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担保人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

此外,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责任本已消灭, 但实践中有的债权人又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而保 证人也在通知书上进行了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此时债权人是否 能够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存在较大争议。
我们认为,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届满产生的仅仅是 债务人的抗辩权,因此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 印,可以理解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但保证期间届满产生的是实体 权利的消灭,保证人仅仅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不足以认定保证人有重新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
0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 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 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我们认为,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且无中止、中断和延长的 情形,故不同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作为法定期间,不允许当事人 约定,且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形成权,故除斥期间和保证期间 亦存在本质区别。
对于被担保的履行期限还有未届满的债权,保证期间则自最后到期 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这里所说债权确定之日,根 据民法典第690条第2款的规定,应参照民法典第423条进行认定。
06.撤诉对保证期间的影 响
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能否视 为债权人依法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我们认 为,对于此种情形,应当区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规定不同的 法律后果:
对于这些承诺文件的法律性质,有不同观点。 我们认为,第三人提供的上述承诺文件在法律性质上应根据其内容 进行解释,可区分为三种情形:
其一,如果承诺文件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该第三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此时, 第三人究竟是承担一般保证的保证责任还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 证责任,须根据前述解释规则进行认定,在无法依解释规则得出结 论时,应推定为一般保证。
法院裁定撤诉后再次起诉模板

法院裁定撤诉后再次起诉模板
尊敬的法官:
我是原告X,就我与被告Y之间的案件,我特向贵庭敬请审理。
根据我近日收到的法院裁定,原审法院裁定本案撤诉。
然而,经过深思熟虑和与我的律师商讨,我决定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恳请法庭重新审理此案。
首先,我认为原审法院在裁定撤诉时犯下了严重错误。
尽管撤诉是原则上原告的自由,但在此案中,撤诉意味着我对被告的侵权行为的理解有误,并且在案件进程中产生了误解。
根据我的最新信息和证据,我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有更深入的理解,并对其对我造成的实际损失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因此,我认为撤诉决定未能全面体现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我为此案提交的充分证据。
其次,我认为原审法院在裁定撤诉时未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
作为原告,我本来对此案寄予厚望,并付出了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来收集证据,准备辩护。
如果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我相信我将能为自己的权益争取到更公正的裁决。
然而,因为撤诉决定,我将失去这个机会,损失将不可估量。
因此,我请求法庭重新审理此案。
最后,我坚信我的申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我已咨询了我的律师,并得到了他们对此申诉的支持。
我们已重新评估了案件,并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我再次提起诉讼的申请。
在此,我衷心希望法庭能给予我这样一个公正、平等
的机会,来证明我的合法权益并寻求公正的裁决。
感谢法庭对此事的关注,并请法庭重新审理此案。
我会全力以赴,积极配合法庭的工作,相信法庭将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再次感谢法院对此事的关切。
谨上,
原告 X。
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后再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后再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后再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撤诉后再起诉的情形。
该条规定,当事人对同一标的物提起诉讼后,经被告同意或经人民法院准许,又可以对同一标的物提起诉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是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放弃诉讼请求或撤销起诉,不再继续进行诉讼。
撤诉是原告的一项权利,但在一些情况下,撤诉并不能终结诉讼关系。
当原告撤诉后,如果再次提起对同一标的物的诉讼,就是所谓的“撤诉后再起诉”。
撤诉后再起诉的条件是被告同意或经人民法院准许。
这意味着原告要想再次对同一标的物提起诉讼,必须经过被告的同意或通过法院的审查和许可。
被告同意或法院准许是为了防止滥用撤诉权,维护诉讼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撤诉后再起诉的法律效力以再次起诉的日期为准。
也就是说,一旦再次提起诉讼,撤诉前的诉讼将被撤销,之前的法律效果将失去,一切将以新诉讼为准。
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前后两次诉讼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原告通过反复撤诉来干扰、滥用诉讼程序。
撤诉后再起诉的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原告在撤诉后要尽快再次提起诉讼,不得超过法定时效期限。
其次,被告同意再起诉的,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一般情况下最好能够书面确认,以便维护双方权益。
另外,法院准许再起诉的,原告需要向法院提出适当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
最后,撤诉后再起诉时,原告需要重新履行起诉前应当履行的形式和程序要求。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撤诉后再起诉是一项特定情况下的诉讼行为。
原告撤诉后,如果经过被告同意或经法院准许,再次对同一标的物提起诉讼是被允许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以确保撤诉后再起诉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这样才能维护诉讼的公平性,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按撤诉处理的法条

