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程
珠海市港澳青年创业基地管理规定

珠海市港澳青年创业基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鼓励港澳青年来珠海创业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澳青年创业基地设立在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业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港澳青年企业,是指港澳青年在珠海注册成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和港澳青年参股后所占股份不少于51%的珠海市企业。
本规定所称港澳青年的年龄限制范围为18周岁(含18周岁)至45周岁。
第四条设立珠海市港澳青年创业扶持资金,资金来源于募集、捐赠、资助、财政拨款、利息收入等。
财政拨款在年度预算安排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解决。
扶持资金的使用不能突破预算资金额度,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第五条港澳青年可作为股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其中一人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可达注册资本70%。
第六条根据产业发展导向建立的科技创新公共实验室以及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供港澳青年企业使用。
第七条港澳青年来珠创业在珠海暂无住房的,可申请入住珠海市人才周转公寓。
第八条对有突出贡献的港澳青年和企业,市政府将适时给予表彰。
第二章港澳青年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港澳青年创业扶持资金的适用范围为在港澳青年创业基地注册成立的港澳青年企业。
第十条扶持资金应用的产业领域:(一)高端新型电子信息和软件产业,主要包括软件与集成电路、新型电子元器件、计算机及网络与新一代通信工具等;(二)生物医药产业,主要包括生物制药、化学制药、中药现代化、医疗器械等;(三)新能源新材料产业,主要包括新型功能材料、高效储能材料、先进结构材料、光伏、风电、核电装备、燃料电池、生物质能等;(四)文化创意产业,主要包括广播影视、动漫、音像、传媒、视觉艺术、表演艺术、工艺与设计、环境艺术等;(五)服务外包和金融业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和业务流程外包,银行、保险、信托、证券业的后台服务等;(六)互联网产业、智能电网产业和空间信息产业等;(七)其他港澳特区政府和珠海市鼓励发展的产业,经核准并附支持政策文件的。
(完整版)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定

(完整版)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定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促进创新创业活动的开展,优化基地资源配置,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创新创业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 创新创业基地:指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办公场所、孵化服务、创业辅导等资源的场所。
2. 创业者:指在创新创业基地内注册、运营并享受相应资源服务的个人或企业。
第四条基地建设和管理原则1. 建立开放包容的管理环境,鼓励创新创业活动的开展。
2. 注重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提升基地的服务能力和创新力。
3. 推动创新创业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第二章基地入驻和退出管理第五条入驻条件1. 创业者需提交创业计划书和相关资料,经基地管理部门审核通过方可入驻。
2. 入驻创业者应签订入驻协议,并按时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退出方式1. 创业者可自愿申请退出基地,需提前书面通知基地管理部门。
2. 基地管理部门可根据创业者的经营状况、违规行为等情况,决定终止其入驻资格。
第七条退出程序1. 创业者申请退出基地后,基地管理部门应进行相关手续办理,并核实相关设备和物品。
2. 创业者须按照基地管理部门要求做好资料归档和交接工作。
第三章基地服务管理第八条服务内容1. 基地提供协助申请经费支持、法律咨询、市场推广等创业服务。
2. 基地配备创业导师,提供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服务要求1. 基地管理部门应制定服务标准,确保服务的及时性、专业性和公平性。
2. 创业者应按规定使用基地提供的资源和服务。
第十条服务评价基地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服务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优化基地服务和管理。
第四章规范行为管理第十一条创业行为准则基地内的创业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原则。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1.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创业者,基地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限制资源使用、终止入驻等处理措施。
2. 对于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危害基地运营的,创业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东莞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项目发展成效评价参考指引【模板】

