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追踪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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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管理制度及流程

结核病管理制度及流程

结核病管理制度及流程结核病是一种潜伏期长,在人类历史上一直存在的传染病。

目前,结核病在我国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传染性和危害性。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流行,建立完备的结核病管理制度和流程非常重要。

一、结核病管理制度1.政府主导:由政府牵头成立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由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全国结核病的防治工作。

2.多部门合作:卫生部门、公安部门、教育部门、司法部门等各部门合作,加强合作对结核病的防治力度。

3.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结核病预防、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认识和防治意识。

4.责任到位: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5.严格隔离:对患者实行医学隔离,严格控制结核病的传播来源。

6.规范管理:完善结核病病例登记、诊断和治疗管理制度,规范结核病诊断、治疗和报告的操作流程。

7.加强技术支持:提高结核病的防治技术,加强相关科研和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二、结核病管理流程1.疾病监测不断加强结核病的监测,确保每一例结核病病例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2.疾病诊断对发现的疑似结核病患者,应及时进行结核菌检测。

对确诊的结核病患者,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报告,并全面检查患者胸部的X线影像以及病理学和细菌检查结果等信息。

3.疾病隔离对结核病患者进行医学隔离,遵循管理规定,保证隔离的质量和效果,降低结核病的传播风险。

4.治疗管理对确诊的结核病患者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的治疗管理。

按时按量服药,反复疗程结合,确保治疗效果。

5.疾病预防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和其他接触者进行疫苗接种,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卫生教育。

6.重症患者管理对那些疗效差、复发多、或有其他临床并发症的结核病患者进行特殊的管理和护理,降低其病死率和致残率。

7.病例追踪对已治愈的结核病患者进行追踪管理,监测其恢复情况,随访到底,防止病情反复。

三、结核病管理流程详细描述1.疾病监测为了及时掌握全国结核病的流行动态,定期组织和开展结核病的监测。

学校结核病病例的管理制度

学校结核病病例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学校结核病疫情,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校医、班主任、卫生老师等担任成员,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学校卫生室为结核病防控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结核病病例的筛查、报告、隔离、治疗等工作。

三、病例筛查与报告1. 学校卫生室应定期对师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疑似结核病病例时,应及时进行痰涂片检查和胸部X光检查。

2. 对确诊为结核病的病例,应立即向学校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隔离治疗。

3. 确诊病例的报告时限为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四、病例隔离与治疗1. 对确诊为结核病的病例,学校卫生室应立即通知家长,并要求患者在家隔离治疗。

2. 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学习条件,确保隔离治疗期间学生的身心健康。

3. 学校卫生室应定期跟踪了解病例的治疗情况,及时向学校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五、密切接触者筛查与管理1. 对确诊为结核病的病例,学校卫生室应立即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包括同学、老师和家属等。

2. 筛查内容包括:症状观察、痰涂片检查、胸部X光检查等。

3. 对筛查出的疑似病例,应按照确诊病例的报告程序进行报告、隔离和治疗。

六、健康教育与宣传1. 学校应定期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等方式,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3. 学校应鼓励师生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校园卫生环境。

七、监督检查1. 学校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对结核病病例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应相应予以修订。

结核病工作管理制度

结核病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核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以及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成立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三)监督、检查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四)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五)处理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结核病防治科(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结核病防治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三)有合格的防治人员;(四)有完善的防治管理制度;(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二)对结核病疫情进行监测、报告和评估;(三)对结核病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康复和随访;(四)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五)提供结核病防治咨询和服务。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十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预防接种:根据国家规定,对易感人群进行结核病疫苗的预防接种。

(二)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三)疫情监测:建立健全结核病疫情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结核病疫情调查。

(四)病例报告:医疗机构和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结核病病例。

(五)病例追踪:对报告的结核病病例进行追踪管理,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治疗。

学校结核病报告管理制度

学校结核病报告管理制度

学校结核病报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大学等)的结核病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结核病报告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报告、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设立结核病防控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人和联系人,负责学校结核病报告和防控工作。