按撤诉处理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事人有权撤回起诉或撤销起诉书状,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已予以终结的案件。
起诉撤回是指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在法律上认可的情况下,撤回本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程序。
当事人正式撤回起诉后,原告以及本诉讼程序中其他参与者都失去任何此案相关的法律权利,案件也将视为终结。
在合法性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与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符合起诉撤回的程序要求:
一是具有行使起诉权的当事人有权撤回起诉。
原告可以主动撤销原起诉,从而解除原起诉程序;
二是撤回起诉受认可。
法院接到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审查情况是否属于行使起诉权的当事人撤回起诉的情形,对此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受理撤回起诉的申请。
三是撤回起诉后不得再起诉。
起诉撤回既不能代表收回原起诉要求,也不能认可对方的主张。
当事人撤回起诉后,起诉的事由也应视为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同一事由的起诉。
四是撤回起诉不影响判决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原告撤回诉讼申请后,不影响人民法院已予以终结案件。
另外,如果起诉已经进行到法院作出判决的阶段,此时的起诉撤回仍不能改变原判决的效力,因为法律规定,一旦法院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判决即成为双方当事人的约束性法律文书,无论是双方当事人再也不能撤回诉讼,亦或是任何人对判决均不能提出反对意见。
人重复起诉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起诉作为一种权利,旨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然而,法律同时也规定了对起诉权的合理限制,以避免滥用起诉权给司法资源和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重复起诉,即同一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法院提起两次或两次以上诉讼的行为,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后果。
以下将详细探讨人重复起诉的法律后果。
一、重复起诉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生效的,不得再次起诉。
”这一规定为处理重复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重复起诉的法律后果1. 法院不予受理对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生效的,不得再次起诉。
因此,法院在审查起诉材料时,若发现存在重复起诉的情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2. 法院驳回起诉对于已经受理的重复起诉,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起诉,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在重复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相冲突,若存在冲突,则应驳回起诉。
3. 法院作出禁止令对于恶意重复起诉的行为,法院可以作出禁止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恶意重复起诉,浪费司法资源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重复起诉的情况下,若法院认定当事人存在恶意,可以作出禁止令,限制其再次提起诉讼。
4. 恶意诉讼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恶意重复起诉的当事人,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恶意重复起诉,浪费司法资源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担保人撤诉申请书模板范文

担保人撤诉申请书申请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民族:××,住址:××省××市××区××路××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民族:××,住址:××省××市××区××路××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申请请求:本人作为担保人,在××借款纠纷一案中,现向贵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担保。
事实和理由:1. 案件背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款纠纷,申请人作为担保人,对被申请人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撤销担保起诉状