***件2东莞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项目发展成效评价参考指引一、评审依据根据《东莞松山湖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园区对入驻东莞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根据完成效果,按优秀、良好、完成3个级别,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发展成效奖励。
本指引即为对申报发展成效奖励的项目进行发展成效评价的参考办法。
二、评审参考流程(二)企业签约承诺。
项目在园区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入驻基地后,2个月内,应与园区主管部门签订入园协议。
协议中应包括具体时间内的具体发展成效。
发展成效具体指标参见附件2—1。
入园协议为一式四份存档。
园区主管部门二份,经园区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服务机构)一份,企业一份。
入驻基地企业应在每年底向平台服务机构提交本企业各指标完成情况资料。
提交资料一式三份(盖章),园区主管部门、平台服务机构和企业各一份。
平台服务机构向园区主管部门集中提交前述资料(平台服务机构盖章)备案存档。
(二)企业申请。
入驻基地项目企业3年内完成入园协议承诺指标的,填写《东莞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资助申请表(暂定名)》,并附加完成指标成效的证明(说明)材料,提交给平台服务机构。
注:园区主管部门需确定享受《东莞松山湖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资助的,是一张表申请,还是分资助项目申请。
(三)平台服务机构初审。
平台服务机构根据《东莞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资助申请表(暂定名)》、入园协议,以及企业提交的完成指标成效的证明(说明)材料,进行材料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平台服务机构初审意见应包括:(1)对企业提交资料进行过初步审查;(2)证明项目一直正常经营;(3)证明企业配合园区统计。
(四)园区主管部门审批。
园区主管部门在接到平台服务机构提交《东莞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资助申请表(暂定名)》后,根据项目指标完成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参见附件2—1)。
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日常管理规定

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日常管理规定
1、遵守创新创业基地规定的作息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的营业时间自主,但报创管办备案,周六、日应全天营业。
2、严格按照《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协议书》约定的营业范围营业。
3、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本职岗位。
4、工作期间应保持仪容整洁。
5、对顾客保持亲切友善的笑容,礼貌热情待客,耐心回答顾客的问题,不得怠慢、嘲笑、辱骂顾客,顾客就是上帝,不做任何有损于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形象的事。
6、工作期间不得聚众闲谈、追逐打闹,玩耍,不吃零食、听音乐,不得利用电脑上网聊天、打游戏、看电影。
7、承担本公司内部的卫生工作,严禁从室内向外部扔杂物、泼水,不得随意在公共区域内张贴广告。
8、创新创业基地严禁吸烟。
东莞松山湖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东莞松山湖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附件东莞松山湖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动东莞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结合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发展实际,设立松山湖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专项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人才发展资金安排,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理。
一、实施港澳英才引进计划(一)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首次来园区就业的港澳籍人才,可享受园区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本科生按1.5万元(人民币,以下同)标准一次性发放;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园区重点扶持企业(包括市、园区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以及纳入园区主力军、生力军和后备军企业,以下同)招引的港澳籍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研发人员按3万元标准一次性发放。
(二)新引进人才安家补贴。
在园区工作满1年,并在东莞市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居住地住址为东莞市)的港澳籍博士人才、园区重点扶持企业港澳籍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可享受一次性5万元/人的安家补贴。
(三)执业资格奖励。
对在园区就业、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专业人才,给予1万元/人·项的一次性奖励。
(四)实习补贴。
园区企业每接收1名港澳籍实习生,按实际实习时间给予实习补贴。
其中,给予本科生不超过3000元/月·人的实习补贴;给予硕士研究生不超过4000元/月·人的实习补贴;给予博士研究生不超过5000元/月·人的实习补贴。
(五)用工补贴。
企业每接收1名港澳籍就业人员(正式在岗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给予用人单位每年一次性1万元/人,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用工补贴。
(六)个税差额补贴。
对在园区企业就业的港澳籍人才,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
创新创业园区规章制度

