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1 、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2 、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 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

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

履行赔偿责任。

(2)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3 、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答:愿意承保,因为海上运输保险的特殊性,货物装运后,随着提单的转让,买方即有保险利益,并且,保险责任均为承运人控制,并不为因为买卖双方对货物有否可保利益而发生变化。

4.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 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 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在本案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 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个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盗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不承担赔

偿责任。

5 、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

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 万元,

6 月23 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

问:如果货物全部损失如何赔偿?货物损失程度为80%如何赔

偿答:(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二保险金额X 100%=500 万元。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 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

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二保险金额X 80%=50(万元X 80%=400万元。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6 、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 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保险期限自1998年1 月1 日至12月31 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 年4 月23 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 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 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答: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X 100/120=25 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 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在本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 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 万元,则:

1 、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 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

损失额=30 万元;

2 、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 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 万元;

7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游客为故宫投保的愿望能实现吗?答: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8 、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

9 、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

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

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98年3月1 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98 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

答: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 万元,但因银行

发放抵押贷款50 万元而只有50 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 万元。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50 万元。

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 万元,后又于98 年3 月1 日收回抵押贷款20 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元。当机器于98 年10月1 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 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万元保险赔款。

10 、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乙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 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后在保险期间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甲车辆财产损失18万元和货物损失2 万元;乙车辆损失15万元和货物损失5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6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4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

贝J: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答:(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X甲车的责任比例x(1—免赔率)=18X60%X(1- 15%)= 9.18 万元

篇二:保险案例分析题

看案例分析题

案例1:李先生在一家公司搞营销,家有妻子、老父和老母。

xx 年6 月,他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及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其中寿险保额1 0万元,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附加住院补贴为60 元/

天,受益人是自己。投保不过半年,一向健康的李先生在出席一个酒会时,突感腹痛难忍并伴恶心呕吐,送至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虽经抢救,但最终却因医治无效而于1 0天后不幸去世。李先生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请问该如何处理此案?

答:李先生的妻子可获得哪些理赔金,是根据当初李先生投保的保险合同决定的。保单包含寿险和住院补贴附加险两个部分,均有各自的受益人。寿险部分由于当初李先生清楚地指定他妻子为受益人,因此10万元理赔金就完全归李先生妻子所有。至于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部分,当初保单规定受益人是李先生。但李先生已去世,此部分理赔金需视为李先生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均分。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法定继承人分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李先生无子女,双亲都在,因此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妻子和父母3人。总计600元住院补贴补偿金,由这3 个人平分,李先生妻子作为其中之一,可以而且仅可以获得三分之一的金额200 元。案例2:张先生为他的妻子邓女士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5 万元,邓女士反过来指定张先生为受益人。半年后两个人离婚了,离婚三天后,邓女士因意外死亡。邓女士的父母想领取15 万元保险金。他们的理由是:张先生和邓女士已经离婚,张先生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邓女士的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来处理。邓女士生前还欠着好友刘某4 万元的债务,对此,邓女士的父母要把保险金中的一部分用于清偿债务,其余的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请问此案如何处理?答: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并不等于继承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而继承人则是指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通过指定的方式定立的,是针对保险金而言的,而继承人则是属于《继承法》的范畴,是针对被

继承人的遗产而言的。就是说,继承人经指定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但受益人的指定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可以由投保人或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来指定。所以,继承人并不当然地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因此,15 万元应该由张先生获得。

