延,迫使债务⼈清偿; (2)破产使债务⼈限度的满⾜债权⼈; (3)破产使不同性质、地位的债权⼈得到不同的清偿; (4)同⼀性质的债权按⽐例得到满⾜。
2、破产的间接功能 (1)淘汰作⽤ (2)约束作⽤(激励作⽤) ⼆、个⼈破产问题 1、各国关于个⼈破产问题有三种⽴法主义: (1)商⼈破产主义:个⼈不得破产 (2)⼀般破产主义:凡市场主体都可以依⼀定条件破产 (3)折衷破产主义:破产的范围是前两者的结合 我国的模式不同于以上三种,实际上的破产范围窄于商⼈破产主义 2、对个⼈破产的观点: (1)反对者认为:个⼈破产的障碍在于⽆个⼈财产申报制度和监管制度以及个⼈⽣活必需品难以确定 (2)⽀持者认为:个⼈破产是公平受偿的需要,对个⼈财产的监管问题不能成为阻碍个⼈破产的理由;⽣活必需品的确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三、我国破产法的不⾜ 1、适⽤主体有限 2、⾏政⼲预⾊彩较浓 (1)破产与否需主管部门批准; (2)破产程序和具体的破产活动都有⾏政参与; (3)破产后果 3、破产法条款规定⽐较简单,难以反映破产中的复杂问题。
四、对现⾏破产法的看法 反思86年的破产法,可以⽤三句话来概括:第⼀句话,破产法在反对声中产⽣;第⼆句话,破产法在困难中⽣存中;第三句话,破产法在破产中破产。
1、破产法在反对声中产⽣,在困难中⽣存。
在新中国也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法,86年的破产法是最难产的⼀部法律。
为什么呢?因为⽴法在我国有⼀个特点,越是不懂的法律,⼈们越是容易通过,反之则不然。
破产法也是这样。
破产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功能基本制度,没有多少⼈懂,但破产法的直接结果是什么,⼤家都很清楚。
特别是86年破产法,破产法的对象是针对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破产,从开始就有障碍。
2、在困难中⽣存:破产法产⽣之⽇起就这么困难,真要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意识情况之下,恐怕就更困难了,这主要有三个⽅⾯的原因: 第⼀个原因,破产法的制度层⾯存在缺陷。
商法分论(破产法)

3.债权性质和数额的证据材料,如果债权性质或 数额不确定的,应先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定数额 后再申请破产; 4.如有担保的,应提供债权担保的证明; 5.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材料。只要证 明债权人提出了清偿债务要求,而债务人停止支 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便可 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不能清偿。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于已经 到期的债务,因缺乏清偿能力,而不能以财产、 信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清偿,并且在相当长的时 间内或可预期的时间内不能清偿。对于已经到期 的债务必须是无争议的或已确定的债务,并且债 权人提出了清偿要求 (二)资不抵债。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 过实有资产。“资不抵债”中的“债务”不限于 到期债务。
案情简介:2008年3月25日,甲公司向A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A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发现以下情况: 1.甲公司和乙公司发生200万元的合同纠纷,甲公司作为 原告于2008年的3月1日向B人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A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时,案件尚处于一审审 理中。2.甲公司和丙公司发生400万元的合同纠纷,丙公 司作为原告于2008年3月10日向C人民法院对甲企业提起 诉讼,A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时,甲公司与丙 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3.甲公司和丁公司 于2008年3月20日签订一份标的额100万元的买卖合同。 A人民法院宣告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该合同尚未履行。 请分析:这些事项分别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五)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未履行完毕的 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 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 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 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 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商法学课件:第三编 破产法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制度与破产法 一、破产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一) 概念: “破产”一词,来源于拉丁文的“Falletux”,其
本意为“失败”。法律上的破产有两层含义: 其一,是指债务人经营失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状态; 其二,是指为解决债务纠纷,使债务人退出竞争而使企业终
【答案】 BCD
第二节 破产条件与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 破产原因
也称为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原因 或根据。它既是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或债务人申请自身破产的前提, 也是法院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的重要根据。
(一)国外对破产原因的规定 国外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一般采用列举主义、概括主义或列举
权)的处置、银行贷款损失处理、银行代表参加政府制定破产预案、
试点破产的组织领导等破Βιβλιοθήκη 法实施中的一些难点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
定,使破产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第十 九章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适应了我 国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建立优 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 正当权益,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积极的作 用。然而,由于时代认识的局限性以及缺乏经验,当时的破产立法的 缺陷日益显现,主要表现为:(1)破产立法宗旨偏重于国有企业改 革,对实现债务公平清偿重视不够;(2)破产立法不统一,给司法 实践带来极大的不便,并破坏了法制的统一;(3)政府行政参与破 产程序的色彩过于浓厚;(4)许多法律规范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 (5)有些制度(如清算组的组成、破产债权的申报)设计不合理, 实际效果不理想,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为此,早在 1994年3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 划的要求,开始着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经数易其稿,广泛征 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2006年8月27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该法自2007年6 月1日起施行。