第二章报告范围和对象第五条学校结核病报告范围包括疑似肺结核病人、确诊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外结核病人。

第六条学校结核病报告对象为学校师生员工。

第三章报告程序和时限第七条发现疑似肺结核病人、确诊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外结核病人,应及时填写《结核病报告卡》,并报送学校结核病防控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校结核病防控组织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将报告卡报送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结核病疫情监测系统,定期收集、分析结核病疫情信息,及时发现和报告结核病病例。

第四章报告和管理要求第十条学校应设立结核病防控宣传栏,定期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师生员工的防控意识。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师生员工的体检工作,对有呼吸道症状、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的师生员工,应及时进行结核病筛查。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结核病病例登记、追踪、转诊和康复管理制度,确保病例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对确诊肺结核病人进行隔离治疗,直至病情稳定,并根据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四条学校应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防控能力。

第十五条学校应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共同做好学校结核病的防控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学校未履行结核病报告和管理职责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肺结核追踪工作制度

学校肺结核追踪工作制度

学校肺结核追踪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学校肺结核病的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和治疗肺结核患者,防止肺结核疫情在学校中传播,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肺结核病例的追踪工作。

三、工作原则1. 早期发现:学校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特别是针对新生和教职员工,确保尽早发现肺结核病例。

2. 及时报告:一旦发现肺结核病例,学校应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 密切协作:学校应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开展肺结核病的防控工作。

4. 规范治疗:确保肺结核患者得到规范化的治疗,提高治愈率。

四、工作流程1. 学校在健康检查中发现疑似肺结核病例,应立即将患者送往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确诊。

2. 学校在收到确诊结果后,应将确诊肺结核患者的信息报告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收到肺结核患者信息后,应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了解患者的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信息。

4.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将调查结果报告给学校,并指导学校开展肺结核病的防控工作。

5. 学校应根据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如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开展健康教育等。

6. 学校应密切关注肺结核患者的治疗情况,确保患者得到规范化的治疗。

7. 学校在患者治愈后,应将治愈情况报告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工作职责1. 学校:负责组织定期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肺结核病例,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根据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2.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肺结核病的防控工作,对肺结核患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学校开展防控措施,密切关注肺结核患者的治疗情况。

3. 医疗机构:负责对疑似肺结核病例进行检查确诊,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

六、工作考核学校肺结核追踪工作应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应定期对肺结核追踪工作进行自查、评估,不断提高肺结核病的防控水平。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学校的肺结核追踪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确保学校肺结核追踪工作的落实。

综合医院结核管理制度

综合医院结核管理制度

综合医院结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结核病的管理工作,提高病人的治疗效果,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综合医院内的结核病管理工作,包括病例报告、传染病防控、医护人员防护、病人隔离与治疗等方面。

第三条综合医院结核管理工作应遵循“早期发现、早期治疗、隔离治疗、规范管理”的原则,确保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第二章结核病病例报告第四条医院内任何疑似结核病患者均应及时报告给医院感染控制科,并填写完整的病例报告表。

第五条医院应加强结核病的监测与报告工作,每周向卫生健康部门上报结核病病例情况及相关预防控制管理措施。

第六条医院感染控制科应定期组织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报告病例的及时性。

第三章传染病防控第七条医院内结核病患者的隔离治疗区域应符合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保证病人和医护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结核病传染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接受相应的隔离和治疗措施,确保不传播给其他人。

第九条医院应配备充足的结核病隔离治疗设备和药品,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第四章医护人员防护第十条医护人员在接触结核病患者时应佩戴防护口罩、手套、防护服等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执行消毒规范。

第十一条医护人员应接受结核病的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对结核病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第五章病人隔离与治疗第十二条医院内对确诊的结核病患者应及时进行隔离,并遵循规范的治疗方案,直至病情好转。

第十三条医院应加强对结核病患者的监测和治疗效果评估,确保患者按时按量服药,避免耐药和治疗失败。

第十四条医院应为结核病患者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包括心理疏导、康复恢复等方面的支持。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的结核病管理与监督机制,定期开展结核病隔离区域的卫生巡查,确保环境卫生安全。