案例3: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和前妻离婚后,王先生认识了现在的女朋友李女士,两个人的感情一直很好。一天,在闲聊时李女士提出结婚的要求,毕竟两人在一起三年多了,李女士觉得这样下去没有一种生活的保障和安全感。王先生也把这事放在心上,但是一直也没腾出时间来办。他安慰李女士不用担心,有他在,她不用怕什么。况且王先生买了人寿保险,上面的受益人写的是李女士,万一出什么意外,她的生活也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一年后的一天,李女士突然接到一个电话,传来的是王先生遇车祸身亡的消息。顿时,李女士觉得天旋地转,失声痛哭起来。李女士着王先生的遗物,看着他留下来的保单,不禁泪流满面。此时,王先生前妻的孩子小双来了。她是王先生唯一的合法继承人,看到李女士手里的保单,心想:这保单应该归我啊,我是父亲唯一的合法继承人。于是便毫不犹豫地从李女士那里拿过保单。二人来到保险公司,理赔员引领她们坐下,询问情况。小双理直气壮地对保险理赔员说:“这份保单是我爸生前买的,我是他的合法继承人,这是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李女士说道:“这份保单是我男朋友一年前买的,他去世后没给我留下什么,只有这张保单,上面的受益人写的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可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举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觉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因此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夫君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关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形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晰自己怎么说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形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然而,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专门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明白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那个地点。也确实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晰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形下,倘假设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然而假如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那么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有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 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觉,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 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然而该保单承诺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觉,应如何处理?假如是5年后发觉又该如何处理?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对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假如发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能够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能够接触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然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觉的除外。 5、刘辉于1997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某6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998年9月21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刘华由李芳抚养。离婚后,刘辉仍旧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 1999年2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以下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亲小孩,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 答案:(1)这份保险合同有效。理由如下:刘辉具有投保人的资格,能够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保险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从本案来看,刘辉在投保时与其岳父的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有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对其岳父是有保险利益的。尽管,刘辉后来离了婚,与其前妻之父不再有赡养关系,但刘辉征得被保险人李富国同意,能够连续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因此,这份保险合同在离婚后连续有效。 (2)刘辉完全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刘辉签定了合同,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交纳保费,尽管保险期间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了亲属关系的改变,但其义务的履行从未间断,直至被保险人病故。刘辉既然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也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即给付保险金。 (3)这笔保险金应给刘华。刘华是被指定为这笔保险金的唯独受益人,只有他才享有保险金要求权。尽管刘华是保险金的合法所有人,然而因其未满10周岁,属民法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保管。综上所述,这是一起比较专门的离婚阻碍保险合同的案例。一样情形下,夫妻用公共财产投保,指定其中一人为受益人,离婚后会阻碍保险合同是否连续有效。而此案例是,女婿

(完整版)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详细答案

2、残废给付 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 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 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 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 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 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

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 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 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

