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案件撤诉后再起诉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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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如何申请复议及复议程序

行政诉讼中如何申请复议及复议程序

行政诉讼中如何申请复议及复议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不满意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该行政机关进行申请复议,以期通过调解解决争议,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司法纠纷。

本文将介绍在行政诉讼中如何进行申请复议,以及相应的复议程序。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未依法履行职务的,在指定期限内向该行政机关申请,要求该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处理的行政救济程序。

申请复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复议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

即要求复议的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比如,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向该机关申请复议。

2.复议期间内。

自收到行政文书之日起6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复议的权利。

该期间可以在行政机关的规定时间内延长,但是延长不得超过30日。

3.复议机关具有复议权限。

即该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具有审查和处理权限。

二、复议程序1.申请复议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向该机关提出申请复议。

申请时需要说明复议请求的具体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相关规定。

2.复议的受理如果行政机关决定受理复议请求,将组成复议机关或指定其他行政机关认真审查该行政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重新裁定。

在进行复议期间,复议机关也可以对当事人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调解和协商。

3.复议的裁定复议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对申请人的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该决定。

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裁定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都有必要遵守的法律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与此同时,复议机关也不得采取阻止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措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流程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流程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流程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重要的法律救济途径。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这两个流程。

一、行政复议流程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1、申请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受理后的流程

行政复议受理后的流程

行政复议受理后的流程
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
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以请求重新审查、处理或撤销该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受理后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受理与登记:在收到申请后,行政机关会对复议申请进行受理和登记。

受理
时会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合法性,并确认是否满足受理条件。

2. 事实调查:行政机关在受理后会对涉及行政行为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和核实,以了解相关情况并作为后续处理的依据。

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或提供陈述、证人证言等。

3. 审议与决定:行政机关会分析事实、法律和证据,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行
政复议的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定。

根据情况,行政机关可能会驳回申请,撤销原行政行为,或者作出其他适当的处理决定。

4. 通知与执行: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后,会向申请人发出复议决定书并告知申
请人可以采取的追加主要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诉讼等继续救济的方法。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决定的内容及时履行,并告知申请人履行方式、期限等相关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的过程中通常没有正式的庭审和辩论环节,但申请人
可依法陈述事实、理由和意见以及提供证据。

行政复议受理后的流程时间长度因案件复杂性、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行政复议是法治社会中维护公民权益、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

总之,行政复议受理后的流程包括受理与登记、事实调查、审议与决定、通知
与执行等环节,旨在为申请人提供重新审查、处理或撤销被侵害的行政行为的机会,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

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

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行政复议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和合法,特制定以下审理规则。

一、受理范围司法局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但对于以下情形,不予受理: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二、申请与受理(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内容。

(二)受理司法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审理程序(一)审查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司法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二)证据规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三)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先行政复议还是先行政诉讼

先行政复议还是先行政诉讼

先行政复议还是先行政诉讼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程序,所以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先申请行政复议还是先提起行政诉讼的更多内容,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先行政复议还是先行政诉讼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程序,所以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被称作复议申请人。

它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但是具体到每个具体的实际情况,相信大部分的老百姓都不知道谁可以申请谁不可以申请了,不知道谁可以提前行政复议申请的话无疑是会增加当事人维权的时间。

2.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这里只是申请人自己认为就可以,事实上这种认为可能有对有错,但不影响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是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三是通常情况下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应当是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本人,但有两种情况,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本人不能亲自提出复议申请时,也可以由其他特定的公民代为申请。

第一种是该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申请行政复议,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第二种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复议,由于该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就是申请人。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复议与诉讼衔接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复议与诉讼衔接行政处罚是事后指导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法定义务,惩罚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复议与诉讼起到了重要的衔接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基本概念、衔接机制以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衔接作用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一级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该行政行为的一种诉讼前救济方式。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复议起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衔接作用:1. 救济之机: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满意或认为其存在错误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获得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预防性救济方式,有助于在诉讼前解决争议,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

2. 程序衔接: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会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的权利,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这种明确的程序要求使得行政复议与行政处罚的程序衔接紧密,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条件。

3. 事实调查: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复议审查时,可以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进行重新审查和调查,有助于发现事实和证据方面的错误或遗漏。

复议机关可以发现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当之处并对其进行修改或撤回,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行政复议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在行政复议与诉讼衔接方面,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以下的基本机制:1. 一审综合性司法机构:在我国,最高行政法院作为一审综合性司法机构,负责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统一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审判机构,确保了行政复议和诉讼在一审阶段的衔接。

2. 双重救济路径: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种双重救济路径使得当事人能够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利益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实现行政复议与诉讼的衔接。

3. 诉讼挂起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可以决定将诉讼案件挂起,并建议当事人先行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有发生的先后顺序之分吗

一、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有发生的先后顺序之分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没有具体的先后顺序,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

但有以下情况的,必须经过复议程序后才能进行诉讼: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工伤保险案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的联系和区别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

行政法行政复议的程序及救济途径

行政法行政复议的程序及救济途径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复议是处理行政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

本文将介绍行政复议的程序及相关的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请求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复议申请:当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应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通常需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要求变更或撤销的行政行为等内容。

2. 受理与调查: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

调查包括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收集相关证据、调阅相关文件等。

3. 复议决定: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复议决定可以是支持原始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合理决定。