《商法企业破产法》课件
破产法的核心目标是有效管理破产程序,清偿债务,保护各方利益,并为企业提供新的发展 机会。
破产程序的种类
破产程序包括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和破产平台程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程序。
破产申请与受理
1
适格人
确定申请破产的适格人范围,包括债权人、企业、监管机构等。
2
程序和要求
详细介绍申请破产的具体程序和提出要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裁定的效力和期间
破产裁定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破产程序的限制和约束。
3
程序的结束
破产程序的最终结束时间和流程,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或解散清理。
破产后重整
意义和条件
介绍破产后重整的意义和适用条 件,为企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
程序和结果
详细解释破产后重整的具体流程 和可能的结果,包括债务减免和 经营调整。
分析破产法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完善措施和建议。
破产法的发展趋势
探讨破产法的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包括法律改革和国际合作。
破产法在商业领域的作用和意义
归纳总结破产法在商业领域中的重要作用和实际意义。
《商法企业破产法》PPT 课件
通过本课程,您将深入了解商法企业破产法的概述、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管 理,破产债权清偿,破产程序实行和破产后重整,为您掌握商业领域的破产 法提供全面的知识与洞见。
破产法的概述
破产法的定义
商法企业破产法是指针对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促进经 济稳定发展。
3
审查和受理
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核和受理,保证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破产财产的管理
范围和确定
财产的保全
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包括资产清单、负债情况和所有 整性,防止私自处置或侵占。
商法学部分重点整理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
一、商法总论*商事立法准则:概括主义:即在立法上对商事的范围作出概括性的规定,而不予详细列举,如美国《统一商法典》。
列举主义:即在立法上对商事的范围予以详细的列举。
折衷主义:指综合采用上述两种立法对商事的范围予以界定,日本典型。
*商主体:概念: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构成要件:1、必须以相应的商法规定之存在为前提(即商主体类型法定);2、商主体必须以一定的经营活动为存在的基础(营利性、营利的持续性、公开性)。
分类: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概念:是指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在进行必要的扣除后所获利润,在合伙人之间进行的分配。
《合伙企业法》33条:(普通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69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商法基本原则:1、促进交易迅捷原则(短期消灭时效主义、交易定型化规则、权利的证券化、行为的要式性)2、强化商事组织的原则(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商事主体的财产维护规则、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有限责任原则、财产保险原则)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4、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商业登记的效力:1、对登记人的效力:企业与经营单位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与经营单位能够从事商业营业活动的前提。
2、对第三人的效力:使社会公众了解商事主体的营业状况、经营状况,以期商业交易之安全。
二、证券法*证券分类:1、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有价证券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
无价证券是指具有证券的某一特定功能,但不能作为财产使用的书面凭证。
商法学(17.3)--破产实体法(二)
均须在破产受理前成立。 ( 2 )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
按一定程序行使。 ( 3 )必须在破产清算分配终结之前行使
。
(七)抵销权
3 、抵销权的禁止 下列情形不得行使抵销权: 1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后对破产人形成
债务的; 2 、破产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后取得债权的; 3 、已知债务人有停止支付或申请破产的事
《商法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十七讲 破产实体法
(六)别除权
1 、概念:破产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 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 权利,就是别除权。
2 、特点: (1) 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特定财产行使的权
利。 (2) 别除权是对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 别除权的行使不受破产分配程序的限制
。
(六)别除权
3 、别除权行使的效力 ( 1 )行使别除权后,如果别除权人的债
权未得满足的,剩余部分债权作为破产债 权; ( 2 )如果担保物变现额大于担保债权的 ,在满足担保债权后的剩余额作为破产财 产。
(七)抵销权
1 、概念: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 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这就是抵销权。
,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 ,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主讲教师:西南政法大学 韦忠语
3 、撤销权的范围 债务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的,
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 1 )无偿转让财产的; ( 2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 3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
商法学课件第七编第一章破产法概述
本章思考题:
1.简述破产的概念。 2.如何理解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 3.简述破产法立法准则的历史演变。 4.简述我国破产法上的破产原因。
再 见!
