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后发现对方提供伪证能否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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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回避理 由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为正确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我院制定了《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判监督第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3日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2020年3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00次会议通过)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答: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下简称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撤销之诉的,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由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述管辖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原案当事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是否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哪些起诉条件?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以下起诉条件:1.原告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并提供证据材料初步证明生效裁判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2.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3.有具体的撤销或者改变生效裁判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请求;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案诉讼;6.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行政处罚听证会后能否再收集证据、二次告知?【转】

行政处罚听证会后能否再收集证据、二次告知?【转】

行政处罚听证会后能否再收集证据、二次告知?【转】本帖最后由蜀来蜀往于 2014-3-16 21:04 编辑2012年X工商局对一起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召开听证会,会上听证人提出案件的证据不足,只有公司会计询问笔录记载当事人有借款,但没有取得财物凭证,不能证明是抽逃,询问笔录作为孤证不足以定案。

听证会后,办案机构补充了公司财务资料,认定当事人是假借借款的名义实质是抽逃。

但在案审会上,对是否可以二次告知当事人?新证据是否还需要听证、质证?当事人再次提出听证如何办?等问题发生了极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最后集中在:“听证会后能否继续调查取证”这个问题上: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机关在听证会以后、没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可以继续补充调查取证。

理由是: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所称的听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 也就是作出行政处罚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核实证据的过程,在听证中发现证据不足的,有权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必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原则,继续查清案情、取得充分的证据后再给予处罚;2、不能因为在听证中发现证据不足,就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不顾,放纵违法而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办案机构不可以继续调查取证。

理由是:1、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听证程序是在案件调查已经终结之后,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调查、听证、处罚是三个不同的程序,且是不可逆的程序。

既不可以在处罚程序完成后,发现有问题,又回到听证程序或者调查程序;也不可以在听证程序完成以后,发现有问题,又回到调查程序;2、听证之后的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劳动争议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能否再次仲裁或起诉

劳动争议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能否再次仲裁或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3、案例分析1:一审期间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不能再诉
[案情]原告中山某木业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于2007年12月4日向法院提起过诉讼,2007年12月24日被法院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于2008年元月8日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对原告的再诉能否受理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不能再诉,即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无权再诉。理由如下:
劳动争议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能否再次仲裁或起诉
一、劳动争议案件仲裁阶段,申请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申请人能否重新申请仲裁。
广东翔宇 事务所芦道宾 回答:现在,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请人自己撤诉的,之后申请人在仲裁时效之内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能否再次仲裁或起诉
发表时间:2011年08月25日 关键词:劳动争议,撤诉
广东-中山
芦道宾
420489984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再审案件的暂行规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再审案件的暂行规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再审案件的暂行规定正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再审案件的暂行规定(2000年11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次会议通过)为了规范再审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审理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再审案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原则第一条人民法院办理再审案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事实为依据,经法律为准绳,做到有错必纠。

第二条人民法院办理申诉再审案件实行立审分立的原则,对申诉和申请再审的立卷复查及立案由立案庭负责,再审案件的审理由审监庭负责。

第三条申诉审查和再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一般先由作出生效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对符合条件的申诉案件,一级法院原则上只再审一次,但检察院抗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除外。

第四条再审案件坚持从严控制与确保权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防止对再审案件立案的随意性,影响裁判的稳定性,又要避免标准过严,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利于审判监督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办理再审案件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不论从何种渠道转来的申诉和再审案件,都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公正裁决。

第六条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一般应组成合议庭先举行听证;再审案件的审判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般应开庭审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包括原二审是抗诉案件的)一律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二章再审案件的立案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庭应当登记立案,待有关卷宗材料齐备后,移交审监庭依法审理:(一)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三)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提审的案件。

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后再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后再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后再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后再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撤诉后再起诉的情形。