撤销担保起诉状撤销担保起诉状是指向被担保人撤回其就担保财产提起的诉讼。
担保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或他人提供的财产保证债务的履行。
债权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将担保的财产用于履行债务,若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则可以诉诸法律渠道以保护其利益。
而当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或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情形时,债权人可以选择撤销担保起诉状,从而使财产恢复到被担保人手中。
一、撤销担保起诉状的适用情形1、还款完毕当欠款人向债权人全额偿还债务后,债权人有权撤回已向法院提起的担保起诉状。
因为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与债权人通过协议达成了还款约定,一旦还款完毕,担保财产的提供已经没有意义。
2、协议和解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旦和解协议达成并履行到位,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担保起诉状。
和解协议是各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对各方权利义务有法律约束力。
3、债权人放弃担保追偿权在担保财产被追偿时,债权人可以选择放弃担保追偿权。
此时,担保起诉状已失去其必要性。
担保追偿权的放弃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以后再次行使追偿权。
二、如何撤销担保起诉状债权人在决定撤销担保起诉状前,应该书面通知被担保人和法院,明确表述撤销的理由和意愿。
在通知法院后,法院会通知被担保人提出意见。
如果被担保人同意撤销,法院会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会判决撤销担保起诉状,由此保障被担保人的权益。
三、撤销担保起诉状的效力当法院作出撤销担保起诉状的判决后,被担保物权恢复到被担保人的名下。
同时,如果此前担保财产受到了法律保全、查封、冻结等措施,法院也会解除这些措施。
四、撤销担保起诉状的注意事项1、撤销担保起诉状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2、撤销担保起诉状的时间应当合理,不能给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3、债权人撤销担保起诉状并不代表债务的履行已经结束,欠款人还需继续偿还债务。
4、撤销担保起诉状仅仅是消除了担保财产被拘留等影响,不影响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
《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

《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展开全文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一)“当事人”的范围 [1]1、通常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2、诉讼参加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独立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3、诉讼担当人,即代他人进行诉讼的人,如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人、民诉法中的诉讼代表人等。
(二)“相同”的含义1、当事人是否相同与当事人在两诉中的地位无关,只要是在上述当事人的范围内,即可以抛开诉讼地位直接进行比对。
2、“相同”不仅仅指当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前诉的当事人之中,但不可以是前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后诉的当事人之中。
【例如】前诉为实际股东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原告为实际股东,被告为公司,第三人为名义股东;后诉为名义股东提起的确认委托持股协议无效纠纷,原告为名义股东,被告为实际股东。
应当认为,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一)“诉讼标的”的含义1、实体法说,包括旧实体法说(法律关系说)和新实体法说(法律事实说);2、诉讼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包括一分肢说和二分肢说;3、诉讼标的相对说。
我国当前的通说与实践做法:旧实体法说,即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
(二)“相同”的含义1、后诉与前诉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2、后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前诉的先决问题。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一)“相同”的含义1、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或包含于前诉诉讼请求的诸项之中;2、后诉的诉讼请求蕴含在前诉的诉讼请求之中;3、后诉的诉讼请求包含在前诉的先决问题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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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保人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
来源:大律师网
2007年9月,李某因做生意短少资金,向曾某3万元,并由周某供给,当时约好还款期限为六个月。
期限届满后,曾某屡次向李某催收,李某总以各种理由拒付。
2008年9月,曾某诉至法院恳求李某归还告贷,并由周某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在诉讼过程中,周某找到曾某洽谈,恳求曾某撤回对自个的,自个必定会对曾某的确保期限。
曾某碍于与周某多年老友情面,撤回对周某的申述。
该案收效后,法院在过程中,发现李某底子没有产业可供执行,而有实行才能的周某在判定书中又没有承认应承当的职责。
【不合】对该案应作怎么处理存在以下二种不合定见:榜首种定见以为,应从头申述周某,因为周某已口头容许曾某的确保期限,现在在确保期限内,周某就应承当确保职责。
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则确保人的在主合同规则的实行期限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能够恳求债款人实行,也能够恳求确保人要其确保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不能从头申述周
某。
【管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一条第五款明确规则:对判定、裁决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案件,又申述的,告知其依照申述处理,。
本案中,判定现已发作法律效力,并进入,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定是服从的,也没有任何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要向法院提交,不契合申述的条件。
此外,本案现现已过了法院处理,曾某撤回对担保人周某的申述是一种主动放弃处理,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处置自个的和诉讼权力。
之规则。
在撤诉后又再次申述周某,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审、一事不再理的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