保险学案例分析

2、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26、于某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意外伤害保险。于某被车撞死司机赔偿8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案:不正确。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支付保险 费的能力与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 27、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带儿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其妹妹为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案: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王某,男,24岁。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是王艳。投保时王艳在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病情得到缓解。此案如何处理? 答案: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6、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在未经其姐同意下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 答案: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在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3、王某拥有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问: A、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B、当家庭财产损失80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答案:①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的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也就是说,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的大小关系如何,只要损失金额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赔偿。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损失金额小于6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赔偿10万元;②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赔款就是保险金额。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80万元时,损失金额大于6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只赔偿60万元。 10、刘某投保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王某不慎被肇事司机张某撞死,指定其子为受益人。问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即其家属能否同时向保险公司和张某索赔? 答案: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所以被保险人的家属在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同时也可以要求肇事司机张某赔偿。 12、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 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的家人能领取2万元保险金。因为李某被撞昏溺死于水池底不属于健康保险保险责 任范围内,所以不能获的5万元保险金。游泳馆为每位游客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保险事故责任,所以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取2万元保险金。虽然未指定受益人,但其家人作为其继承人可以领取这笔保险金。而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当归李某家人所有,因为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索赔。所以王某的赔款由李某的家人所有。3、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1992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同时未变更受益人。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并经其妻同意,李某为其受益人。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答案:李某能够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 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例中, 李某于1988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 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 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李某可以以受益人的身份索赔。 40、李某投保了一份普通终身寿险,受益人指定为 他的儿子。采取的是分期缴费的形式,2001年6月 13日,李某应缴费而未缴费,7月5日,李某遇车祸 不幸身亡,请问李某的儿子还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 偿金吗?理由是什么? 答案:能。根据宽限期条款和保费自动垫缴条 款,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宽限期为60天。 41、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2001年1月5 日赵某应缴费而为缴费,问: 赵某的合同在2002年1月还有效吗?如果已无效, 还能恢复合同吗? 答案: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还能恢复, 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证明书,付清欠缴保 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14、某日清晨,55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 偏僻的马路时,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在她身后超 速行驶,··。。赔员认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造 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你认为那种 观点合理,请给予分析。 答案: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根据近因原则, 可将受害人赵某遭受伤害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 一阶段,初次受伤,假如就此为止,不遭受第二次 碾压,赵某是不会死亡的。第二阶段,再次受伤, 导致死亡。与赵某遭受意外伤害的过程相吻合,肇 事司机李某的伤害行为也分为两个阶段,即交通肇 事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和故意犯罪都是造成受害 人伤亡的原因,但前因与后因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后因不是前因直接或自然的结果,后出现的故意犯 罪为除外责任,所以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6、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 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他投保了 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生前 指定的受益人均为其妻刘某。问其受益人可获得多 少保险金? 答案: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发作,即 疾病。意外伤害保险只保意外伤害不保疾病,所以 其受益人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10000元保险 金,而只能获得团体人身险的3000元。 4、某投保人将某批货物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 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其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 元、3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若发生全部损失, 损失金额为30万元。则甲、乙俩保险公司的赔偿 金额分别为多少?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 1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 多少? 答案: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20÷(20+30) =12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30×30÷(20+30)=18万 两者赔偿之和为3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30 万元,符合补偿原则。 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10万元,则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10×20÷(20+30)=4万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10×30÷(20+30)=6万 两者赔偿之和为1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10 万元,符合补偿原则。 19、某投保人将某批货物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 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其保险金额分别为:保险 金额为20万元、3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 若发生 全部损失,损失金额为3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 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多少?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 金额为1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 别为多少? 答案: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20÷ (20+30)=12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30÷(20+30)=18万元 二者赔偿之和为3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30万 元,符合补偿原则。 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10万元,则甲、乙 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20÷(20+30)=4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30÷(20+30)=6万元 二者赔偿之和为1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10万 元,符合补偿原则。 8、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 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 31日。银。月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房屋于12月30 日为大火焚毁。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答案: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 (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所以它不能获得保险 公司的赔偿。 9、某居民投保家庭财产险,由于他妻子的过失造 成火灾而损坏了财产,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赔偿以 后能否向其妻子进行追偿? 答案:火灾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当 赔偿损失。但我国《保险法》规定:除被保险人的 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规定的保 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 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 司不能对他妻子行使代位求偿权。 32、某企业于2000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 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按最近账面金额投保,保险金额为100万元。2001 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 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 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如果该企业投保 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答案:因为投保人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 属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低于金 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 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 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 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 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 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 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34、某保险公司的一份船舶险溢额再保险合同,每 一风险单位的自留额为200万元,分保额为3线,总 承保能力为1000万元,A、B两艘船,保额分别为200 万元、600万元、800万元,请问分出公司和分入公 司各承担多少? 答案:分出公司:200+200=400万 分入公司:600-200=400万 39、某企业于2001年9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 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 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 年10月1日起到第二年9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9 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 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 答案:不负赔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限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因 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或保险合同尚未生效) 26、某企业于1999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 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 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 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投保后 两天即5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 钓鱼,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 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因为保险合同成立的 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并不是一回事,保险责 任的开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 定。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 故所造成的损失负给付责任的时间段。保险事故在 此期限内发生,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反之, 则不负义务。虽然保险合同成立于1999年5月28 日,但保险责任却始于6月1日,所以5月30日 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20、某企业在一次寒流袭击下,由于施工人员的疏 忽,导致该企业一套刚安装完毕己试通水的进口净 水设备受损,通水管道冻裂,损失金额分别为38000 美元和22000美元。保险单规定的自然灾害每次事 故免赔额为5000美元,其他风险每次事故免赔额 为500美元。保险人应赔偿多少美元? 答案:38000+22000-5000=55000美元 21、某企业于2000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 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按最近账面金额投保,保险金额为100万元。2001 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 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 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如果该企业投保 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答案:因为投保人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属 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低于金额 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 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 100/120=25万元。 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 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 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 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23、某企业在阿富汗投资100万美元,向某保险 公司投保投资保险,保额为投资额的90%。在保 险期间,因美国轰炸阿富汗导致该企业损失80万 美元,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了财产 证明。6个月后,保险公司应赔偿该被保险人多少? 答:保险公司应赔偿该被保险80*90%=72万美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1、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2、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