本章教学提示:
本章教学重点: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 以及破产法的立法准则、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一般准则。
本章教学难点: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什么是破产?
生活用语——失败
经济现象——丧产
法律概念——制度 债权人
法
债务人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
在破产法上,“破产”一词有多种不同的含义。而且, 它的内涵是随着破产法的演进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因 此,没有包罗无余和凝固不变的“破产”定义。
本编参考文献:
1.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2.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3.汤维建:
《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4.大卫G爱泼斯坦、史蒂夫H尼克勒斯、詹姆斯J怀特:
《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付翠英编著:
1.传统的破产概念与现代破产概念 2.作为事实状态的破产概念与作为法律程序的破产概念 3.广义的破产程序与狭义的破产程序
破产的概念?——一个发展的概念
传统的破产概念有两层含义:
1.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 状态。(倒闭清算)
原因 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2.法律程序: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 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破产清算程序)
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 到的损害。 (2)对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是 淘汰落后,二是起死回生。 (3)对社会来说,破产制度的意义有三:首先,通过规范破 产行为,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其次,妥善处理破产事件, 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再次,通过优胜劣汰机制, 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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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实体法 习题作业
简答题:
一、简述破产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何谓别除权?它有哪些特征?
3、简述一般取回权的权利基础及其行使规则
4、简述抵销权的特点
论述题
1、如何行使撤销权。
2、试述破产抵销权的限制。
参考答案:
简答题:
一、简述破产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①狭义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通过破产申请获得分配的债权;②广义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的特征。
答:第一,破产债权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
第二,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第三,破产债权是经依法申报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
第四,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可表现为货币形式的债权。
第五,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二、何谓别除权?它有哪些特征?
含义:别除权,是指对破产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或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的权利人不依破产程序,优先于其他破产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特征:①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的权利②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③不依破产程序行使,但要受到破产程序的适当约束④别除权的权利来源是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
3、简述一般取回权的权利基础及其行使规则
权利基础:①所有权保留买卖②信托财产的所有权③让与担保④因未登记或第三人位善意,不能对抗第三人情形下的所有权⑤占有及其他物权;
行使规则:①标的物损灭时,取回权人的取回权可转化为破产债权②取回权标的物因添附被破产人取得所有权时,取回权转化为一般破产债权③因占有时效期间届满,破产人取得所占有财产的所有权,取回权人丧失取回权。
45.简述出卖人取回权。
4、简述抵销权的特点
①享有破产抵销权的人,须为债权人,在民法上,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主张抵销的权利,可在破产法上,只有破产债权人才享有抵销权,与之相对的管理人则无此权利②债权人用于抵销的债务,须为其余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债务人所负的债务③该债权和债务的抵销,不受债的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
论述题:
1、如何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①放弃到期债权;②无偿转让财产;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止财产,侵害债权人债权,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
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
即须为《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
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
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2、试述破产抵销权的限制。
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是:
1、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
《破产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即破产企业债权人用以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取得的,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新取得的债务不得进行抵销。
因为,允许该种情况的抵销,债务人的债务人可能会以极低的价格受让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既免除了债务人对破产人的负债,又使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的不公平的后果,违背破产法设立抵销的宗旨。
2、破产债权人恶意负债不能抵销
《破产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由于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能受偿的份额一般很低,法律若允许债权人将该负债与其破产债权相抵销,则意味着该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优先或全额清偿,违反破产法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
但是如果有法律规定比如继承,或者破产申请前1年所发生的原因(比如1年前双方已订有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负债的,不在此限。
3、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的债权不能抵销
破产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有权就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对破产企业所负债务进行清收,清收回来的财产用于对所有债权人的清偿。
如果允许第三人在明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或已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以所取得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与其所负债务进行抵销则意味着既免除第三人的偿债义务,又使其债权得到优惠性清偿,从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因此也在法律禁止之列。
4、其他抵销限制
如破产债权人的自然债权不得与其所负债务抵销。
债权人、债务人互负之债权、债务均应具有强制效力,破产债权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不得与具有强制力的债务相互抵销。
破产债权人因侵权对破产人产生的债务不得抵销;破产企业出资人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