4. 履行和申诉:行政机关应按照复议决定履行相应的行政行为,同时,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有异议,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除了行政复议外,申请人还可以选择其他救济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救济途径:1. 行政诉讼:当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满意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来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2. 行政和解:行政和解是指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通过调整行政行为或者给予一定补偿等方式解决争议。

行政和解可以减少纠纷的成本,达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3. 行政监察: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涉嫌违法或存在不当行为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行政监察机关将调查涉案行政机关并作出处理决定,以维护行政机关的公正和权威。

4. 咨询和建议:当申请人对某一行政问题需要咨询或者提出建议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文号: 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2000年3月8日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关联法规: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关联法规: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联法规: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关联法规: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二、管辖关联法规: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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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复议前 置案件,撤诉成立后经过复议程序 的,可以就同一诉讼争议再提起行 政诉讼。 原告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后以应先行申请行政复议为由 申请撤诉,因为本案属于复议前置 的范畴,故法院应该受理。
案例 052 参考
案例
20告申请确权,但被告对合同的约定 视而不见,作出错误处理,严重损 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 撤销该处理决定,责成被告重新作 出公正处理。
被告 王 营 镇 政 府 辩 称 :1.被 告 所作本案处理决定,有事实和法律 依据。 2.原告的本次起诉已经超过 了法定期限,应予以驳回。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 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 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 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 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据此,被告依据原告的 申请进行确权的行为属于行政复 议前置范畴,原告撤诉后进行行政 复议,原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仍不 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理。 二、被诉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是 否得当。 森林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 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 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 定的, 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 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集体 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 该集体所有; 另有协议或合同的, 按协议或者合同的规定确定所有 权。 据此,处理此类纠纷,应优先适 用承包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 本 案中, 对于争议林木的权属争议, 被告在处理决定中仅引用森林法 第十七条关于处理职权的规定,并 未将第二十七条及《办法》第八条 第一款第(五)项关于确定权属的 方式作为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 错误。
【审判】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 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原告的本 次起诉是否属于依据同一事实和 理由提起的重复诉讼。 本次诉讼 前, 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后以应先行申请行政复议为由申 请撤诉。 原告撤诉后,一般不能以 同一诉讼争议再提起行政诉讼,但 对依法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撤诉 后经过复议程序的,可以就同一诉 讼争议再行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 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法院作出判决后,各方当事人 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的最大争议焦点为,法院 是否应当受理原告撤诉后再行提 起的诉讼。 对于该问题,审理本案 的合议庭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观 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原告已向 法院提起过诉讼又撤诉,对以同一 事实和同一理由再起诉的,法院应 该依法不予受理。
第三人沈渡五组发表诉讼意 见称:1. 原告所谓的第三人个别村 民哄抢果实不是事实,事实是该果 实被原告卖掉,违反了双方在诉讼 前签订的协议。 2.被告所作处理决 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 3.原告的本次诉讼违 反了法律关于一事不再理的规定, 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4.第三人有权 提出如下主张:归还本案争议林地 以及属于第三人的果树;按协议支 付违约金 5000 元; 支付自合同到 期至今的果林承包金 50400 元。
林木的土地,该地块北边有沈渡五 组通过扶贫款购买并由本组村民 栽种的一片桃树 苗 。 1996 与 2004 年 , 原 告 分 别 栽 种 了 梨 树 400 多 棵、桃树 220 棵。 2009 年合同到期 时,第三人部分村民与原告因林木 权属发生争议,为此,原告向被告 申请确权。2011 年 1 月 31 日,由村 民代表实地调查后形成《关于原十 组桃树地承包情况说明》, 争议双 方确认属于集体所栽桃树共计 180 棵,袁照所栽桃树 128 棵、梨树 125 棵。 被告经过调查,于 2011 年 2 月 15 日 作 出 本 案 处 理 决 定 。 同 年 3 月 1 日,原告不服,向法院递
案例
20/2012
案例 文/刘 龙 参考 051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撤诉后 再起诉的受理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 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对依法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直 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在原告撤诉后经过复议程序,可以就同一诉讼争议再次提 起行政诉讼。
■案号 一审:(2011)淮行初字第 0018 号
【案情】
原告:袁照。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人 民政府(以下简称王营镇政府)。 第三人: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 沈渡村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沈 渡五组)。 1995 年 7 月 1 日,原告与原沈 渡第十村民小组(沈渡五组)以签 订合同书的形式,承包了本组废黄 河边上的荒滩地 21 亩, 合同中约 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此前,即 1994 年, 原 告 就 已 提 前 接 手 争 议
交起诉状。 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该 案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形,通过法 律释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法 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后,原告申请 行政复议被维持。 后原告起诉至法 院 要 求 撤 销 王 营 处 字 (2011) 第 1 号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并重 新作出处理。
原 告 袁 照 诉 称 :1994 年 ,原 告 在本组干部的动员下,承包了本组 废黄河边上的荒滩地。 经过全家人 的努力,将该荒滩地建设为果实累 累的果园。 在原告与村组签订的合 同中明确约定了果树归原告所有。 在合同即将到期的时候,个别村民
综上, 被告王营镇政府于 2011 年 2 月 15 日作出的王营处字 (2011) 第 1 号林木权属争议处理 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原告诉请 撤销,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行 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
2 目之规定,判决:一、撤销王营镇 政 府 于 2011 年 2 月 15 日 作 出 的 王 营 处 字 (2011)第 1 号 林 木 权 属 争议处理决定书;二、被告王营镇 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对原告和第三人之间的林木权 属争议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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