履行赔偿责任。 (2)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3、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 答:愿意承保,因为海上运输保险的特殊性,货物装运后,随着提单的转让,买方即有保险利益,并且,保险责任均为承运人控制,并不为因为买卖双方对货物有否可保利益而发生变化。 4.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在本案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个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盗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5、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1 、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2 、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 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 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 履行赔偿责任。 (2)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保险学ppt三四章案例题目

保险学ppt三四章案例题目 第三章案例 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李先生在一家公司搞营销,家有贤妻、老父和老母。2005年6月, 他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及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其中寿险保额10万元,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附加住院补贴为60元/天,受益人是自己。投保不过半年,一向健康的李先生在出席一个酒会时,突感腹痛难忍并伴恶心呕吐,送至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虽经抢救,但最终却因医治无效而于10天后不幸去世。李先生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经过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向她支付了10万元身故理赔金。此外保险公司还向李先生的父亲、母亲及妻子,分别支付了200元住院补贴理赔金。李先生的妻子对住院补贴理赔金发放产生了疑问:为什么此笔赔偿不象身故理赔金那样,均归自己所有? 先生的妻子可获得哪些理赔金,是根据当初李先生投保的保险合同决定的。保单包含寿险和住院补贴附加险两个部分,均有各自的受益人。寿险部分由于当初李先生清楚地指定他妻子为受益人,因此10万元理赔金就完全归李先生妻子所有。至于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部分,当初保单规定受益人是李先生。但李先生已去世,此部分理赔金需视为李先生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均分。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法定继承人分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李先生无子女,双亲都在,因此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妻子和父母3人。总计600元住院补贴补偿金,由这3个人平分,李先生妻子作为其中之一,自然可以而且仅可以获得三分之一的金额200元。 3.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王某。另外,其有一儿子4周岁、其母57岁且自己单独生活。某日,张某因外出交通事故死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办理(D) A.应作为遗产由张子、张妻、张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张妻一人独自继承 C.应由张妻、张子二人取得保险金 D.保险金应归张妻一人 4.二、判断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 1、财产保险合同均不可以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错误 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指定,并在保险期间只能由投保人申请变动。错误 3、人身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错误定额保险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保险学概论问答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25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保险学概论》问答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25)一、问答题 L保险理赔时应该遵循哪些原则?(9分) 答:(D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八字方针;(3分) (2)重合同、守信用;(3分) (3)实事求是。(3分) 2.保险投资的主要方式有那些?(8分) 答:(1)存款;(2分) (2)证券投资;(2分) (3)贷款;(2分) (4)不动产投资。(2分) 3.简述代位求偿的条件。(5分) 答:(1)保险标的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分) (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1分) (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1分) (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1分) (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1分) 4.简述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8分) 答:(1)文义解释原则;(2分) (2)意图解释;(2分) (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2分) (4)尊重保险惯例。(2分) 5.简述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9分) 答:(1)风险大量原则;(3分) (2)风险分散原则,(3分) (3)风险选择原则。(3分) 6.简述再保险的作用。(8分) 答,再保险的作用具体表现为: (1)分散风险;(2分) (2)扩大承保能力;(2分) (3)控制费任,稳定经营;(2分)

⑷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用资金。(2分) 7.简述保险投资的基本原则。(9分) 答:(D安全性;(3分) ⑵收益性;(3分) ⑶流动性。(3分) 8.简述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6分) 答:(D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2分)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2分)(3)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2分) 9.简述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7分) 答:(1)射悻性;(1分) (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1分) ⑶双务性;(1分) (4)要式性;(1分) ⑸有偿性;(1分) (6)诚信性;(1分) ⑺保障性;(1分) 10.简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0分) 答:(D社会性质不同;(1分) (2)保险对象不同;(1分) (3)实施方式不同;(1分) (4)保险关系的建立依据不同f (1分) (5)保障水平不同;(1分) (6)给付标准的依据不同;(1分) (7)保费的承担者不同;(1分) (8)经营主体不同;(1分) ⑼经营目的不同;(1分) (U))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1分) 11.什么叫保险利益?为什么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遵循保险利益原则?(9分)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3分)。 订立保险合同时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变保险为赌博(2分);有效地控制道德风险发