该条规定,当事人对同一标的物提起诉讼后,经被告同意或经人民法院准许,又可以对同一标的物提起诉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是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放弃诉讼请求或撤销起诉,不再继续进行诉讼。

撤诉是原告的一项权利,但在一些情况下,撤诉并不能终结诉讼关系。

当原告撤诉后,如果再次提起对同一标的物的诉讼,就是所谓的“撤诉后再起诉”。

撤诉后再起诉的条件是被告同意或经人民法院准许。

这意味着原告要想再次对同一标的物提起诉讼,必须经过被告的同意或通过法院的审查和许可。

被告同意或法院准许是为了防止滥用撤诉权,维护诉讼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撤诉后再起诉的法律效力以再次起诉的日期为准。

也就是说,一旦再次提起诉讼,撤诉前的诉讼将被撤销,之前的法律效果将失去,一切将以新诉讼为准。

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前后两次诉讼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原告通过反复撤诉来干扰、滥用诉讼程序。

撤诉后再起诉的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原告在撤诉后要尽快再次提起诉讼,不得超过法定时效期限。

其次,被告同意再起诉的,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一般情况下最好能够书面确认,以便维护双方权益。

另外,法院准许再起诉的,原告需要向法院提出适当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

最后,撤诉后再起诉时,原告需要重新履行起诉前应当履行的形式和程序要求。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撤诉后再起诉是一项特定情况下的诉讼行为。

原告撤诉后,如果经过被告同意或经法院准许,再次对同一标的物提起诉讼是被允许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以确保撤诉后再起诉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这样才能维护诉讼的公平性,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当事人撤诉后可否再次起诉

当事人撤诉后可否再次起诉

当事⼈撤诉后可否再次起诉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原告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当事⼈提起诉讼后在⼀定的条件下,可以撤销起诉,那么当事⼈撤诉后可否再次起诉?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当事⼈撤诉后可否再次起诉当事⼈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民法院《关于适⽤<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214条规定:“当事⼈撤诉或⼈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以同⼀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内⼜起诉的,可⽐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最⾼⼈民法院1990年3⽉10⽇法(民)复[1990]3号《关于民事诉讼当事⼈撤诉后再次起诉⼈民法院能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精神,当事⼈撤诉后,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有正当理由,可以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除了离婚案件需要有新情况、新理由并受六个⽉的期限限制处,其他案件的撤诉,是可以重新起诉的,只要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的规定,法院就会受理⼆、离婚应在哪⾥起诉(⼀)⼀般离婚诉讼1、离婚诉讼⼀般应向被告住所地⼈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

2、夫妻⼀⽅离开住所地超过⼀年,另⼀⽅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离开住所地超过⼀年,⼀⽅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证据学

证据学

一、填空题1.在我国古代,口供被确定为最主要的证据。

2.证明标准和证明客休一起,构成了证明目标。

3.证明对象指的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近亲属的安全。

5通过传来证据可以发现并获得原始证据6.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7. 根据诉论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8.根据证据的来源,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1.各国证据学中具有代表性的体系主要有(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学体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学体系)。

2.证据学大研究方法很多,但(唯物辩证法)是证据学的基本研究方法。

3.证据属于历史范畴,证据是伴随着(诉讼)活动发展而来的。

1.现代证据制度可以分为(.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2.对外国历史上出现过和现实中仍然存在的证据制度,可以划分为几种:(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3.水审又分为(冷水审)和(沸水审)两种。

4.自由心证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为(法官的理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

1.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是:(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

2.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3.证据的意义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1.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调查物证的方法可归纳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提供与调取)等几种方法。

2.审查判断物证的方法,通常采用(交付辨认)、(技术鉴定)和(比较印证)等方法。

3.《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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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后发现对方提供伪证能否再诉
核心内容:被告如果确实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情,当事人撤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一、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撤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如果原告是一审撤诉,可以再次起诉,但是不能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是二审撤诉,上诉期撤诉后又上诉,法理上允许。

但是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一审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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