第十六条医院应配备专业的结核病防治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监督、评估和指导。

第七章复审与改进第十七条医院应定期组织对结核管理制度进行复审,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肺结核病人追踪管理制度

肺结核病人追踪管理制度

肺结核病人追踪管理制度
一追踪对象
(1)医疗机构报告的非追忆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在报告后24小时内未到当地结防机构就诊者。

(2)在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出院后2天内未与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取得联系(电话、就诊)者。

二追踪原则
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追踪。

建议优先使用电话进行追踪。

若电话追踪不到位,再依次采用村级、乡级、县级现场追踪。

三追踪方式
(1)电话追踪对有电话的患者,由县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追踪的人员直接用电话与患者进行联系,说明到结核病对已经上疫情网但未及时到结防机构门诊接受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及疑似肺结核病人必须进行及时的追踪并管理。

二对没有电话的患者、电话联系不上的患者或者电话联系上但仍未到位(报告3天内)的患者,县级结防机构通知乡镇医生告知详细情况,乡镇医生通知村医与患者进行联系,劝导患者5日内到结防机构就诊检查。

三通过电话和村医追踪的患者,若5日内未到结防机构就诊,乡镇医生应主动到患者家中了解具体情况,劝导患者7日内到结防机构就诊检查。

四县级医生直接追踪县城内的患者;虽经电话、乡镇医生追踪,但7天内仍未到位的患者,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追踪人员应主动到患者家中了解具体情况,劝导患者到结防机构就诊检查。

二零一三年元月十日。

社区医院肺结核管理制度

社区医院肺结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医院肺结核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社区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分工1. 社区医院院长负责组织领导全院肺结核防治工作,确保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 社区医院医务科负责肺结核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等。

3. 社区医院预防保健科负责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管理、随访督导等工作。

4. 社区医院各科室负责肺结核患者的诊疗、转诊、随访、健康教育等工作。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1. 社区医院应建立健全肺结核疫情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2. 发现疑似肺结核患者,应立即填写《肺结核报告卡》,在24小时内上报预防保健科。

3. 预防保健科负责对上报的疫情进行审核、汇总,并及时上报上级疾控部门。

四、诊疗与转诊1. 社区医院应设立肺结核专病门诊,配备专业医护人员,负责肺结核患者的诊疗。

2. 社区医院应严格执行国家肺结核诊疗规范,对确诊的肺结核患者给予规范治疗。

3. 对病情较重或治疗难度较大的肺结核患者,应及时转诊至上级医院。

五、随访与督导1. 社区医院预防保健科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随访督导,确保患者按时服药、定期复查。

2. 社区医院应建立健全肺结核患者随访档案,记录患者病情、治疗情况、随访结果等信息。

3. 预防保健科应定期对随访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健康教育与宣传1. 社区医院应积极开展肺结核防治健康教育,提高群众对肺结核的认识和防治意识。

2. 社区医院可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等方式,普及肺结核防治知识。

3. 社区医院应加强与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共同开展肺结核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七、考核与奖惩1. 社区医院应将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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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疫情追踪
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切实做好结核病疫情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辖区内各医疗机构为发现、报告活动性肺结核及新发现的肺外结核或疑诊为肺结核的病人,包括住院病人均要向我院防疫科报告,我院同时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归口治疗。

二、凡收到辖区内医疗单位肺结核疫情报告后,我院要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核对《初诊病人登记本》,避免出现重复登记情况,确定病人是否到县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对未就诊者予以登记,填写病人追踪通知单,进行追踪。

追踪方法:
1、电话追踪:对有电话的病人,我院防疫人员直接用电话与病人进行联系,说明到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的意义,劝导病人到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检查。

2、乡、村医生追踪:无法用电话联系的病人,我院通过电话与各乡村医生联系,告知病人的详细情况,由村级医生通知,再由村级医生与病人进行联系,督促病人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诊。

3、对未到位病人再追踪:通过电话和村医追踪的病人,若5天内未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诊,乡村医生应主动到病人家中,了解具体的情况,劝导病人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诊检查。

大富乡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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