保险学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 (一)李某1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200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200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问: (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一)分析: (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房屋出售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李某对该房屋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房屋出售时起失效; (2)(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财产保险单是属人的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准把它转让给他人。 (二)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 (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分析: 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何、林之间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而且由于何某投保时,林某不知情并且事后没有表示同意,故何、林之间不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从《保险法》的规定看,只能认定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何某为林某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无效。 由于何某为林某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无效,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997年10月,李某投保了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李某突发心肌梗塞,住院治疗半个月,花掉医疗费一万多元。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遭到拒绝。原因是李某在投保书上“是否有过肝炎或其他肝功能病史”一栏中填写了“否”,而李某投保前曾患有乙型肝炎。问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 本案是一例因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所导致的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的案件。对本案的审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投保人因患心脏病导致理赔,与乙肝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投保时患过乙肝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保险学案例分析

1.2022 年4 月29 日,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22 年 5 月 1 日零时起至2022 年 4 月30 日24 时止。2022 年4 月30 日下午3 时许,该公司员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本案例需要区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 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表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而根据《保险法》第13 条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因此,尽管合同双方在4 月29 日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成立,但双方约定合同自5 月1 日零时开始发生效力。因此,王某死亡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外,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2022 年4 月8 日,A 公司为其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自2022 年4 月9 日零时起至2022 年4 月8 日24 时止。2022 年5 月25 日,该公司将该车转让给B 公司,并及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辆险批改手续。 6 月29 日,司机陈某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发生修理费4 万元。请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2022 年10 月1 日实施的新“保险法”第49 条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 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车辆过户后,B 公司承继了相关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法第49 条还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wei)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如果不是因为车辆转让导致危(wei)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即使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也需要告诉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有关法律规定,从而提升人们的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争议。 3.王某因与妻子不和而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妻子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为自己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父母为受益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家里发生煤气中毒事件,王某和父母同时死亡。现王某妻儿与王某弟弟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请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保险法》第42 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 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在本案例中,推定王某父母先于王某死亡。 《保险法》第42 条还规定,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如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显然,保险金作为王某的遗产,理应由作为第一遗产继承人的王某妻儿领取。 4.张某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后,在使用电熨斗时不小心将衣服和桌子烧坏,并以发生“火灾”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两方发生争执的焦点在于,对于保险合同中的“火灾”责任,双方有着不同的认识。依照该案例的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保险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有哪些解释原则?本案例合用于哪个原则,为什么? 常见的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包括: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 原则;保险合同各类条款的优先顺序原则;等等。本案主要合用文义解释原则。 5. 张某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终身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10 万元,王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 万元,若: (1)王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但存在多个原因的,近因原则的适用较为复杂,以下结合案例来具体分析: 1、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 (1)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原因(即诱因)不构成“近因”。(案例:保险船舶因大雾偏离航线搁浅受损,本案近因是大雾导致船舶搁浅,超载和不适航与大雾没有因果关系不是近因。) (2)各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应判断因果关系的性质。A、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不构成“近因”。(案例: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近因是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发动机受损而不是近因。)B、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构成“近因”。(案例: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时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从树上掉下来的意外事故之必然,因而是近因。)C、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则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案例:投保人被车辆碰擦,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车祸是否是心肌梗塞的诱因,即构成死亡的近因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 2、多个致损原因,其中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案例: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经港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故,三副与大副之间有矛盾不是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的近因。) 3、多个致损原因共同作用导致保险事故,则多个原因均是近因。典型案例为非典型肺炎致人死亡,单纯慢性病或非典均不会产生被保险人死亡的后果,但在二者共同作用下必然会导致死亡的结果,则非典与慢性病均可视为死亡的近因。 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要确定近因,首先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从原因推断结果和从结果推断原因两种方法。从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看,可分为下述情况:(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区别分析。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则不予赔付。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第一,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第二,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三,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第四,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近因识别 损失发生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几种原因同时作用,即并列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承保损失的近因必

保险学案例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保险学案例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与计算题 1.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答案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 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1分).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2分)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2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8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案 (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3.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 答案 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 =(20+5)×64/80=20万元 4.张某200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XX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案 (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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