创新创业园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管理、规范秩序、促进创新创业园区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创新创业园区内的所有创业者、员工及访客。
第三条创新创业园区应坚持以创新创业为宗旨,服务创业者、引进高端人才,集聚创新资源,推动创新创业活动的开展。
第四条创新创业园区应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五条创新创业园区应弘扬科学精神,倡导诚信原则,营造和谐创新创业环境。
第六条创新创业园区应积极推动创新创业成果转化,促进企业发展,塑造品牌形象。
第七条创新创业园区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创新创业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创新创业园区应设置管理委员会,负责园区整体管理工作。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由园区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企业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创新创业园区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创新创业园区应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创新创业者管理第十二条创新创业园区应择优引进符合园区发展方向、具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团队或个人。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者须遵守园区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创新创业者在园区内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园区公共秩序。
第十五条创新创业者应积极参与园区组织的各项活动,提升园区的凝聚力。
第十六条创新创业者在园区内的工作成果归园区所有,如有转化应进行合理分配。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十七条创新创业园区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和福利待遇管理。
第十八条员工应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园区的管理和安排。
第十九条员工应保守园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条员工应积极学习提升,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创新意识。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保持团队合作精神,共同为园区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创新创业园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创业者、员工和访客的安全。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实施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实施办法(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31日)为全面贯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充分发挥南沙区位优势、产业优势、多重战略叠加优势,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坚持聚焦优势、突出特色,着力在就业发展、实习研修、创新创业、交流交往、便利生活、服务平台搭建等方面实施积极行动,为港澳青年来南沙区发展提供优质环境、便利服务和有力保障,支持港澳青年施展才华、追梦圆梦,促进港澳青年更好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发展,努力把南沙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支持港澳青年就业成长第一条就业补贴。
对到南沙区就业执业的港澳青年,给予一次性最高12万元就业奖励。
对在南沙区就业执业的港澳青年,按其每月应纳税工资薪金的20%给予薪金补贴,每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二条招聘录用奖励。
对引进并促成10名及以上港澳青年到南沙区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联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组织或机构,给予累计最高10万元促进就业奖励。
对录用2名及以上港澳青年的用人单位,给予累计最高20万元招聘录用奖励。
第二章支持港澳青年实习研修第三条实习支持与奖励。
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资金用于港澳青年学生实习项目的补贴奖励。
南沙区为港澳青年实习提供岗位及住宿、用餐、交通、保险等后勤保障服务。
(一)对参加港澳青年学生南沙“百企千人”实习计划并在期间获评优秀的港澳青年给予一次性3000元实习奖励。
(二)对接收参加政府部门短期实习实践项目的港澳青年的实习就业基地,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实习就业基地奖励。
(三)对参加港澳应届毕业生“职场菁英”就业见习计划的港澳青年给予每人每月4000元实习补贴。
第四条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对在南沙区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港澳青年,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职称提升补贴。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珠海市港澳事务局、珠海市财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珠海市港澳事务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港澳青年创业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珠海市港澳事务局珠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2.07.16【实施日期】2012.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珠海市港澳事务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港澳青年创业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吸引和扶持港澳青年来珠海创业,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鼓励港澳青年来珠海创业的指导意见》(珠府函〔2012〕12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港澳青年创业基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珠海市港澳事务局珠海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珠海市港澳青年创业基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鼓励港澳青年来珠海创业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澳青年创业基地设立在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业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港澳青年企业,是指港澳青年在珠海注册成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和港澳青年参股后所占股份不少于51%的珠海市企业。
本规定所称港澳青年的年龄限制范围为18周岁(含18周岁)至45周岁。
第四条设立珠海市港澳青年创业扶持资金,资金来源于募集、捐赠、资助、财政拨款、利息收入等。
财政拨款在年度预算安排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解决。
扶持资金的使用不能突破预算资金额度,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第五条港澳青年可作为股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其中一人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可达注册资本70%。
第六条根据产业发展导向建立的科技创新公共实验室以及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供港澳青年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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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程
一、基地概述
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是为了加强港澳地区青年创新创业的相互交流与合作,搭建创业平台、提供创业服务、推动创业教育而建立的一个创业基地。
二、入驻条件
1. 港澳青年
2. 具备可行的创业项目
3. 有团队合作能力
4. 具备较强的创业意愿
三、入驻程序
1. 提交创业项目申请书
2. 经过初步筛选后,进行项目路演及面试
3. 经过综合评估,通过评审,签署入驻协议
四、基地服务
1. 提供免费工作场地、网络资源
2. 提供咨询服务、法律及财务支持
3. 提供创业培训、交流与合作机会
五、管理规程
1. 入驻期限:一年,到期可申请延期
2. 创业项目一经入驻,应按时进行工作,并定期向基地汇报项目进展
3. 创业项目如因各种原因需要退出基地,应提前向基地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
六、奖励措施
1. 优秀创业项目将优先获得基金投资及其他资源支持
2. 优秀创业团队将获得基地颁发的荣誉证书及奖励
七、附则
1.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所有
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修改,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